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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即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要式合同 2双务有偿合同 3最大诚信合同 4附合合同 5射幸合同3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1.当事人:保险人 投保人2.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3.辅助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证人4(二)客体 1.保险标的:是指有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体,它是投保方要求转嫁风险并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也是保险方提供经济保障责任的对象。 2.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5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分为: 1.基本条款 2.附加条款 3.保证条款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二暂保单三保险单四保险凭证五批单7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二)客体变更 (三)内容变更8三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效或停顿。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履约终止 (三)协议终止 (四)违约终止 (五)自始无效9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一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 1文字解释 2意图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协商、仲裁、诉讼10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的数理基础11一制定保险费率的基础: 概率论、大数法则二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就是购买保险服务产品的价格保险费就是购买保险服务产品的价格 保保险险费费率率是是保保险险人人按按单单位位保保险险金金额额向向投投保保人人收收取取保保险费的标准。险费的标准。 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或: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三三. .保险费率厘订的主要原则保险费率厘订的主要原则 (一一)保证补偿原则保证补偿原则 (二二)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三三)相对稳定原则相对稳定原则 (四四)促进损失控制原则促进损失控制原则 12四四. .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财产保险的费率厘定(一)、财产保险纯费率及其计算(一)、财产保险纯费率及其计算财产保险的纯费率是保险赔偿总额与总保险金额之商,因此,又称财产损失率或保险金额损失率,用公式表示为:上式中NP表示纯费率li表示第i年的保险赔偿额Pi表示第i年的保险金额n为统计年度13(二)、第一附加费率(二)、第一附加费率纯费率是一段较长时间内保险赔款或社会财产损失的算术平均数(或数学期望)。就其中某一年而言,实际的保额损失率与这一算术平均数一般并不相等。对保险人来说,各年度实际保险金额损失率对其数学期望的背离程度的大小(即方差或均方差的大小)具有重要意义。当背离程度越大,即方差或均方差越大,经营风险越大。对此,保险人在测算保险财产损失率时,要在期望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两个均方差,以提高对损失率(也就是纯费率)预测的可靠性。14保险金额的均方差的计算公式是:上式中15此均方差(一般是1-2个均方差)即第一附加费率应附加到纯费率上。均方差提供的并不是实际损失率对损失率的期望变动的绝对数量界线,而是一个具有一定可能性的数量界限。一般来说,各年的实际损失率约有68%的可能性发生在的区间里,约有95%的可能性发生在的区间里,约有99.8%的可能性发生在的区间里。这就是说,作为第一附加费率(均方差),增加3个,相对来说,保险人的财务最安全,因为在样本期间每年的实际损失率有99.8%落在平均损失率两旁3的范围内。但考虑到保险人的负担,保险精算时只增加1-2个。16(三)、第二附加费率第二附加费率是费用率,它与第一附加费率以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不同,是以经营管理费用为基础的。在正常情况下第二附加费率是一个常数,通常用占纯费率一定百分比来表示。例如,假定第二附加费率为纯费率的20%,则有:第二附加费率=纯费率20%17第二附加费率的另一种算法是根据经验规定其在保险费率中所占的比例。例如,已知第二附加费率占保险费率的10%,则有: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第一附加费率)18例1某保险公司过去10年某类财产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损失率统计资料如下,假定第一附加费率按一个计算,费用率按纯费率的20%计算,请厘定该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19年度 保额损失率()年度保额损失率()1993 6.41998 5.91994 6.31999 5.71995 6.22000 5.81996 6.120015.71997 6.020025.920(1)纯费率计算根据上面的公式,纯费率就是这10年保险金额损失率的经验数据的算术平均数。即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1/10(6.4+6.3+6.2+6.1+6.0+5.9+5.7+5.8+5.7+5.9)=6.021(2)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第一附加费率是在平均损失率之上所增加的一个均方差。根据前式,这10年经验数据的均方差为:=0.23()22(3)第二附加费率计算因为第二附加费率占纯费率的20%,因此第二附加费率=6.020%=1.2(4)毛保费率毛保费率=纯费率+第一附加费率+第二附加费率=6.0+0.23+1.2=7.4323五、人身保险的费率厘定五、人身保险的费率厘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财产保险费率在计算原理上近似,但是纯费率不是根据损失率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群的死亡率、生存率、疾病发生率和意外事故发生率、预定利率等因素来计算的。对于毛保费率来说,还要考虑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费用率等因素。由于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一般来说保险标的的数量大,而且保险事故发生较少相关,亦即独立性比较强,所以可以设定均方差为零。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只包括纯费率和第二附加费率。此处我们只讨论人寿保险的费率厘定问题。24(一)、纯费率的厘定影响人寿保险的纯费率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被保险人群的死亡率和利率。1、生命表保费首先与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被保险人群的死亡率有关系。因为每一个年龄的人群的死亡率不相同,如果都购买同一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的话,纯保险费则并不相同。为了准确把握各个年龄的被保险人的死亡率,各国保险公司都编制了死亡率表,又称生命表。25(二)单利、复利和现值(二)单利、复利和现值人寿保险大多是长期性业务,从投保人第一次缴付保险费到最后保险金给付,中间可能相隔几十年之久。