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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婚姻的质量追求越来越高,我国的离婚率也在逐年的攀升。就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当父母离异之后只能够选择跟其中的一方进行生活,为了更好的针对另一方父母探视权益的有效保障我国也相应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来进行有效的约束。在针对当下的家庭关系进行系统对比分析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话不是很到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表现如下:在1997年之后我就开始正式将计划生育条款落实到位,而其中存在着大量的家庭呈现出了“四二一”家庭模式,这种家庭模式最为基础的你就是祖父或者是外祖父母和自身的外孙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种现状。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当中也只是针对夫妻离异之后子女未选择生活的一方探视权利进行了相关制度体系条款的规定,然而针对外祖父母或者是祖父母的探视权却没有进行有效的法律条款约束,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便是在现实社会市场当中父母探望孙子和孙女行为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问题。基于这一现实状况本文便针对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探究并分析得到了其中客观存在着的不足之处,根本目标在于能够相应的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词:婚姻法;探望权;探望权制度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Chinas economic level, people are pursuing higher and higher quality of marriage, and the divorce rate in China is also rising year by year. Generally speaking, for minor children, when their parents divorce, they can only choose to live with one of them.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parentsvisit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ther side, China has also formulated a series of legal provisions to effectively restrict them. After a systematic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family relations, we can see that the relevant laws of our country are not in place,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The performance is as follows: After 1997, I began to formally implement the family planning provisions in place, and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families showing a 421 family model, which is the most basic family model you are grandfather or grandparents and their grandchildren living together. However,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in our country only stipulate the right of visitation of the party whose children do not choose to live after divorce. However, the right of visitation of grandparents or grandparents is not restricted by effective legal provisions. The result of this phenomenon is that parents visit grandchildren and grandchildren in the real social market. In order to produce a series of disputes. Based on this reality,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explores in detail the system of visitation right in our country, and objectively draws some deficiencies. The fundamental goal is to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properly.Key Words:Marriage Law; Visiting Right; Visiting Right System目录1.引言42.探望权的相关概述52.1探望权的定义52.2探望权的特点53.我国探望权制度立法现状63.1探望权的行使原则63.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73.3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73.4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74.我国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84.1缺失子女最大利益84.2 主体范围过窄84.3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94.4探望权的中止事由规定的不明确104.5探望权执行难105.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15.1增强执行依据的可操作性115.2明确规定义务人的义务内容115.3明确协助责任主体115.4扩展强制措施的内容115.5发动社会力量协助执行探望权126.总结12参考文献131. 引言 我国自制定婚姻法以来,在运用的过程中不断的进行修订,并且在最近几年把探望权制度纳入到了婚姻法的体系之中。在当下社会市场进展过程中由于离婚数量呈现不断增加趋势离婚率水平也综合呈现上升状态,在整体进展的过程中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发展状态。由于我国探望权制度确定的时间非常短,所以相关方面的研究和法律规定的还不是很全面,并不能很好的满足人们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就呈现出了法律适用性和社会现实轨道呈现脱轨的现象。基于这一项式特性就必须要增强对于探望权制度体系的规定,从现在运用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探望权的很多方面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研究和完善。我们在开展调查研究过程中就依据我国现行采用的探望权制度体系立法元素出现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终有效的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相应的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建议和对策。2. 探望权的相关概述2.1探望权的定义根据法条的意思进行解读: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针对其中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探望自身子女的基础权利,换句话而言就是指探望权是法律为了更好的保障子女和父母而设定的一项基础约束依据,通过这项条款的运行也能够更好的帮助探望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的婚姻法中有规定,夫妻离婚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在合适的时间内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相应的具有协助另一方抚养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经过互相的讨论之后得到的。一旦协议呈现出不成立的局面则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直观系统的审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在这方面涉及的内容可以直观发现许多学者针对探望权的概念都是从父母如何将抚养权义务落实到位而进行实施管理的,因此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是没有规定到位的。探望权设定的本质含义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在发展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因此在进行探望权涉及的过程中我们更加应该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基础权益作为出发前提。因此笔者就将探望权定义如下:由于家庭的解体致父母不能够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现象,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因为存在天然的关系需要享有互相沟通和交流的权利,其中并不涉及到金钱和财产等等物质利益 杨美玲.探望权的主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13):14-15.。2.2探望权的特点第一、 探望权在具体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拥有着自身特定的主体。探望权的主体在家夫妻离婚之后没有和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其中一方。而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之间也可以行使探望权。第二、探望权因为具有人身性质,所以是不可以转让的权利。相较于其他财产类权利义务而言它是全本质的特性就在于其是基于一种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因此涉及的主体相对来说独特性以及专属性是比较强的。第三、探望权设立的初衷是满足人们对亲情的需要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并不涉及到财产和金钱等物质利益。所以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不是针对财产实施的,而是要求没有供养子女的一方定期的探望和关怀子女,让孩子快乐成长。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子女或者父母不配合,执行起来就比较麻烦,强制执行也达不到想要的效果。强制执行的人可能想通过此来获得一些物质利益。可能通过行使这项权利也完全比不上自己参与孩子的成长和其一起分享喜怒哀乐达到好的效果,而通过这项权利的执行也是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愉悦性。3. 我国探望权制度立法现状3.1探望权的行使原则我国当下立法权在制度体系设定过程中明确针对探望权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规定,主要根本目标就在于希望能够通过协商管理有效的将一些适合子女发展的身心健康原则实施到位。我国对探望权的规定还是比较的柔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都以双方和平协商签订协议为主,法律只是在双方都不遵守时才使用法律来保护其权利。而一旦双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呈现出不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现象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审判。婚姻法中有规定,如果探望权在行使的过程当中,一旦呈现出不利于子女全方位发展的现象则会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制度体系的停止或者是改进。”之所以要有效的将协商原则落实到位根本目标就是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探视权纠纷问题时应当能够有效的将一系列法律体系落实到位来进行弥补,而在此过程中要能够尽可能充分的将当事人自身的自主原则发展和履行到位 谢如盼.论扩大“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7(14):20-25.。探望权本身就是由当事人在进行双方协商之后来进行确立和监管的,所以关于探望权的内容和细节的问题主要是双方的协商为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给他们足够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要淋漓尽致的将自身个人的意愿表露出来,同时要求当事人能够诚实的将一些协议履行到位并针对自身涉及的一些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协作原则本身内在含义就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通过交流和通过理解来获得解决探视权的一种职责。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探视权涉及到的主体是非常多的,有离婚后的双方和未成年的子女,可能他们在离婚之后组建了新的家庭。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可能也相对复杂。因此只有当双方自身的意愿共同表达到位之后才能够互相的实现尊重和有效的将这些法律条款落实和执行到位。设立探望权的宗旨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而这种现象也直观的体现出之所以要进行探望权的设定立法初衷就是为了父母在离婚之后子女仍然能够实现良性发展和健康成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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