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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养老保障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疾保险法,标志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二战后贝弗里奇报告的出台,则宣告了普遍保障的福利国家理论诞生。从历史进程看,相对于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发展也比较滞后,即使发达国家也不例外。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是从20世纪50年代才开始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立。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民收入低、农业人口多、经济条件落后等因素,发展更为缓慢。在全球17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与地区中,只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到农村人口。总的看,由于各国经济社会条件、历史文化等各不相同,农村养老保障没有统一的模式,大致可以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障划分为福利型养老保障、保险型养老保障和救助型养老保障三类类型。在制度设计、财务机制、缴费与待遇水平上,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发达国家具有共同的制度背景,如农村土地私有制、农业人口比例低、国家财政对农业给予大量补贴等。对于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有的国家设立单独制度,有的国家将城镇制度延伸到农村,农民都有着很好的保障程度。从内部结构看,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和责任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出不同的三个支柱:公共年金、专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农村养老保障“三支柱”模型以保险型的日本和福利型的加拿大为代表。第一支柱:国民年金(公共年金)、第二支柱:专业性农民养老保险(专业年金)、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计划。农保万花筒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主要由缴费型养老保险与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组成。缴费型养老保险主要在突尼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阿尔巴尼亚、越南等国家实行,多数是自愿参保,财政给予补助。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缺乏财政收入、低收入群体缺乏缴费能力、缺乏管理能力、地理因素和人口分散等因素,导致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很低,缴费型养老保险在发展中国家运行良好的并不多见。由于多数人口排除在强制性养老保险以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了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这些国家包括尼泊尔、印度、纳米比亚、阿根廷、巴西、南非、毛里求斯、乌拉圭等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有的国家采取收入测试办法,如巴西、阿根廷,有的国家则采用普遍保障办法,如毛里求斯、纳米比亚。美国、韩国、新加坡模式:全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美国、韩国、新加坡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同特征是强制性和全民性。三国均把全体农民纳入全体国民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在职职工实行联邦统一的老年保险。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家庭服务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韩国政府于1960年开始实行政府行政公务人员养老金制度,直到1999年,韩国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到了全部劳动者。新加坡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民性特征,其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CPF)。它利用一种独具特色的“储蓄金制”,即准保险方式构成新加坡的养老保险模式。德国、法国、波兰模式: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模式。德国、法国、波兰制定了针对农村人口的特殊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主要满足农村老年人、主要劳动力亡故、疾病,孕妇和意外事故等不同人群在保险方面的需求。其共性特征是:投保对象针对从事农业的人口设立,具有法定强制保障性质;根据农业人口不同类型,匹配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计划;养老保险资金采取个人缴纳与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来筹集。日本、加拿大模式: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统分结合制度。日本、加拿大采取混合体制,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种模式的分析,中国究竟选择哪一种目标模式,不能一概而论,但多支柱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是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机构认可和倡导的保障模式,也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韩国和新加坡式的储蓄保险型养老制度模式,制度的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现阶段中国农民很难承受。中国有着特殊的农村人口结构,土地尚具备部分养老保障功能,建立土地、家庭及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而德国、法国、波兰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模式,也为中国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思路。畅享幸福德国农保“均一制”德国是近代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社会保险“俾斯麦”模式的故乡。1951年,德国颁布农民养老保障法,着手建立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57年开始实施的。制度创设的初始目的,是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辅助政策,解决农村年轻劳动力的土地问题,也为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德国于1995年颁布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完善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制度内容和运行机制主要有如下特点:1、覆盖范围广泛:所有农业和林业企业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鱼业企业主,农业企业主的配偶,也包括与农民从事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除了每年雇佣期少于2个月或5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他人员必须强制参保。2、实行均一缴费制:1995年前缴费基数是农场的经济价值;1995年后,农民缴费依据为应税收入。但年收入低于3万马克的人可以领取缴费补贴,约有50%的参保者获得缴费补贴,他们绝大多数是低收入者。农民缴费采取统一标准,一个农场主只交一份保费,其他投保者的保险费是农场主的一半,并由农场主承担。3、待遇领取均一:德国农民的保障金领取年龄为65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采取均一给付型。除了65岁时的老年年金外,农民养老保险的待遇还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年金、在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威胁时的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提供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受保险人死亡时的遗属年金等。4、管理机构健全:德国农民保障金由联邦和各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德国有3个直属联邦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6个直属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属于自治的法人组织,受联邦或州行政部门监管。日本从离农到返农日本从二战以后开始建立现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农民的需要。其间,日本的农业政策经历了两次转折,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也紧密地配合这两次转折。战后,日本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达到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目的,日本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同时,制定和实施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养老金的政策,鼓励农民离开土地。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的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农村老龄化比较严重。农业政策也由“鼓励离农”转为“鼓励返农”,农民养老金政策随之改变,取消了土地权益转让养老金政策。总之,日本按照“国民皆保险”的原则为农民建立了多层次养老保障,除了公共性的国民养老金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参加准公共性的农民养老金基金和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在2002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三部分组成,即国民年金、老龄年金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2002年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国民年金和农业劳动者年金两部分组成。巴西福利型农保巴西是一个新兴经济国家,农村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其特色,主要包括农村年金计划与农村社会救助年金计划。1、农村年金计划:巴西农村年金计划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农村65岁以上的人口提供统一的待遇给付,资金来源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缴费、城镇雇主工薪附加税、政府的税收和国债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投入。制度建立后,根据该国的有关法律,在领取年龄、领取人资格、缴费等方面作了一些调整,但主体内容仍维持原有制度安排。目前,该制度已经覆盖了巴西700万农村人口。农村年金计划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一方面,减轻了农村贫困程度。大约有96.1%的家庭则通过年金计划明显地改善了生活质量。另一方面,农村年金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支持了农村地区的发展,缩小了城乡差距,也提高了老年人和妇女的社会地位。当然,农村年金主要依靠财政筹资,也面临一定的筹资困境。2、社会救助年金计划:巴西社会救助年金于1996年正式实施,由联邦政府支付给67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以及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的残疾人。该计划需要收入调查,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法定最低工资)才能获得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运作完全由国家社会保障协会负责。综上所述,在世界各国农村保障体制当中,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建立起的由国民年金、专业年金、个人储蓄性计划相结合的“三支柱”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尤其值得我们重视。此类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结构比较合理,保障层次多样化,给付水平较高,对发达国家老年农民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发达国家在解决基本经济保障的同时,动员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精神慰藉等社会服务,实施帮助老年人的行动计划,这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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