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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与制度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 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同意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详细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出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断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断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同意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出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同意手续。2. 建筑工程承发包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协议负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献一并提交; 除总承包协议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但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所有转包给他人;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协议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协议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3. 建筑工程监理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 协议法1. 协议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协议的基本标准: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合法的标准三.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1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引价或政府定价: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 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要求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立案制度。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1) 建设用地 包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耕地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用地。 暂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出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适当赔偿b) 为实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同意的;d) 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 保险协议能够分为财产保险协议和人身保险协议;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 投保人因过错未履行如实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4) 财产保险协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协议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协议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协议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保险人所负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5) 人身保险协议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协议,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协议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如超出要求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协议效力中断;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协议效力中断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协议效力恢复。但协议效力中断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 投保人解除协议,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无论哪方解除协议,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协议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 税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措施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出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 税率分为:百分比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一样,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 未达成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要求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成的;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成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g) 因前项要求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 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伎俩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j) 法律、法规要求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标准每3年检查1次;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无工作业绩;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 以不合法伎俩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统计的;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3) 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标准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二 协议法1 1.协议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协议的基本标准: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合法的标准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乙级资质标准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备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 甲级资质标准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备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办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如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立案: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收立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4) 应由设置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办业务、签订协议、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献;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业务,应自承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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