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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体系2第一节第一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3 3一、我国的立法体制一、我国的立法体制立立立立 法法法法 机机机机 关关关关 立法形式立法形式立法形式立法形式 权权权权力力力力机机机机关关关关立立立立法法法法 1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法律法律法律 2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人大自治州人大自治州人大自治州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 4自治县人大自治县人大自治县人大自治县人大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行行行行政政政政立立立立法法法法 1 1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2 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3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 4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 4 4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观我国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为主导,为主导,食品卫生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集合法群形态,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5 51995年正式出台的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规定的法律。存在的问题;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规定的法律。存在的问题;1、仅对、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类等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类等45种食品中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条农药残留标准。2、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以处罚的内容,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6 6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在我国,食品安全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家或社会的食物数量保障,以保障有足够的一是国家或社会的食物数量保障,以保障有足够的“量量”来满足来满足消费者的营养需求;消费者的营养需求;二是食品中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广义的二是食品中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广义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无毒无害,符合人体的营养要求,既有不仅包括食品无毒无害,符合人体的营养要求,既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而且也包括营养均衡问题。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而且也包括营养均衡问题。7 7食品安全的完整内涵与意义食品安全的完整内涵与意义 食品安全的完整内涵食品安全的完整内涵 现代食品安全的含义包括:现代食品安全的含义包括: 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康; 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即要求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安全,即要求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监测与控制手段,保证其原料无农药残留、有毒过程中,通过监测与控制手段,保证其原料无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的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以及对原料基地的疫情调有害的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以及对原料基地的疫情调查,无危险性的病、虫、草等有害生物,还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查,无危险性的病、虫、草等有害生物,还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致病病菌和细菌总数,并有效地除去金属碎片、毛发、严格控制致病病菌和细菌总数,并有效地除去金属碎片、毛发、杂质等异物。杂质等异物。8 8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特别重视风险监测和评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监管链条推前特别重视风险监测和评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监管链条推前 9 99确立风险评估制度、确立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防御体系建立防御体系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靠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全建立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可追溯体系过程的可追溯体系建立问题食品的建立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的几大亮点食品安全法的几大亮点建立统一的食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会责任101010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科学确定符合国情与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目标科学确定符合国情与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目标科学确定符合国情与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目标科学确定符合国情与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目标 切实贯彻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完善协调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法律知识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完善监管体制完善监管体制完善监管体制完善监管体制 强化监管责任制强化监管责任制强化监管责任制强化监管责任制 明确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明确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明确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明确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 111111加强诚信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加强国民的加强国民的食品安全教食品安全教育育加强科技支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撑能力建设加强监测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加强信息服加强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务和管理能力建设力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支撑体系1212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建言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建言2月月28日日食品安全法出台,共十章食品安全法出台,共十章104104条条6 6月月1 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草案广泛征集意见草案广泛征集意见 1313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1414地方政府食品监管地方政府食品监管农业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工商行政 食药监管食药监管承担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卫生行政1515倡导健康饮食,增强消费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616倡导健康饮食增强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71718181919食用农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品质量安全标准全标准食品卫食品卫生标准生标准食品质食品质量标准量标准其他行其他行业标准业标准2020212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仅指个人即个体品流通的许可,仅指个人即个体 222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患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患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232324242525自自自自20052005年年年年7 7月之后,我国批准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类:月之后,我国批准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类:月之后,我国批准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类:月之后,我国批准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二是具有特一是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二是具有特一是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二是具有特一是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二是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定的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定的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定的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分为保健功能分为保健功能分为保健功能分为2727项,包括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项,包括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项,包括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项,包括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促进排铅、清咽、促进降血压、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促进排铅、清咽、促进降血压、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促进排铅、清咽、促进降血压、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促进排铅、清咽、促进泌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改善营养性贫血、调节肠道泌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改善营养性贫血、调节肠道泌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改善营养性贫血、调节肠道泌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改善营养性贫血、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缓解视疲劳、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缓解视疲劳、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缓解视疲劳、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缓解视疲劳、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劳动、提高缺肤油分、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劳动、提高缺肤油分、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劳动、提高缺肤油分、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劳动、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对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对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对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62620122012年年年年6 6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月国家药监局发布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将现有拟将现有拟将现有拟将现有2727项功能取消项功能取消项功能取消项功能取消4 4项(改善生长发育、对辐射危害项(改善生长发育、对辐射危害项(改善生长发育、对辐射危害项(改善生长发育、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油分),有辅助保护、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油分),有辅助保护、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油分),有辅助保护、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油分),涉及胃肠道功能的涉及胃肠道功能的涉及胃肠道功能的涉及胃肠道功能的4 4项合并为项合并为项合并为项合并为1 1项(通便、调解肠道菌群、项(通便、调解肠道菌群、项(通便、调解肠道菌群、项(通便、调解肠道菌群、促进消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合并为有助于改善胃促进消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合并为有助于改善胃促进消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合并为有助于改善胃促进消化、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合并为有助于改善胃肠功能)、肠功能)、肠功能)、肠功能)、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涉及改善面部皮肤代谢功能的3 3项合并为项合并为项合并为项合并为1 1项(祛痤疮、祛项(祛痤疮、祛项(祛痤疮、祛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合并为有助于促进面部皮肤健康)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合并为有助于促进面部皮肤健康)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合并为有助于促进面部皮肤健康)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合并为有助于促进面部皮肤健康)最后确定为最后确定为最后确定为最后确定为1818项功能。项功能。项功能。项功能。 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333五、食品安全法具体内容五、食品安全法具体内容3434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3535内容第五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3636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 FoodsafetyFoodsafety: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非故意非故意非故意非故意食品数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食品数量安全 FoodsecurityFoodsecurity:食品供给不足引起的健康与疾病。食品供给不足引起的健康与疾病。食品供给不足引起的健康与疾病。食品供给不足引起的健康与疾病。食品恐怖(防御)食品恐怖(防御)食品恐怖(防御)食品恐怖(防御)Fooddefense:Fooddefense:利用食品开展恐怖活动。人为故意利用食品开展恐怖活动。人为故意利用食品开展恐怖活动。人为故意利用食品开展恐怖活动。人为故意3737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卫生的概念食品卫生的概念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状态,包括无毒是指食品应当具有的良好状态,包括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应当具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应当具有相应的营养,满足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有相应的营养,满足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需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卫生法)性状。(食品卫生法)3838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关系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关系WHO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食品安全解释为:食品安全解释为:食品安全解释为:食品安全解释为:“ “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卫生解释为:食品卫生解释为:食品卫生解释为:食品卫生解释为:“ “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措施措施措施” ”。3939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关系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关系食品卫生是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食品卫生是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与食品安全相比,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等环节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等环节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从过程安全、结果安全的角度来看,食品卫生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卫生侧重过程安全的概念4040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突出安全突出安全l保证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l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14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4242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调整范围调整范围调整范围调整范围 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食品经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4343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调整调整调整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及食品安全法调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及食品安全法调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及食品安全法调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及食品安全法调整整整整4444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监督,承担社会责任。