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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竹事故明显减少。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烟花爆竹 标志(GB24426-2009)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国家文件国家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三2010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总三2010128号) 地方文件地方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 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200698号) 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及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辽安监危化200834号) 关于做好2011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辽监管三20117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监管三201176号)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责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责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工作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案例分析 (一)烟花爆竹的定义 管理领域定义: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产品领域定义: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品。一、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一、烟花爆竹的基本概念 (二)烟花爆竹的分类 根据燃放效果,一般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烟火药燃烧时形成色彩、图案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叫烟花;烟火药燃烧爆破纸筒壳,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叫爆竹。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14大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磨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 根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按照药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适用于专业燃放人员操作,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用于室外燃放空间大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或破坏。 C级:适用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或破坏。对于手持类烟花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用于近距离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或破坏。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三)烟花爆竹的分级 根据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将建筑物危险等级划分为1.1级和1.3级: 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级1.1-2级。 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 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四)建筑物危险等级 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危险等级储存的危险品名称1.1-1烟火药(包括裸药效果件),开球药1.1-2黑火药、引火线,未封口含药半成品,单个装药量在40克及以上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及含爆炸音剂、笛音剂的半成品,已封口的B级爆竹半成品,A、B级成品(喷花类除外),单筒药量25克及以上的C级组合烟花类成品1.3电点火头,单个装药量在40克以下已封口的烟花半成品(不含爆炸音剂、笛音剂),已封口的C级爆竹半成品,C、D级成品(其中组合烟花类成品单筒药量在25克以下),喷花类成品;符合联合国危规运输包装要求且经鉴定为1.3级、1.4级的成箱产品烟花爆竹仓库危险等级分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二、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责二、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职能划分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事故。 2.2.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4.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 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二)职权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2)发现烟花爆竹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烟花爆竹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5)发现影响烟花爆竹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燃放许可三、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三、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制度(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1.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验收。 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要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计审查,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3.3.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建设施工建设施工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4.4.实施步骤实施步骤 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将安全生产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专篇,依据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施工阶段: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对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验收评价阶段: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验收申请。 安全监管部门在20日内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1.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2.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烟花爆竹常年零售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3.3.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级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确定当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当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4.4.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1.1.运输许可的基本规定运输许可的基本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2.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要件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要件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四)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1.1.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2.2.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要件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要件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一)机构和人员 1.1.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烟花爆竹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直接领导、指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委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委办3030号文)号文) (1)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和和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培培训考核训考核 (1)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经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4.从业人员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5.5.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1)(1)概概念念。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2)要要求求。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仓库保管、守护和搬运人员在2011年10月31日前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3)(3)条件。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4)(4)范围(共范围(共1616种以上)。种以上)。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烟花花爆爆竹竹安安全全作作业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专专业业行行业业仓库保管、守护和搬运仓库保管、守护和搬运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完善,且至少每两年要修订一次。 企业应当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人员管理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职工考勤登记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方面: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仓库安全保卫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经营环节方面: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产品购买、检验、销售、保管和销毁制度。 事故与应急管理方面: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2.2.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随着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的变化,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张贴或悬挂在相应岗位的醒目位置上。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 库房管理岗位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规程; 检验验收岗位操作规程; 运输、搬运、装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三)安全评价 1.1.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2.2.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3.3.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四)储存环节安全管理 1.1.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点部位监控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点部位监控 (1)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静电、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设施建设; (2)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 (3)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设立或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安全责任人,明确其安全职责; (4)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2.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全守卫工作 (1)严防生产经营旺季超储现象; (2)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库房人员超员等违规行为; (3)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 (4)严禁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 (5)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3.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和评估制度,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2) 每月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 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 (4) 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业整改,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隐患未消除不得开业; (5)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4.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制度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值班制度 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和库房负责人值班制度,及时应对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企业每天要安排一名负责人现场值班,还要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库区安全管理和协调工作。 (五)经营过程安全管理 (1)企业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2)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认真查验供货企业或销售对象的相关资质证明,并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规定,建立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3) 批发企业要严把进货产品质量关,严禁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以及非法制贩的产品以及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内销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4)加快建立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一)批发企业改造提升工作 1.1.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着力点,以提高烟花爆竹行业准入条件为手段,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五、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工作五、烟花爆竹安全专项工作 2.2.工作目标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改造提升工作,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要求。 3.3.工作范围和改造提升的主要内容工作范围和改造提升的主要内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本企业库区的总体布局、库房建筑结构、辅助用室和安全防护屏障、消防及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制订改造提升计划,实施改造提升。 4.4.方法和步骤方法和步骤 改造提升工作自2011年6月开始至2013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学习动员阶段。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 第二阶段(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制订改造提升计划阶段。企业要对照规范,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针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计划的制订,并报市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实施改造提升和验收阶段。企业要按照改造提升计划,有序实施改造提升。2011年换证的企业,在2013年换证前完成改造提升;2012年换证的企业,在当年换证前完成改造提升。企业完成改造提升工作后,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换发许可证,对企业改造提升工作进行验收。 (二)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施严格的目标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形成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 1.1.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礼花弹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从生产到燃放(或出口)进行严格监管,有效预防各类涉及礼花弹的事故发生。 2.2.工作任务工作任务 (1) 进一步强化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编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礼花弹生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国家安监总局报告一次本地区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情况。 (2)严格礼花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在2010年底前,将全国礼花弹生产企业总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 (3)礼花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有关规定,并在礼花弹单个产品和每个包装单元(箱)上粘贴相应的标签,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管理。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跟踪掌握礼花弹从生产到燃放(或出口)的流向。 (4)整顿规范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渠道,只允许礼花弹生产企业将礼花弹等A级产品提供(销售)给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或出口,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进行销售。 (5)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内销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中许可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项目予以取消,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一)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1.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 安全监管人员要熟悉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辖区内企业基本状况,掌握烟花爆竹专业基本知识。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专业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2.2.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加强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或未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审查和验收。 3.3.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工作 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保险费率的奖惩作用,建立安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和事故处罚额度、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1.1.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 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2.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1.1.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燃放环节安全监管 2.2.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 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1.1.健全完善健全完善“打非打非”工作机制工作机制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 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七、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加强应急管理 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编制、评审和发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确保应急预案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确保遇险或事故状态下能够及时组织人员有序撤离、疏散和进行有效救援。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互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预案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修订完善。 (二)加强事故管理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无论事故大小还是未遂事故,都要认真调查分析,建立档案。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的同时,自身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同类事故或事件再次发生。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 (1)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烟花爆竹企业的厂长(经理)。八、事故案例分析八、事故案例分析昌图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12.30”特大爆炸事故 2003年12月30日9时57分,昌图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爆炸,造成42人死亡,32人受伤,2000余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库房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577万元。 事故原因:此次爆炸事故是昌图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区内超量储存药物,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房内违规违章生产,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这是一起特大爆炸责任事故请批评指正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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