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7页
第2页 / 共47页
第3页 / 共47页
第4页 / 共47页
第5页 / 共47页
第6页 / 共47页
第7页 / 共47页
第8页 / 共47页
第9页 / 共47页
第10页 / 共47页
亲,该文档总共4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全集团公司环境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领导组活动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集团公司、分公司(实体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 1、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集团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项目管理部),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检查。 2、分公司(实体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组,落实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协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设备科),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3、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必要时(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时,上级要求时,特殊季节前等)增加次数。 第三条每次开会小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组长请假。 第四条领导组活动由组长主持,并做好记录。主要内容为:分析研究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薄弱环节、采取的对策、安全设施措施费的投入等。 第五条年终做好安全生产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第六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考核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 公司年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分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时分解到各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各施工班组。 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考核内容和方法: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以当年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施工现场达标抽查为重点,同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目标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评和上级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按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价。其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考核,可参考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历次检查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分。 现场打分按考核评分表得分在 70 分以上(含 70 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 80 分)为优良,低于 70 分为不合格。 公司对分公司的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公司对下属项目部的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项目部对班组的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考评在 91 分以上为优,90 分以下为合格。 考核的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九条奖罚办法: 按公司奖惩条例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本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本企业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妥善处理负责。 第十二条分管领导应及时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研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第十八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第十九条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技措施,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深基础、沉箱、沉井、水塔、烟囱、爆破及拆除工程等)的施工方案、安技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参加审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安技措施由分公司主任(或副主任)工程师审批,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参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的一般安技措施由项目工程师审批,安技干部参加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内容: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技要求。 安技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符合规范要求(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力组合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 特殊工程安技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当施工条件或施工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或补充安技措施方案时,需经编制者同意,并经上述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应对供应商评价和选择,采购文件的审批和特殊物资的验证进行把关。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部门对购买的防护用品的质量、规格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师或安全员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发现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前,各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大型设备报当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全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项目部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临时用电,洞口,临边的防护设施,在搭设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安装验收,对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布置生产的同时,应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随时检查验收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经常性的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司每年抽查1-2次,分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班组每班必查,现场安全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每年“安全月”、“三高”期间、台风汛期前后等进行突击性检查。 第三十二条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脚手架;“三宝”使用及“四口五临边”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防火措施;场容场貌及生活卫生;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评分标准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总分80 分以上(含 80 分)为优良,70 分以上(含 70 分)为合格。不足 70 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各管理层次安全检查要贯彻边查边改边落实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规定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对纠正和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销案,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分公司每季度组织的安全达标检查评定结果必须于本季度末上报公司备案,作为年终评比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第三十八条施工前,项目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负责施工的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长进行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九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四十条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第四十一条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名字。 