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0页
第2页 / 共70页
第3页 / 共70页
第4页 / 共70页
第5页 / 共70页
第6页 / 共70页
第7页 / 共70页
第8页 / 共70页
第9页 / 共70页
第10页 / 共70页
亲,该文档总共7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内内 容容 提提 要要n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 n第二部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n第三部分 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一)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及备考学习内容n2、考试参考用书为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整体结构比较合理,方便复习应考。n该书也有美中不足,容易误导读者:n一是第一章前三节使用的N多处观点,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前的,与立法法不一致;n二是第一章第二节认为行政应急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抵触,但事实上我国的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至少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8部有关行政应急的法律;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三是表2-2中有9部规章于11年1月已进行了修改或废止,表2-3中的23部行政法规中,有4部是已废止的;n四是第八章第三节行政权力的内容,部分是外国的制度,没有说明;n五是第六章第一节的23部法律,有12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其中摘录后有影响的是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影响较大的是国家赔偿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附录为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在大纲规定76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保留了73个;以新代旧1个;增加8个。该书还对26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节录。 n该书瑕疵:24部相关法律中,有14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部分节录内容不涉及修改),其中国家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修正,由35条增至42条,基本概念和内容有较大变化;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由48条增至93条;消防法2008年10月8日修订,由54条增至7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由35条增至53条;水法分别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修正,由53条增至82条。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另外,还有9部规章也于1011年1月进行了修改,本书还是老版本,1部规章已废止。n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虽然有些内容与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重合,但两书都十分重要,复习时不能忽略。n4、城乡规划法必须精读。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二)出题依据和答案n1、考题出题的根本依据是大纲,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答案绝大多数在教材,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并依据普遍认同的规划原理。n考试大纲有要求,但参考用书没有体现的法学知识,实践证明不考。n2、往年考试题型:客观题,全部选择,单选70-80,多选20-30。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三)方法和注意事项n1、认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特别是有一定规划工作经验的要注意细节。n2、注意归纳区别点,提高分析能力,注重客观题答题技巧。n3、系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后,再做有关模拟习题。n4、全面掌握考试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切忌守株待兔。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四)特别提示n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于2012年7月2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n与注册城市规划师有关内容:n1、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4人;丙级不少于1人。n2、年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甲级城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P1nP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n我国立法的效力和程序是宪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没有“特定的、更为严格的”和“普通”之分n同一主体的立法,立法程序和效力不同的情况,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时才能出现。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程序必须比制定基本法律严格,效力必须比基本法律高。这种情况在我国仅此一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n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n立法法第8、9、10、65条规定的授权立法,是指授权国务院或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专属全国人大的部分立法事项,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制定法律,被授权的机关立法位阶未变,国务院制定仍是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仍是特区地方性法规。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4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n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nP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n立法法第6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n自治县的上一级可以是地级市,无权批准。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4“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n应为: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n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nP4规章“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n审判实践中,通常是指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的做法。n行政审判参照规章,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明文规定。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4法名:法律:法、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没有限制;法规:不得叫法,可以叫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规章:不得叫法、条例,可以叫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nP4发布:法律:国家主席令;行政法规:国务院令;规章:部令、委员会令、局令;省政府令、自治区政府令、市政府令。nP4-P5立法解释”。n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以及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根据自身立法权对自己制定的立法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不仅包括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解释,还应当包括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做出的解释;制定规章的部门或政府对自己制定的规章的解释。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5“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n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地方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n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规章的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n国务院主管部门对行政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无明文规定,只有在行政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近年行政法规立法一般不授与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n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同级政府无解释权。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5我国行政法特殊的法律渊源“包括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n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分布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n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渊源。n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立法的程序不同。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6注意: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n公务员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n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都没有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规定;同时上述法律也没有允许授权、委托个人做为行政主体的规定,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第24条还禁止转委托个人实施行政许可。n行政主体的特征之一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工作人员都是以自己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由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承担责任,所以不是行政主体。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9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n行政应急性原则应当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依法可以采取与常规程序不同的紧急措施。n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只是程序的不同。我国为行政应急制定了一系列立法。行政应急采取的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有: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14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可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特定事。nP17“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n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在法定情形下告知)申请听证权。