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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目的要求目的要求 l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象有一个基本把握;明确民法的性质、民法的理念和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 :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性质;民法性质;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一、民法的语源二、我国民法的定义二、我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 民法民法是是调整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的分类三、民法的分类(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四)习惯民法与成文民法第二节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l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 1、财产归属关系、财产归属关系2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注:民法只调整注: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决定财产关系,决定 他们发生财产关他们发生财产关 系必须是自愿的系必须是自愿的(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 1、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性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2 2、人身关系的类型、人身关系的类型(1 1)人格关系)人格关系 (2 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3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 1)非财产性)非财产性(精神上的利益)(精神上的利益)(2 2)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专属性(与人身不可分离)(3 3)平等性(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性(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节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十十二二铜铜表表法法查查士士丁丁尼尼法法典典学学说说汇汇纂纂法法学学阶阶梯梯查士丁尼新律查士丁尼新律二、近代民法二、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三、现代民法三、现代民法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四、中国民法的发展四、中国民法的发展第四节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民法的性质与任务l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的性质l民法是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法是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和民事责任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确立了财产权神圣和人身权神圣,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财产权神圣和人身权神圣,契约自由原则。(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 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理念,其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二)民法为权利法(二)民法为权利法民法制度民法制度基本基本以以权利利为轴心建立,心建立,且且多多为授授权性性规范范,规定定了了权利主体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利方式法律行法律行为,权利的种利的种类,权利保利保护民事民事责任,任,权利利保保护期间期间诉讼时诉讼时效等,是以效等,是以权权利利为为中心的中心的规规范体系。范体系。权利法权利法l马克思: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l孟德斯鸠: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l梅因: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家,民法多而刑法少”。(三)民法为实体法(三)民法为实体法(四)民法为任意法(四)民法为任意法(五)民法为国内法(五)民法为国内法(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l二、民法的任务二、民法的任务(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五节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及效力民法的渊源及效力l一、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l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之中。(一)宪法(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八)习惯(八)习惯l二、民法的效力二、民法的效力l(一)对时间的适用范围(一)对时间的适用范围l(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l(三)对人的适用范围(三)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目的要求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质的实践中的意义有所认识,在观念上提升对民法性质的认识;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内容。认识;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u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u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其司法适用。及其司法适用。第一节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非规范性规定。(一)非规范性规定。(二)强行性规定。(二)强行性规定。 (三)不确定性规定。(三)不确定性规定。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一)指导功能(二)约束功能(二)约束功能(三)补充功能(三)补充功能第二节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含义(一)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二)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二)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 (一)含义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原则的内容 1、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4、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三、诚实信用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一)含义(一)含义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当事人之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的基本准则。(二)主要体现(二)主要体现1、诚实、诚实2、信用、信用3、善意、善意4、公平和衡平、公平和衡平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一)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 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二)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1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使。l五、公平原则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4 4条)条)(一)含义(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二)主要体现(二)主要体现1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负担与风险的平衡l六、公序良俗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7条)条)(一)含义(一)含义 公序公序= =公益公益+ +经济秩序经济秩序+ +计划计划 良俗良俗= =公德公德 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 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展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1 1违反国家公序;违反国家公序;2 2危害家庭关系;危害家庭关系;3 3违反性道德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4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5. 5.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行为;6 6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7 7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8 8暴力行为。暴力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目的要求目的要求u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实务分析的基本手段,对形成清晰的分析思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晰的分析思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深刻领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法体系构建中深刻领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及原因的意义;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及原因民事法民事法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以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责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以及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责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及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体、内容及客体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u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u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u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二二)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基基于于民民事事法法律律事事实实而而形形成成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三三)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关系系是是以以民民事事权权利利义义务务为为内内容容的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 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 1、物、物物权客体;物权客体; 2 2、给付(行为)、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债权关系客体; 3 3、人身利益、人身利益人身权关系客体;人身权关系客体; 4 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 5 5、权利、权利抵押权关系的客体抵押权关系的客体 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一、物一、物物:物: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是指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和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象。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 补充补充l物的分类物的分类l1 1、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与无体物l2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l3 3、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l4 4、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与种类物l5 5、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l6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l7 7、原物和孳息、原物和孳息l8 8、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l9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展开与构建的基础(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整个民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方法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变动一、一、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一)概念l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发生、变更变更或者或者消灭消灭的的客观现象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行为行为事件事件状态状态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事实事实行为行为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所谓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够引,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客观事实的总和。l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l(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发生指因一定的民事法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系 l(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变更指因一定的民事法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l1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l2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l3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l(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消灭指因一定的民事法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终结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l含义:含义:1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二)(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 1 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与人身权 2 2、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与相对权 3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4 4、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5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 6、期待权与既得权、期待权与既得权7 7、原权与救济权、原权与救济权l(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 事实行为方法事实行为方法 民事行为方法民事行为方法l(四)民事权利的保护(四)民事权利的保护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权利受到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侵害,或者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1 1、公力救济(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公力救济(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保护)2 2、自力救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自力救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二、民事义务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一)民事义务的含义 指法律所指法律所规定的定的义务人人应当按照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事一定行为(包括作(包括作为和不作和不作为)以)以满足足权利人的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三、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含义(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1 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4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内协商(三)民事责任的分类(三)民事责任的分类1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3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l(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承担1 1、民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形式 (1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 (2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 (3 3)消除危消除危险险 (4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5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 (6 6)修修理、重作、更换理、重作、更换(7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8 8)支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9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2 2、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第四章第四章自然人自然人目的要求目的要求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的法律内容,具体包括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的法律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监护制度。