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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案情: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比较多,是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问题之一。如5月的一天,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个举报,说某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发票。当稽查人员依照举报线索到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觉所举报的业务确实存在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收方不一致,认定该经济业务为代开发票行为(或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当稽查人员对该业务作深入了解时才懂得:本来一个在常州市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该服装厂谈妥服装辅料纽扣的供应业务。当服装厂的王经理要求提供能够抵扣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某满口应承。在详细操作过程中,李某依照服装厂的要求,从天津购进价值38 58750元(不含税)的纽扣时,就要求天津某商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从经营过程上看,服装厂的王经理向个体户李某购置纽扣,李某依照王经理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购进纽扣,再将纽扣销售给服装厂王经理。 税务机关以为:服装厂将货款支付给个体户李某,并向其购置纽扣,应取得李某开具的发票。而本案李某并未开具发票,而是将天津某商场的发票提供应服装厂,因此,李某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服装厂的问题是未按要求取得发票。 按要求,服装厂取得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要求取得发票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 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措施对该企业的行为罚款10 000元。 类似的案例能够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比较轻易地找到。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筹划不无协助。而实际操作上,显然是个体户李某为服装厂代购纽扣。李某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缺乏有关的手续,从而使代购行为变成经销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怎样做才能免于受罚呢? 答案: (一)筹划分析 对于货物的代购行为,有关法规早就作了要求,假如包括此类业务的双方能够有一方仔细研读一下有关文献精神,或者事先请教一下税收筹划教授,补税罚款的悲观后果完全能够防止!作为代购行为,在详细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要明确代购关系。在该案例中,经营纽扣的个体户李某与服装厂洽谈并明确该业务时,服装厂要与李某签订代理业务协议,明确代购货物的详细事项以及与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个体户李某不垫付资金。当服装厂与李某明确代购业务关系之后,应当先汇一笔资金给李某,然后由李某利用这笔资金出去采购纽扣。 3个体户李某以服装厂的名义购置纽扣。李某按照服装厂的要求购置货物,同时索要有服装厂抬头、税号以及其内容都与实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与货物一起交给服装厂。 4李某与服装厂依照代理协议中议定的服务费标准结算手续费,结算有关的手续时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凭证。 (=)筹划点评 本案例是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掌握的经营技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割断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直接经营的纽带,发票违章的问题不停出现。假如我们对有关经营伎俩和措施方面的规范比较熟悉并通过以上的程序进行操作,就能够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筑起一个货物流通的桥梁。 附录 (一)有关代购货物的要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4)026号通知中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一样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要求怎样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向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有关接收票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要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要求: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为未按要求取得发票。未按要求取得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2、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其他有关情况如下:(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4)支付诉讼费2.3万元;(5)支付违背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要求:(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3)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5)计算该企业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参考答案要点:(1)依照现行要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出限额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2)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20+2050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支付违背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4)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5)该企业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3、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重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本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要求,应当合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要求,应当合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 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因为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定,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通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议的重要依据是什么?答案:其决议的重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因为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要求,该购并行为属于以负担被兼并企业所有债务方式实现吸取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所有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另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要求,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能够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当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9 000(万元)增值税20 000X17=3 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能够递延到药酒销售步骤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取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能够将经营的重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并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因为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假如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 = 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X10= 2 500(万元) 共计应纳税款=9 000+2 500 = 11 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 000X10 = 2 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 500 - 2 500 = 9 000(万元)4、宏伟家俱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既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提议。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450 10194(元)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不小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置。 5、某年1月4日,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李刚接收江淮卷烟厂委托,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定。 李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查。发觉:1、上年1月1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 600 000元,先后从黄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10批,价款为2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 400 000元;从东源实业供销企业购进烟丝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 100 000元。上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 200 000元。 上年度销售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7800万元,销售数量7120标准箱。企业上年度申报并实际缴纳消费税66 348 000元(合用税率56%)。请问:江淮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措施存在什么问题? 2、检查中还发觉:江淮卷烟厂尚有从其他烟丝加工厂购进的少许烟丝,支付价税共计100 000元(一般发票),江淮卷烟厂的财务人员将这些发票混入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李刚告诉该厂的财务责任人,这些发票中所含的消费税同样也能够抵扣,财务人员不解地问,一般发票也能够抵扣消费税吗?李刚告诉他,不但能够抵扣,并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更多呢。这么一说,就使该厂的财务人员更不了解了。请你告诉他这是为何? 答案: 1、对于该企业,其正确的做法是: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能够从应纳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仅指从生产企业购进的烟丝。因此江淮卷烟厂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48 600 000+20 000 00049 200 000 19 400 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9 400 00030= 5 8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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