n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n出示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 。nP17听证是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为决策,而不直接决策。nP19救济是权益受到损害的补救措施。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程序。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0行为人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两方面,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5、26条。nP20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n行政处罚法第5条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n处罚是对单纯教育无效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n处罚的目的,首先是惩戒违法行为,二是教育,通过处罚,使违法行为人遭受损失,从中受到教育;同时更多的人看到违法行为人因受处罚遭受损失,也受到教育。nP22国务院“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n立法法没有此规定。根据立法法第71、73、74、75、76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无需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发布规章。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2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n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75、76条规定,规章由部务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2“行政立法主体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n遗漏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n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3“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n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均无此规定。nP23“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n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是立法,立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依据立法法等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另有规定。nP26行政许可的分类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每一点对照一项;登记包括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团登记、执业登记等,不包括婚姻登记、权属登记等。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7“行政许可审查方式主要有:”(略)n注意: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重要环节之一,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听证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nP27“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视为行政许可。”n这种情况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成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n行政许可法等多数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没有此规定。n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作为。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7注意:行政许可期限10日、20日、45日为工作日。n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应当表述为: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nP28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不包括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定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及部门规定乡镇政府规定。nP28注意:行政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适当性;行政诉讼一般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行政处罚进行适当性审查。nP28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规章”。n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规章审查按其他程序,不在复议程序。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33“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是”n根据行政处罚法应包括执行或者强制执行,审查决定阶段内应包括告知、听证;另外还应当包括立案、结案、归档。n因此程序为:立案(规划部门还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调查取证、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结案、归档。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P34n法制建设:n看待当年的法制建设,要用历史的眼光,不能用立法法的标准。n注意:第一次(个、部),重要的评价,思想递进、发展过程,重要事件的意义等。nP43表2-2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规划法规体系框架中,2011年1月9日建设部令第9号,对8部规章进行修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并将1部规章废止(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44表2-3我国现行城乡规划相关法规n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99年由国务院废止,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取代。n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00年由国务院废止。n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08.1由国务院废止。n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1.1.19由国务院废止, 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三章城乡规划法P51n掌握城乡规划法的框架和章节顺序。n精读,正确理解法的内容。n正确理解法体现的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立法目的;重视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处公众参与;7处赔偿补偿。n注意规划组织编制、审批主体和编制程序,不要记混。nP61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中遗漏了规划条件制度。n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于土地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是城乡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随着出让土地范围的扩大,规划条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P64n特别注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其他也不能忽视。n第五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P104n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P125n有些介绍的是修正、修订、修改前的旧版本。n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大纲没有要求的,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也没有,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摘录的范围内,请不要忽视。n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P173n方针政策不要忽视,注意文件名称和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P193nP195“政府经济类公共产品经济立法与司法”n司法不属于政府公共产品。nP197-198“行政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略)n委托立法制度是外国实行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立法法没有规定委托立法制度。n我国政府不能掌管军队。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n我国司法行政不包括决定赦免和仲裁。宪法第67条第17项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n政府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监狱管理等。n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准司法。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九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P202nP209“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n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十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P210nP21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地域范围n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地域范围应当包括两方面:n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17、18条规定,规划部门实施规划管理为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第4、30、32、41条还规定,要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乡村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故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实施规划控制,保障该土地按照规划使用性质使用;对于在建设用地以外申请建设的,不予许可;对于在建设用地以外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n二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权限范围为建设用地范围。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2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n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划拨方式供地的,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条件,再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出让方式供地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27图10-2出让地块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程序地块出让前用地审核(现场踏勘、征询意见)n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规定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核发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方式供地的,领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领取程序应当相对简单,不应与划拨土地相同。