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自然人能力状况自然人能力状况 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监护制度监护制度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 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的人。(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二)自然人的法律地位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与联系、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与联系2、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二)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 1、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2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3 3、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担义务的能力。4 4、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一)开始(一)开始l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l2、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二)终止(二)终止1、生理死亡、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3、同时死亡的推定、同时死亡的推定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担民事义务的资格。l含义:含义:(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条件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条件(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与联系能力的区别与联系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3、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事活动的资格。 2 2、类型、类型 (1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2 2、类型、类型 (1 1)1010周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上的未成年人 (2 2)不能完全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2、类型、类型(1 1)不满)不满1010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2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l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的宣告恢恢复复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条件条件四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一)纯获利益的行为;(一)纯获利益的行为; (二)日常生活中特定化的行为;(二)日常生活中特定化的行为; (三)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三)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财产的处分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监护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与特点一、监护的概念与特点(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与亲权(二)监护与亲权 (三)监护的特点(三)监护的特点1 1、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2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能由当事人约定。(四)监护的性质(四)监护的性质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职责说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职责说二、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 1)父母)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2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3 3)兄、姐;)兄、姐; (4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 1、有关组织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有关组织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2 2、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 首先依法定监护;首先依法定监护; 有争议,转依指定监护;有争议,转依指定监护; 没有法定监护人时,转依机构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时,转依机构监护。(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 1)配偶;)配偶; (2 2)父母;)父母; (3 3)成年子女;)成年子女; (4 4)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 (5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1、有关组织指定、有关组织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决。l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政部门担任监护人。l(同样也有顺序的问题)(同样也有顺序的问题)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七)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四)监护人辞去监护(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四节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含义一、住所的含义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一)住所与居所(一)住所与居所居所为自然人居住的场所。居所为自然人居住的场所。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二)住所与户籍(二)住所与户籍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的居住地为住所。l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一)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一)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担地(二)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二)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四)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四)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准据法l三、确定住所的标准三、确定住所的标准(一)主观说(一)主观说(二)客观说(二)客观说(三)折中说(三)折中说l四、自然人住所的种类四、自然人住所的种类(一)意定住所(一)意定住所(二)法定住所(二)法定住所(三)拟制住所(三)拟制住所第五节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1 1、概念:、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人的法律制度。2 2、意义:、意义:(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 1、须存在被申请人、须存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满满两年两年的事实的事实2 2、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三)宣告失踪的效力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 (四四)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2条规定: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1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2 2、婚姻关系、婚姻关系 3 3、子女收养关系、子女收养关系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四)死亡宣告的撤销1 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2 2、婚姻关系、婚姻关系 3 3、子女收养关系、子女收养关系 第五章法第五章法 人人目的要求目的要求 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重要民事主体。通法人是不同于自然人的另一重要民事主体。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法人制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法人制度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法人的设立条件与类度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法人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法人能力的规定、法人机构的设置等,从而型、法人能力的规定、法人机构的设置等,从而使学生对法人制度有较为全面的基本认识。使学生对法人制度有较为全面的基本认识。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法人的能力;法人的设立条件。 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一)法人的概念与法人制度的形成(一)法人的概念与法人制度的形成 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3636条条的的规规定定,法法人人是是具具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依依法法独独立立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和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二)法人的特征1 1、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2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组织3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l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三、法人的本质三、法人的本质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学说,主要有法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不同学说,主要有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与法人实在说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与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 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不过是国家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不过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人为拟制而成,仅是法律的虚构。运用法律手段人为拟制而成,仅是法律的虚构。 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 法人只不过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权利的最法人只不过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权利的最终归属均是个人。终归属均是个人。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 法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统一体,是一种独立的民法人是超出自然人生命之外的统一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事权利主体。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二节法人的分类一、我国一、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对法人的分类 ( (一一)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1 1、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经营活动的法人。2 2、企业法人的特点、企业法人的特点(1 1)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法人(2 2)企业法人须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企业法人须有自己的独立财产(3 3)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3 3、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的分类(1 1)按企业的财产来源和归属不同)按企业的财产来源和归属不同l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l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l私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l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l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l外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2 2)按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按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l工业企业法人工业企业法人l农业企业法人农业企业法人l金融业企业法人金融业企业法人(3 3)按企业的组合形式不同)按企业的组合形式不同l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l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二)机关法人(二)机关法人l1 1、机关法人的概念、机关法人的概念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职权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l2 2、机关法人的特点、机关法人的特点(1 1)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出现。(2 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以)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3 3)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而来。款而来。(4 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即可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得机关法人资格。l3 3、机关法人的分类、机关法人的分类(1 1)权力权力机关法人机关法人(2 2)行政行政机关法人机关法人(3 3)司法司法机关法人机关法人(4 4)军事军事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三)事业单位法人l1 1、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益事业的单位。l2 2、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1 1)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 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公益事业活动。