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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流通加工、配送法律制度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一、流通加工的含义、特征 流通加工的含义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施加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流通加工的特征 流通加工为了消费或再生产进行的加工,有时以自身流通为目的,纯粹是为流通创造条件。生产加工是直接为消费进行的加工 流通加工的对象具有商品的属性,生产加工的对象时原材料、零配件或半成品。 流通加工由商业或物资流通企业完成。生产加工是由生产企业完成的。 流通加工是根据需要对商品进行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拴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 流通加工在于完善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对商品不做大改变的情况下提高其价值,生产加工目的在于创造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流通加工在物流中的地位 流通加工有效地完善了流通通过对商品进行辅助性的加工,就可以弥补企业生产过程中加工程度的不足,为配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不仅维护了产品质量,而且更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流通加工是物流中的重要利润源流通加工是低投入高产出的加工方式,通过简单加工解决了物流中的大问题,更好地先接了生产和需求环节,使流通过程更加合理化,提高流通效率。不仅使产品利用率有效提高,而且通过流通加工还可以使商品档次提高。流通加工成为物流中的重要利润源。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二、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人是加工承揽人;接受加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按照预约定给付报酬的人是定作人。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 加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揽的标的。 承揽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报酬。 承揽方式。 材料的提供。 履行期限。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其他条款。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的义务 检验和保管原材料的义务 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的义务 及时通知定作人的义务 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6) 保守秘密的义务第一节 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定作人的义务 及时接受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图纸或技术资料的义务 协助承揽人完成加工任务的义务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承揽人的违约责任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减少报酬2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或灭失的负赔偿责任。定做人的违约责任定做人的违约责任1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更换、不起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做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负赔偿损失责任。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一、物流配送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物流配送的含义配送是按用户的订货要求,在物流结点进行分货、配货工作并将配好的货物以最合理的方式送交收货人。配送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货物送达的目的。 特 殊的配送则还要以加工活动为支撑。所以配送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在某一小范围 中物流全 部活动的体现。 配送的主体活动是运输及分拣配货,分拣配货是配送的独特要求,也是配送中有特点的活动,以送货为目的的运输则是最后实现配送的主要手段。 我国没有单独适用配送的法律,合同法中的总则部分和民法通则适用于配送合同。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物流配送的特征 配送是送货、分货、配货等活动的有机结合体 配送是短距离的末端运输 配送是中转型送货 配送是一种专业化的分工方式 配送的技术要求高 使企业得以实现低库存或零库存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物流配送的种类根据配送组织者分类配送中心配送、仓库配送、商业门店配送、生产企业配送、个人配送。根据配送商品分类单品种大批量配送、多品种小批量配送、配套配送。根据配送时间数量分类定时配送、定量配送、即时配送、定时定量配送、定时定路程配送。根据配送经营形式分类销售配送、供应配送、供销一体化配送、代存代供配送、越库配送。根据加工程度分类加工配送、集疏配送。根据配送组织形式分类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独立配送、分散配送。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二、物流企业在配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同的物流企业及其参与配送活动的方式不同,因此,其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各物流企业参与配送活动的方式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 与用户签订单纯的配送服务合同 与用户签订单纯的销售配送合同 为用户提供含配送的综合物流服务 以用户的身份出现(中间服务,接受客户委托,再转而委托其他企业完成配送服务)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三、配送合同配送合同是指配送人根据用户需要为用户配送商品,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用户是配送活动的需求者,配送人是配送活动的提供者。配送合同的性质配送合同的性质v1.配送合同不是单纯的仓储合同或运输合同v2.配送合同不是买卖合同v3.配送合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v4.配送合同不是委托合同(1)当事人利益关系不同(2)处理事务的原则不同(3)委托合同不存在商品的所有权转移v5.配送合同是无名合同v配送合同的法律适用。配送合同的法律适用。 配送合同的性质直接影响了该类合同的法律适用。如前所述,配送合同为无名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就相关问题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地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配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其中,关于配送人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部分,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分别适用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的规定。就销售配送合同来说,其中关于商品所有权转移的部分则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配送合同的种类配送合同的种类v1.配送服务合同v2.销售配送合同(1)销售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销售配送合(2)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 配送服务合同配送服务合同是指配送人接收用户的货物,予以保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作业后,在指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由用户支付配送服务费用的合同。