第四十二条被交底人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二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 第八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本企业的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操作工属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第四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独立作业,学员必须在有证师傅指导下方可操作。 第四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严禁窜岗乱位,严禁将设备借给无证人员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具体由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办理,到期不复审者的作无证论处。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取得操作证的工人,一律持操作证复印件上岗。 第五十条特种作业证不许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九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五十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全公司各级岗位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安全项目管理部协助组织实施,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教育培训记录及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项目经理和安全科长每年须参加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掌握了解劳动保护知识和安全技术法规。 第五十四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经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随时排除。 第五十五条新工人上岗前需经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本行业的特点,掌握和了解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变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均不少于 15 学时,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五十六条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每年除不少于20 学时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第五十七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本岗位安全职责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教育。 第五十八条根据季节、施工进度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 第五十九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章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民工、临时工时,应经分公司或项目部(队)的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安技人员、项目经理对招用的民工、临时工的劳资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符合录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公证后报分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民工、临时工要求务工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第六十二条民工、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第六十三条招用单位必须为民工、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由于招用单位提供的安全设施缺陷造成民工、临时工伤亡,招用单位应负主要负责。 第六十四条招用的民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和本工种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被录用的民工、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第六十五条招用的民工、临时工经培训后,尚需向民工、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民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 第六十七条每项工程都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当地主管部门有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组织及网络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伤亡事故档案 有关文件、会议记录 总、分包工程安全文书资料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奖罚资料 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原始资料、验收记录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资料必须整理规范。装订整齐,类项目安全资料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交分公司统一存档。 第六十九条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料分项造册专橱摆放,便查寻,不得丢失。 第七十条资料的管理按文件控制程序Q/TZO-B02-2007 执行。 第十二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凡在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砖砌围墙进行围栏,临街、人流密集区域施工及高层建筑施工,必须实施全封闭式;围栏必须坚固安全,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1.8m,其中沿街不得低于 2.5m。 第七十二条工地醒目处必须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七十三条施工现场应按安全标志平面图设置各种警示标志,标志齐全整洁醒目。 第七十四条各施工现场实行“门前三包”,不违章占道,不在街巷、路边堆放杂物。保护好周围的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七十五条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排水畅通,无积水;材料、构件归类插牌堆放整齐有序。 第七十六条施工垃圾应设封闭式垃圾站,集中分检、回收,及时清运,场容场貌清洁卫生。 第七十七条施工作业区要与办公生活区明显隔离,区内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制定不扰民措施,夜间施工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十九条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杜绝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章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工地食堂要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生熟分离,无苍蝇、老鼠。炊事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公用碗筷要勤消毒,食品存放生熟分开,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第八十一条工地宿舍要保持整洁,工人讲究个人卫生。 第八十二条施工现场要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打扫,不准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第八十三条炊事员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换晒被褥,搞好个人卫生。 第八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卫生保健箱,备齐各种常用药,并有兼职卫生员。 第十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防火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工作。 第八十六条各级必须建立健全防火领导组和防火责任制,在各自岗位上做好防火工作。兼职和义务消防员应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年轻同志担任,并应掌握、熟悉有关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使用以及常见火灾的补救方法。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区,尤其是施工现场的工棚、仓库、宿舍、配电房等,应配齐配足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并指定专人使用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八十八条易燃易爆材料应设专门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易燃易爆材料的库房或堆放区域,应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八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十五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九十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到前,现场应派专人看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记录,有条件可摄影或录像。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第九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参加调查、处理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应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伤亡事故。