4545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对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对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对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对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会、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会、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会、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品质量安全、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品质量安全、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品质量安全、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 食品作为特殊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对质量安全食品作为特殊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对质量安全食品作为特殊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对质量安全食品作为特殊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对质量安全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包括提供安全食品、如实提供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包括提供安全食品、如实提供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包括提供安全食品、如实提供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包括提供安全食品、如实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食食品安全的信息、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食食品安全的信息、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食食品安全的信息、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4646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务院规定。务院规定。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747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有分有合;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有分有合;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有分有合;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有分有合;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4848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质监总局质监总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除外);品除外);品除外);品除外);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药监局国家食药监局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全程监管。保健食品全程监管。保健食品全程监管。保健食品全程监管。4949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5050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地方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负总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行评议、考核。行评议、考核。行评议、考核。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规定本级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部门职责规定本级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部门职责规定本级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部门职责规定本级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部门职责垂直管理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垂直管理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垂直管理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垂直管理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作。工作。工作。515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l部门协调部门协调无缝衔接无缝衔接无缝衔接无缝衔接信息通报信息通报信息通报信息通报5252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l行业协会职责行业协会职责桥梁、纽带桥梁、纽带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引导依法生产经营引导依法生产经营引导依法生产经营建设诚信建设诚信建设诚信建设诚信宣传宣传宣传宣传5353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为进行舆论监督。为进行舆论监督。为进行舆论监督。5454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委会)委会)委会)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自我保护增强自我保护增强自我保护增强自我保护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媒体曝光和监督媒体曝光和监督媒体曝光和监督媒体曝光和监督增强威慑力、加大对政府监督增强威慑力、加大对政府监督增强威慑力、加大对政府监督增强威慑力、加大对政府监督公益性宣传公益性宣传公益性宣传公益性宣传5555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l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与应用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与应用生产经营、监督、抽检和管理的新技术生产经营、监督、抽检和管理的新技术生产经营、监督、抽检和管理的新技术生产经营、监督、抽检和管理的新技术5656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757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间接法律监督间接法律监督间接法律监督间接法律监督增加直接法律监督资源增加直接法律监督资源增加直接法律监督资源增加直接法律监督资源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提供有待证实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举报:提供有待证实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举报:提供有待证实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举报:提供有待证实的信息,不需要提供诉讼意义的证据的证据的证据的证据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举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举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举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举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5858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行监测。行监测。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5959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定义定时、定点、定项目、完整和系统地收集与食品定时、定点、定项目、完整和系统地收集与食品定时、定点、定项目、完整和系统地收集与食品定时、定点、定项目、完整和系统地收集与食品安全相关危害因素的样品采集和检验,进行客观、安全相关危害因素的样品采集和检验,进行客观、安全相关危害因素的样品采集和检验,进行客观、安全相关危害因素的样品采集和检验,进行客观、真实地整理和分析的活动。真实地整理和分析的活动。真实地整理和分析的活动。真实地整理和分析的活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6060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 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或特定食品有害因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或特定食品有害因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或特定食品有害因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特定食品类别,或特定食品有害因素(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有害因素(污染物)素(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有害因素(污染物)素(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有害因素(污染物)素(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掌握有害因素(污染物)的变化趋势;的变化趋势;的变化趋势;的变化趋势; 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提供科学依据;提供科学依据;提供科学依据; 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效果; 向政府、社会、消费者等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向政府、社会、消费者等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向政府、社会、消费者等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向政府、社会、消费者等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6161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l l信息通报与监测计划调整信息通报与监测计划调整信息通报与监测计划调整信息通报与监测计划调整6262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家参加。家参加。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6363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riskassessment)定义)定义)定义)定义 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是风险分析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是风险分析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是风险分析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是风险分析三个组成部分之一意义意义意义意义(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 ) 是当前国际公认的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是当前国际公认的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是当前国际公认的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是当前国际公认的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 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 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 确定食品召回确定食品召回确定食品召回确定食品召回 限制食品上市或进出口限制食品上市或进出口限制食品上市或进出口限制食品上市或进出口6464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卫生部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估专家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性评估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性评估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性评估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性评估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参加家参加家参加家参加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等等等6565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6666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评估启动的主要依据:风险评估启动的主要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动发现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主动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隐患;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中发现食品可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中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6767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6868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不安全结论)风险评估结果(不安全结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6969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险警示,并予以公布。险警示,并予以公布。险警示,并予以公布。7070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信息交流风险信息交流定义定义定义定义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交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信息和管理方之间交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信息和管理方之间交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信息和管理方之间交流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信息和管理的观点和意见的过程。的观点和意见的过程。的观点和意见的过程。的观点和意见的过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风险信息交流的一种形式风险信息交流的一种形式风险信息交流的一种形式风险信息交流的一种形式预防为主,以便采取相应对策(风险管理)预防为主,以便采取相应对策(风险管理)预防为主,以便采取相应对策(风险管理)预防为主,以便采取相应对策(风险管理)7171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安全可靠。7272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标准的定义标准的定义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理、安全可靠。理、安全可靠。理、安全可靠。737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强制性标准。7474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标准的约束性分类按照标准的约束性分类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属于强制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属于强制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属于强制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属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唯一强制性标准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质量标准 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7575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规定;规定;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求;求;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求;求;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7676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限量规定;的限量规定;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7777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准编号。准编号。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7878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职责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标委提供标准编号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标委提供标准编号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标委提供标准编号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国标委提供标准编号农残、兽残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农残、兽残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农残、兽残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农残、兽残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制定。部和农业部制定。部和农业部制定。部和农业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商务部会同卫生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商务部会同卫生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商务部会同卫生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商务部会同卫生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7979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准生产经营食品。准生产经营食品。准生产经营食品。