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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争议案件评议房主:王霞关键人物王霞,与其丈夫张刚、女儿张琴,三人共有坐落于某省明都市太池路的住房一套。2011年8月,三人欲出售这套住房。遂将售房信息刊登在多家房产中介及媒体上。中介:刘东辉关键人物2011年9月13日,自称为房产中介的刘东辉主动与王霞取得联系,称有位名为杨晓旭的客户欲购买王霞家的房产。王霞带刘、杨二人看房后将钥匙交给了刘东辉。购房者:杨晓旭关键人物9月25日,刘东辉称杨晓旭愿意购房,并以核实房屋信息为由,让王霞提交了房主三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房产证等的复印件。10月27日,王霞三人与杨晓旭在房产中介店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证、共有权证由中介代为保管。大学生:杨莉关键人物2011年暑假,杨莉上网寻找工作机会时认识杨晓旭。杨晓旭称能为其提供工作,工作内容为:作为代理人帮客户去公证处和房管部门办事。并要求杨莉在全程都要自称为客户王霞的侄女。杨莉同意并于9月21日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杨晓旭。10月20日,三个自称王霞、张刚和张琴的人到B省天正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委托书内容为:三人委托杨莉作为代理人,使用王霞一家位于明都市的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活动。三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材料、房产证及杨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天正公证处依据公证书格式之三十四式出具了公证书。天正公证处涉及单位南山宇联典当公司涉及单位2011年11月1日,杨莉持天正公证处出具的前述委托公证书,以代理人身份与南山宇联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借款64万元,以名都市太池路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尚正公证处涉及单位随后双方到尚正公证处办理了典当借款合同公证。尚正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11月2日,杨莉及典当公司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成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典当公司支付60万元借款给杨莉,其余4万元作为综合费及利息进行了预扣。同日,杨莉将借款递交给杨晓旭。房产交易中心涉及单位11月9日,王霞在房产交易中心发现手上持有的房产证和共有权证均系假证,名下房产已抵押给典当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尚正公证处反映情况,称从未到B省做过委托公证,也未向典当公司借过钱。提请复查典当合同公证。刘东辉拿走了王霞刘东辉拿走了王霞三人身份证、户口三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房簿、婚姻证明和房产证等的复印件。产证等的复印件。09.2510.20假假王王霞霞及及其其家家人人到到B B省省申申办委托公证。办委托公证。签签订订房房屋屋买买卖卖合合同同,房房产产证证、共共有有权权证证由由中中介代为保管。介代为保管。10.2711.01签签订订典典当当借借款款合合同同并公证。并公证。完完成成房房屋屋抵抵押押登登记记手手续续并交付借款。并交付借款。11.02案情发展时间梳理11.09王霞在发现受王霞在发现受骗、报警并提骗、报警并提请公证复查。请公证复查。接到王霞的反映之后,尚正公证处立即调取卷宗,电话联系B省的天正公证处,电话中天正公证处确认涉及的委托公证确实是他们出具的,且委托书内容一致。为确保万无一失,尚正公证处又派员赶赴B省。经过比对卷宗档案,尚正公证处持有的公证书与天正公证处留卷的公证书近乎一致,但还是发现了关键的不同之处。公证复查情况1、公证词页,卷宗里使用的是定式公证书第34式,公证事项为“签名”,公证词近证明委托人的签名属实。当事人持有的公证书使用的是第1式,公证事项为“委托”,公证词的证明内容更为广泛。2、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后,卷宗里身份证上照片均系三个假冒者的照片,而当事人持有公证书附的是王霞三人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部门侦查,确定这是一起精心设计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非常熟悉房地产抵押和公证办理流程,且具有相当的反侦察能力,至今尚未侦破。假冒王霞一家三口假冒王霞一家三口申办委托公证的人申办委托公证的人骗房者:杨晓旭骗房者:杨晓旭南山宇联典当公司南山宇联典当公司假中介:刘东辉假中介:刘东辉受害房主:王霞受害房主:王霞诈骗帮凶:杨莉诈骗帮凶:杨莉天正公证处天正公证处尚正公证处尚正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1典当公司发起了一个合同之诉,被告为王霞一家,要求实现抵押权。2王霞发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撤销抵押登记。3王霞还提起侵权之诉,被告为尚正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并赔偿损失。