(四)社会团体法人(四)社会团体法人l1 1、社会团体的概念、社会团体的概念 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l2 2、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1 1)自愿设立,经法定程序成立)自愿设立,经法定程序成立(2 2)需具备法定条件)需具备法定条件(3 3)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l3 3、成立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成立社会团体的必备条件(1 1)由会员组成)由会员组成(2 2)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3 3)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l4 4、基金会、基金会 (五)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五)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l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l2 2、财产或者经费来源不同、财产或者经费来源不同l3 3、设立程序不同、设立程序不同二、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二、外国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一)概念l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点(二)特点1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止2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3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二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一)概念l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格。(二)特点(二)特点1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产生,同时终止。2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具有一致性。围上具有一致性。3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机关来实现的。机关来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一)概念l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的能力或资格。(二)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二)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l1 1、否定说、否定说l2 2、肯定说、肯定说 (三)特点(三)特点l1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l2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l3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责任的能力(四)法人民事责任的表现(四)法人民事责任的表现1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 2法人对其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法人对其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3 3法人对出资不实承担责任法人对出资不实承担责任4. 4. 法人对其分支机构承担责任法人对其分支机构承担责任5. 5. 法人对其筹建中的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法人对其筹建中的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四节法人的机关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指指根根据据法法律律、章章程程或或条条例例的的规规定定,与与法法人人成成立立时时就就产产生生的的不不需需特特别别授授权权就就能能够够以以法法人人的的名名义义对对内内管管理理法法人人的的事事物物,对对外外代代表表法法人人进进行行民民事事活活动动的集体或个人。的集体或个人。(二)特点(二)特点l1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成立的。立的。l2 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l3 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l4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l5 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自然人或集体组成、法人机关由单个的自然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机关的构成(一)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二)法定代表人(二)法定代表人1 1、概念、概念l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l2 2、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法定代表人的特点(1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2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l3 3、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2)必须具有一定的管)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 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人的情形(4 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l一、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一)法人的设立 1 1、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概念 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2 2、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 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的法律事实。2、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3 3、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方式 (1 1)命命令令设设立立(2 2)发发起起设设立立(3 3)募募集集设设立立(4 4)捐助设立)捐助设立4 4、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二)法人资格的取得(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5050条规定: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变更( (一一) )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变更,也就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因各法人的变更,也就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更种原因发生的重要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二)法人变更的类型1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 2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3 3、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4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概念(一)法人终止的概念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二)发人终止的原因(二)发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三)法人的清算1 1、法人的清算的概念、法人的清算的概念l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2 2、种类、种类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3 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4 4、清算期间的性质、清算期间的性质同一人格同一人格5 5、清算终结、清算终结有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有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目的、要求目的、要求非法人组织虽非非法人组织虽非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主体,但现规定的权利主体,但现行法及理论已肯定其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第三种行法及理论已肯定其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第三种权利主体形式。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权利主体形式。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非法人组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立法情况,特别是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民事能力等内容。织的设立条件与类型、民事能力等内容。重点、难点重点、难点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非法人组织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非法人组织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合伙制度合伙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非法人非法人组织,也称,也称为非法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行民事活动的的组织。 ( (二二)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l(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l(二)非法人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非法人组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l(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三、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一)须有自己的目的(一)须有自己的目的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二)须有自己的名称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四、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一)非法人企业(一)非法人企业 (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二)非法人的公益团体 (三)其他非法人团体(三)其他非法人团体第二节合伙第二节合伙一、合伙概述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 1、概念、概念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2、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二)合伙的特征(二)合伙的特征l1 1、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的组织。l2 2、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l3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同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收益、共同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责任的组织合伙与法人的区别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二、合伙成立的条件二、合伙成立的条件 (一)两个以上合伙人(一)两个以上合伙人(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必要的条件三、合伙的财产三、合伙的财产(一)合伙财产的构成(一)合伙财产的构成(二)合伙财产的性质(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四、合伙财产的保全四、合伙财产的保全l(一)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一)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l(二)财产份额的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二)财产份额的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l(三)合伙债权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三)合伙债权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位权的限制五、合伙事务执行五、合伙事务执行l(一)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执行人(一)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执行人l(二)合伙决议的表决权(二)合伙决议的表决权l(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三)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六、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六、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l(一)合伙损益的分配(一)合伙损益的分配l(二)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二)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七、入伙、退伙七、入伙、退伙l(一)入伙(一)入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必须经全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二)退伙(二)退伙 是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消是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因退伙原因的不灭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因退伙原因的不同,退伙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定退伙、自同,退伙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强制退伙愿退伙、强制退伙l八、退伙的效力八、退伙的效力(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一)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二)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二)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三)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九、合伙的解散九、合伙的解散(一)概念(一)概念 合伙组织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合伙组织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关系消灭。(二)合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二)合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 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 2)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愿继续经营的;(3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法实现;(6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组织解散)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组织解散的其他原因。的其他原因。(三)清算(三)清算 合伙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合伙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合伙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合伙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列顺序清偿:l(1 1)合伙组织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合伙组织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保险费用;l(2 2)合伙组织所欠税款;)合伙组织所欠税款;l(3 3)合伙组织的债务;)合伙组织的债务;l(4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l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1 1、概念、概念l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2 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l(1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单位的个人或家庭。l(2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l(3 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活动。3 3、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4 4、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1 1、概念、概念l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织的成员。2 2、法律特征:、法律特征:l(1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济组织的成员。l(2 2)农村承包经营户基于各种承包合同成立。)农村承包经营户基于各种承包合同成立。l(3 3)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独立完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独立完成生产任务。成生产任务。3 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4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l1 1、个人独资的概念、个人独资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以个人所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以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有,投资人对企业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任的经营实体。