8080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现有国家、行业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现有国家、行业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现有国家、行业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现有国家、行业有关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等标准整合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标准整合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标准整合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标准整合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进出口食品绿色农产品、进出口食品绿色农产品、进出口食品绿色农产品、进出口食品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并公布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并公布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并公布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并公布现有标准在没有整合前继续有效现有标准在没有整合前继续有效现有标准在没有整合前继续有效现有标准在没有整合前继续有效8181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代表组成。代表组成。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8282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审查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审查标准制定程序标准制定程序正常程序正常程序正常程序正常程序 预阶段、立项、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预阶段、立项、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预阶段、立项、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预阶段、立项、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颁布。阶段、批准阶段、颁布。阶段、批准阶段、颁布。阶段、批准阶段、颁布。快速程序快速程序快速程序快速程序 在正常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在正常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在正常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在正常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段和征求意见阶段。段和征求意见阶段。段和征求意见阶段。8383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标准的审查标准的审查标准的审查标准的审查标准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委员会标准技术委员会 专家: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专家: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专家: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专家: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 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委会审查、卫生部批准、公布标委会审查、卫生部批准、公布标委会审查、卫生部批准、公布标委会审查、卫生部批准、公布 制定标准的依据制定标准的依据制定标准的依据制定标准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科学技术依据科学技术依据科学技术依据科学技术依据 风险评估、技术水平风险评估、技术水平风险评估、技术水平风险评估、技术水平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国际惯例 WTOWTO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国际标准8484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政部门备案。政部门备案。政部门备案。8585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地方标准制定的原则 按照标准效力范围分类按照标准效力范围分类按照标准效力范围分类按照标准效力范围分类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颁布后,地方标准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颁布后,地方标准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颁布后,地方标准废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颁布后,地方标准废止 省级卫生部门(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省级卫生部门(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省级卫生部门(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省级卫生部门(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报卫生部备案。报卫生部备案。报卫生部备案。报卫生部备案。制标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标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标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标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8686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适用。适用。适用。8787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作为本企业内部适用作为本企业内部适用作为本企业内部适用作为本企业内部适用8888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 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社会以及需要了解食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社会以及需要了解食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社会以及需要了解食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消费者、社会以及需要了解食品安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品安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品安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公开;品安全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公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向需要查询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向需要查询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向需要查询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向需要查询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文字和电子版本,免费查阅和下载文字和电子版本,免费查阅和下载文字和电子版本,免费查阅和下载文字和电子版本,免费查阅和下载898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列要求:列要求: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909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料、餐具;料、餐具;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清洁的售货工具;清洁的售货工具;清洁的售货工具;9191(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929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十一项要求符合十一项要求符合十一项要求符合十一项要求前四项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前四项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前四项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前四项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要求第三项是新增的,体现第一责任人意识第三项是新增的,体现第一责任人意识第三项是新增的,体现第一责任人意识第三项是新增的,体现第一责任人意识939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回收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准限量的食品;准限量的食品;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其其其他特定人群他特定人群他特定人群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主辅食品;的主辅食品;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有异物、有异物、有异物、掺假掺杂掺假掺杂掺假掺杂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949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九)(九)(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十)(十)(十)国家国家国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959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回收食品是指已出厂或提供服务,进入流通或者餐饮回收食品是指已出厂或提供服务,进入流通或者餐饮回收食品是指已出厂或提供服务,进入流通或者餐饮回收食品是指已出厂或提供服务,进入流通或者餐饮环节再收回的食品环节再收回的食品环节再收回的食品环节再收回的食品不论回收食品质量如何、是否超过保质期均不能作为不论回收食品质量如何、是否超过保质期均不能作为不论回收食品质量如何、是否超过保质期均不能作为不论回收食品质量如何、是否超过保质期均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食品原料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标准其他特定人群是指患有特殊疾病,且对营养有特殊需其他特定人群是指患有特殊疾病,且对营养有特殊需其他特定人群是指患有特殊疾病,且对营养有特殊需其他特定人群是指患有特殊疾病,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如糖尿病要的,如糖尿病要的,如糖尿病要的,如糖尿病969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掺假掺杂的食品掺假掺杂是指在食品中掺入非该食品应有的掺假掺杂是指在食品中掺入非该食品应有的掺假掺杂是指在食品中掺入非该食品应有的掺假掺杂是指在食品中掺入非该食品应有的物质或者杂质的现象物质或者杂质的现象物质或者杂质的现象物质或者杂质的现象不论是否影响营养与卫生不论是否影响营养与卫生不论是否影响营养与卫生不论是否影响营养与卫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979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容器中的食品。容器中的食品。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者附于食品包装容器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者附于食品包装容器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者附于食品包装容器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者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得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得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得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989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饮服务许可。饮服务许可。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定。定。定。999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具有三个特征:行政许可具有三个特征:行政许可具有三个特征:行政许可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二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二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二是,经依法审查的行为;三是,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即授益行三是,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即授益行三是,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即授益行三是,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即授益行政行为。政行为。政行为。政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分为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许可是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食品许可是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食品许可是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食品许可是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10010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领取一张许可证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领取一张许可证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领取一张许可证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领取一张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省级人大制定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制定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制定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制定管理办法。10110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l l小作坊和摊贩的要求小作坊和摊贩的要求小作坊和摊贩的要求小作坊和摊贩的要求 改进条件、集中管理改进条件、集中管理改进条件、集中管理改进条件、集中管理10210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10310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行政机关许可审核要求行政机关许可审核要求受理、审核、审批按受理、审核、审批按受理、审核、审批按受理、审核、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法可法可法许可审核的基本要求许可审核的基本要求许可审核的基本要求许可审核的基本要求2727条条条条1-41-4项项项项符合要求的,发证符合要求的,发证符合要求的,发证符合要求的,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说明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说明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说明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说明理由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有效期为4 4年年年年10410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10510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索证索票、生产经营、人员、工具、用具、环境管理索证索票、生产经营、人员、工具、用具、环境管理索证索票、生产经营、人员、工具、用具、环境管理索证索票、生产经营、人员、工具、用具、环境管理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建立培训档案;建立培训档案;建立培训档案;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大型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连锁经营企业10610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查不收取任何费用。10710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鼓励采用先进管理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管理方式采用采用采用采用GMPGMP、HACCPHACCP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管理体系GMP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一种特别注重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一种特别注重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一种特别注重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一种特别注重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HACCP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Point)对食品加工、运输、销售整个过程的各种危害进行对食品加工、运输、销售整个过程的各种危害进行对食品加工、运输、销售整个过程的各种危害进行对食品加工、运输、销售整个过程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10810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认证认证认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机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撤销认证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撤销认证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撤销认证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10910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得得得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后方可参加工作。后方可参加工作。后方可参加工作。