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领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含义,应当理解为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已原封不动地纳入出让合同的,只要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规划部门无需审查即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n且出让方式供地的,提出规划条件前,规划部门应当踏勘现场、征询意见,以保障准确提出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38、39条规定,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部门不规划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出让前,包括条件在内的出让方案,需经政府批准。这是个双刃剑,既制约土地部门,也制约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才踏勘现场、征询意见,审核(改变)规划条件,则为时已晚。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规定规划部门根据控规提出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应当包括确定用地范围。实践中由于地块形状不同,规划条件、土地价格都可能不同,如不明确用地范围,规划条件难以准确提出,土地价格难以计算,开发商也难以算账。出让合同签订后,由于出让合同已规定用地范围,规划部门再确定用地范围,将失去城乡规划的龙头意义。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43申请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查是否占用农用地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n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要成批次进行,所以有时转用审批周期较长。n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为20个工作日。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等待办理农用地转用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乡镇政府审查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应退件,并告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规划部门审查中发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决定不予许可,并告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后重新申请。n另外,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不包括等待办理农用地转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十一章文化和自然遗产实施管理P250n最新历史文化名城资料最新历史文化名城资料n我国分3批加增补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20座n第一批24座为1982年2月;第二批38座为1986年12月;第三批37座为1994年1月;山海关为2001年8月;凤凰县为2001年12月;濮阳为2004年10月;安庆为2005年;金华、绩溪、泰安、海口为2007年3月;吐鲁番为2007年4月;特克斯为2007年5月;无锡为2007年9月;南通为2009年1月;北海为2010年9月;宜兴、嘉兴为2011年1月;中山、太原为2011年3月;蓬莱为2011年5月;会理为2011年11月2日;库车为2012年3月15日;伊宁为2012年6月28日 。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最新世界遗产资料最新世界遗产资料n文化遗产文化遗产:(1)明清皇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2004)1987.12、(2)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87.12、(4)长城1987.12、(5)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1987.12、(6)莫高窟1987.12、(11)武当山古建筑1994.12、(12)曲阜孔庙孔林孔府1994.12、(13)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1994.12、(14)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 1994.12、(17)苏州古典园林:拙政园、留园、网师园和环秀山庄(沧浪亭、狮子林、藕园、艺圃、退思园2000.11)1997.12、(18)平遥古城1997.12、(19)丽江古城1997.12、(20)天坛1998.11、(21)颐和园1998.11、(23)大足石刻1999.12、(24)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2000.11、(25)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明十三陵(盛京三陵清福陵清昭陵清永陵2004)2000.11、(26)龙门石窟2000.11、(27)青城山-都江堰2000.11、(28)云冈石窟2001.12、(30)中国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五女山城、国内城、丸都山城、12座王陵、26座贵族墓葬、好太王碑和将军坟1号陪冢2004.7、(31)澳门历史建筑群2005.7、(33)安阳殷墟2006.7、(35)开平碉楼与村落:三门里村落、锦江里村落、自立村村落与方氏灯楼、马降龙村落群2007. 6、(36)福建土楼: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和贵楼、怀远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2008.7、(39)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2010.7、(42)元上都遗址2012.6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自然遗产自然遗产:(8)黄龙1992.12、(9)武陵源1992.12、(10)九寨沟1992.12、(29)三江并流2003.7、(32)四川大熊猫栖息地:邛崃山系,即卧龙四姑娘山夹金山脉,主要栖息地雅安、卧龙2006.7、(34)中国南方喀斯特:云南石林、贵州荔波、重庆武隆2007. 6、(37)三清山2008.7、(40)中国丹霞:福建泰宁、湖南莨山、广东丹霞山、江西龙虎山(包括龟峰)、浙江江郎山、贵州赤水2010.8、(43)中国澄江化石群2012.7、n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3)泰山1987.12、(7)黄山1990.12、(15)峨眉山-乐山大佛1996.12、(22)武夷山1999.12n文化景观文化景观:(16)庐山1996.12、(38)五台山2009.6、(41)杭州西湖2011.6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注意:法律、法规、规章有11个概念,规范中有9个概念,应搞清:概念前面有定语;哪些概念意义相同;哪些概念意义相近;哪个大;哪个小;文物保护界线和紫线如何划定。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P271 “1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n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0个,为:八达岭-十三陵、避暑山庄外八庙、黄山、武夷山、庐山、三清山、泰山、洛阳龙门、武当山、武陵源、峨眉山、黄龙寺-九寨沟、青城山都江堰、西岭雪山(遗产为大熊猫栖息地)、四姑娘山(遗产为大熊猫栖息地)、天台山(遗产为大熊猫栖息地)、荔波樟江(遗产为南方喀斯特)、路南石林(遗产为南方喀斯特)、芙蓉江(遗产为中国南方喀斯特)、三江并流、五台山、嵩山(遗产为登封历史建筑群)、金湖(遗产为中国丹霞福建泰宁)、莨山(遗产为中国丹霞)、丹霞山(遗产为中国丹霞)、龙虎山(遗产为中国丹霞)、龟峰(遗产为中国丹霞)、江郎山(遗产为中国丹霞)、赤水(遗产为中国丹霞)、杭州西湖。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n第十二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P283nP286“规划监督检查程序从检查开始到检查结束不能超过正常时间;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n检查时间不能作为程序;且什么是“正常时间”?n检查结果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检查当事人或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承担,属于检查人员所在单位责任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有过错的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 n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共有81个文件(其中25个为节录)。n比大纲增加了8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规划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监督员工作规程、节约能源法);新代旧1个(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代替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删除了3个(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务员法、信访条例)。 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在不同程度上介绍了上述81个文件中的69个,但考试命题不限于介绍的内容,因此,复习时不要忽略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另外12个文件要认真研读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一)城乡规划法P1n、城乡规划法的基本框架n、城乡规划的体系和基本原则n、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主体和程序n、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原则和程序n、城乡规划管理过程的公众参与 n、禁止的行为n、城乡规划法授权n、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二)配套行政法规n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P15n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P21n必须高度重视n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P28n每年必考,必须重视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三)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n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27个文件,其中8个文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介绍,请大家重视,包括:城市规划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监督员工作规程。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P37n特别注意总则和与总规有关的内容n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44n10年新颁规章,建议注意n3、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P48n4、城市规划评估实施办法(试行)P51n09年颁布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5、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P53n10年新颁规章,特别重要,必须重视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P56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n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P58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n8、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P63 (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n9、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P68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0、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P72(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n1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P74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n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P76n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P78n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P80(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废止)n1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P82(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P85(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n1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P88(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n18、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90(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n19、城市黄线管理办法P92(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n2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P95(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2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P98n08年新颁规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2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P103n10年新颁文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23、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P116n24、城建监察规定P118(2011年1月26日部令第9号修改,城市规划法改为城乡规划法) n25、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定P120n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P124n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监察员工作规程(建稽10138号)P127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n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共21个文件,其中3个文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介绍,请大家重视,包括: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P131n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P162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3、镇规划标准P222n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P240n5、防洪标准P257n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P272n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P332n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规范P377n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P395n10、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P421n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P440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P466n1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P520n1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P557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1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P623n1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P661n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P675n1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P700n19、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P740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2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P765(GBJ137-90已废止,为GB50137-2011代替) n2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P78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五)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n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共29个文件,其中1个文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介绍,请大家重视,为节约能源法。另外,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有13部法律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4部行政法规也是修改前的旧版本,请大家在今后工作中引用时注意。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立法法(节录)P799n2、行政许可法P805n3、行政复议法P816n为99年版,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30条,“征用”改为“征收、征用”。n4、行政诉讼法(节录)P823n5、行政处罚法P830n为96年版,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42、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比照刑法第188条”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6、国家赔偿法(节录)P838n为94年版,2010年4月29日修正,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有较大变化,由35条增至42条。 n7、土地管理法(节录)P842n为98年版, 2004.8.28修正。 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n(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44虽说明04修正,但内容仍是98版)n8、文物保护法(节录)P847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9、物权法(节录)P852n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n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n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n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n建筑区划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n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n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n09年考试知识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0、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P858n为94年版n2007.8.30修正,增加了第六条;后面各条相应顺延。n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征用”改为“征收”;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法”。n(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48为07年版,条款与94年版不一致)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P852n为97年版, 11年4月22日修正第48条,本书节录未涉及。 n12、测绘法(节录)P864n13、环境保护法(节录)P866n14、环境影响评价法(节录)P868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5、节约能源法(节录)P871n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没有,建议注意n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n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n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n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n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n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守建筑节能标准。n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n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6、水法(节录)P874n为88年版。n2002年8月29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53条增至82条。n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修改第72条。n(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59为02年版,条款与88年版不一致)n17、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P878n为90年版, 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12条,“征用”改为“征收、征用”;修改第32、33、34、35条。n18、人民防空法(节录)P881n为96年版, 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50条。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19、防震减灾法(节录)P884n为97年版,08年12月27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48条增至93条。n20、消防法(节录)P888n为98年版,08年10月8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54条增至74条。n21、广告法(节录)P890n22、森林法(节录)P891n为98年版, 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18条。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23、公路法(节录)P893n为99年版, 04年8月28日修正第50条;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83条。n(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66为04年版)n24、保守国家秘密法(节录)P895n为88年版,2010年4月29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35条增至53条。n(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64为10年版,条款与88年版不一致)n2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节录)P897n为96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43条。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n2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节录)P899n27、城市绿化条例(节录)P901n为92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27、32条。另外,国务院国发035号取消第11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第22条的审批。n28、自然保护区条例(节录)P903n为94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43条。n2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节录)P906n为98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15条“征用”改为“征收”。 祝大家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