“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第九十三条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 90 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材料,应书面向劳动部门申述延期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长,但不得超过 180 日。 第九十四条轻伤事故由所属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与经过,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月统计上报。 第九十五条对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六条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防止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做到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章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增强分公司及项目部主要领导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九十九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按上级文件或公司奖惩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一百零一条在抢救事故中使人员生命和集体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奖励 100-500 元。 第一百零二条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奖励 100-500 元。 第一百零三条在公司每次安全大检查中,对综合评比总分第一名奖2000 元,第二名奖 1200 元,第三名奖 500 元。 第一百零四条超计划每多创 1 项省级文明工地(含样板工地)的奖分公司(直属项目部)5000 元;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含样板工地)的每项奖励 50000 元。 第一百零五条奖励资金来源:公司及分公司从所上交的管理费中提取 1%和罚款费用,项目部从工程总造价中提取 1和罚款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项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一百零六条分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1 万 M2以下的项目部未配备 1 名专职安全员,13 万 M2 的项目部未配备 2 名以上安全员,5 万 M2以上的项目部未按专业设置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罚分公司 20005000 元,分公司经理 1000 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 500 元。 第一百零七条分公司的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发现 1 人罚分公司 1000 元,超过 5 人的罚分公司 10000 元,罚分公司经理 1000 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 500 元。 第一百零八条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置和灭火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10005000 元。 第一百零九条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10005000 元。 第一百一十条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罚分公司10002000 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 500 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按设备原值 1-3 倍处罚分公司,罚分公司经理 5000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 2000 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项目部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挪用费用的10%处罚分公司,10%处罚项目部。 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公司未同项目部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罚分公司经理 2000 元,主任工程师 1000 元;分公司未向 1 万 M2 以上的项目部进行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说明的,罚分公司主任工程师500 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公司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制订与施工现场等级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未实行封闭围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分管副经理 1000 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 50000 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项目部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正的的罚分公司5000-10000 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项目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 1000-3000 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公司对起重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电或者其他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批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主任工程师 500 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公司每月未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未向公司安全设备部作出书面汇报的,罚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500 元。 第一百二十条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报告,凡隐瞒不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分公司承担。 1、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产生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但未书面形式上报,罚分公司 35 万,罚分公司经理 5000 元,分管安全副经理2000 元; 2、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分公司及时处理未产生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并用书面形式在第一时间向安全项目管理部作了报告,罚分公司5000 元,分公司经理 2000 元,分管安全副经理 500 元; 3、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用书面形式向安全项目管理部作了报告,但因分公司处理不善对公司安全许可证年审造成不利影响,罚分公司 5 万元,分公司经理 1 万元,分管安全副经理 2000 元; 4、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向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报告,且因处理不善对公司安全许可证年审造成不利影响,罚分公司100000300000 元,分公司经理 20000 元,分管安全副经理 2000 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公司安全大检查中综合评比最后一名的项目部处罚 2000 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公司组织的各类检查责令整改的,分公司未能及时整改和反馈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 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创优工作任务,每少 1 项省级文明工地,罚所在分公司(直属项目部)4000 元;每少 1 项市级文明工地,罚所在分公司(直属项目部)1500 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受到各级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的,按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受到县级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处理的,罚责任单位20004000 元,罚责任人 10002000 元; (2)受到市级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处理的,罚责任单位 40008000 元,罚责任人 20003000 元; (3)受到省级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处理的,罚责任单位 800010000 元,罚责任人 30005000 元; (4)受到国家级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0030000 元,罚责任人 500010000 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在经济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及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的,每缺 1 项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罚项目部 500 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对新工人、换岗工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发现 1 人罚项目部 10 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而未编制的,每缺 1 项罚项目部 100 元,未按规定审批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不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细的,罚项目部 20-50 元。 