4典当公司发起侵权之诉,被告为王霞一家、尚正公证处、天正公证处、杨莉。诉讼发起情况: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典当公司损失为60万元。尚正公证处在公证办理时,没有核实委托公证书的真伪,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天正公证处虽有过错,但出具的公证书并未直接使用到典当借款活动中,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免责;杨莉虽有过错,但不是公证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免责;王霞将房证交付中介保管是正常的交易习惯,没有过错,免责;典当公司自行承担20%的损失,但未说明理由。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案件总体特征1、犯罪嫌疑人与公证当事人无任何关联性,躲在幕后指挥“傀儡”杨莉。公证处自始至终都未曾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2、团伙作案,作案行为地涉及两个省份,相距较远。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案件总体特征3、犯罪嫌疑人非常了解房地产抵押流程细节,比如:特意将委托公证书中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变更为真人照片。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嫌疑人非常清楚房产部门有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存档,如果用假人照片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被发现。一、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精心策划的恶行诈骗案件,作案手段达到了“专业”水准。案件总体特征4、犯罪嫌疑人对公证非常精通。公证行业在2011年10月1日才启用公证书新格式,而犯罪嫌疑人就已掌握。格式的变更是为了让公证处放松警惕。因为在实践中形式审的公证词(第34式)需要核实的力度较大,而实质审的公证词(第1式)只需要做一般性核实即可。同时,嫌疑人没有直接编造一份假的公证书的原因在于,如果公证处或产权部门向B省天正公证处核实的话,这个公证书号确实存在,而这样的变造通过一般核实是无法知晓真伪的。二、案件牵涉诉讼众多,共涉及四个不同性质的诉讼。因为案件无法侦破,导致真正的侵权人并未参与到侵权诉讼之中。诉讼在杨莉、典当公司、王霞和两个公证处之间展开,而这几方当事人其实都是案件的受害者。案件总体特征三、由于案情的复杂和曲折,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了一些非法律因素的介入。王霞在漫长的处理过程中,借助诸多媒体报道,希望借舆论压力帮助案件解决。并且多次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和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案件总体特征四、公证争议形式较为少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往常频繁爆发的家庭成员之间隐瞒情况、骗取公证文书的情况不同,本起争议是一个犯罪行为引起。这给我们公证行业敲响了警钟,每天忙碌于公证办理一线的公证人员,务必要小心提防,公正已经被一些犯罪分子盯上,成为了其实施作案行为的利用条件。案件总体特征一、各种新形式公证争议案件的频频出现,离我们并不遥远,往往会牵扯公证人极大的精力来应对。本次介绍的是一个外省市真实发生的案例(相关机构和姓名都是化名)。其实,类似的涉嫌诈骗犯罪的公证争议案例在我们新区也已出现。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同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二、由于时间关系,我们没有展开诉讼中的审理细节。但是仅凭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公证处预防纠纷和审查证明材料的作用(或者说责任),被无限放大了。法院裁判暂且不论是否合理,但足以再次为我们新区公证人敲响警钟,即: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涉访涉诉公证争议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往往使公证处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所以,我们还是要尽最大可能的保证办证质量,避免争议案件的发生。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三、在办证细节上,此案还给我们带来一个重要启示。对其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要认真核实。从公证书编号、时间、公证员签章到公证事项、公证书内容,都应该不厌其烦的认真核实,不给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对于其他公证处以及行业外证书使用单位对本处出具的公证书进行核实时,也应尽力配合,利人利己,防患于未然。案件给我们的启示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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