11011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要求企业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企业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企业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企业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者,并将及时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者,并将及时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者,并将及时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者,并将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从业人员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从业人员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从业人员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从业人员每年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11111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11211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要求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要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使用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使用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使用记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使用记录录录录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做好指导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做好指导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做好指导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做好指导11311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1411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全标准进行检验;全标准进行检验;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11511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于二年。于二年。于二年。11611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控制食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控制食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控制食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 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应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应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应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体现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尽的义务,体现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尽的义务,体现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尽的义务,体现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施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实施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实施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实施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 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一旦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一旦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一旦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一旦发现食品出现问题,及时找到该批食品的流向;及时找到该批食品的流向;及时找到该批食品的流向;及时找到该批食品的流向; 是查清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的重要证据。是查清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的重要证据。是查清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的重要证据。是查清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的重要证据。11711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第三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11811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出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出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出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义务检验义务检验义务检验义务 实施出厂检验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实施出厂检验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实施出厂检验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实施出厂检验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产品;产品; 检验依据的标准:企业所依据的、标签标注的食品安检验依据的标准:企业所依据的、标签标注的食品安检验依据的标准:企业所依据的、标签标注的食品安检验依据的标准:企业所依据的、标签标注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是国家、地方或企业标准;全标准,可以是国家、地方或企业标准;全标准,可以是国家、地方或企业标准;全标准,可以是国家、地方或企业标准; 检验合格以后出厂;检验合格以后出厂;检验合格以后出厂;检验合格以后出厂; 保质期短于检验周期的,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保质期短于检验周期的,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保质期短于检验周期的,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保质期短于检验周期的,可以边检验,边出厂; 出厂检验可以企业自行承担,也就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出厂检验可以企业自行承担,也就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出厂检验可以企业自行承担,也就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出厂检验可以企业自行承担,也就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承担。11911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品进货查验记录。品进货查验记录。品进货查验记录。12012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食品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之间有关规定,与食品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之间有关规定,与食品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之间有关规定,与食品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之间合同的约定,对所购食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同的约定,对所购食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同的约定,对所购食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同的约定,对所购食品的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证明(化验单、合格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证明(化验单、合格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证明(化验单、合格营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证明(化验单、合格印章等)。印章等)。印章等)。印章等)。12112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应当真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应当真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应当真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应当真实,保存二年以上。实,保存二年以上。实,保存二年以上。实,保存二年以上。不得经营没有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合格证明的不得经营没有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合格证明的不得经营没有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合格证明的不得经营没有供货者许可证、或者合格证明的食品。食品。食品。食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统一记录食品进货查验。格的证明文件,统一记录食品进货查验。格的证明文件,统一记录食品进货查验。格的证明文件,统一记录食品进货查验。12212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l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的要求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的要求12312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2412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经营者储存、经营散装食品的要求食品经营者储存、经营散装食品的要求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储存散装食品时,应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式等式等式等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2512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四)保质期;(四)保质期;(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五)产品标准代号;(五)产品标准代号;(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六)贮存条件;(六)贮存条件;(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及其含量。及其含量。及其含量。12612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 标签的作用标签的作用标签的作用标签的作用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宣传本产品和本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宣传本产品和本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宣传本产品和本企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宣传本产品和本企业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贸易的需要 标注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标注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标注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标注内容要符合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符合符合符合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以及卫生部以及卫生部以及卫生部以及卫生部食品营食品营食品营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养标签管理规范养标签管理规范养标签管理规范 要求要求要求要求12712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12812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理由。理由。理由。12912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13013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113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字样。字样。13213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内容负责。内容负责。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明显,容易辨识。明显,容易辨识。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13313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要求(43-48条)条)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一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一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一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一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二是,安全可靠。二是,安全可靠。二是,安全可靠。二是,安全可靠。13413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目的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质期;品保质期;品保质期;品保质期;改善食品外观性状;改善食品外观性状;改善食品外观性状;改善食品外观性状;改善食品的风味;改善食品的风味;改善食品的风味;改善食品的风味;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续化;续化;续化;续化;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满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满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满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满足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13513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新品种包括:未列入新品种包括:未列入新品种包括:未列入新品种包括:未列入GB2760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食品添加剂使用卫食品添加剂使用卫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生标准生标准生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虽然列入,或者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虽然列入,或者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虽然列入,或者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虽然列入,但需要扩大使用最大量,或者扩大使用范围的。但需要扩大使用最大量,或者扩大使用范围的。但需要扩大使用最大量,或者扩大使用范围的。但需要扩大使用最大量,或者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 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报,说明理由;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报,说明理由;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报,说明理由;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报,说明理由; 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卫生部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卫生部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卫生部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卫生部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布卫生部公告。的,发布卫生部公告。的,发布卫生部公告。的,发布卫生部公告。13613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GB2760)和卫生部公告规定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和卫生部公告规定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和卫生部公告规定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和卫生部公告规定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本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本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本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本身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物质。食品添加剂的物质。食品添加剂的物质。食品添加剂的物质。13713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续)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续)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续)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时加入的剂量(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时加入的剂量(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时加入的剂量(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时加入的剂量(配方中的加入量),但要考虑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中已有的残留方中的加入量),但要考虑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中已有的残留方中的加入量),但要考虑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中已有的残留方中的加入量),但要考虑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料中已有的残留量。量。量。量。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是指,残留在食品中的含量,包括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是指,残留在食品中的含量,包括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是指,残留在食品中的含量,包括残留量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是指,残留在食品中的含量,包括残留量(加入到食品中的,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残留的添加剂)和(加入到食品中的,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残留的添加剂)和(加入到食品中的,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残留的添加剂)和(加入到食品中的,并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残留的添加剂)和带入量带入量带入量带入量 带入量是指,根据带入量是指,根据带入量是指,根据带入量是指,根据GB2760GB2760,食品配料允许使用该添加,食品配料允许使用该添加,食品配料允许使用该添加,食品配料允许使用该添加剂,通过配料带入的添加剂。