第一百三十条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虽有检查但无记录的,罚项目部 20-100 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查出的问题无整改措施,未做到定人、定时整改及无反馈信息的,罚项目部 20-100 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发现 1 人罚项目部 500 元,机械操作工无证上岗,发现 1 人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即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不合格的,除责令停工整顿外,视情节罚项目部 500-2000 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罚项目部 200 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凡是按分公司的管理目标创市级以上(含市级)文明工地的未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的,罚项目部2000-5000 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三鞋”(硬底易滑鞋、高跟鞋、拖鞋)、打赤脚者,罚项目部50 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戴安全帽不系带子,罚项目部10 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空(2 米以上)危险作业下面无防护、不系安全带者,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损毁或拆除安全设施而发生事故的,罚项目部100-500 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爬井架、脚手架、乘坐非乘人电梯吊篮上下,坐在上料平台、脚手架、四口防护等栏杆上者,罚项目部50 元。 第一百四十条在仓库、木工车间内使用电炉或吸烟者,罚项目部10 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者,罚项目部1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积水严重,不设置围栏的,罚项目部 50-100 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分类堆放,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的,罚项目部 50-100 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按规定需配备灭火器而未配备的,发现 1 处罚项目部 50 元,药效过期的罚项目部 20 元,未有专人负责的罚项目部 1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施工现场“五牌一图”少 1 块罚项目部 10 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每 10 延长米罚项目部 20 元,不超过 100 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卸料平台直接与脚手架相连的,发现 1 处罚项目部200 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每 10 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处罚项目部 20 元,不超过 100 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脚手架与建筑结构拉结筋,按规定要求每少1 处罚项目部 20 元,不超过 100 元。 第一百五十条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操作层不满铺脚手架的,罚项目部 200 元,每有 1处探头板的,罚项目部 20 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施工层不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罚项目部1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的,罚项目部 100 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脚手架搭设后没有验收手续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罚项目部5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罚项目部 100 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支拆模板 2 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四口”、“五临边”防护不严或没有防护的,每处罚项目部 50 元,重要通道不搭设防护棚的,罚项目部50 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每层卸料平台无防护门,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每处罚项目部20 元,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的,罚项目部20 元。 第一百六十条施工用电不采用 TN-S 系统供电的和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以及未实行一机一闸一保险的,每项罚项目部50 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范敷设,到处挂、顺地爬的,每处罚项目部 20 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罚项目部 100 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丝的额定电流与其负荷量不匹配或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项目部 5 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处罚项目部5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每一手持照明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罚项目部 20 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所有电动施工机械、机具无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无漏电保护器的,每台罚项目部20 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需做防雷保护的设施、设备,无避雷装置的,罚项目部 20 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使用已淘汰的设备和脚手架的,罚项目部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井字架(龙门架)安装后不按规定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罚项目部 100 元。 第一百七十条井架、龙门架的限位保险装置每少 1 种或失灵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架、龙门架缆风绳按架设高度每少 1 组,罚项目部 50 元,缆风绳不按规定使用钢丝绳的,罚项目部50 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附着式井架与建筑物连接不符合要求的,罚项目部50 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钢丝绳超过使用和报废标准的,罚项目部 100 元,绳卡不符合规定的,罚项目部 20 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摇臂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无保险绳的,罚项目部2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用电梯的安全装置每少 1 种或不灵敏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塔机安装结束后未经主管部门检测合格而擅自使用的,罚项目部 1000 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无安装、拆卸资质擅自装拆的,罚项目部 20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三保险”、“五险位”安全装置每少 1 种或不灵敏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罚项目部 50 元。 第一百八十条平刨无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每项罚项目部 10 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园盘锯无锯盘护罩,防护挡板、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的,每项罚项目部 10 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钢筋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罚项目部 10 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电焊机一、二次侧接线桩头裸露,无防护罩,焊把线绝缘老化,1 次线长度超过 5m 的,罚项目部 10 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搅拌机的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料斗无保险挂钩,传动部位无防护的,每项罚项目部10 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氧气瓶、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两者距明火达不到安全距离的,罚项目部 20 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翻斗车行车载人或违章行车的,每发现 1 次罚项目部 50 元。 