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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股东合作合同范本公司股东合作合同范本1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第一章总则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_,身份证:_,住址:_。乙方:_,身份证:_,住址:_。丙方:_,身份证:_,住址:_。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RMB_万元整)。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甲方:_。乙方:_。丙方:_。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软件开发及销售。网站制作。网络设备销售及弱电工程施工。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十二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五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第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三十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八章总经理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三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监事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第四十五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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