剂,通过配料带入的添加剂。剂,通过配料带入的添加剂。剂,通过配料带入的添加剂。配料中带入的添加剂不应超过该食品最大允许使用量配料中带入的添加剂不应超过该食品最大允许使用量配料中带入的添加剂不应超过该食品最大允许使用量配料中带入的添加剂不应超过该食品最大允许使用量13813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签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签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签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包装上。包装上。包装上。13913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续)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续)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续)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规定(续)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指,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以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指,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以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指,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以食品添加剂说明书是指,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以内或者以外,用以说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内或者以外,用以说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内或者以外,用以说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内或者以外,用以说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通常含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通常含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通常含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通常含有比标签更多的信息。有比标签更多的信息。有比标签更多的信息。有比标签更多的信息。14014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名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名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名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名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成分或者配料表(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出各单一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出各单一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出各单一品成分或者配料表(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含量大小排列)种的名称,并含量大小排列)种的名称,并含量大小排列)种的名称,并含量大小排列)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和地址)和地址)和地址) 保质期(保证食品添加剂质量的最终日期,在保质期(保证食品添加剂质量的最终日期,在保质期(保证食品添加剂质量的最终日期,在保质期(保证食品添加剂质量的最终日期,在保质期内所有质量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所有质量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所有质量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质期内所有质量指标均应符合相关标准) ;14114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续)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续)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续)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内容(续)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贮存条件贮存条件贮存条件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载明载明载明载明“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字样字样字样字样14214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符的,不得上市销售。14314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四条新品种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新品种的要求适用于新资源食品,包括:适用于新资源食品,包括:适用于新资源食品,包括:适用于新资源食品,包括: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原料。14414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适用于新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适用于新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适用于新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适用于新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原材料以及成型品;容器的原材料以及成型品;容器的原材料以及成型品;容器的原材料以及成型品;未列入未列入未列入未列入GB 9685GB 9685GB 9685GB 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卫生标准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添加剂;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添加剂;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添加剂;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添加剂;未列入卫生部公告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原未列入卫生部公告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原未列入卫生部公告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原未列入卫生部公告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原材料以及成型品;材料以及成型品;材料以及成型品;材料以及成型品;已列入已列入已列入已列入GB 9685GB 9685GB 9685GB 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卫生标准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或使用量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或使用量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或使用量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14514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八条也适用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第四十八条也适用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14614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售预包装食品。售预包装食品。售预包装食品。l l经营者按照标签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按照标签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按照标签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按照标签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经营者没有按照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经营者没有按照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经营者没有按照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经营者没有按照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损失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损失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损失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714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公布。14814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食品加药规定禁止食品加药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名单由卫生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名单由卫生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名单由卫生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名单由卫生部公布部公布部公布部公布14914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明书相一致。明书相一致。明书相一致。15015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规定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规定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规定关于保健食品特殊规定 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界于食品与药品之间,但仍属于食品的范畴保健食品界于食品与药品之间,但仍属于食品的范畴保健食品界于食品与药品之间,但仍属于食品的范畴保健食品界于食品与药品之间,但仍属于食品的范畴 保健食品的特殊要求保健食品的特殊要求保健食品的特殊要求保健食品的特殊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批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15115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5215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开办、柜台出租和展销会举办者的市场开办、柜台出租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责任审查许可资质的责任:审查许可资质的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与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与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与不得允许其入场经营。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5315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定期检查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检查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检查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检查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检查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门。部门。部门。15415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未履行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未履行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担方式。担方式。担方式。15515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知情况。知情况。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5615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 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活动。害活动。害活动。害活动。食品召回与食品召回与食品召回与食品召回与“ “三保三保三保三保” ”区别区别区别区别 食品召回针对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食品,只要存在食品食品召回针对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食品,只要存在食品食品召回针对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食品,只要存在食品食品召回针对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食品,只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就要实施召回。不排除其中某些食品是安全安全隐患,就要实施召回。不排除其中某些食品是安全安全隐患,就要实施召回。不排除其中某些食品是安全安全隐患,就要实施召回。不排除其中某些食品是安全的。的。的。的。 三保是针对个别产品,只要存在问题就可以调换或退货。三保是针对个别产品,只要存在问题就可以调换或退货。三保是针对个别产品,只要存在问题就可以调换或退货。三保是针对个别产品,只要存在问题就可以调换或退货。15715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况。况。况。 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58158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防患于未来,充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防患于未来,充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防患于未来,充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防患于未来,充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安全;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159159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召回的分类食品召回的分类食品召回的分类食品召回的分类 一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一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一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一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二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二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二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者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三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三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三级召回: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或者标注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危害的成分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或者标注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危害的成分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或者标注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危害的成分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或者标注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全食品的召回;全食品的召回;全食品的召回;160160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主动召回程序:主动召回程序:主动召回程序:主动召回程序: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召回和处理情况召回和处理情况召回和处理情况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实施组织、联系方式、召回的范围和时限)、召回的预期措施(实施组织、联系方式、召回的范围和时限)、召回的预期措施(实施组织、联系方式、召回的范围和时限)、召回的预期措施(实施组织、联系方式、召回的范围和时限)、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的食品处置等。效果、召回的食品处置等。效果、召回的食品处置等。效果、召回的食品处置等。16116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程序责令召回程序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止经营。止经营。止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应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应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应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责令召回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规定召回不符合食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规定召回不符合食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规定召回不符合食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62162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治疗功能。治疗功能。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63163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关于食品广告管理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关于食品广告管理制度制度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定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定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定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保证食品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保证食品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保证食品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保证食品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广告主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告主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告主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告主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164164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广告,要按有关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广告,要按有关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广告,要按有关广告经营者对广告主要求刊播的食品广告,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保管。