第十七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的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05349 号)文件要求,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工程造价的2%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安全生产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安全教育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现场作业人员劳保物品支出;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一百九十条各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一百九十一条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设施的采购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及时报废。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购买者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企业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将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支出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以便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十八章分承包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各单位在与分承包方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其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严禁与不具备施工资格的队伍签订合同。 第一百九十五条独立承担分包任务的承包队必须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体系,遵守发包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措施。 第一百九十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分承包的全体人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未经考试合格和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分承包方安全机构负责人应在入场前到发包单位安全机构注册,接受发包单位的指导,参加发包单位的统一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和分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奖罚办法,并在年底前兑现。 第一百九十九条各单位使用分包队伍时,如分包方班组与本单位有混岗时,要一视同仁,统一管理,并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百条对于分承包队中的特种作业工种,如架子工、电气焊工、电工、起重工等必须按规定特有效的操作证到发包单位接受审核后方能上岗,接受发包单位的年审考核。 第二百零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承包队,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的,分承包队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发包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按第3 条规定规定执行,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顶替人员,一经发现要对承包队领导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罚,并将增换人员立即清退出场,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分承包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分承包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和每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并签发安全底书。领导不得违章指挥,工人不得违章操作,所有人员应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章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司、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分别由公司总工程师、分公司主任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负责审批。 第二百零五条根据本企业经营范围对重大事故、爆炸与火灾,油品、化学品泄漏、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食物中毒、坍塌等应拟订应急预案。 第二百零六条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竣工日期; 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含具体负责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线等。 第二百零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真实、有效。 第二百零八条各单位必须在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传达,,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按预案的要求组织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章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二百一十条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范围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到工程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百一十一条保险期限应函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办理保险顺延手续。项目部办理投保后,应将保险合同、票据复印件报所在的分公司备案。 第二百条一十二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具体的工程项目部支付,不得向职工个人摊牌。 第二百一十三条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第二十一章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百一十五条禁止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二百一十六条各单位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防护用品产品,采购这类物资必须由负责生产的经理把关,包括对供应商评价和选择、采购文件的审批和特殊物资的验证等进行把关。 第二百一十七条安全技术部门对购买的防护用品的质量和规格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百一十八条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照防护用品贮存要求(不得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硬物放一起)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发放时做好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项目部应教育本单位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 第二百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发放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购措施解决。 第二百二十一条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 植物技条纺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 玻璃钢(维纶钢)帽不超过三年半。 根据以上规定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的即报废。 第二百二十二条安全带使用 2 年后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 2206N(225kgf)拉力拉 5min,无破断后方可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 80kg 重量做自由坠落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频繁使用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安全带的使用期为 35 年,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使用中的安全网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清理网上落物污染,当受到较大冲击后应及时更换。 第二百二十四条电气作业使用的绝缘鞋每半年应做一次耐压和机械强度检验。使用前出要检查是否完好,如发现破损或超过了试验有将效期,应禁止使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除定期进行检查外,还要经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保护器的接线和内部元器件不得任意更换,不准任意调整动作电流整定值。机 械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都要建立设备管理责任制。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规、规定,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及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第四条各分公司(实体公司)要建立设备管理机构,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第五条根据建筑市场专业化分工日趋明显的情况,为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增加设备投资效益,集团公司将设备资源进行了重组,成立了起重设备专业公司,集团公司直属设备由起重设备公司负责采购、使用、管理。机械设备台帐报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备案。 