这是一种单纯的提供配送服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仅就货物的交接、配货、运送等事项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销售配送合同销售配送合同是指配送人将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的同时为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由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1)销售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销售配送合销售企业在出售商品的同时,又向买受人承诺提供配送服务。销售企业为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的承诺构成销售合同的一个部分,不存在独立的配送合同。(2)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 在物流企业与用户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中,除了约定物流企业的配货、送货等流通服务义务之外,还约定物流企业应当负责订货、购货。实质是买卖合同与配送合同紧密结合的有机体,是一种商流物流合一的配送服务形式。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配送合同的主要内容 配送服务合同条款 配送人与用户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服务目标 服务区域 配送服务项目 服务资格管理 (6) 交货 检验 配送费及支付 合同期限 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第二节 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配送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商品名称、品质。 加工。 检验。 价格与报酬。 结算。 合同变更与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1.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权利(1)要求用户支付配送费的权利(2)要求用户按约定提供配送商品的权利(3)要求用户及时接受货物的权利(4)协助义务 2.物流企业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1)安全并及时供应的义务(2)按约定理货的义务(3)妥善保管的义务(4)告知义务(5)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案例甲公司为某商贸公司,乙公司为某物流配送服务公司。1998年6月,乙为甲向其用户配送自行车零件150套,价值21400元。双方签定配送合同后,甲办理了托运单,交纳了运费1420元。1998年6月18日,乙用自有车队开始进行运输,汽车刚刚驶离甲处5公里时突然起火,将大部分自行车零件烧毁。甲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并退回运费。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甲公司的损失?为什么?不应当由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而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理由是,汽车燃火属 于意外事件,乙公司对此无过错,配送服务合同中又对该风险责任的负担无约定。因此,依 据货物的所有权关系来确定风险责任的负担。 在该物流配送服务合同的履行中, 所配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故,该经济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相反,如果是因为乙公司的过失 而导致燃火,则构成侵权责任,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财产损失。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2012年9月6日,国家邮政局批准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联邦快递)、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包裹)经营国内快递业务。这是2009年中国邮政法实施以来,外资快递企业首获国内快递牌照。快递的特点:快递业是以最快的速度在寄件人和收件人之间运送急件的行业。快递业的性质和运输方式与一般航空货运业务基本上是一致的,区别之处在于它延伸和拓展了航空服务,是运输业中最快捷、最周到的服务形式。 快捷、安全性快递服务凭借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先进的通讯网络及最快的运输工具将商业函件和包裹送到世界各个角落,快捷的需求使快递公司必须具备快速运输工具和负责集散货物、分发、派送的小型运输工具,而具备这种要求的运输工具显然是飞机和各种类型的专用汽车。承揽全球快递的大型快递公司拥有的先进的飞机数量,并不逊于世界著名航空公司所拥有的飞机数量。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区域交通环境的不同,也导致在日本和欧洲这样区域经营的公司依靠大型货运汽车来承担中长距离的运输。另外,在货源集散地,尤其是经营区域的中心地区,快递公司必须设置专用集配、中转和控制中心,配备有大型仓库群、信息中心、控制和指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运输工具存放中心等设施,这些配置充分保证了快件的安全性。 适应经济发展的特性现代快递业的发展与商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的发展程度。20世纪五六十年代北美、欧洲的经济复苏导致了现代快递业的逐步形成;七十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开始执世界牛耳,日本几家濒临破产的按传统经营的公司纷纷效仿西方,转变成经营快递的公司,并引入符合日本特点的服务项目,从而使日本的快递服务业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进入八十年代,亚洲四小龙的崛起,世界各大快递公司纷纷捷足先登,使得韩国、香港、台湾和新加坡的快递业从无到有,并在20世纪末期,成为大型快递公司的主要货源集散地;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时俱进的中国经济发展更使得快递业在中国大地风起云涌,快递业的年增长率远远高于同年GDP的增长率。从2001到2004年,大体上GDP每增长1%快递市场对应增长3%,在近几年这一对应的比例进一步增大。高科技性实现快递物品的门到门或桌到桌服务,必须及高科技性实现快递物品的门到门或桌到桌服务,必须及时、准确地接受到顾客信息,快速处理单证,实现对快件时、准确地接受到顾客信息,快速处理单证,实现对快件的全程跟踪,随时解答顾客查询等。的全程跟踪,随时解答顾客查询等。为了实现这些功能,快递公司必须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先进的通讯网络以及能够满足和实现各种个性化的、特殊的快递服务需求的特有软件和硬件功能。20世纪的最后十年, UPS在电子技术方面共投资了110亿美元,实现了对包裹运送的每一步紧密跟踪,从而使其在电子商务大潮中占据了有利地位。优良的服务功能由于快递业的服务表现形式是桌到桌、门到门,它需要对快件实行全程跟踪,客户希望能够实时查询快件的情况,所以快递公司必须在优质服务的基础上才能留住客户。 快递服务对看样成交的样品,来料加工的货样,以及广告、建筑、保险、影片、新闻报导等资料的传递,同样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快递货物早已跨越出商品货物的范围,服务对象也不局限于贸易界了。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与其接口的因特网用户迅速增加。跨国界及远距离购买个人商品将司空见惯,包裹类的快速增加将对具备安全、快捷、可靠特点的快递业需求也会大量增长。由此可见,快递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快递的作用 快递可以满足信息与资料的快速传递。在国际贸易及经济活动中,商业文件的快速传递非常重要。当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进行重大决策时,往往要经过多次资料交流才能做出,任何耽搁和延误,都可能使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和激烈竞争中失去有利地位,因此快递业务很好地满足了这种需要。 快递业务可以使银行的汇票、支票、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可靠而迅速的交给异地银行兑换,这些单据早到一天便可以节省可观的利息,同时推进了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国际间海运业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船舶的出现,船舶航行速度的加快,港口装卸效率的提高等等,均要求相应地减少船舶在港时间。