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3页
第2页 / 共123页
第3页 / 共123页
第4页 / 共123页
第5页 / 共123页
第6页 / 共123页
第7页 / 共123页
第8页 / 共123页
第9页 / 共123页
第10页 / 共123页
亲,该文档总共1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三章 民 法l熟练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包括物权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效力、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债权,包括债的概念、发生原因、移转、消灭;合同,包括合同的订立、成立、效力以及一般生效要件。l掌握:民法的概念和渊源尤其是制定法渊源;民事主体;代理的基本分类、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的履行、保全、担保、移转和消灭;人身权;知识产权。l了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结婚和离婚制度;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处理;诉讼时效。第一节 民 法 概 述l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l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具有主体平等和意志自由的特点。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同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一样,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人身关系,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l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l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3)民事主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l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l (三)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交往中要以诚相待,不得欺诈。 所谓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讲究信誉,信守诺言,自觉履行义务,不得失信于人。l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外表上虽属于行使权利,但实际上是背离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的违法行为。l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l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存在的形式,即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l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行政规章l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视为民法的渊源之一。l (三)国家政策l (四)习惯l (五)判例l (六)法理l 四、民事法律关系l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l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权利和人格要素、身份。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也不同。l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二节 民 事 主 体l 一、自然人l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自然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且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不同于公民,自然人的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l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属性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2)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的一致性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当然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须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原因,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l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l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义务履行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推定。 (1)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被继承。 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既是宣告失踪的必备件,又是宣告死亡的必备条件。但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l (五)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1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2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管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l 二、法人l (一)法人的概念及分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l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 三、非法人团体 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非法人团体具有以下特征: (1)非法人团体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人团体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三大类非法人团体: (1)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乡村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外资企业(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非法人经营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筹建中的公司、企业集团等。 (3)非法人公益团体,主要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业主委员会等。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l 一、民事法律行为l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上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与非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事实行为相区别。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民事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l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l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l (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或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l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2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 3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l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而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l 二、代理l (一)代理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广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者以自己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狭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事实行为。l (二)代理的基本分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l (三)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发生的基础,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代理制度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具体内容包括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代理; (2)禁止违法代理原则,所谓违法代理是指代理违法事项或者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 (3)禁止越权代理原则,是指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不得擅自转委托原则。l (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四节 民 事 权 利l 一、物权l (一)物权概述 1物权与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人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特征如下: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即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实现自己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对世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新的物权。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不失其同一性,在内容和客体方面的部分变化。物权法意义上的变更主要是指后者。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的更替,即物权由原权利人移转于他人,前者丧失该物权而后者取得该物权。 物权的消灭,是指某一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说,即为物权的丧失。l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 (3)永久性 (4)整体性 (5)弹力性 2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在实现其权利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能实施的行为。 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1)积极权能 (2)消极权能 3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享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l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国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自己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l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有以下几种: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之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l 二、债权l (一)债的概念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l (二)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其他原因l (三)债的履行 专属于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l (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1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人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干预债务人积极地或消极地处置其财产的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的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1)保证 (2)定金l (五)债的移转和消灭 1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转移到新主体的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的原因有两种: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在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等。 (2)由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债权或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等。 2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解除而消灭 (3)债因抵消而消灭 (4)债因提存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混同而消灭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l 三、人身权l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不能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根据人身权的性质和产生的前提条件的不同,人身权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l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自出生时、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权包括: (1)生命权 (2)身体权 (3)健康权 (4)姓名权和名称权 (5)肖像权 (6)名誉权 (7)隐私权l (三)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并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特定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份权主要有: (1)亲权 (2)亲属权 (3)配偶权 (4)荣誉权l 四、知识产权l (一)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和作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者以外的人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据法律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6)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7)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3著作权人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前述第(5)至(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l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合法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1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为生产经营目的专有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专有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2)专利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3)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专利权人有权向取得强制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收取专利使用费。l (三)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 1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均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商标不得适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商标转让权 (3)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使用费的权利第五节 合 同 法l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l 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双方为达成合同而相互交涉的过程,以及由此而达成协议的状态。l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2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数量 质量 取得标的物或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l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主要包括: 订约主体必须是两方以上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 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时,该特定形式就是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l 三、合同的效力l (一)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当事人之间存在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才生效的特别约定时,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l (二)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效力所普遍具备的条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l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1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因合同导致的责任的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l (四)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合同。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撤销权人。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 欺诈和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的民事合同)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l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有权追认其效力的人追认,才能补足欠缺的有效要件,使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l 四、合同的履行l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行为。l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并且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3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有时又被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后履行方为保护自己的期待利益或者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l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l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而仅变动合同内容的情况。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以下要件: 原合同关系的存在 合同变更应当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完毕前 合同变更应当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合同变更应当是保留合同主要内容下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形式l (二)合同的转让 前已述及,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从转让的内容看,它包括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三种情形。 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从而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于受让人的法律行为。l 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l (一)因债务履行而终止l (二)因解除合同而终止 1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l (三)因债务相互抵消而终止 1法定抵消 法定抵消应符合下列条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债务的性质决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抵消 2协议抵消 l (四)因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序,将标的物提交特定部门,从而产生与向债权人交付相同的效果。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l (五)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终止l (六)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l 七、违约责任l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2.抗辩免责事由不成立 法定的抗辩免责事由主要有三种: 第一,不可抗力 第二,依法行使抗辩权 第三,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向对方提出协商,或已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没有履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l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第六节 婚姻继承法l 一、婚姻法概述l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父母子女及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法的特点 (1)广泛性 (2)伦理性 (3)强制性l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2)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l 二、结婚和离婚制度l (一)结婚制度 1结婚的概念 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2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 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3结婚的程序 我国规定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即实行登记制。 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 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胁迫而为的结合。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l (二)离婚制度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1离婚的程序 (1)登记离婚 (2)诉讼离婚 2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夫妻身份关系消灭;再婚的自由;夫妻扶养义务的终止;配偶继承权丧失;姻亲关系消灭。 (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的清算;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3)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的后果主要表现在: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l 三、继承法概述l (一)继承和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承受,其内容不仅包括财产的继承,还包括身份的继承。狭义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l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l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l (四)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l (五)遗产的处理 1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分割,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物尽其用原则。 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为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贯彻养老育幼原则,对于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对于这类遗产,首先应用于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对死者生前有过一定扶助者给予补助,剩余部分,若死者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归其所在组织所有;否则,归国家所有。l 四、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l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与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立遗嘱(包括遗赠)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或不能执行以及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的;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此外,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丧偶后是否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权。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人生前存在有效的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不管是一人还是几人,原则上都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本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不同l (二)遗嘱继承 1遗嘱和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特点是: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替代,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2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 (4)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3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4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第七节 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l 一、民事责任l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为发生的前提。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3)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允许当事人协商,但是,当事人协商的内容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l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1责任的性质不同 2责任的强制性程度不同 3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l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以民事责任发生的依据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以责任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以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l (四)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行为可表现为多种形态,主要有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迟延履行三种。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l (五)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对受损害人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发生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l 二、诉讼时效l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时效制度。l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1.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或长于或短于一般诉讼时效。 2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是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l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由法院决定对诉讼时效期间予以延展的制度。本 章 结 束 谢谢!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