l2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 1)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由投资人个人所有(2 2)个人独资企业是以雇佣劳动为经营基础)个人独资企业是以雇佣劳动为经营基础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3 3)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4 4)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第七章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 目的、要求目的、要求: 本章包括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本章包括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物的概物的概念与特征念与特征, ,物的分类物的分类, ,从物从物, ,孳息孳息, ,货币货币, ,有价证券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其他客体其他客体( (行为行为, ,权利权利, ,非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 )等主等主要内容。学生应掌握物的概念要内容。学生应掌握物的概念, ,特征和分类特征和分类, ,了解了解民事权利的其他客体。民事权利的其他客体。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通过本章的学习, ,使学生掌握有关民事权利客使学生掌握有关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知识体的一般知识, ,重点掌握有关重点掌握有关“物物”的知识的知识, ,并了并了解有关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相关知识。解有关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相关知识。 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l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的利益载体。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l1 1、有益性、有益性l2 2、客观性、客观性l3 3、法定性、法定性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l1、物、物物权客体物权客体l2、给付(行为)、给付(行为)债权关系客体债权关系客体l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l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债权客体、物权客体债权客体、物权客体l5、权利、权利抵押权关系的客体抵押权关系的客体l6、非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人身权关系客体人身权关系客体第二节第二节物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一、物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一)概念l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够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实际控制并能够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二)特点(二)特点l1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物存在于人身之外l2 2、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l3 3、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l4 4、物以有体物为限、物以有体物为限二、物的法律意义二、物的法律意义三、物的分类三、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1 1、动产、动产l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2 2、不动产、不动产l 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1 1)土地)土地(2 2)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3 3)准不动产,如船舶、飞行器、机动车辆等。)准不动产,如船舶、飞行器、机动车辆等。3 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1 1)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动产:交付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2 2)物权设定类型不同:)物权设定类型不同: 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典权、地上权不动产:典权、地上权(3 3)物权诉讼管辖不同:)物权诉讼管辖不同: 动产:适用法院灵活动产:适用法院灵活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1 1、流通物、流通物l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流转的物。2 2、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l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禁止自由流转的物。(1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2 2)非专属国家的财产)非专属国家的财产3 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l1 1、特定物(不可替代物)、特定物(不可替代物)l2 2、种类物(可替代物)、种类物(可替代物)l3 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1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的物;(2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如特定物)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如特定物灭失只能要求赔偿。灭失只能要求赔偿。(四)主物与从物(四)主物与从物l1 1、主物、主物l2 2、从物、从物l3 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1 1)在法律或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或约定时,主物)在法律或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或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2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主物原因)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主物原因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3 3)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其限制也及于从)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其限制也及于从物,如抵押效力也及于从物。物,如抵押效力也及于从物。(五)原物与孳息(五)原物与孳息1 1、原物、原物l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2 2、孳息、孳息l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3 3、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分。、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分。l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在孳息收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在孳息收取权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之分。在我国,如取权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之分。在我国,如未有相反规定或约定,孳息随原物走。孳息的收未有相反规定或约定,孳息随原物走。孳息的收取权,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不同,天然孳息取权,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不同,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规定。规定。(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物是否可以分割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按物是否可以分割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特点价值的特点)l1 1、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可分物: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其用途和价值的物。l2 2、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l3 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1 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例如)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例如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七)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根据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l1 1、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消耗物: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l2 2、非消耗物: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非消耗物: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l3 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1 1)消耗物不能作为移转物的使用权的债的)消耗物不能作为移转物的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标的物;(2 2)非消耗物可以成为移转使用权的债的标)非消耗物可以成为移转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的物。(八)有主物与无主物。(八)有主物与无主物。l1 1、有主物:指所有人明确的物。、有主物:指所有人明确的物。l2 2、无主物:指没有所有人的物。、无主物:指没有所有人的物。l3 3、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的法律意义:(1 1)对于无主物,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凭单)对于无主物,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凭单方意志取得所有权,如拾得抛弃物;方意志取得所有权,如拾得抛弃物;(2 2)确定无主物的归属,如埋藏物、无人认)确定无主物的归属,如埋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领的拾得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l1 1、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的物。l2 2、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l3 3、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的物的总体。l4 4、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 无论是哪一种物,作为权利的客体时,无论是哪一种物,作为权利的客体时,在法律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在法律和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第三节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一、货币l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充当一切商品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充当一切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等价物的特殊商品。l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只具价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只具价值而无使用价值。它是最为普遍的所有权值而无使用价值。它是最为普遍的所有权的客体。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的客体。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移。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一)概念(一)概念l有价证券是指表彰特定民事财产权利的书证。有价证券是指表彰特定民事财产权利的书证。 (二)有价证券的特征(二)有价证券的特征1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 离。离。2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3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 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三)有价证券的分类(三)有价证券的分类1 1、依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性质不同、依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性质不同l(1 1)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设定和代表债权的有价证券。l(2 2)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和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l(3 3)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设定和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2 2、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不同、依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的转移方式不同l(1 1)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l(2 2)指示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l(3 3)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3 3、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标的不同、依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标的不同(1 1)金钱证券)金钱证券(2 2)物品证券)物品证券(3 3)服务证券)服务证券(四)有价证券的几种(四)有价证券的几种 主要类型主要类型l1 1、票据、票据l2 2、债券、债券l3 3、股票、股票l4 4、提单、提单第四节第四节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l智力成果又称为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智力成果又称为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是文学艺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以及其他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学发现、商标以及其他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二)特征(二)特征l1 1、创造性、创造性l2 2、非物质性、非物质性l3 3、公开性、公开性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l(一)作品(一)作品l(二)发明(二)发明l(三)实用新型(三)实用新型l(四)外观设计(四)外观设计l(五)科学发现(五)科学发现l(六)商标(六)商标 第五节第五节 其他客体其他客体一、权利一、权利二、非物质利益二、非物质利益第八章第八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目的要求目的要求 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行为是民法调整的入手点,但其构造较为抽象,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法律技术性特点极为突出, ,学习的难度很大。通过本章教学,学习的难度很大。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掌握法律行为应使学生理解法律行为概念的基本规定性,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的瑕疵的基本分类、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的瑕疵类型、法律行为的附款与法律行为内容的解释及法律行为类型、法律行为的附款与法律行为内容的解释及法律行为效力状况与法律后果。效力状况与法律后果。 重点、难点重点、难点1、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意思表示理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意思表示理论;2、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条件;3、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类型;4、法律行为效力状况与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效力状况与法律后果。第一节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一)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二、民事行为的特点二、民事行为的特点l(一)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l(二)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二)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l(三)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三)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为。