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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与法律、法规胡龙伟1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制度2、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3、工程监理企业、工程监理企业3、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组织4、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5、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目标控制6、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7、建设工程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组织协调8、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建设工程风险管理9、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建设工程监理规划10、国外项目管理相关情况介绍、国外项目管理相关情况介绍2相关知识的关系4监理概论与法律法规3信息管理2合同管理1目标管理3通过本门课程达到如下效果v1、充分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与发展的要求,为自己持续学习打下基础。v2、充分了解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工作特点。v3、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与法律环境、人文环境。v4、充分了解职业人员的道德、行为、观念等等的职业内涵。4工程监理 v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了解: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建设 工程法律法规体系。熟悉: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知识;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掌握: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建设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计划学时:4学时5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v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 v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和发展趋势 v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v第四节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6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v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 v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v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v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7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v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 (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v 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基本上采用两种形式:v(1)对于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己组成筹建机构,自行管理;v(2)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则从与该工程相关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管理。8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v投资“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工期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v进入了改革开放后,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9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v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10一、建设工程监理产生的背景v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人全面推行阶段。11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阶段v1)前期阶段(1982-1988)v 1983.8.8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v 鲁布革水利工程项目推广(施工项目管理)v2)试点阶段(1988-1993)v 1988.7.25 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v 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能源和交通v 1992.2.20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v 同期:考试规则、资质管理12v3)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v4)全面推行阶段(1996-至今)v1997年 建筑法 1999年 合同法1999年 招投标法 v监理规范监理范围相对出台比较集中的法律法规,修改13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v (一)定义v (二)监理概念要点14(一)定义v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15(一)定义v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前言中: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16(二)监理概念要点1v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v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业实施监理。只能由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17(二)监理概念要点2v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建设设单单位位与与其其委委托托的的工工程程监监理理企企业业应应当当订订立立书书面面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委委托托监监理理合合同同。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2.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18(二)监理概念要点3v(1)工程建设文件v 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3.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1-119(二)监理概念要点3v(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v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3.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2-220(二)监理概念要点3v(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v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v 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v 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3.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3-321(二)监理概念要点4v 1)工程范围1v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4.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依据国家重点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2(二)监理概念要点4v 1)工程范围2v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v 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4.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 123(二)监理概念要点4v 1)工程范围3v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v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 124(二)监理概念要点4v 1)工程范围4v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v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的项目。4.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 125(二)监理概念要点4v 1)工程范围5v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第86号令,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v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4.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126(二)监理概念要点v2)阶段范围。v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4.4.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2-227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28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手段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内涵。29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2、科学性v 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已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面对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30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2、科学性v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1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3、独立性v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工工程程监监理理企企业业应应当当根根据据建建设设单单位位的的委委托托,客客观观、公公正正地地执执行行监监理理任任务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32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4、公正性v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33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1 1、有利于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2 2、有利于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 3、有利于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使用安全4 4、有利于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34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和发展趋势v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v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v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5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管理学。建设项目管理学,又称工程项目管理学,它是以组织论、控制论和管理学作为理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主场的特点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研究的范围包括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组织、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研究的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目标的有效控制,包括费用(投资)目标、时间(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控制。 36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nieurs-Conseils)的(法文)缩写,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于1913年7月22日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现在瑞士洛桑。 FIDIC以拟订标准格式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机械电气工程合同等著称于世。 37二、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v1、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v2、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v3、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v4、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38三、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v1、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v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v3、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v4、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v5、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39第三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v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v二、建筑法 v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v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v五、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40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v(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v(二)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41(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v建设工程法律v建设工程行政法规v建设工程部门规章v法律效力42建设工程法律v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43建设工程行政法规v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44建设工程部门规章v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45法律效力v法 律v行政法规v部门规章效力依次降低46(二)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v1、法律 v2、行政法规 v3、部门规章 v (P10-11)47二、建筑法v 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全文分8章共计85条。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48第一章总则v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v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v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建筑法49第一章总则v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v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建筑法建筑法50第一章总则v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v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法建筑法51第二章建筑许可v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v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建筑法52第二章建筑许可v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v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v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v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v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v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筑法建筑法53第二章建筑许可v(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v(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v(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v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法建筑法54第二章建筑许可v第二节从业资格 v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v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v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v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v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建筑法55第二章建筑许可v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v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建筑法56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v第一节一般规定 v第二节发包 v第三节承包 建筑法建筑法57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v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v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v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筑法建筑法58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v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筑法建筑法59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v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法建筑法60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v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筑法建筑法61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v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建筑法62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v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v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法建筑法63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v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v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法建筑法64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v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v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法建筑法65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v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v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法建筑法66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法建筑法67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建筑法建筑法68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v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筑法建筑法69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法建筑法70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法建筑法71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v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法建筑法72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五十九条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v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筑法建筑法73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建筑法74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建筑法75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v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建筑法建筑法76第七章法律责任v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法建筑法77第七章法律责任v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78第七章法律责任v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建筑法79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v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0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v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法建筑法81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筑法建筑法82第七章法律责任v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3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4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5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6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7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建筑法建筑法88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建筑法89第七章法律责任v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v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筑法建筑法90第八章附则v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法建筑法91第八章附则v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建筑法建筑法92第八章附则v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v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v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筑法建筑法93第八章附则v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v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建筑法94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v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PP14-1795第一章 总则v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v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v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6第一章 总则v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v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7第一章 总则v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v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8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v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v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9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v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v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v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0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v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1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2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v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v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v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v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v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3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v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v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v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5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v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6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v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v(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v(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v(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v(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v(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7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v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v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8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v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v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9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v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0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v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v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1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v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v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2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v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3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v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4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v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v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5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v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6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v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v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v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7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v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v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8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v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v(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v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v(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v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19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v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v(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v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v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0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v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v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1第七章 