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7页
第2页 / 共37页
第3页 / 共37页
第4页 / 共37页
第5页 / 共37页
第6页 / 共37页
第7页 / 共37页
第8页 / 共37页
第9页 / 共37页
第10页 / 共37页
亲,该文档总共3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五、问答题 1、简述不一样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一样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2)对偶婚制是和横蛮时期相适应的; (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初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性。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男尊女卑,横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家长专制,漠视儿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1934年颁布的,适合用于全国一切革命依照地。其重要内容是: (1)确定男女婚姻自由标准,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严禁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女的和法权益。 (3)要求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标准。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标准有: (1)实行婚姻自由,严禁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老式; (4)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家庭组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7怎样正确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能够看出他的两个特性: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个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重要表目前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落实婚姻自由标准就要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假如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一样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一样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目前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1)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弟兄姐妹、父母儿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要求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备如下特性: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行为的目标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个社会行为,具备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个法律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性,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分。 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严禁条件。 结婚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重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要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成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要求:“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激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严禁条件: 所谓严禁条件是指结婚是应当排除的情况,重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严禁结婚。” (2)婚姻法要求:“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严禁结婚,目标在于预防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儿女后裔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一样历史时期和不一样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典礼制、登记制和典礼与登记结合制三种重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标准判决。 14简答可撤消婚姻。 可撤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有权提出撤消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祈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组成家庭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要求,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如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父母儿女关系。 (3)其他家庭组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儿女、外孙儿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弟兄姐妹之间的关系。 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儿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要求: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 婚姻法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要求或夫妻约定,各自保存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具;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4)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要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儿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儿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儿女的养育和照顾。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予以协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儿女的关心和协助。 B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去。对成年儿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儿女独立生活为止。 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儿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儿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赡养是指儿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协助。扶助是指儿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B儿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懂得父母逝世为止。 C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儿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儿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儿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19简答收养的特性。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儿女为自己的儿女的法律行为,它有如下几个特性: (1)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本来没有父母儿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儿女关系。 (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分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