三、民事行为与情谊行为、准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与情谊行为、准民事行为(一)民事行为与情谊行为(一)民事行为与情谊行为l情谊行为: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情谊行为: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为好意施惠行为。行为,又称为好意施惠行为。(二)民事行为与准民事行为(二)民事行为与准民事行为l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催告、通知、宽恕如:催告、通知、宽恕四、民事行为的分类四、民事行为的分类 双双务务行行为为与与单单务务行行为为 诺诺成成性性行行为为与与实实践践性性行行为为 要要式式行行为为和和非非要要式式行行为为生生前前行行为为和和死死后后行行为为 主主行行为为与与从从行行为为 独独立立行行为为和和辅辅助助行行为为 单单方方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与与多多方方法法律律行行为为财财产产行行为为与与身身份份行行为为有有偿偿行行为为与与无无偿偿行行为为要要因因行行为为和和不不要要因因行行为为第二节第二节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一)意思表示的概念l指民事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指民事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l1 1、效果意思:表意者内心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效果意思:表意者内心欲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意思。l2 2、表示意思: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表示意思: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l3 3、表示行为:向外部表达效果意思的行为,通过表、表示行为:向外部表达效果意思的行为,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 1)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 2)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3 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1 1、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2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3 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三)独立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三)独立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l1、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l2、非独立的意思表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l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四)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四)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1 1、明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2 2、默示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3 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五)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五)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1 1、健全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2 2、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3 3、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三、意思表示的解释三、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1 1、意思主义、意思主义2 2、表示主义、表示主义3 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 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二)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释。 四、意思表示的形式四、意思表示的形式l一、口头形式一、口头形式l二、书面形式二、书面形式l三、推定形式三、推定形式l四、沉默方式四、沉默方式 五、意思表示有瑕疵五、意思表示有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 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1 1)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l含义:含义: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又称真实保留,指行为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真实意思,是一种一种自知并非真实的自知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l构成要件:构成要件:A A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原受其约束;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原受其约束;B B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至于其动机没有法律意义。至于其动机没有法律意义。l虚伪表示的效力: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通说认为虚假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2 2)通谋的意思表示。)通谋的意思表示。l含义:含义: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通谋,不表示内,不表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心真实的意思表示。l构成要件:构成要件:A A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B B对对方明知;方明知;C C对方故意实施非真实的合意表示对方故意实施非真实的合意表示l效力:效力: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通识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效,但为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3 3)隐藏行为。)隐藏行为。 l含义:含义: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l效力: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应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表示是否有效,应以相关法律来确定。以相关法律来确定。2 2、意思与表示、意思与表示无意的无意的不一致不一致(1 1)错误)错误l含义:含义: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久缺认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久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l构成要件:构成要件:A A、错误由表意人、错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造成;B B、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C C、表意人、表意人不知不知;D D、错误严重到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错误严重到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E E、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l效力:效力: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撤销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撤销民事行为;对于内容错误,表意人可撤销该民事行民事行为;对于内容错误,表意人可撤销该民事行为;受领人的错误,受领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为;受领人的错误,受领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l(2 2)误传)误传 含义:含义: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民通意民通意见见第第77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属于因错误而成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属于因错误而成立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以撤销该行为。(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受欺诈的意思表示。l含义:含义: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l 构成要件是:构成要件是:(1)(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3)(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于错误。(4)(4)须对方因欺诈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须对方因欺诈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2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l威胁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做出有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恐惧,并因此做出有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l强迫强迫: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指行为人一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抗的境地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构成要件是:构成要件是:l(1)(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l(2)(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l(3)(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l(4)(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l(5)(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3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危难中的意思表示。l定义:定义: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是:构成条件是:l(1)(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某人陷入洪水中即是一种危险状态。难的境地。某人陷入洪水中即是一种危险状态。l(2)(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l(3)(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行为。l(4)(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果关系。l(5)(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第三节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行为的成立l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一)一般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 行为主体(当事人)行为主体(当事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本质要件本质要件 标的标的(二)特别成立要件(二)特别成立要件l一些特别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一些特别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要式等特殊条件。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要式等特殊条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有何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与区别?二者的联系二者的联系 :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着眼点不同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3.发生时间不同发生时间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第四节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行为(一)概念(一)概念l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事行为。l条件:条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二)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二)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条条件件特特征征1 1、未然性: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未然性: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实2 2、概然性: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概然性: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的事实(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3 3、合法性:须为合法的事实、合法性:须为合法的事实4 4、约定性: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约定性: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5 5、非矛盾性: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非矛盾性: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法律效果不相矛盾(三)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分类(三)附条件民事行为的分类1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l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力。l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2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l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容。l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四)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效力(四)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效力1 1、条件成就:、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实现。2 2、条件不成就:、条件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确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确定的不实现。定的不实现。3 3、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l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5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一)定义:(一)定义:l期限,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款。l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思考:思考:期限和条件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期限和条件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l相同之处在于: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民事行为效力两者都是对民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的某种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l不同之处在于:不同之处在于: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定的事实。