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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护理部分主讲人主讲人: :2019.06.202019.06.20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理相关法律法规1.护士条例2.侵权责任法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5.病历书写规范2019.03.16.医院感染管理办法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8 .一次性无菌医疗物品管理办法9.内窥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10.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9.8.1实施11.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12.卫生部特殊护理单元管理规范:手术室、ICU、急诊科、血透室、新生儿室、消毒供应中心等 一.2019.5.12起实施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康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护士的概念护士的概念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条例一般情况介绍(35条) 章章章章条数条数条数条数 内容内容内容内容( (条目数量条目数量条目数量条目数量) )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6 6目的目的目的目的(1),(1),定义定义定义定义(1),(1),原则原则原则原则(1),(1),政策政策政策政策(1),(1),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主管机关(1),(1),表彰表彰表彰表彰(1)(1)执业注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执业注册 5 5注册程序注册程序注册程序注册程序(4),(4),护士管理护士管理护士管理护士管理(1)(1)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权利义务 8 8权利权利权利权利(4),(4),义务义务义务义务(4)(4)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职机构的职机构的职机构的职责责责责 7 7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职责(7)(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 7卫生行政机关责任卫生行政机关责任卫生行政机关责任卫生行政机关责任(1),(1),医疗机构责医疗机构责医疗机构责医疗机构责任任任任(3),(3),护士职责护士职责护士职责护士职责(2),(2),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社会责任(1)(1)附则附则附则附则 2 2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1/2),(1/2),医院责任医院责任医院责任医院责任(1/2),(1/2),生效生效生效生效(1)(1)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护士执业的条件和注册的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第三章第三章.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权利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条例主要内容解读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义务义务依法执业义务依法执业义务紧急处置义务紧急处置义务问题医嘱报告义务问题医嘱报告义务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条例主要内容解读1.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护士的工资、福利待遇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问题。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问题。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做好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职业卫生防护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职称晋升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权利4.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权利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条例主要内容解读5.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护理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相信的权利和其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相信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依法执业义务依法执业义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技术规范的规定。2019年卫生部年卫生部 护士对住院患者履行的护理职责:护士对住院患者履行的护理职责:(1)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2)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和护理措施,并观察、正确实施治疗、用药和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了解患者的反应。(3)对不能自理的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和帮助。对不能自理的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和帮助。(4)为患者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为患者提供康复和健康指导。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紧急处置义务紧急处置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条例主要内容解读3.问题医嘱报告义务问题医嘱报告义务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报告。条例主要内容解读4.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私。条例主要内容解读5.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二、侵权责任法(2019.07实施) 第第54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赔偿责任。错的,由医疗机构赔偿责任。 第第55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58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 1)违反医疗)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卫生管理法、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的;(的;(2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3 3)伪造、篡)伪造、篡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改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第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构追偿。 第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六章发血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第七章 输血输血 2019.10.01起实施(卫生部制定)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六章发血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科)。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请在此键入您自己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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