因此,在船舶抵港之前,必须将所有装船资料送到目的港港口有关部门,这样可以减少船期和港口使费的损失。 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2.快递服务的分类:1)按照寄收件人所属区域划分:国际快递服务国内异地快递服务同城快递服务2)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国有快递企业民营快递企业外资快递企业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快递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2.邮政法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服务的法律特征1法律关系动态运行、过程快速2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众多快递服务依靠实体运输网络,依靠各种交通工具快递服务覆盖地域广泛,需要分散在不同地域的企业合作进行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快递企业从业资格邮政法相关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快递服务合同由于快递服务要求快捷、方便、时效性强,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会单独签订书面合同,由投递人填写快递服务企业委派的快递从业人员提供的快递运单。快递运单为快递服务提供者事先单方面订好的、统一印刷的合同,投递人只需填写相关信息,是一种服务格式合同。其当事人是投递人和快递服务提供商。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快递运单的主要内容1寄件人信息2收件人信息3快递服务企业信息4快件信息5费用信息6时限信息7约定信息8背书信息快递服务组织及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1)保障用户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邮政法第三条邮政法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2)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3)快件的验视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4)收取资费的权利2用户的权利与义务(1)查询权与求偿权邮政法第四十九条邮政法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2)知情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3)遵守禁寄限寄物品的规定邮政法第三十七条邮政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流通的各种货币;(六)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4)支付资费第三节 快递服务法律制度快递服务中的索赔赔付对象:寄件人或者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索赔原因:快件延误、快进丢失、快件损毁、内件不符免责条款:因寄件人造成、不可抗力赔偿原则:邮政法第五章仅就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的赔偿原则做了阐述,快递服务的赔偿原则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快递服务属于邮政业快递服务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案例一:客户成功索赔2012年5月,原告王某将总价值约15000元的服装交由句容一快递公司运输至浙江杭州某交货地点,快递公司在收到王某托运的货物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签发快运单为王某办理了货运手续,王某为此支付快递公司运费20元。此后,王某指定的收货人却迟迟没有收到货物,经快件查询,托运的货物全部遗失。2012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对原告王某诉称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原告托运货物时,未按照被告的要求办理保价,根据被告快递公司出具给原告王某快运单的背面格式条款的规定,货物未办理保价发生损失、灭失的,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该批服装的运费是 20元,因此只能赔偿原告损失100元。案例二:客户败诉此间,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将货物交由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原被告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将原告交运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指定地点,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快运单上所注“未保价的按资费5倍赔偿”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内容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被告未能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句容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 2014年5月7日,研色公司将3箱货物交付南通某快递公司运送,并分别填写了3份快递单。此后,快递公司将两箱货物运抵收货人,但另外一箱货物在运送过程中遗失。研色公司为此多次与快递公司协商,快递公司承认货物丢失的事实,主张按照我国邮政普遍业务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的规定进行赔偿。无奈之下,研色公司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退还294元运费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法庭上,原告研色公司提供该箱货物的照片、价格牌等,以证明丢失的物品累计价值2.4万元。经质证,快递公司对上述照片、价格牌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有异议,并辩称不能以此证明原告所主张丢失物品的价值,也不能证明上述物品已交付其运送并丢失。法院另查明,研色公司提交的3份快递单正面的“寄件人签署”栏内均以加黑字体载明:“请仔细阅读背面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研色公司工作人员在该栏内签字。3份快递单“附加业务类型”栏内有“保价”选项,但3份快递单均未勾选。在3份快递单的背面均载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第1条以加黑字体载明:“特别声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本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4条以加黑字体载明:“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9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7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若托寄物仅有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已就相应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被告提供的快递业务赋予了寄件人自由选择保价或不保价的选择权,对于重要物品,寄件人可以选择多交邮寄费用,进而在物品丢失时可获得足额赔偿。根据寄件人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收取不同的邮寄费用,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符合行业惯例,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致使部分快件丢失,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将照片中的货物交付了快递公司,并恰好在遗失的这单快件中,遂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7倍运费,计人民币2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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