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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票据是银行结算的工具,是商品经济和信票据是银行结算的工具,是商品经济和信用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市场用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在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按时清偿债务方它在促进商品流通和保证按时清偿债务方面,发挥汇兑、支付、结算、融资等多种面,发挥汇兑、支付、结算、融资等多种经济功能,对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起经济功能,对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特征票据特征: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谁合法拥有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票人。 出票人出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收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是指从出票人(或背书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 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 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4、票据是出票人做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金额的义务,只有支付了规定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5、票据出票人做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采用票据结算,可以避免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减少风险,节约费用,避免资金的积压,促进国际贸易的实现,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简单总结票据特征:一种有价票证具有法定的式样和内容是一种无因票证可以转让流通为了便于理解票据,我们还必须了解以下概念:(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作成票据(2)交付,是指出票人将其签发的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3)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二)票据的种类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支票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本票。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支票支票(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款人和收款人。它是一种委付票据,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 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但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不能透支透支;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装让;国内目前不能签发远期支票,支票的有效期支票的有效期10天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二)支票的种类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贰零壹壹零壹贰拾贰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 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简言之,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签。 这些规定主要在于保证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护支票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3、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效力,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 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债务人,只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从其账户支付票款。 由于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签或使用支付密码,为了保障银行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款,故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签相一致的签章或使用相应的支付密码,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这里所指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支票的办理要求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1、签发支票的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以下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2、兑付支票的要求、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委托收款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置的进账单送交开户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置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收款人签章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商商 业业 汇汇 票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商业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 (2)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付款单位付款单位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开户行开户行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开户行开户行签发并承兑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到到期期委委托托收收款款传递有关凭证传递有关凭证到到期期付付款款划转款项划转款项通通知知款款项项已已收收妥妥入入账账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则银行将汇票退回收款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则银行将汇票退回收款 单位,由单位,由双方自行解决双方自行解决 银行承兑汇票(1)由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的票据,付款人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 (2)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付款单位付款单位付款单位付款单位开户行开户行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开户行开户行汇票交收款人汇票交收款人到到期期委委托托收收款款传递有关凭证传递有关凭证到到期期交交存存款款划转款项划转款项 通通知知款款项项已已 收收妥妥入入账账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则银行垫付款项,同时作为贷款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则银行垫付款项,同时作为贷款记在付款单位的账上记在付款单位的账上签签发发并并申申请请承承兑兑签签订订承承兑兑协协议议同同意意承承兑兑并并收收 取取手手续续费费(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同。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就是指,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使付款请求权,承兑就是这样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商业承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1、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法理论上,定日付款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可以提示承兑汇票。也就是说,持票人既可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待付款人承兑后而于到期日即行使付款请求权,也可以不提示承兑,而于到期日直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目前我国都必须提示承兑但目前我国都必须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汇票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2、承兑成立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做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里所指的回单实际是指持票人收到的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2、承兑的效力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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