(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分类:(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作用)的效力所起作用)l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又称、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又称始期始期,生效期限,生效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l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又称、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又称终期终期,终止期限,终止期限,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根据民事法律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否确定)行为所附期限是否确定)l1 1、附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l2 2、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三)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三)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l1 1、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l2 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第五节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一)概念(一)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 2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 3、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4 4、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例外例外)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5858条条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252条条当当事事人人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当当事事人人为为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有有欺欺诈诈、胁胁迫迫、乘乘人人之之危危的的行行为为 恶恶意意串串通通损损害害国国家家、集集体体或或者者第第三三人人的的利利益益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 经经济济合合同同违违反反国国家家指指令令性性计计划划 以以合合法法形形式式掩掩盖盖非非法法目目的的一一方方以以欺欺诈诈、胁胁迫迫的的手手段段订订立立合合同同,且且损损害害国国家家利利益益的的恶恶意意串串通通,损损害害国国家家、集集体体或或者者第第三三人人利利益益的的以以合合法法形形式式掩掩盖盖非非法法目目的的 损损害害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的的 违违反反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强强制制性性规规定定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施的民事行为(三)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三)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为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一一)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二二)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 (三三)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第六节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一)概念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实或其他法定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而不真实或其他法定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特点(二)特点l1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为l2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l3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撤销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二、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受欺诈的法律行为受欺诈的法律行为受胁迫的法律行为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可可撤撤销销的的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的含义(一)撤销权的含义 l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二)性质(二)性质l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三)享有撤销权的人(三)享有撤销权的人lA A、因重大误解遭受损失的人、因重大误解遭受损失的人lB B、因显失公平,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因显失公平,处于不利地位的人lC C、被欺诈、被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为、被欺诈、被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为难处境,并遭受损失的人。难处境,并遭受损失的人。(四)撤销权的内容(四)撤销权的内容(五)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五)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四、撤销权的行使后果四、撤销权的行使后果l撤销的法律后果: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撤销的法律后果: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变更的法律后果。依变更的的法律后果。变更的法律后果。依变更的裁决发生效力。裁决发生效力。第七节第七节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二)特征(二)特征l1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有效与否处于不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成立时,其有效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状态l2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决定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决定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人是否追认或者是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l3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经拒绝后,效力确定地自始无效。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经拒绝后,效力确定地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得独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从事的法律行为(二)无权处分行为(二)无权处分行为(三)无权代理行为(三)无权代理行为l三、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三、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一)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l四、无权处分的行为四、无权处分的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九章第九章代理代理 目的要求目的要求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补充与扩展民事主体行为能力和代理制度的价值在于补充与扩展民事主体行为能力和民事活动的范围。通过本章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代理民事活动的范围。通过本章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代理的类型,理解代理权的内容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代理的类型,理解代理权的内容与法律规定、无权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与法律规定、无权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重点、难点重点、难点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权的授予和行使代理权的授予和行使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表见代理的法律构造第一节第一节代理概述代理概述l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l(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l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后果。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后果。其中,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是代理人;承其中,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是代理人;承受该法律行为后果的人,是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受该法律行为后果的人,是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直接与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是第三人,又称为直接与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人,是第三人,又称为相对人。相对人。本人本人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相对人代理的含义:代理的含义:1 1、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l(1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l(2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l(3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2 2、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二、代理与相关概念l(一)代理与传达(一)代理与传达l(二)代理与代表(二)代理与代表l(三)代理与行纪(三)代理与行纪l(四)代理与居间(四)代理与居间三、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律行为(三)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三)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为(四)代理人独立的实施代理行为(四)代理人独立的实施代理行为(五)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五)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四、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四、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意义l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通识认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一)通识认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1 1、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2 2、代理进行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代理进行某些财政、行政行为3 3、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代理民事诉讼行为(二)代理范围的限制(二)代理范围的限制1 1、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2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3 3、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 l意义:意义:(一)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一)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二)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二)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足第二节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一)委托代理l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其中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又称授权代理,其中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人又称为被委托人。(二)法定代理(二)法定代理l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都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组织代理人之间一般都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组织关系等。关系等。(三)指定代理(三)指定代理l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的代理关系。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有权指定代理人的是:l(1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l(2 2)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的所在单位;l(3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一)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是指代理权限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全部,又称概括代理,全权代理。(二)(二)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一)(一)单独代理单独代理又称独立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又称独立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的代理。(二)(二)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l依依民法通则民法通则7979条规定:凡未共同行使代理权者,条规定:凡未共同行使代理权者,该行为属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非共同行为。共同该行为属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非共同行为。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代理人应共同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四、本代理与复代理四、本代理与复代理(一)本代理(一)本代理l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二)复代理(二)复代理l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l注意注意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686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l委托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情况委托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情况l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享有复任权l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一)直接代理(一)直接代理l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法律效力的代理。(二)间接代理(二)间接代理l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六、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六、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一)积极代理(一)积极代理l指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称主动代指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称主动代理理(二)消极代理(二)消极代理l指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称被动指代理人受领意思表示的代理,又称被动代理代理第三节第三节代理权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一)概念l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二)性质(二)性质l1 1、否定说、否定说l2 2、权力说、权力说l3 3、权利说、权利说l4 4、资格说、资格说二、代理权的发生二、代理权的发生l(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l(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l(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三、授权行为三、授权行为l(一)性质(一)性质l(二)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二)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l(三)授权行为的相对人(三)授权行为的相对人l(四)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四)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l(五)授权不明及责任(五)授权不明及责任四、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行使(一)概念(一)概念l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的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独立、依法有效的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二)行使的原则(二)行使的原则l1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权代理l2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理l3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五、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五、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一)滥用代理权的概念(一)滥用代理权的概念l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理人利益的行为。