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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同学们选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欢迎同学们选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祝你们:学有所成学有所用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主讲:吴义太wytjxnutom.com8160060 139700175972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建立市场经济应当注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一、建立市场经济应当注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市场经济下的用工制度,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需要、市场经济下的用工制度,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如: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农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如: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农民工问题等等。工问题等等。、真正实现按劳分配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如:、真正实现按劳分配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如:现在的收入分配仍存在不均衡、不和谐的因素。现在的收入分配仍存在不均衡、不和谐的因素。3、社会保障(险)制度的改革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险)制度的改革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行政职能的转换、劳动行政职能的转换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4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关专家、学者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关专家、学者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顾问团成员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顾问团成员 贾俊玲:北京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博士生导师贾俊玲:北京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博士生导师夏积智: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夏积智: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叶静漪:北京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叶静漪:北京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姜俊禄:北京大学博士,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姜俊禄:北京大学博士,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主任员会主任 常常 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王全兴: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保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劳动法专家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劳动法专家5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和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家社会保障法专家 梁梁 智: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智:全国律协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 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金英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王守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王守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所长沈同仙: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同仙: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刘 诚:北京大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诚:北京大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教授6谢德成: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谢德成: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张恒顺: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秘书长张恒顺:北京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会秘书长 杨汉平:中国劳动关系副院长杨汉平:中国劳动关系副院长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 教授教授 王允武: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允武: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建平:北京市律协劳动法委员会主任王建平:北京市律协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彭光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留日博士彭光华: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留日博士张文山:广西大学教授张文山:广西大学教授 周宝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周宝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7章章 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会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会理事理事 胡彩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胡彩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所副教授法所副教授 陆伟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陆伟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所副教授法所副教授 王建军: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军: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浙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许建宇:浙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李坤刚: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坤刚: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爱青人民大学劳郑爱青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留法博士动法专家,留法博士8三、教学的几点想法和要求三、教学的几点想法和要求1、采用第几讲的方式讲授,一般不分节。2、多数内容不完全依据教材的细节,所以要求记笔记。3、教与学应当相互促进,共同提高。4、请遵守课堂纪律。9第一讲 劳动法概述10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特征劳动法的特征 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1一、劳动、劳动力、劳动法一、劳动、劳动力、劳动法 (一)劳动(一)劳动1、劳动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消费)劳动力,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力的使用。是人类发展的最基本条件。2、劳动的特殊作用劳动创造了人;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使人们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关系;12人与自然界:改造自然人与人之间:劳动者之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3、劳动法中劳动的内涵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区分义务劳动、无偿劳动、身体锻炼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以单位的名义13(二)劳动力(二)劳动力(二)劳动力(二)劳动力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劳动力?其存在具有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如:比赛、演唱会其形成具有长期性:a.经人体生理发育过程才能形成:禁止童工人体生理发育过程才能形成:禁止童工 b按接受教育程度、级别、熟练承程度的不同发工资14其储蓄具有短期性a.人每天都有工作状态、休息状态b自然衰老过程导致劳动力富余其生产具有不间断性工资包含劳动力再生产的的费用其投入使用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一心二用其支出具有可重复性 15(三)劳动法(三)劳动法(三)劳动法(三)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16劳动法劳动法狭义: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指1995年1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17对劳动法概念的学者解释对劳动法概念的学者解释 1、有人认为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2、有人认为劳动法是规定受雇人的各种关系的特别法;3、有人认为劳动法不仅限于受雇人,而且兼及雇主,所以是受雇人及雇主的法;4、劳动法为规律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18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三种观点: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三种观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是以特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 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19劳动法的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20(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或业主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有以下的特征:(1)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 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农民出卖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不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 21(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 以下是否为劳动关系? 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加工承揽合同(3)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的统一。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参到另一方的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有关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22(4)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相结合是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构成劳动关系?借贷关系集资问题23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特点: (1)不同所有制性质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还有一定差别;(2)劳动合同关系与非合同劳动关系并存;(3)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与行政配置机制同时对劳动关系发生作用。3、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24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种类:(1)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2)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单位中的劳动关系;(3)外商投资中的劳动关系;(4)私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5)股份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6)从事合法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中的劳动关系。