监督管理v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v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v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2第七章 监督管理v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v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3第七章 监督管理v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v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v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v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v(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4第七章 监督管理v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v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v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5第七章 监督管理v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v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v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6第八章 罚则v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7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v总则:v目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v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128v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v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v政策: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129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v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v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v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v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30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v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v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1v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v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v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32v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33v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v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v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3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v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v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v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v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135v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v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v(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v(二)土方开挖工程; v(三)模板工程; v(四)起重吊装工程; v(五)脚手架工程; v(六)拆除、爆破工程; v(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36v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v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v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v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37v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v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v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38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v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家标准,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PP17-2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391 总则v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v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v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01 总则v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v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v1.0.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12、术语v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v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v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22、术语v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v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32、术语v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v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42、术语v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v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52、术语v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v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62、术语v见证 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v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v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72、术语v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v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82、术语v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v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做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v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做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49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v 3.1 项目监理机构 v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v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0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v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v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v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1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v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2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v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v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v 各类人员职责第五章介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3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v 3.3 监理设施 v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4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v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v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5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v4.1 监理规划 v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v监理规划的内容及编写第六章介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6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v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v5.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7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v5.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v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8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2.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v5.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v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v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v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v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59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v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v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v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v5.2.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0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3 工地例会 v5.3.1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v5.3.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1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v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v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2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v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v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3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v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v5.6.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4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7 竣工验收 v5.7.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5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v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v5.8.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6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v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v6.2 工程变更的管理 v6.3 费用索赔的处理 v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v6.5 合同争议的调解v6.6 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7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v7.1 监理资料v7.2 监理月报v7.3 监理工作总结v7.4 监理资料的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8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v8.1 设备采购监理v8.2 设备监造v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6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v(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v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v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170v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v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v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171(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v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v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v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v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17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v(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v(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173v(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1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v(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v(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v(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75五、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v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1761.旁站监理的概念 v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v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177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v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 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v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1783、旁站监理程序1)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2)施工企业提前24h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3)项目监理机构派员实施旁站监理。1794、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v(第六条)v (一)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v (二)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1804、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v (三)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 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v (四)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181第四节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v一、建设程序 v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182一、建设程序v(一)概念v 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的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183要点v 按照建设工程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每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个阶段,各阶段以及每个阶段内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着不能随意颠倒的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184建设活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v提出项目建议书;v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v根据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v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v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准备工作;v组织施工,并根据施工进度做好生产或动用前准备工作;185建设活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v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完,经投料试车验收合格并正式投产交付使用;v生产运营一段时间,进行项目后评估。 186(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1. 项目建议书阶段v 项目建议书是向国家提出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设性文件,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 187(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2. 可行性研究阶段v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之间,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 188(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3. 设计阶段v 设计对拟建工程在技术和经济上进行全面的安排,是工程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组织施工的依据。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的决定性环节。v经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一般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189(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4. 施工准备阶段v 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切实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组织设备、材料订货;建设工程报建;委托工程监理;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优选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190(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5. 施工安装阶段v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v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建成工程实体。 191(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6. 生产准备阶段v工程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生产准备阶段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阶段的重要衔接阶段。在本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工作。 192(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v7. 竣工验收阶段v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是由投资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193(三)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v 1. 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v 2.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v 3. 顺利实施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v 4. 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194(四)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v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v2. 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v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v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v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195(五)推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v一是参照国际惯例,v二是结合中国国情。 196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v(一)、项目法人责任制v(二)、工程招标投标制v(三)、建设工程监理制v(四)、合同管理制 197(一)、项目法人责任制v1. 项目法人v2. 项目法人的设立v3. 组织形式和职责v4.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98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v(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v(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199(二)、工程招标投标制v 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需要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v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程序、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三)、建设工程监理制v 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v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01(四)、合同管理制v 为了使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v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种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v 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工程监理企业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监理与被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关系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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