项目部采购的施工机械设备由项目部负责使用、管理,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台帐,并报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分公司/项目部在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对项目部施工设备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在用施工设备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机管员/安全员应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行日常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三章机械设备购置(租赁) 第七条各分公司(实体公司)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新增设备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必须从技术参数、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八条供货厂家应在当年度的合格分承包方中选择,若有新的供货厂家,需由购置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对厂方进行考察、评价,确认合格后报单位领导批准实施。 第九条在与厂方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对设备的质量标准、供货方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安装测试、保修索赔、价格结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作详细的规定。 第十条机械设备到货后,由购置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开箱验收。内容包括机械设备的质量状况、随机附件、易损配件、专业工具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十二条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四章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第十三条塔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所有拆装人员必须具有拆装证,严禁无证越级拆装。 第十四条拆装塔机、施工升降机及其他具有特殊工艺或采用关键技术的机械作业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并经分公司主任(付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拆装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规程操作,做好各项记录,在安装完毕后进行自检。 第十六条安装自检合格后必须由当地有权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验收合格的设备严禁使用。检测报告复印件报分公司。 第五章机械设备使用、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按集团公司机械设备和检测仪器使用维护规程QB/TZQ-D02-2000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设备的操作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无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以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季节变化时要执行换季保养。新机械和经过大修理的机械,在使用初期要执行走合期保养。 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技术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按照机械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实际,编制机械设备的修理计划,并纳入本单位的年(季)度生产计划,严格执行。 第六章机械设备改造、更新、报废 第二十三条大型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单位领导审批。直属设备由起重设备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设备的报废由购置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确认,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废,报废的设备整机不得转卖或继续使用,报废设备应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新置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章机械设备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因操作不当、检修不良、管理不善、指挥失误或因其他原因引起机械非正常损坏,造成机械及附件的设备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均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二十七条事故的分类: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5000 元的或停产 2-5 天的。 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20000 元或停产 10 天以内者。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20000 元以上或停产 10 天以内者。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的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保护现场,报告机械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如涉及人身安全或有扩大事故的损失情况应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抢救。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前往现场,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现状、过程、损失情况、计算损失价值和修复天数,确定事故的性质、等级。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由于机械设备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减少生产、办公、生活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污染,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办公区域环境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维护公司、分公司办公场所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卫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办公场所采光必须良好,空气能够充分流通,在特定的季节里有设备或措施保持适宜的温度。 第四条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荣誉室及走道、楼梯等)内均须保持整洁,确保窗明几净,不得堆积有碍卫生的垃圾、污垢。 第五条严禁随地吐痰,贴有禁烟标志的区域禁止吸烟。 第六条提倡节约用水,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相连。 第七条清洗物品时使用无磷洗涤剂,严禁将茶叶残渣及其他污染物倒入下水道。 第八条办公场所不得大声喧哗,如因装璜施工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噪声污染时,应尽量安排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进行。 第九条办公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在垃圾筒(箱)上贴有明显标记。 第十条提高节电意识,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下班时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 第十一条加强消防意识,各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使用汽油、柴油、液化气、电器等易燃、易爆品时应严格执行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章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 1、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把好物资进场检验关,着重检验物资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技术指标、包装储存是否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2、对挖掘机、推土机、打夯机、打桩机、电钻、电锤、空压机、切割机、混凝土振动棒等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检验噪声的排放,以及设备使用燃料的管线密封性是否符合要求。 3、对砂、石、水泥等建材,主要查看产品包装、运输是否合格,要制定方案控制该物资进场使用时粉尘的排放。 4、对油漆、油料、化学材料等物资,主要检验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是否稳定,产品的使用说明、包装运输是否详尽规范,物资储存是否有特殊要求,要制定方案确保该物资进场使用中不得泄漏。 5、采购其他物资时,均要求对设备或材料的耗能性能作比较选择,原则上首先选购节能低耗、环保少污的产品。 6、材料采购时要求供方提供符合环境要求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劳务采购: 1、把好劳务输入关,按劳务分包相关规定执行。 2、检查相关的证明。如资质、单位诚信度等。 3、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四章施工噪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布局作业机械,妥善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作业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项目部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向对该项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为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 2、施工进度和安排; 3、建筑施工场所和作业机械; 4、施工期限; 5、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拟采用的防治措施;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保联络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对于当地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施工现场生产混凝土的,应使用商品砼。