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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监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事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条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原则上不得连任监事。第四条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合适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六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七条监事会(监事)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会会费、捐赠经营性收入、固定资产以及会务费、接待费、办公费、专(兼)职人员津贴等支出,依据合作商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审计,每年要向会员大会作出审计报告。二、对本会运作思路、制度、规定以及各项工作安排,按杭州湖北商会章程规定,程序是否到位,操作是否合法作出检查审议。三、对本会会员行为,按合作商会章程规定进行衡量,因会员个人行为给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向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四、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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