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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讲座1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1)从业人员的权利 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A: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B、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从业人员的具体权利 A、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B: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C、 批评、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D、拒绝违章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 E、停止作业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 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F、索赔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 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5(2)从业人员的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 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服从管理; 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6三、三、事故应急救援7(一)应急响应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级)-启动国家级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重大事故(级)-启动省级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较大事故(级)-启动市级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一般事故(级)-启动县区级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81.响应分级标准级响应: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9级响应: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10级响应: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11级响应: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12(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A)确定火灾发生位置;(B)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C)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D)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E)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F)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G)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H)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I)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G)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13(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A)确定爆炸地点;(B)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C)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D)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E)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F)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G)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H)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I)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14(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A)确定泄漏源的位置;(B)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C)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D)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E)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F)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G)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H)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I)气象信息;(J)泄漏扩散趋势预测;(K)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L)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M)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N)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15二、相关安全知识1)危险物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62)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7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184)安全通道、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控制进入和疏散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195)危险作业 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作业前,专门人员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危险作业:(省条例) 1、爆破 2、吊装 3、设备大修 4、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5、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 6、在密闭空间内作业206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业区域内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7 7)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28)应急救援预案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1、矿山 2、建筑施工 3、金属冶炼 4、船舶修造和拆解 5、电力 6、城市轨道交通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239)应急救援组织、急救援器材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4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25(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6(二)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28(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9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30(四)事故处理(四)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32(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3(三)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4(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35(五)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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