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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思考的思考-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个人、国家、国际法1 1、国际法研究中的人本主、国际法研究中的人本主义问题。义问题。2 2、历来国际法研究所存在、历来国际法研究所存在的弊病。的弊病。3 3、国际法研究的新思路。、国际法研究的新思路。4 4、关于个人。、关于个人。、关于个人。、关于个人。5 5、关于国家。、关于国家。、关于国家。、关于国家。6 6、关于社群。、关于社群。7 7、关于国际法。、关于国际法。8 8、国际法国际法的体例。的体例。一、国际法研究中的人本主义问题1、关于人本主义的非严谨性界定。2、国际法中强调对人研究的重要性。3、国际法研究思路的现状。4、国际法研究的新的可能路径。二、关于国际法语境中的个人1、关于个人的重要问题?1)人的重要问题?安全、温饱、自由、自我实现、幸福等-2)如何解决人的重要问题?途径?国际法是否是途径之一?还是虚假途径?-国际法的作用?三、国际法语境下的国家1、国家的职能?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缘由?2、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英)鲍桑葵 著第第 一章一章 导论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一)(一)万民法万民法万民法万民法(jus (jus gentiumgentium) ) 国际法之父国际法之父-荷兰学者荷兰学者格劳秀斯格劳秀斯(Hugo Hugo GrotiusGrotius)著作)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战争与和平法 等。等。(http:/baike.baidu.com/view/408959.htm)(二)(二)万国法万国法万国法万国法(law of nations)(law of nations)(三)国际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1、1780年,英国法哲学家边沁边沁(Bentham)在道德及立法原理导论首先使用 http:/wenku.baidu.com/view/fd9084c4bb4cf7ec4afed0a6.html 2、 丁韪良丁韪良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简单说,就是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就是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体 邮箱:shangzhengguogongyahoo.cn 密码:shangzheng123(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1 主体不同主体不同。 2 调整对象不同。调整对象不同。 3 制定方式不同。制定方式不同。 4 强制手段不同强制手段不同。 三、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三、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 1.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二是调整对象不同。三适用的法律不同。四是争端解决方式不同。 2.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 。四、国际法的类别四、国际法的类别 (一)普遍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区域国际法二)区域国际法:世界上某个区域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法没有形成特殊的体系,只有个别特殊的主张,如外交庇护权。(三)特殊国际法: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一)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 主要观点:国际法是从自然法派生而主要观点:国际法是从自然法派生而来的,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来的,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是自然法适用于国际关系的结果,自然法是国适用于国际关系的结果,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际法的基础。 自然法典,(法国)摩莱里http:/baike.baidu.com/view/1406451.htm(二)实在法学派(二)实在法学派 主要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主要观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象的“人类理性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同意,而是现实国家同意或共同意志。这一学说认为,任何规则或共同意志。这一学说认为,任何规则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在该规则已明确为各国所同意的情况下在该规则已明确为各国所同意的情况下才成为国际法,只有同意才是国际法效才成为国际法,只有同意才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力的依据。 ( (三三) )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学派 二、新现实法学派和我们的看法二、新现实法学派和我们的看法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或称国家的意志。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在于国家的意志。当然,这种意志不是个别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的意志之间的协议,或称各国的协调意志。 第二节第二节国国 际际 法法 的的 渊渊 源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周鲠生就指出:周鲠生就指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所含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二、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国际际法法院院规规约约第第38条条第第1款款规规定定:一一、法法院院对对于于陈陈诉诉各各项项争争端端,应应依依国国际际法法裁裁判判,裁裁判判时时应应适适用用:1.不不论论普普通通或或特特别别国国际际条条约约,确确立立诉诉讼讼当当事事国国明明白白承承认认的的规规范范的的;2. 国国际际习习惯惯,作作为为习习惯惯而而被被接接受受为为法法律律的的;3.为为文文明明各各国国所所承承认认的的一一般般法法律律原原则则;4. 在在第第59条条规规定定之之下下,司司法法判判例例及及各各国国权权威威最最高高的的国国际际公公法法家家学学说说,作作为为确确立立法法律律原原则则的的补补助助资资料料。二二、前前项项规规定定不不妨妨碍碍法法院院经经当当事事国国同同意意根根据据“公允及善良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利。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利。 一般认为,条文所列举的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条文所列举的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四种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国际条约,一是国际条约, 二是国际习惯,二是国际习惯, 三是一般法律原则,三是一般法律原则, 四是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四是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包括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的学说. 而而“法院经当事国同意的法院经当事国同意的公允及善良公允及善良原则原则”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表述。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表述。三、国际法渊源的内容三、国际法渊源的内容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第一,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数目是巨大的,特别是最近几十年,几乎人类的每一项活动都可以成为缔约的对象。第二,与国际习惯相比,条约具有明确性,所包含的规则为国家所明示同意,对国家有直接的约束性;第三,国家通过条约同意的规则较易制定和修改。 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概念:国际习惯是指各国经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构成条件(1) 物质要件:“通例”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也有不足的地方。