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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伤害事故安全培训目录C O N T E N T S噪声伤害事故案例噪声防护安全知识噪声危害来源噪声危害安全管理01噪声伤害事故案例事故2013年1月,某五金压铸厂制造部的研磨、冲压岗位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作业工人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中,有2名工人被确诊为“职业性噪声聋”。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子制造企业的郑某在职业健康体检中被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图例原因1.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2.厂房设计不合理,产生噪声的机器密度较大。3.未设置有效的隔音降噪防护设施。4.以往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1.电子制造企业选择较多自动化设备,带来更多噪声。2.未重视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健康教育缺乏。3.噪声监测缺失,未设置有效的隔音降噪防护措施。1噪声伤害事故案例案例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吴国金养殖厂经济损失45万元。2019年5月14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华帝公司向冼艺芝支付残疾赔偿金合共452820.93元。图例案情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施工期间产生噪声,距施工现场20至30米的养殖厂蛋鸡在长期噪声影响下,出现大量死亡、生产软蛋、畸形蛋等情况。冼艺芝在华帝公司从事碰焊工作,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因职业病“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右耳听力丧失50dB,左耳听力丧失53dB)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八级。1噪声伤害事故案例0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噪声损害听力。听觉疲劳、听力下降、耳鸣、耳痛、噪声性耳聋、爆震性耳聋。2.噪声损害神经系统。头痛、头晕、睡眠障碍、全身乏力等症状;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易怒,视觉运动反应时延变长,皮肤划痕试验反应迟钝。3.噪声损害心血管系统。加快或减慢心率、心电图波形出现缺血型改变;血压从不稳定发展到持续升高;脑血流波幅降低、流入时间延长、血管紧张度增加、弹性降低。4.噪声影响人的内分泌及免疫系统。肾上腺皮质功能增强或减弱等异常、免疫功能降低。5.噪声影响消化系统。胃肠功能紊乱、食欲不振、胃液分泌减少、胃紧张度降低、蠕动减慢等。噪声会影响工作效率,使人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噪声掩盖异常声音信号,容易发生各种事故。噪声量(分贝)对人体影响:0-50分贝:舒适,细语声;50-90分贝:妨碍睡眠、难过、焦虑;90-130分贝:耳朵发痒、耳朵疼痛;130分贝以上:耳膜破裂、耳聋。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噪声防护措施1.采用不产生或产生较少有害能量的机械设备。2.变更工艺、材料以及作业方法,降低有害能量水平。3.利用吸收材料遮蔽有害能量发生源。4.将劳动者与有害能量发生源隔离。5.使用个体防护用品。6.缩短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基本方法1.吸声措施:吸声材料、吸声屏、空间吸声。2.隔声措施:隔声门、隔声窗、隔声罩、隔声屏、隔声墙、隔声室。3.消声措施:抗性消声器、阻性消声器、阻抗复合式消声器。4.阻尼减振:工程材料内阻尼、液体黏滞阻尼、摩擦阻尼、冲击阻尼、辐射阻尼、磁电效应阻尼。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与噪声职业病危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GBZ49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AQT4276-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等。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6.3.1防噪声6.3.1.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6.3.1.2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6.3.1.3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6.3.1.4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6.3.1.5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6.3.1.6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6.3.1.7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地点名称噪声声级dB工效限值dB噪声车间观察(值班)室7555非噪声车间办公室、会议室60主控室、精密加工室70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5d/w,=8h/d85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8h/d85计算8h等效声级5d/w85计算40h等效声级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声压级峰值【dB(A)】n100140100n10001301000n10000120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每周工作5d(天),每天工作8h(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如表9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表10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表9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噪声作业: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dB(A)的作业。职业性噪声聋: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暴露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害。声压级(dBA)允许暴露最长时间858小时884小时912小时941小时9730分钟10015分钟1037.5分钟声压级(dBA)例如声压(Pa)160喷气发动机声2000140枪声(耳痛出现)200120链锯声20100割草机声280吸尘器吸尘声0.260谈话声0.0240安静的房间0.00220轻声细语0.00020闻阈0.00002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噪声防护安全知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03噪声危害来源实验室噪声来源:机械转动撞击摩擦及气流排放等机械性噪声;液体流动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常见噪声来源1:交通运输噪声。3噪声危害来源常见噪声来源2:建筑施工噪声及歌厅、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社会生活噪声。常见噪声来源3:自然界的风雨雷电、地震、水流、海浪等噪声。3噪声危害来源04噪声危害风险管理噪声危害风险管理4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依据噪声职业暴露风险评价结果,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实施职业暴露评估、工程控制与组织管理、护听器的选择与使用、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告知、培训及档案管理、听力保护计划有效性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内容:5.2.1听力保护计划5.2.1.1当劳动者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A)时,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听力保护计划。85dB(A)为听力保护计划强制水平,80dB(A)为听力保护计划行动水平。5.2.2噪声职业暴露评估当用人单位任何作业岗位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0dB(A),用人单位应进行噪声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噪声职业暴露评估及噪声暴露所致听力损失的风险评价,建立噪声暴露评估系统。AQT4276-2016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5.2.3工程控制与组织管理5.2.3.1工程控制噪声的工程控制应按GBZ1和GB/T50087的规定,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噪声作业工人暴露噪声的强度符合GBZ2.2的规定。5.2.3.2组织管理当工程控制不足以控制噪声暴露时,应通过减少劳动者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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