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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有关规定,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认定,依然是审判此类案件的难点。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目 录引 言1一、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刑法规制的概述2(一)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产生2(二)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影响3二、立法解读与认定4(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认定4(二)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行为”的认定5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认定5三、司法适用与法律完善6(一)对于组织买卖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并规定了法定刑6(二)对于违背当事人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6(三)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生前未同意,违背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7结 语9参考文献10 后 记12引 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有关规定,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认定,依然是审判此类案件的难点。一、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刑法规制的概述 (一)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产生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 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人体器官供体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资料显示,“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美国等国,从事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活动亦相当活跃。许多人体器官非法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他们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双方,非法牟取暴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组织者,本身也曾非法出卖过自己的人体器官。例如在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中,就有两名被告人是卖过肝肾的受害者,他们在出卖自己肝肾的过程中发现有机可乘,就转而成为非法中介买卖人体器官获利。由于人体器官非法买卖的利润很大,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都可能成为非法中介的目标,这在客观上促使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形成一个庞大的犯罪利益链条。通过依法打击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组织者,从交易(主要是出卖)环节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能够切断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杜绝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第二,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强行摘取被害人人体器官的案例。尤其是一些无家可归的街头流浪者,很容易成为此类犯罪行为的潜在目标。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不满18周岁的人并无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摘取此类人员的器官无疑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伤害。对于此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非法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尤其是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非常有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同时能够从源头上禁止活体器官的非法买卖。第三,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随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非法摘取人体活体器官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尸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风尚,侵犯了死者及其家属的名誉权,并且给死者家属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行为尚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此类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有助于从源头上禁止尸体器官的非法买卖,切实维护死者的尊严和社会风尚。(二)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的影响2006 年2 月,沈阳某知名医院被揭露在手术中盗取病人的骨髓。经查证,2004 年初,患者A 女士在沈阳市发生严重车祸,后被送到当地某著名医院。在一次手术中,A 女士被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一名其他科室的医生走进手术室,用特制针头,从她左侧髂骨中抽取了一定数量的骨髓后离去,随后手术继续进行。直到A 女士出院后,接到匿名电话,慌忙找到医院,才知道自己的骨髓确实在手术中被抽取了一部分。而医院的说法是抽取该骨髓是为了运用到该院“骨髓干细胞体外培养”的实验。经过多次交涉,医院与A 女士签定了协议书,赔偿50 万元了结了此次纠纷。该案于2006 年2 月被记者曝光出来后,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患者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医生盗取病人骨髓这种恶劣行为如何定性。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又该如何定罪呢?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对这种摘取器官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面对这种新型违法行为,深入进行研究,正确定性,对我国的司法实务必定会有重要意义,也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二、立法解读与认定(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认定在器官移植过程中, 人体器官容易沦为商品而被买卖, 器官的商业化违反人道主义, 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 容易诱发系列问题, 如: 器官供者、买卖中间商有意掩盖供者疾病, 造成某种疾病的传染; 某些不具备条件的医院为了获利, 无视病人的利益开展器官移植, 导致本人死亡等严重结果的发生等等 。为此, 1989年第4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防止购买和销售人体器官的专门决议。学界强调指出, 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 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 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 对于有偿移植或有偿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制作或发送广告的行为, 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人体器官存储以及牟利的行为均应当作为犯罪论处。在一个高度发展的商品社会中, 凡是稀缺的东西, 都容易用商业化来解决供求上的不平衡, 即使是人体器官如此神圣的东西亦然, 人体器官的一小部分也会变得价值连城。目前, 供体器官紧缺的现象严重, 自愿捐献只是杯水车薪, 于是人体器官交易市场便呼之即出, 各种名目的器官公司挂牌上市。虽然器官买卖可能解决现在所面临的器官短缺问题, 但这必然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的出现: 例如, 器官市场使有钱人购买器官以供移植, 穷人只能为了生存而出售器官, 从而导致两极分化; 一些医院或医生为牟利而参与器官买卖活动, 对于本可以治愈的病人而不予救治, 任其死亡后摘取器官移植; 或者器官提供者、器官买卖中间商为了谋取暴利, 而故意掩盖器官可能存在的传染病, 从而导致某种疾病的传染; 更有甚者当器官市场供求不对称达到某种极限时, 在供体稀缺, 可获得高额利润的引诱下, 社会上可能会出现一些为贩卖器官而残害人命的暴力集团, 从而引发一些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为了盗取器官而故意伤害、杀害他人, 非法贩卖儿童等等。有鉴于此, 刑法修正案(八) 及时作出反应, 在刑法中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列于刑法第234条之后。刑法修正案(八) 第37条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新增加的犯罪将长期以来远离刑事追究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纳入刑事规制之列, 这是我国器官移植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二)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行为”的认定依据条例第25条的规定来看, 完全存在非法摘取活体器官, 但并未给对方造成伤亡的情况。由于摘取的方式和摘取的器官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 摘取活体器官, 并不一定会给对方造成伤害, 更不用说致其死亡了。但强制、胁迫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对人性尊严, 对人的自我决定自由的侵犯, 刑法的重要机能之一是为了完成法益保护的任务, 因而法律需要尊重法益主体对法益的自我处分 。(三)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认定除此之外, 器官移植还会涉及其他种类的犯罪行为, 其中最典型的情况是通过异种器官移植而进行的人体试验行为。人体试验是指以人体为受试对象, 采取相应的实验手段, 有目的、有计划、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的行为过程。由于目前器官供不应求, 为了解决器官的供需矛盾, 医学界尝试将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身上(异种移植)的人体实验。由于这种异种移植的人体实验非常容易诱发病毒感染, 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而禁止使用人体做医学研究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规则。三、司法适用与法律完善(一)对于组织买卖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并规定了法定刑各国和地区刑事立法均明文规定商业化的器官移植行为构成犯罪, 如1995年澳大利亚北方区人体组织移植法第24条规定,从事人体组织或器官买卖活动的, 处500元罚金或3个月监禁。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也规定: 如果因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 或因为向他人交付人体器官或组织而支付或收取金钱, 处3年徒刑。法国刑法典则在第511 2条第2款设立了人体器官买卖广告罪, 规定: 充当中介, 为付款取得人之器官提供方便条件, 或者有偿转让他人人体器官的, 处7 年监禁并处10 万欧元罚金。第3款设立了走私人体器官罪, 规定: 向国外走私人体器官的, 处7年监禁并处10万欧元罚金。新加坡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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