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保险人一般会将收取的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将影响到其人寿保险产品的费率。因此,保险公司计算保费时必须考虑利息因素。在厘定纯保险费率时,保险人通常给出一个预定利率,这个预定利率是计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来领取的保险金的重要依据之一。计算利息有两种方式,单利和复利。无论是一次性结算,或分期结算,单利是只许本金生利,不能利上加利。而复利是按一定周期结算,每次结算时把前期利息并入本金,作为计算下期利息的基数,即不仅本金生利,利息收入也生利。263、自然纯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自然纯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自然纯保险费是直接以各年龄的死亡率为标准计算的纯保险费。由于死亡率有随年龄提高而增大的特点,保险费也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趸缴纯保费的计算原理、趸缴纯保费的计算原理所谓趸缴纯保险费,即一次缴清的纯保险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保险人承保的某类寿险业务今后将要给付的保险金,在投保时点的价值总和,应当等于投保人在投保时缴纳的趸缴纯保险费之和。27用公式表示,即:投保人每人的趸缴纯保险费=28(二)、附加保费率(二)、附加保费率寿险附加保费用于寿险公司正常经营和提供必要服务,主要包括新单费用、保单维持费用、保费收取费用。1、新单费用新单费用是指寿险公司签订新保单的支出。比如销售人员的佣金、保险单据的印刷、保险单的送达、客户的体检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办公费用。2、保单维持费用保险合同是长期合同,寿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间要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如寄送保费缴纳通知单,变更保单内容,办理保单迁移等工作。保单签订后一直到保单终止所发生的维持保单效力的费用称为保单维持费用。293、保费收取费用、保费收取费用大多数保户分期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根据保户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期间发生的费用称为保费收取费用,包括收费员的工资、银行转账费用等。除了这些与保单有关的费用外,寿险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上的支出、员工的薪酬、各种税负等都属于附加费用。30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31本章主要内容:补偿责任原则 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32一补偿责任原则(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3(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 1以实际损失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2 2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3 3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可保利益为限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可保利益为限(三)补偿的方式:现金赔付 恢复原状 更换 重置34二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和守信用,诚信是相互的,诚信原则不但适用于投保人,也适用于保险人。 (一)投保人是否遵守诚信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 (二)保险人是否遵守诚信原则体现在:弃权和禁止反言35三可保利益原则(一)什么是可保利益 可可保保利利益益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这种可以进行保险的利益叫做可保利益。(二)可保利益与保险效力 有没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 36(三)可保利益的来源1所有权: a.财产的所有人有可保利益 b.受托人、受益人有可保利益2据有权: a.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有可保利益 b.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有可保利益 留置权:留置权:在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依法 享有扣留债务人财产的权利。3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a.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对受抵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b.依据租约享有利益的房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37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38五权益转让原则(一)什么是权益转让 权益转让权益转让是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即可把自己处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追偿。这在法律上称为“代位求偿权”或“代位追偿权”。 39(二)权益转让的有关规定 1被保险人从任何方面可能得到的赔偿和收 益都得转让,但慈善性捐款除外。 2保险人一般是在给付赔款后获得权益转让。 3保险人在权益转让中仅享有被保险人可以 享受的权益,但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 额,超过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4权益转让后,被保险人对原应享受的保险 上的利益及向第三者索赔的利益均无影响。40(三)委付 1什么是委付 当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尚未达到全部损失,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过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这种行为称为委付。412委付和权益转让的异同同:委付和权益转让都是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被保 险人转让权益的行为。异:a.委付取得的是物的转让,保险人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权益转让取得的是权利的转让。 b.委付的损余权益可以超过其赔偿金额;权益转让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相当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c.委付中如因获得财产所有权而需承担义务时,要随之承担;权益转让不承担财产所有权所需承担的义务。42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什么是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就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赔偿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3出单顺序负责分摊方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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