规定认真审查,严格保管。规定认真审查,严格保管。规定认真审查,严格保管。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者个人。者个人。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165165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言广告必须是代言广告必须是代言广告必须是代言广告必须是“ “证言广告证言广告证言广告证言广告” ”和和和和“ “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明示担保” ”,也就是,也就是,也就是,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说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说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说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直接重罚。否则就直接重罚。否则就直接重罚。否则就直接重罚。166166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167167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鼓励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鼓励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规模化生产是指,产品的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规模化生产是指,产品的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规模化生产是指,产品的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规模化生产是指,产品的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形成一定得规模效益;形成一定得规模效益;形成一定得规模效益;形成一定得规模效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若干单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若干单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若干单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若干单位,以同一商标、统一管理或授权特许经营权位,以同一商标、统一管理或授权特许经营权位,以同一商标、统一管理或授权特许经营权位,以同一商标、统一管理或授权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统一采购、配送、标识、营销方式组织起来,统一采购、配送、标识、营销方式组织起来,统一采购、配送、标识、营销方式组织起来,统一采购、配送、标识、营销策略的经营组织形式;策略的经营组织形式;策略的经营组织形式;策略的经营组织形式;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客户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168168第五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检验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169169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170170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食品检验报告负责。171171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施免检。施免检。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172172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173173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174174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175175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取相应措施。176176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企业名单。企业名单。企业名单。 177177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得进口。178178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限不得少于二年。179179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第六十八条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案。180180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第六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和企业。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品的检验检疫。品的检验检疫。品的检验检疫。181181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182182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83183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184184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185185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学调查。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186186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187187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88188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签字后归档。签字后归档。签字后归档。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第七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89189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第八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190190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第八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一公布的信息。一公布的信息。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督管理信息。督管理信息。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客观。客观。客观。 191191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192192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下罚款。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193193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194194(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195195(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196196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197197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许可证: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8198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许可证。199199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经过安全性评估;(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200200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01201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02202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203203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共和国广告法共和国广告法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04204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除的处分。除的处分。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5205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倍的赔偿金。倍的赔偿金。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206206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的物品。的物品。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器中的食品。器中的食品。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天然物质。天然物质。天然物质。 207207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器、用具、餐具等。器、用具、餐具等。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20820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性、亚急性疾病。性、亚急性疾病。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有危害的事故。有危害的事故。有危害的事故。 209209第一百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第一百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照其规定。210210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制定。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施行。施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同时废止同时废止21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年4月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第三章农产品产地农产品产地第四章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生产第五章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第六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附附则则212212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作。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水平。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213213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八条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214214第二章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门组织实施。 215215第三章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216216第四章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结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217217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218218第五章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标志。 219219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20220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221221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222222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23223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24224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者要求赔偿。 225225第八章第八章附附则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本法自本法自2006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2622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系,并引入,并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有效解决农产品,将有效解决农产品安全安全问题,对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因而备受百姓问题,对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因而备受百姓关注。关注。为避免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为避免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经过加工、制作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的产品交叉重复,本法调整的农产品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交叉重复,本法调整的农产品不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明确规定,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的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需要由法律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本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本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是指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227227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产品质量,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同时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同时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于逐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于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法专章对农产品包装和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法专章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加以规范,针对备受关注的转基因农产品特别作出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标识加以规范,针对备受关注的转基因农产品特别作出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本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本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发生农产品。其中明确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28228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明确指出,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明确指出,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同时要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同时要求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这些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这些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如果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查结果。如果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将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的技术规范,将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全的重要措施。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督抽查。同时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同时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下罚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22922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经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经2007年年7月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年9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废止。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附附则则230230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231231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第六条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232232(三)标注(三)标注“新创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地区俚语名称语名称”或者或者“商标名称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名称;233233234234(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人造”、“仿仿”或者或者“素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名称。