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生产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报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在现场生产混凝土。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禁止使用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柴油发电机等),若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对确因技术条件所限,通过治理排放的噪声仍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对周围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在环保部门主持下,与受影响居民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部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符合条件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经建设部门预审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取得施工噪声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连续施工作业: 1、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份,以及大型裙楼的转换层; 2、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3、因道路阻塞原因,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白天无法清运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高考中考期间及重大节假日,严格按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所限定的施工时间进行施工。 第五章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的定义: 1、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燃品有:汽油、煤油、柴油、燃化石油气、木材及制品、竹材、油毛毡、电器及设备。 2、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爆品有: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钢瓶、油桶。 3、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的化学品有:油漆、涂料、防水材料、有机溶剂。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采购时,由项目部材料员向供方索取性能常数,并根据供方提供的性能常数(当供方未提供性能常数时,应查阅资料),填写“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常数表”。 第二十四条对有明确规定要求且数量较大的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有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装货时对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物品不能混装;对遇热、受潮时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运输中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化学品的运输应包装完好,防止洒漏。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进场检验。 2、项目部仓库保管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台帐建立,尽可能做到限额领用。 3、项目部仓库保管员每半月负责仓库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检查,必要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由仓库保管员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分类堆放、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具,特别是对温、湿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助燃气不得与可燃气体同放一处,并与明火保持10m 以上距离。 第二十七条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防止挥发及洒落。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 10m,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 5m 或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曝晒。施工现场、生活、工作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满足要求。安全员对操作过程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紧急情况的处置:一旦发生泄漏或洒落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进行清理,按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执行。 第六章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固体废弃物:是指在施工生产、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十条固体废弃物按固体废弃物清单(E、O-B05-03)进行分类 第三十一条废弃物的标识: 1、不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不可回收及名称。 2、可回收废弃物:制作标牌悬挂于废弃物堆放处,并标明可回收及名称。 3、有害类废弃物:单独放置在密闭容器内或对其进行全封闭,并注明“有害”字样。 第三十二条废弃物的收集: 1、废弃物应放在指定地点,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使用有盖容器或全封闭,单独存放,防止再次污染。 2、易燃废弃物的存放应注意防火,必要时设置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 1、由专门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存放地点,并分类堆放,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撒漏、不混放。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利用密闭容器储运。 2、对于分公司施工、生活、办公中产生的废弃物,需要委托外运处置的应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并相应负责监督。 3、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能力进行调查,并索取资质证明。 第三十四条废弃物处置的实施及跟踪检查:责任部门在废弃物处置时,做好可回收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统计,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向。 第三十五条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危险废物定义: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七章能源、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程开工前及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水电及施工材料的使用控制计划。 第三十七条用水、用电的控制措施: 1、宣传节水意识,人走关闭水龙头,杜绝常流水; 2、尽量采用再生水浇水、降尘、冲洗车辆及冲地; 3、水龙头、阀门、水管漏水应及时修理; 4、清洗餐具等用品尽量避免流水冲洗。 5、在保证照明情况下,减少照明灯具或降低总能消耗; 6、采用节能型灯管; 7、宣传节电意识,杜绝常明灯,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 8、采用环保低能耗办公、施工设备。 第三十八条施工方案中施工材料使用控制计划应包括: 1、预算用量及预定节约指数; 2、制定符合工程情况的材料消耗计划; 3、对应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即对材料采购、运输贮存及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对应制定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的管理控制措施及技术处理方案; 5、确定责任及督促检查的部门人员; 6、严格对各道工序加以控制(包括交底、检查及验收)。 第三十九条能源、资源的运行控制: 1、工程施工前项目工程师必须根据所管理控制内容、目标对相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工程施工中质检员应随时检查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必要时报项目工程师进行研究分析及调查。 3、计划措施结束后由主任工程师或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章污水排放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的污水有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 第四十一条施工及生活区域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设置,保证向市政雨水管排放未经污染的雨水。 第四十二条生产污水管理: 1、项目部必须建立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的污水管网。 2、凡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排污申请登记注册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项目部负责办理。 3、对含有泥沙的污水要分类处理。对含有泥沙残渣的污水,可在污水的出口处设立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并定期对沉淀物进行清理。 4、严禁将油漆、油料等倒入管网。 