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8页
第2页 / 共18页
第3页 / 共18页
第4页 / 共18页
第5页 / 共18页
第6页 / 共18页
第7页 / 共18页
第8页 / 共18页
第9页 / 共18页
第10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建建建建设设法法法法规规概述概述概述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体系法律与法律体系幻灯片幻灯片 3 3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幻灯片幻灯片 8 8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幻灯片幻灯片 1313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阶级(国家)意志的基础是利益,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普遍利益;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本源性存在基础。物质生活条件是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在内的综合体。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体系法律与法律体系二、法律体系二、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1宪法宪法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以及国籍法等附属法律。2民法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婚姻法等。3商法商法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以及票据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中的许多规定也通用于商法。4经济法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税法等。5行政法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8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一些单行法律、法规。9诉讼法(诉讼程序法)诉讼法(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及检察官法等。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构成建设法规的各部分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相互协调配套,不得出现与其他法规重复、矛盾和抵触的现象,并能够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法规体系二、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二、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宪法(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是建筑业的立法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筑业的活动。(二)建设法律(二)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调整建设关系的各种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是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三)建设行政法规(三)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布的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建设法规体系中居“中坚”地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四)建设部门规章(四)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五)地方性建设法规(五)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在所辖区域内适用的调整建设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六)地方建设规章(六)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地方建设规章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七)技术法规(七)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如预算定额、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内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该遵守和实施。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包括两种意义:一种是指自然人;另一种是指法人。 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行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1)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参与建设法律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有: 国家计划机关 国家建设主管机关。 国家建设监督机关。 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机关。(3)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机关组成部分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以管理者身份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作为建设法律关系监督与保护的重要机关。2业主方业主方 业主方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可以是工厂、学校、医院,还可以是个人或各级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3承包方承包方 承包方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设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经营资格,在建设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方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设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建设企业。4中介组织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是指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资质,在建设市场中受业主方、承包方或政府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咨询代理、建设监理等高智能服务,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中介服务组织。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专门办理工程建设贷款和拨款、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6公民个人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在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物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2行为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是人类通过脑力劳动而取得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非物质财富。(三)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 根据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二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基于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而形成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三、建设法律事实三、建设法律事实(一)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一)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凡是事实上的任何存在,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可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不是所有的事实存在都能引起法律后果,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称为法律事实。(二)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二)建设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行为 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行为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又包括 行政管理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行为。(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定行为,违法行为同样会导致法律旧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等。2事件事件 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是法律关系主体不能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事件还可以依照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Thank You!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