235235236236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237237第八条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238238第九条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10%以上(含以上(含10%10%)的饮料)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用“年、月、日年、月、日”表示。表示。第十条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规定。239239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240240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QS标志。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241241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营养”、“强化强化”字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42242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复标注相应内容。243243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20平方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1.8毫米。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10平方厘米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244244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245245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冒用、变造生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5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 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令限期改正,处以500500元以上元以上1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进行处罚。246246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5000元以元以下罚款。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逾期不改的,处以1 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本章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照其规定。247247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8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原国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废止。24824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内容共五章四十二条,分别对食品标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内容共五章四十二条,分别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新的定。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食品的配期和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食品的配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号;如食品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号;如食品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管理的食品,还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混标志;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4924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食还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1、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规定、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4、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规定进行处罚;5、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250250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已经2007年年7月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三章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25125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252252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253253第七条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品召回信息。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第八条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等档案。第九条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事实。254254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十条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55255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256256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257257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58258第三章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 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 2日内,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三级召回应当在3 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消费者停止消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259259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 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 5日内,三级日内,三级召回应在召回应在7 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260260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 3日,二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7 7日,三级召回每日,三级召回每1515日,通过所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261261第二节第二节 责令召回责令召回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262262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63263第三节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召回评估与监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食品召回。 26426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部门监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过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65265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处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处以3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66266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 2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 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67267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 2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 3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68268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69269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于于2001年年12月月1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布,自2002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三章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申报与批准 第四章第四章 标标 识识 第五章第五章 监监 督督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270270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消费者的健 康权和知情权,根据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品卫生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和和农业转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 (一一)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 (二二)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 (三三) )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71271第三条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料。第四条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第五条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应的原有食品。第六条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至少保留二年备查。272272 第二章第二章 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273273 第三章第三章 申报与批准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一) )申请表;申请表; ( (二二)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 (三三)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 ( (四四) )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 (五五) )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 (六六) )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 (七七) )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 (八八) )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价的资料。 274274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六) )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 (一一) )转基因食品的转基因食品的( (物种物种) )名称;名称; ( (二二) )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 (三三) )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 (四四) )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性的预期影响; ( (五五) )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 (六六) )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 (七七) )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 (八八) )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275275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口国( (地区地区) )政府批准在本国政府批准在本国 ( (地区地区) )生产、经营、使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批准的转基因食品, 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276276第四章第四章标标识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食品产品中( (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 )含有基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因修饰有机体或/ /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转基因XXXX食品食品”或或“以转基因以转基因XXXX食品为原料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本品转转XXXX食物基因,对食物基因,对XXXX食物过敏者注意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27727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278278第五章第五章 监监 督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 (二二) )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的; ( (三三) )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279279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 收回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280280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22002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81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年12月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检检疫疫第三章第三章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监测第四章第四章卫生监管卫生监管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282282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布的其他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283283第四条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六条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284284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机关与邻国边防机关之间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在边境地区的往来,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在边境指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定地区的临时往来,双方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入境、出境检疫,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依照双方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定收取费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八条本法自第二十八条本法自1987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57年年12月月23日公布的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同时废止。2852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了国境卫生检规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疫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实施传染病检疫、监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测和卫生监督。2005年,第年,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讨届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论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作为,作为WHO成员国,我国正在积极开展修订成员国,我国正在积极开展修订卫检法卫检法的相关工作。的相关工作。28628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年2月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议通过根据2002年年4月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验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修正,2002年年10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287287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288288第四条、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施。第五条、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六条、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60289289第七条、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第八条、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九条、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90290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三十九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法自第四十一条、本法自2002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91291从我国加入世贸通过的法律文件来看,涉及质检工作的从我国加入世贸通过的法律文件来看,涉及质检工作的条款有条款有39项,约占全部条款的项,约占全部条款的10。这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这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有有16项,包括直接涉及项,包括直接涉及商检法商检法,对此我国政府均作出了,对此我国政府均作出了修改的承诺。通过修改修改的承诺。通过修改商检法商检法,可以使我国的商检工作,可以使我国的商检工作更好地适应入世的形势和要求,符合世贸的相关规则,也是更好地适应入世的形势和要求,符合世贸的相关规则,也是我国履行对外有关承诺的具体体现。