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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特 康二OO七年一月十四日1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一、概述一、概述l(一)青少年被害问题l犯罪学研究中的青少年是指14岁至25岁,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岁的人。l有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万元以上。国家儿童少年“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1999年,我国中小学生因食物、溺水、交通事故、自杀、校园暴力而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在消失。 2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 (二二) )青少年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 (三三) )学校与青少年犯罪学校与青少年犯罪、被害问题的关系被害问题的关系 l爱因斯坦曾经指出:“由于经济生活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和教育的家庭已经削弱了。因此,比起以前来,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健康,要在更高程度上依靠学校。” l犯罪学者娜妮.西格尔在青少年犯罪中说:“由于学校之宗旨在于陶冶人的情操,又由于青少年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看来是符合逻辑的。”l佛哈森.特斯顿在对青少年及少年行为其他方面的纵向研究(A gitudinal Study of Delinquency and Other Aspects of Childrens Behavior)一文中指出:“大量的研究已确认了学校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看,学校是比家庭和伙伴更能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4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图示(corner boycollege boydelinquent boy)l1、学校是青少年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 ,同时,也是防止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有力防线 l2、学校管理失当诱发校园暴力的“导火索”。一些教师对差生歧视、打击,轻则斥责讥讽,重则体罚,这些学生本身的心理素质本来就差,加上过激的教育方法使他们心理难以承受,造成严重的后果。学校或者只重视学生的学习和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理想教育,从而放纵了学生,使他们道德法制观念淡薄,养成了各种恶习。 5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二二、青少年犯罪与被害的常见行为及法律依据、青少年犯罪与被害的常见行为及法律依据、青少年犯罪与被害的常见行为及法律依据、青少年犯罪与被害的常见行为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责任年龄1、治安处罚的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6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2 、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但满14周岁触犯8类犯罪的追究。l刑法l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7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 (二二) )伤害行为与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与故意伤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8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刑法刑法l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照规定。l 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依照规定。l界定标准:轻伤。界定标准:轻伤。 9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 (二)非法搜身(二)非法搜身l1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与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与非法搜查罪:l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l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l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l2 2、界定标准:、界定标准:l手段恶劣;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失的;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非法搜查的。10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三)(三)非法拘禁非法拘禁l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l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l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11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四)抢夺(四)抢夺/ /抢劫抢劫l1 1、抢夺行为与抢夺罪、抢夺行为与抢夺罪l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l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2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 界定标准:乘人不背,公然夺取。5002000元,我市600元。l 3 3、抢劫罪:、抢劫罪:l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1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五)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五)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l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l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l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界定标准:“数额较大”:1000元3000元。我市600元.14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 (六六)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行为与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行为与罪l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5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和被害学校责无旁贷三、预防青少年犯罪和被害学校责无旁贷 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6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l(一)学校对学生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的义务 ;l(二)学校对学生负有开展法制教育的责任 ;l(三)学校有责任聘任法制教师和校外辅导员;l(四)学校对学生负有矫治不良行为的责任;l(五)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联系;l(六)学校对品行不良的教师应予以解聘 ;l(七)对教师暴力事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18治安管理处罚法讲义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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