第四十三条生活废水管理: 1、提倡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的排放。 2、食堂、餐厅应设置废油桶,严禁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倒入下水道。清洗餐具使用无磷洗涤剂,污水出口处设立隔油池或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3、生活洗涤不得使用含磷产品。 4、施工现场临时厕所,应设置相配套的化粪池。 5、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道引送与市政管网连接。严禁在生活污水管线中倾倒化学品及其他污染物。 第九章施工扬尘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专人负责,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在建筑施工时,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 第四十五条水泥等粉细散装材料,应采用室内存放或严密遮盖,卸运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 第四十六条现场临时道路及频繁活动区域面层必要时应铺设细石、焦渣、沥青、砂浆、混凝土等,防止道路扬尘,有条件时,可采取临时绿化达到降尘美化环境的效果。 第四十七条在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文物保护区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或设备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第四十八条在市区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采用商品砼;在现场搅拌时,应搭设防护棚。同时可实行三级沉淀,二级排放。 第四十九条现场使用的锅炉等设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使用敞口锅熬制沥青。 第五十条对可能产生较大扬尘的活动,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技术交底或编制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一条施工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随时洒水防尘。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项目正常实施,规避项目运行中的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的项目管理范围包括从项目信息采集到项目完成后的服务全过程。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的项目管理对象主要指分公司、子公司、实体公司中的直属项目部及独立核算的承包项目部。 第二章项目管理组织制度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安全项目管理部,负责协调、指导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设项目管理科,不具备设项目管理科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投标前及中标后评审制度 第六条获取项目信息后在投标前必须经过认真评审。 第七条评审的内容: 1、投资方的资信程度; 2、资金来源及可能到位情况; 3、计价方式及支付方法; 4、施工技术难度及成本风险; 5、工期约定与操作可行性。 第八条评审中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投标: 1、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远远超出公司下属项目部现有施工能力; 2、因业主有垫资要求且数额较大,超过公司允许承受幅度; 3、计价下浮过多,理论利润率偏低; 4、工期过紧以致实际完成不可能。 第九条评审后,参与评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下表: 项目信息评审表 项目名称:时间: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1 业主诚信度及实力 2 资金压力风险 3 施工工艺难度 4 保证工期的可行性 5 理论利润率 评审人: 第十条将各参评人员所填评审表汇总并总结评价: 项目信息评审汇总表 项目名称:时间: 序号 评审内容 参与评审人数 结论 肯定 否定 1 业主诚信度及实力 2 资金压力风险 3 施工工艺难度 4 保证工期的可行性 5 理论利润率 结论 汇总人:评审负责人: 第十一条项目中标后签订合同前的评审,参照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经营管理制度中的“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执行。一类项目或重大项目必须报请集团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共同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在合同签订前的评审中补充以下要求: 1、合同文本中是否存在因语义含糊而造成执行中的分歧; 2、对不利因素的预测是否充分完备; 3、违约索赔的额度是否超越常规。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签订前应咨询有关法律工作人员。 第四章项目部考察选择制度 第十四条对项目部的选择使用,应参考集团公司市场管理部每年初公布的上年度合格施工项目部名单。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项目部不得选用。 第十六条对未列入名单的新引进项目部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考察。 第十七条对项目部的考察必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以往与其他单位及业主合作的信用情况; 2、现有的资金实力; 3、自有机械设备实力; 4、现有管理人员的组成及综合素质; 5、劳务队伍的来源。 第十八条考察结果由分公司管理班子人员进行总体评价,如合格选用,报集团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运行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签订后,分公司必须及时为项目部在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各项注册手续,及时提供财务、技术、安全等服务,并落实专人跟踪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跟踪人员必须掌握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要求进度间的差距,如实际进度严重滞后,必须将原因调查分析清楚并向项目管理科及分公司经理汇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跟踪人员必须了解与项目部发生关系的材料商、租赁商、劳务承包商经济往来情况,分公司支付项目部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征求项目跟踪人员的意见,项目跟踪人员应将领用的工程进度款与实际施工耗用量进行对比,如差额较大,应及时向项目管理科及分公司经理反映汇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跟踪人员应经常会同分公司负责质量、安全的人员对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做总结评价。 第二十三条分公司项目管理科必须每月对所有在建项目的项目跟踪情况进行汇总,并认真填写项目管理跟踪信息反馈表(见附表1)报集团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 第六章项目管理台帐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项目管理科必须为每个项目建立管理台帐。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台帐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信息评审及汇总表; 2、工程合同; 3、项目部考察材料; 4、项目经理聘用书; 5、项目副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财务总帐等主要管理人员聘书; 6、项目承包责任书; 7、项目承包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8、项目部雇佣劳务工人劳务合同及缴纳各类保险台帐; 9、与项目发生关系的材料商、租赁商、劳务承包商名单及联系方式,业务发生量及支付情况登记; 10、月进度及工程量完成情况; 11、月工程款进帐及领用数额登记; 12、月质量、安全检查情况。 13、竣工后回访回修记录。 第二十六条及时填报月份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和项目管理情况汇总简报,见下表: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年.月)月份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项目部名称:xxxxx 项目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m2 开竣工时间 结构层次 合同造价 施工人数 工程进度 完成施工产值 本月度 甲方付款情况 本月度 累计 累计 项目部支付情本月支付 况 累计支付 本月材料设备合同情况 本月主要材料、设备租赁费、劳务费支付情况说明 现场质安情况说明 本月情况小结 科室建议 编制部门:项目管理科 xxxx-yy-zz 项目管理情况汇总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简 报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XXX 分公司项目管理科 年月日 内容:1、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科室建议。 2、哪些项目部需重点监控与跟踪,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3、今后项目管理工作中注意点、重点。 分公司各级领导阅示意见 主 管 领 导 分 管 领 导 经 营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其 它 部 门 第七章项目管理检查督促制度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定期、不定期检查分公司项目管理工作,抽查项目部对项目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查内容: 1、分公司对公司有关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2、项目管理台帐; 3、项目管理制度在项目部的落实情况。附表 1 项目管理跟踪信息反馈表 分公司(盖章)年月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工程规模 (面积、结构、层次、造价) 开、竣工日期 形象进度与合同进度 比较 工程款到位与合同约定比较 项目在分公司的财务情况 项目外欠材料款及劳务工资情况 项目运行质量、 安全状况 分公司 考核评价 填报人:负责人: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