因为:第一、条约不具有普遍性,一般只对接受它的国家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约的效力来源于国际习惯,是“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上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第三,条约是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 三种观点:(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2)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3)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司法判例。(2)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1789年到1820年,美国案件引用公法学家的情况 :辩论文引辩论文引证证 法院引证法院引证 法院引语法院引语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 161611112 2普芬道夫普芬道夫 9 94 48 8宾刻舒克宾刻舒克 252516162 2法泰尔法泰尔 525238382222(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 只有普遍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才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联合国的决议。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编纂的方式和种类国际法编纂的方式和种类一、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一、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二、外交会议的编纂二、外交会议的编纂三、国际组织的编纂三、国际组织的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1)就国际法)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中尚未充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中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条约草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条约草案,以促使国际法的初步发展。(案,以促使国际法的初步发展。(2)编纂)编纂现有的国际法,以促使国际法更加条文化现有的国际法,以促使国际法更加条文化和系统化,其内容除国际公法外,也可涉和系统化,其内容除国际公法外,也可涉及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由委员会向联大提出选题或由联大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然后提交联大给各国签字和批准。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际法专家于1982年开始参加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先后有倪征嚷、黄嘉华、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女)等数位知名国际法专家当选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籍委员中国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女士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50多年来首位女委员。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又叫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又叫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的三条件:(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资格。 (2)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基本主体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际关系。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2、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派生主体派生主体(1)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能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具有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其国际人格也在国际实践中得到肯定。 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主要是指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进行解放战争的民族。这些民族,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相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权利:A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B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C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4、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关于个人是否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题 一般不是,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人权法领域、责任法领域、争端解决法领域。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两个派别:一元论、二元论两个派别:一元论、二元论三种观点:国内法优先说三种观点: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 ,平行平行/对立说对立说(一)国内法优先说(一)国内法优先说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这一学说在德国法学界曾盛行一时,主要以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温泽尔等为代表。 这一派理论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不过是一种适用于对外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它的效力的。 (二)国际法优先说(二)国际法优先说这种理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得到广泛流传。主要代表任务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逊,此外,奥地利的菲德罗斯、法国的波利蒂斯、美国的杰塞普、英国的布郎利和劳特派特。主要观点: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也就是优于国内法的。国内法隶属于国际法,并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至于国际法的效力,则最终依靠一个所谓的最高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或者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尊重。 (三三)二元论二元论/对立说对立说/平行说平行说 二元论的提倡者有德国的特里佩尔(TriepetH)、安吉洛蒂(Anzilotti,Aiomisio)、奥本海(OppenheimL) 。主要观点: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行为。但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而国际法是国家的主权意志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一)两者的密切联系(一)两者的密切联系1 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主要表现在: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主要表现在:都在一定的社会发生法律规范的作用。一都在一定的社会发生法律规范的作用。一个在国际社会,一个在国内社会。个在国际社会,一个在国内社会。