l包含三个要件包含三个要件:1 1、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2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则 3 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利益(二)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二)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1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行为。2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 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理人为民事行为。3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理人利益的行为六、代理权的消灭六、代理权的消灭(一)概念(一)概念l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二)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二)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 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l(1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l(2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l(3 3)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l(4 4)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l(5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l(6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l(1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l(2 2)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l(3 3)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l(4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l(5 5)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消指定l(6 6)其他原因)其他原因第三节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一)无权代理的概念l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特征(二)无权代理的特征1 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 2、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限、行为人没有实施该代理行为的代理权限(1 1)未经授权)未经授权(2 2)超越代理权)超越代理权(3 3)代理权终止)代理权终止3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l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基于意思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无权代理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自治原则,在无权代理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发生何种法律的效果。下,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发生何种法律的效果。1 1、本人追认、本人追认l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无权代理经本人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 本人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本人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1 1)本人的追认是形成权;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本人的追认是形成权;具有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要件。(2 2)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示也可默示;可)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示也可默示;可向行为人为之,也可向第三人为之,或公告为之。向行为人为之,也可向第三人为之,或公告为之。(3 3)无权代理经追认后自始有效)无权代理经追认后自始有效(4 4)行为人实施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全部追认,)行为人实施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全部追认,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一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一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而不承认义务。而不承认义务。(5 5)追认行为要在第三人行使撤回权之前行使,若第)追认行为要在第三人行使撤回权之前行使,若第三人已经撤销,则本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人已经撤销,则本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2 2、 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l合同法合同法4747条和条和4848条分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条分别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根据规定,相对人行使催告告权和撤销权。根据规定,相对人行使催告权与撤销权,应以其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权与撤销权,应以其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知其无权代理为前提;如果相对人明为时不知其无权代理为前提;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不享有该项权利。则不享有该项权利。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l(1 1)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l(2 2)相对人须为善意,不知无权代理)相对人须为善意,不知无权代理l(3 3)行使催告权期限,如本人在期限内未)行使催告权期限,如本人在期限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使催告权的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被代理人表示,期限为意思应向被代理人表示,期限为1 1个月之内。个月之内。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l(1 1)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l(2 2)第三人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第三人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交易的,丧失撤销有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交易的,丧失撤销权;权;l(3 3)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和无)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向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表示。权代理人表示。(四)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和本人的责任(四)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和本人的责任l1 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责任、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责任l2 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二、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价值(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价值1 1、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的概念概念l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交易,由此造成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理。 表表见见代代理理的的构构成成要要件件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三人应当是善意的第三人应当是善意的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表见代理的类型(三)表见代理的类型l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容形态有三种。即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特殊关系的表见代理。忍的表见代理、特殊关系的表见代理。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l指由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代理权,实际上指由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并未授予代理权。2 2、容忍的表见代理、容忍的表见代理l指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指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或者为履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或者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的,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合同进行准备的,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3 3、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特定关系中的表见代理l因特殊关系的存在,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因特殊关系的存在,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的效力(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1、对本人的效力:、对本人的效力:l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法律后果由本人人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承担。2 2、对相对人的效力。、对相对人的效力。l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即可主张无权代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即可主张无权代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理,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要求本人承担责任。张成立表见代理,要求本人承担责任。 注意:注意:l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l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表见代理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人主张损害赔偿。 第十章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目的要求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熟悉现行法关于诉讼时效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熟悉现行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对诉讼时效的类型、法律后果、适的基本规定,对诉讼时效的类型、法律后果、适用范围、适用规则,以及对期限的基本知识有准用范围、适用规则,以及对期限的基本知识有准确把握。确把握。重点、难点重点、难点诉讼时效的构成要素、法律效果、适用对诉讼时效的构成要素、法律效果、适用对象与适用规则。象与适用规则。 第一节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一、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一)概念l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l时效的构成应具备两个条件:时效的构成应具备两个条件:1 1、一定事实、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 2、这种事实状、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特征特征(1 1)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法律事实(2 2)时效是状态)时效是状态(3 3)时效是强制性规定)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二)时效制度的作用(二)时效制度的作用l1 1、稳定法律秩序、稳定法律秩序l2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l3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二、时效的种类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取得时效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权的时效。诉讼诉讼时效时效时时效效第二节第二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l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三、诉讼时效的援用三、诉讼时效的援用 我国法院应当依职权自动援用诉讼时效,还是应我国法院应当依职权自动援用诉讼时效,还是应该在当事人主张时才能援用诉讼时效?该在当事人主张时才能援用诉讼时效?l法院立案后法院立案后1 1、原告举证证明确认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情形,、原告举证证明确认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情形,未过诉讼时效的,应当继续进行其他实体审理。未过诉讼时效的,应当继续进行其他实体审理。 2 2、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未过的,而被告也没、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诉讼时效未过的,而被告也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的,合议庭可以继续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的,合议庭可以继续进行其他实体审理(一般不宜简单判驳)。进行其他实体审理(一般不宜简单判驳)。 3 3、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原告不能举证反、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答辩,原告不能举证反驳的。合议庭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驳的。合议庭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l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种类,只适用于请求权。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种类,只适用于请求权。(一)债权请求权(适用)(一)债权请求权(适用)(二)继承权请求权(适用)(二)继承权请求权(适用)(三)物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四)人身权请求权(四)人身权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l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五)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五)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六)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六)基于储蓄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七)基于投资关系的请求权(七)基于投资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八)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八)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九)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九)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不适用)五、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五、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1 1、概念、概念l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法定期间。2 2、特征、特征(1 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2 2)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3 3)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人民法院保护。(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二)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的类型诉讼时效的类型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普普通通诉诉讼讼时时效效2年短短期期诉诉讼讼时时效效长长期期诉诉讼讼时时效效最最长长诉诉讼讼时时效效1年220年20年1 1、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l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律未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关系的时效。