我国履行对外有关承诺的具体体现。292292根据根据TBT协定第协定第2条的规定,将实施法检的目的由条的规定,将实施法检的目的由“根据对外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贸易发展需要”修改为修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关于法检目录的名称。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二是关于法检目录的名称。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商检机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三是关于法定检验的内容。由原来的检验。三是关于法定检验的内容。由原来的检验商品规格、数量、重量等,修改为商品规格、数量、重量等,修改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四是检验的依据。根据四是检验的依据。根据TBT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进行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外承诺进行了修订,修改为了修订,修改为“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并删除了按照外贸合同约定标准检验的,并删除了按照外贸合同约定标准检验的条款。五是关于认证问题。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条款。五是关于认证问题。明确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认证同国内产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问题。六是关于品认证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解决了非国民待遇问题。六是关于保密问题。按照保密问题。按照TBT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增加了关于商检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条款。29329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已经2003年年6月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经2005年年8月月31日国日国家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年6月月19日颁布的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29429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295295第四条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必备条件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296296第六条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97297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执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则自2005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年6月月19日发日发布的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298298299299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一)(一)(一)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的概念的概念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及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及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及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及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以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方面: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方面: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方面: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不合格或者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品不合格或者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品不合格或者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品不合格或者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300300(二)制定(二)制定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意义的意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 1、明确产品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产品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产品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产品责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 2、强化产品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产品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产品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强化产品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3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301301(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涵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涵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涵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涵义: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机关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机关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机关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机关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活动,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监督、检查、管理活动,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监督、检查、管理活动,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监督、检查、管理活动,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活动,以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活动,以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活动,以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活动,以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对企业来说,产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对企业来说,产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对企业来说,产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和,对企业来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外部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外部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外部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外部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合。合。合。合。302302(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体:(1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2 2)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3 3)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自律管理303303(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 1、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2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304304(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2 2)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3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305305(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2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2 2)执行产品质量标示制度)执行产品质量标示制度)执行产品质量标示制度)执行产品质量标示制度(3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得伪造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产品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产品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产品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产品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06306(一)(一)商标法商标法的概念的概念商商标标法法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商标法是指在调整确认、保护商标专有权和商是指在调整确认、保护商标专有权和商是指在调整确认、保护商标专有权和商是指在调整确认、保护商标专有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07307(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商商标标法法11、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 2、商标权的客体:在我国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商标权的客体:在我国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商标权的客体:在我国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商标权的客体:在我国是指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1 1)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 2)商标禁用标志)商标禁用标志)商标禁用标志)商标禁用标志(3 3)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禁用权、收益权)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禁用权、收益权)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禁用权、收益权)商标权人的权利:专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禁用权、收益权3083083、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1)使用商标注册的义务)使用商标注册的义务(2)确保商品质量的义务)确保商品质量的义务(3)交纳规费的义务)交纳规费的义务(4)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商商标标法法309309(三)、商标使用管理和已注册商标发生争(三)、商标使用管理和已注册商标发生争议的处理议的处理1、商标使用管理、商标使用管理2、对已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对已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时的处理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商标标法法310310计计量量法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国家机关、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国家机关、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国家机关、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法计量法计量法计量法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有关条款中规定的使用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行计量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必须遵守遵守遵守遵守计量法计量法计量法计量法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31131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国动植物检疫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国动植物检疫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国动植物检疫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发展时期。发展时期。发展时期。312312境内卫生检疫法境内卫生检疫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机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新形势下卫生检疫机构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的职责、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疫情通报、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发生疫情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处理程序。同时,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物品检疫查验、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临时检疫、国际间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境内卫生检疫法境内卫生检疫法境内卫生检疫法境内卫生检疫法的的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制化管理的轨道。制化管理的轨道。制化管理的轨道。313313境内卫生检疫法的特征境内卫生检疫法的特征 1 1、是一部涉外卫生行政法律,对外体现一个国家行政卫生、是一部涉外卫生行政法律,对外体现一个国家行政卫生、是一部涉外卫生行政法律,对外体现一个国家行政卫生、是一部涉外卫生行政法律,对外体现一个国家行政卫生主权主权主权主权2 2、采取、采取、采取、采取“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预防为主” ”方针,防止传染病在国境口岸上传入方针,防止传染病在国境口岸上传入方针,防止传染病在国境口岸上传入方针,防止传染病在国境口岸上传入和传出和传出和传出和传出3 3、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4 4、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传染人员、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传染人员、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传染人员、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5 5、从公共卫生法基本要求对口岸进行卫生行政管理、从公共卫生法基本要求对口岸进行卫生行政管理、从公共卫生法基本要求对口岸进行卫生行政管理、从公共卫生法基本要求对口岸进行卫生行政管理314314教你写字教你写字 下面是赠送的下面是赠送的PPT模板不需要朋友可以下模板不需要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感恩感恩 父母父母天天冷冷时,是是他他们给你你送送来来温温暖暖有有时,他,他们会会对我我们发火火感恩父母感恩父母感感谢你你们把我把我带到了到了这个世界个世界感感谢你你们给了我自由的空气了我自由的空气感感谢你你们 谆谆的教的教导 殷殷的嘱托殷殷的嘱托 我我长大了大了 而你而你们却老了却老了 谁言寸草心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得三春晖 我会向你我会向你们献上一片献上一片诚挚的孝心的孝心 祝你祝你们永永远健康健康 对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理解对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理解 系系统统集集成成(SI,SystemIntegration):就就是是通通过过结结构构化化的的综综合合布布线线系系统统和和计计算算机机网网络络技技术术,将将各各个个分分离离的的设设备备(如如个个人人电电脑脑)、功功能能和和信信息息等等集集成成到到相相互互关关联联的的、统统一一和和协协调调的的系系统统之之中中,使使资资源源达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统集成系统集成项目项目实施实施售后售后运维运维负责集成项目软、硬件产品与网络设备的安负责集成项目软、硬件产品与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使用培训、售前技术支持。装、调试及使用培训、售前技术支持。负责项目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跟踪和解决,售负责项目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跟踪和解决,售后设备维护工作。后设备维护工作。岗位职责岗位职责三、工作总结项目运维项目运维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银青高速银青高速l无线网桥无线网桥l视频监控视频监控东毛隧道东毛隧道l语音电话语音电话l人员定位基站人员定位基站l隧道监控隧道监控l停车场停车场项目全面实施项目全面实施(IP设置)设置)银青路基五标银青路基五标贵州独平高速贵州独平高速项目全面实施项目全面实施(监控室机柜布线)(监控室机柜布线)四、心得体会在这段时间的学习过程中,我对部门很多产品从零学起,刚到公司的时候感觉压力很大,经过这些时间的认真学习和实际操作,调整心态,现已完全能融入公司的各项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这些时间,感觉不仅仅是工作技能的提深,更宝贵的是对我人生观念和工作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还让我对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有了深刻的体会。由于到达公司时间较短,不可能一下子将公司所有产品亲自操作一遍,但通过公司相关文档的学习收获颇多。希望以后有机会多多参加这些的项目。“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通过工作中的点点滴滴,脚踏实地做事,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集成工程师。五、职业发展规划第第二二阶段段低姿低姿态起步、踏起步、踏实做事做事虚心虚心请教,加教,加强相关相关产品学品学习成成为一名一名优秀的集成秀的集成项目目管理工程管理工程师相关相关证件的考取件的考取项目管理流程的学目管理流程的学习第第一一阶段段第第三三阶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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