都有一整套行为规则和制度来调整其与适都有一整套行为规则和制度来调整其与适用对象间的关系。用对象间的关系。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都具有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都具有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2 两者之间是互相配合、补充和渗透的两者之间是互相配合、补充和渗透的 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要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要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要考虑到国内法求,而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要考虑到国内法的要求。的要求。国际法、国内法都为一国的政策服务。国际法、国内法都为一国的政策服务。 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就往往要求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 。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而不规则和制度,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国际义务履行国际义务。 反之亦然。(二)两者密切联系的原因二)两者密切联系的原因1.两者的制订者都是国家两者的制订者都是国家。 2.国家的对内政策同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国家的对内政策同国家的对外政策是相互配合、牵制而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牵制而相辅相成 。3.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与国内法国际法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与国内法调整的国内社会关系存在密切联系。调整的国内社会关系存在密切联系。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践(一)概论(一)概论(二)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方式(二)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方式 1.国际习惯国际习惯 对于国际习惯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国际习惯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往往规定国际习惯法如不与国内法相往往规定国际习惯法如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院适用,不须经并入或纳入程序。法院适用,不须经并入或纳入程序。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 条约不能直接在本国国内法上取得法律效力,为了使国际法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使国内法院可以适用,国家通过其立法机关,将国际法规则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代表国家是意大利和英国 。 英国判例法要求下列国际条约即使已经被女王批准,仍必须由国会将条约内容制订为法律,英国法院才能适用:(1)必须改变或增加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执行的条约;(2)规定英王尚未赋予权力的事项的国际条约;(3)对英国加以财政义务的国际条约;(4)条约明文规定须经国会同意才能生效的国际条约;(5)割让英国领土的国际条约。 (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 条约一经批准后就可以直接在国内适用,无须经过转化程序,其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不加以改变。 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15条4款规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3)混合式混合式。 是一种同时采取并入和转化两种形式的适用条约的方式。有些国家根据条约的性质或内容的不同,要求有些条约以并入的方式在国内直接适用,有些则需要采取一定的立法措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适用。 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美国的司法实践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self-executing)条约和“非自动执行”(non self-executing)条约两种类型。只有自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直接适用,而非自执行条约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通常是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执行。 自动执行条约自动执行条约: 一般指那些本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可直接由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约,如引渡条约,领事权利条约,最惠国待遇条约,惩治走私的条约等。非自动执行条约非自动执行条约: 指那些只规定一般性义务,尚无法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条约。如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条约,关税条约,需要改变美国国内法的条约,处分美国财产的条约等。 实践中实践中,有关国家对二者的区分和认定有关国家对二者的区分和认定是有很大任意性的。是有很大任意性的。 如如1992年美国在批准年美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治权利国际公约时专门作出一项声时专门作出一项声明,宣布该公约第明,宣布该公约第127条的规定为非条的规定为非自执行条款。另外,根据美国的立法自执行条款。另外,根据美国的立法体制,凡涉及预算拨款体制,凡涉及预算拨款,关税贸易等法关税贸易等法律都是要经过众议院的,因此,有关律都是要经过众议院的,因此,有关此类问题的条约也都属于非自执行条此类问题的条约也都属于非自执行条约,需要国会两院通过立法后才能执约,需要国会两院通过立法后才能执行。行。 1952年,富士君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三)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地位(三)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地位A A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甚至宪法。如荷兰。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甚至宪法。如荷兰。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甚至宪法。如荷兰。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甚至宪法。如荷兰。B B国际条约低于联邦宪法和法律但优于联邦成员的国际条约低于联邦宪法和法律但优于联邦成员的国际条约低于联邦宪法和法律但优于联邦成员的国际条约低于联邦宪法和法律但优于联邦成员的立法。立法。立法。立法。 如阿根廷、委内瑞拉、墨西哥如阿根廷、委内瑞拉、墨西哥如阿根廷、委内瑞拉、墨西哥如阿根廷、委内瑞拉、墨西哥C C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优于一般国内法。如法国。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优于一般国内法。如法国。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优于一般国内法。如法国。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优于一般国内法。如法国。D D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与一般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与一般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与一般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国际条约低于宪法但与一般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如美国、奥地利。如美国、奥地利。如美国、奥地利。如美国、奥地利。E E笼统承诺适用条约,但与国内法关系没作明确规笼统承诺适用条约,但与国内法关系没作明确规笼统承诺适用条约,但与国内法关系没作明确规笼统承诺适用条约,但与国内法关系没作明确规定。