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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体现在三个方面: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以来,在这方面一直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间并不长,在起征点的数额方面也做过几次调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得到非常大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各种问题都暴露出来,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人民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这增加对个人所得税调整功能的要求。文章根据最新个税草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充分发挥个税调节功能,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提出改革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税收制度, 费用扣除ABSTRACTThe main function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reflected in three aspects: to raise revenue; regulating the economy,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regula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Among them,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personal income tax policy in China has, in this respect has been played a positive role.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time is not long, and done several adjustments With the continuous economic development, Chinas national income to get a very large increase in the threshold amount, the problems i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exposed the need to reform and improve. The same time, due to structural problems in our economy, the people of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widening, which increase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adjustment function.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tax draft, the problems of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analysis, and give full play to a tax adjustment function, to alleviate the contradiction of unfair distribution of proposals to reform.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ax system ,Expense deduction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前 言I1. 研究背景及意义11.1研究背景11.2研究意义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32.1分类征收制无法实现税收公平32.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42.2.1 费用上涨速度低于生活成本上涨速度42.2.2 个人所得定义不够明确52.3 自行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62.4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72.4.1 现金使用范围过大72.4.2 代扣代缴制度不规范72.4.3 税率结构不合理73.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建议83.1 对个税制度的建议83.1.1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83.1.2 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建议83.2对征管制度的建议93.2.1 解决税务机关内部的机制问题93.2.2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104. 结 论12致 谢13参考文献14前 言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体现在三个方面: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并不长,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至今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修订,直至2011年6 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1. 研究背景及意义1.1研究背景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体现在三个方面: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1980 年颁布并于1993 年、1999 年、2005 年和2007 年先后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于1994 年颁布并先后于2005 年、2008年两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年6月30 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个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每月2000 元上调至3500 元,并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税率由9 级减至7 级,征税级距也做了相应调整。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调整,但税收公平原则缺失的状况仍然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形式和收入种类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也逐渐突显出来。在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税率之后,将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改善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够完善。1.2研究意义第一,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征管问题的研究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目的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有调节收入差距。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更应当重视个人所得税的这一作用。所得是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如果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管问题得不到重视,就不可能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征税目的。第二,本课题的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短时期通过种种手段暴富的高收入阶层的征管。通过对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能迅速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据权威部门统计,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层。但工薪阶层收入总归是可见和有限的,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人群,会使得“公平调节器”失灵。第三,能加大打击惩治力度,提高纳税遵从度。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高,而真正需要进行调节的暴富群体缺少有效的征管体制。加大打击惩治力度,尤其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灰色地带的监管,能避免个人所得税沦为所谓的“工资税”。2.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2.1分类征收制无法实现税收公平各税种的税制应当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然而,作为直接用于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个人所得税,其税制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尽管决定在起征点、税率级次、征税级距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仍存在缺陷和不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属于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薪金等11 项所得,采取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计算,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从表面上看是一个个人所得税种,但实际上它仍然是由11 个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税构成的。本次对个人所得税法所作出的修改并没有对此作出调整。当然这种分类征税模式的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其缺陷也日益显现。“不能较好地体现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不能有效地消除纳税人负担差异”2P298,主要体现在:第一,那些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收入分计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不缴或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反要多缴税。第二,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就越多,不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总体负担能力来实行量能课税,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第三,对相类似的所得适用不同税率,税负不公,例如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为劳动性所得,收入额相同,税负却不同。第四,这11 大项看上去清晰明了,然而由于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所得之间的界定也比较模糊。例如长期为专家学者所诟病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从性质上来说,这两项所得均属于劳动所得,应该同等纳税。而在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却将两项分开,并赋予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这样一来,就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举例来说:假如有甲、乙二人,他们的月收入都是4000 元,不同的是甲的收入为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乙的收入为一次性劳务报酬。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甲应当缴纳(5000.03=)15 元,乙应当缴纳(4000-8000.2=)640 元。因此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承担的税负差距较大,无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同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还要花费时间确认为哪类所得,人为增加征税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2.2 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2.2.1 费用上涨速度低于生活成本上涨速度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总收入,但是由于社会、家庭条件的不同,在支出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者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还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仍旧是以单个人作为计税单位进行必要的扣除,忽略的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提高,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应该适当的提高,等等。 2010 年我国物价上涨迅速,要求调整税前扣除费用的意见较多。物价上涨,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劳动的自然价格也随之上涨,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必然上涨,工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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