254、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的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动行政关系a、前者:着眼于微观利益;后者: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b、前者: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后者:是按指令、服从、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C、前者:是有偿经济关系;后者:是无偿的行政管理关系;26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a. a.人事关系人事关系“ “公法一元化公法一元化” ”体制,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的一体制,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的一种法律结构。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种法律结构。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管理和经营。介入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从事资源的直接管理和经营。b.市场经济影响下的变化第一,企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依附于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国家机关的人事关系依附于行政管理关系;第三,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比较模糊;如:在就业和用人上,基本上是企业管理;在工资待遇上,基本上是机关化。27案例案例案例案例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02000年年1111月月7 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当天下午3 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救。伤情诊断为: 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气胸 。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12月月27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574703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28问题:问题:问题:问题: 1 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2刘某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 29解答解答1、是劳务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2、雇工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两种观点一是:雇主如在选任或监督上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二是: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30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a. a.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前者: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后者:劳动力的支配权归劳务提供方前者: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后者:劳动力的支配权归劳务提供方b. b.风险责任不同。风险责任不同。前者:用人单位承担;后者:一般由劳务提供方承担;前者:用人单位承担;后者:一般由劳务提供方承担;c. c.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前者: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持续、定期支付;前者: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持续、定期支付;后者:与市场变化有关,并非持续、定期支付后者:与市场变化有关,并非持续、定期支付d. d.社会性质不同。社会性质不同。前者:与劳动过程联系紧密;后者:与劳动结果联系紧密;前者:与劳动过程联系紧密;后者:与劳动结果联系紧密;31(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包括:(1)劳动者管理方面的关系,如关于劳动者的招收、培训、调配、就业、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3)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国家保险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2(4)工会与职工、用工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5)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即有关国家机关(人们法院、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之间及与职工之间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6)劳动监察方面的社会关系,如有关国家机关(劳动、卫生、监察、消防等部门)与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之间由于监督、检查执行劳动法而发生的关系。33三、劳动法的地位三、劳动法的地位(一)关于劳动法地位的争鸣1、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的与行政法、民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2、劳动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3、劳动法是一个有别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独立的部门,与之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二)劳动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34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4、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51、公法与私法兼容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四、劳动法的特征36五、劳动法的形式五、劳动法的形式(一)规范性文件(一)规范性文件1 1、宪法、宪法2 2、法律、法律3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4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5 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 6、地方规章、地方规章7 7、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二)准规范性文件(二)准规范性文件1 1、劳动政策、劳动政策2 2、劳动标准、劳动标准3 3、抽象劳动行政行为、抽象劳动行政行为4 4、工会规章、工会规章5 5、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6 6、集体合同、集体合同37六、劳动法的体系六、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所形成的,具有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有机整体。具体如下: 38劳动法体系劳动法体系: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与集体合同法工会的法律保障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工安全卫生法 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 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员工奖惩规则法社会保障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疾病保险法遗属津贴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调解仲裁司法利益争议 权益争议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39七、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七、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研究中的分歧1、宪法依据说。宪法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但该学说也有分歧。2、综合反映说。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各个时期的主要政策;403、学理概括说。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制的实践作出的学理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真理的探究。(二)大部分教材提到的原则。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2、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有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5、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6、三方原则;41空间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决议、命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我国全部领域。凡属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之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八、劳动法的适用范围42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关键词解释关键词解释1、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本法。提问:我国境内的三资企业是否适用我国的劳动法?43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5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两种,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已涵盖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中),另一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提问: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夫妻店”是否适用劳动法 调整?3、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及国家军事机关。4、事业组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5、社会团体: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44注意:注意:3、4、5作为本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关系时,才适用本法。事业组织适用本法有两种情况,其一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为通过劳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关系的事业组织。具体适用范围:I、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II、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III、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5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的职工和进城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是本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提问:教师、医生是否适用提问:教师、医生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法?46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规定规定n n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n n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7九、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九、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一)促进就业制度(一)促进就业制度(二)劳动合同制度(二)劳动合同制度(三)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三)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四)劳动标准制度(四)劳动标准制度(五)职业技能开发制度(五)职业技能开发制度(六)社会保障制度(六)社会保障制度(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八)劳动监察制度(八)劳动监察制度(九)法律责任(九)法律责任48十、劳动法的作用十、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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