如日本宪法。定。如日本宪法。定。如日本宪法。定。如日本宪法。F F宪法没作规定,但在一般法律中规定条约优先,宪法没作规定,但在一般法律中规定条约优先,宪法没作规定,但在一般法律中规定条约优先,宪法没作规定,但在一般法律中规定条约优先,如我国的实践。如我国的实践。如我国的实践。如我国的实践。(四)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原则1.预防为主原则预防为主原则2.解释一致原则解释一致原则3.适用国内法中的效力等级原则适用国内法中的效力等级原则(五)中国的做法(五)中国的做法 1、国际习惯 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 广义的国际惯例:A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A1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习惯A2无强行法性质的国际习惯B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其实,我国法律没作规定2、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条约在我国的适用(1 1)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即将国际条约并入即将国际条约并入即将国际条约并入即将国际条约并入国内法国内法国内法国内法。 A A有冲突直接适用有冲突直接适用比如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142142条第条第2 2款规款规定: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第268268条第条第1 1款款规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B规定直接适用1985 年年继承法继承法第第36 条第条第3 款规定款规定:对于对于涉外继承,涉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约、 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因而,因而,依据该条款,涉外继承只要有依据该条款,涉外继承只要有条约、协定条约、协定,就要适用。,就要适用。1986年的年的渔业法渔业法8条、条、1985年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6条条2款、款、2000年年专利法专利法18条、条、2001年年著著作权法作权法2条、条、2001年年商标法商标法9条。条。1996年刑诉法年刑诉法17条、条、1997年刑法的年刑法的9条。条。(2)既允许直接适用有关国际条约)既允许直接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同时又同时又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以明确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以明确规定。规定。 中国于1975年和1979年分别加入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后来又分别于1986年和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有很多国内法没有就条约的直)有很多国内法没有就条约的直接适用作出规定。接适用作出规定。 如如合同法合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躁声污染防治法躁声污染防治法等。等。 3、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A A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协定;协定;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与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效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与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效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与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效低于宪法和基本法律,与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效力一样力一样力一样力一样 B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的地位等同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低于全国人大制订的一般法律及批准的条约和协定C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国务院核准即可生效的协定的地位 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等同 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国际法的形成、发展和现状 一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1.古代国际法 特点:一是内容不系统。 二是宗教性。 三是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2中世纪国际法中世纪国际法 “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 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阻碍着国际关系的正常发展。 (二)近代国际法(二)近代国际法(1643第一次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国际法形成独立世界大战以前):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的法律体系时期 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独立主权国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家的兴起2.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与与威斯特伐利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约 国际法的发展的: 一是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一是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际法原则,例如: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等。二是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国际二是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国际法得到了系统的发展。法得到了系统的发展。确立了常设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海洋自由的原则得到了确认,战争法获得了很大是国际法发展。建立和形成了许多国际组织等等。三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三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从欧洲扩大到整个美洲以至亚非一些国家。 (三)现代国际法(三)现代国际法(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二战以后现在):国际法新二战以后现在):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的发展时期 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 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一)决定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基本因素 1独立国家的兴起独立国家的兴起。 2国际组织的增加国际组织的增加。 3国际经际关系的变化国际经际关系的变化。 4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5.人类对共同利益的关注人类对共同利益的关注。 (二)现代国际法新发展的表现(二)现代国际法新发展的表现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际法的基本原则。 2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4国际法内容的更新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5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6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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