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5135条规定: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事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事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规定。2 2、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 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我国民事立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以下三种:种:(1 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l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6136条条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1 1)身体)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未声明的;(的未声明的;(3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4)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l此外,此外,如如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第4040条第条第2 2款的规定,损款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害赔偿的要求,应当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情况之日起1 1年内提出,超过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期限的,不予受理。(2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l指时效期间在指时效期间在2 2年至年至2020年(不包括年(不包括2 2年和年和20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年)之间的诉讼时效。l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是涉外经济纠纷。难案件或是涉外经济纠纷。l如如合同法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 4年,自当事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起计算。(3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l指诉讼时效期间为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20年的诉讼时效。年的诉讼时效。民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137137条规定: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l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1 1)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2 2)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中断。(3 3)目的不同)目的不同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立立 法法 例例自请求权产生之时开始起算自请求权产生之时开始起算自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起算自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起算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7137条:条:“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条件:条件:1 1、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其他障碍2 2、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6个月个月 后果:后果: 从从导致致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效期间继续起算。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法定事由,指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些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条条 件件权利人起诉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义务人承认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重新开始计算后果后果(四)诉讼时效的延长(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指在在诉诉讼讼时时效效期期间间届届满满后后,权权利利人人基基于于某某种种正正当当理理由由向向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起起诉诉时时,经经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调调查查确确有有正正当当理理由由而而将将法法定定时时效效期期间间予予以以延延长长。我我国国现现行行法法律律未明确规定延长的事由,由法官裁量。未明确规定延长的事由,由法官裁量。第三节第三节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除斥期间的概念与特征一、除斥期间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一)概念(一)概念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二)特征(二)特征1 1、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2 2、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二、除斥期间的性质与作用二、除斥期间的性质与作用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四、除斥期间的计算四、除斥期间的计算五、除斥期间的效力与法律援用五、除斥期间的效力与法律援用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区分标准区分标准除斥期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立法精神立法精神维护原秩序维护原秩序维护新秩序维护新秩序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形成权形成权请求权请求权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实体权利消灭实体权利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丧失胜诉权丧失胜诉权期间性质期间性质不能中止、中断、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延长可以中止、中断、可以中止、中断、延长延长期间起算期间起算行为成立之日起行为成立之日起(例外:(例外:合同合同法法第第5555条)条)知道应当知道被知道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例侵害之日起(例外:外:通则通则第第137137条)条)第四节第四节 期限期限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一)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间。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 期日期日:指不许分割的特定时间点。:指不许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期间期间:指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即一定的时间:指两个时间点之间的时间,即一定的时间段。段。 (二)期限的意义(二)期限的意义 l(1 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出生、死亡日期,法人成立或消能力,如出生、死亡日期,法人成立或消灭的日期;(灭的日期;(2 2)决定某些事实推定的时间,)决定某些事实推定的时间,如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如失踪宣告、死亡宣告;(3 3)决定权利)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的时间,如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取得和丧失的时间,如所有权转移时间、时效期间;(时效期间;(4 4)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间;(5 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时间,如合)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时间,如合同的有效期等。同的有效期等。二、期限的计算二、期限的计算(一)期限的确定(一)期限的确定l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规定日历上的某一具体时刻为期限。l2、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规定一定的具体时间段为期限。l3、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规定某一必然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时刻为期限。期限。l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期限。 (二)期限的计算(二)期限的计算计算方法计算方法固定计算法:按实际时间作精确计算固定计算法:按实际时间作精确计算日历计算法日历计算法:按日历所定时间进行计算:按日历所定时间进行计算 期间期间的的起点起点以小时定期间的,自规定时开始计算以小时定期间的,自规定时开始计算以日、月、年定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以日、月、年定期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终期的确定:终期的确定:如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如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期间最后一日顺延至假日后第一日为终止日。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为顺延至假日后第一日为终止日。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为2424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时间为终止时间。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时间为终止时间。三、期间的分类三、期间的分类(一)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一)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二)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二)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三)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三)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四)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四)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五)普通期间与特别期间(五)普通期间与特别期间第二编第二编 人身权人身权目的要求:目的要求:人身权的内容与特征人身权的内容与特征重点、难点重点、难点人格权、身份权的内容与特征人格权、身份权的内容与特征第十一章第十一章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1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2 2、人身权的法定性、人身权的法定性3 3、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的固有性4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5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6 6、绝对性和支配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特特二、人身权的分类二、人身权的分类(一)人格权(一)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二)身份权(二)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一、人身权的内容一、人身权的内容(一)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一)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二)利用(二)利用(三)有限转让(三)有限转让(四)收益(四)收益二、人身权的意义二、人身权的意义(一)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一)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了法律保障(二)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二)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三、人身权制度的未来发展三、人身权制度的未来发展第十一章第十一章人格权人格权目的要求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人格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人格权的性质和意义,人格权的最佳立法体例、权的性质和意义,人格权的最佳立法体例、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1、人格权的性质和特征;、人格权的性质和特征; 2、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3、人格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人格权的民事救济方式。 第一节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格权的概念(一)人格权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权利。(二)人格权的特征(二)人格权的特征1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2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3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4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二、人格权的性质二、人格权的性质(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一)人格权的自然属性(二)人格权的社会属性(二)人格权的社会属性三、人格权的分类三、人格权的分类第二节第二节生命权生命权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指自然人的生命,人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指自然人的生命,人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二)特征(二)特征1 1、主体只是自然人、主体只是自然人2 2、客体是生命的安全和安宁、客体是生命的安全和安宁 二、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的内容(一)生命安全的维护权(一)生命安全的维护权(二)生命安宁的维护权(二)生命安宁的维护权(三)生命利益的支配权(三)生命利益的支配权第三节第三节健康权健康权一、健康和健康权的概念一、健康和健康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权。 二、健康权的客体二、健康权的客体 (一)客体(一)客体健康: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健康: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1、身体机能的健全;、身体机能的健全;2、心理状态的健康。、心理状态的健康。(二)健康权:(二)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容的人格权。三、内容:三、内容: (一)身体健康维护权;(一)身体健康维护权;(二)心理健康维护权(二)心理健康维护权(三)健康支配权(三)健康支配权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害除去请求权和侵害防止请求权:即停(一)侵害除去请求权和侵害防止请求权:即停止侵害止侵害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 1、财产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财产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伙食补助和营养费、误工工资等费用;如费、伙食补助和营养费、误工工资等费用;如果致人伤残,还包括特殊医疗费(补救治疗费果致人伤残,还包括特殊医疗费(补救治疗费如装假肢;康复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如装假肢;康复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以及残废人生活补助费。养人的必要生活费以及残废人生活补助费。 2 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含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含残疾赔偿金、其他精神抚慰金)金、其他精神抚慰金)第四节第四节身体权身体权一、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的概念 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其他组织的人格权。l二、身体权的特征二、身体权的特征l第一、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第一、身体权的主体是自然人。l第二、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第二、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l第三、在内容上,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的肢体、第三、在内容上,身体权表现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l第四、侵害身体权的请求权的特殊性。第四、侵害身体权的请求权的特殊性。 三、身体权的内容三、身体权的内容(一)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一)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二)表现为对自己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二)表现为对自己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支配权具体侵权形态:具体侵权形态:1、非法搜查身体;、非法搜查身体;2、非法侵扰身体;、非法侵扰身体;3、对组织体无疼痛的破坏:如剃阴阳头;、对组织体无疼痛的破坏:如剃阴阳头;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5、不当但未损及健康的外科手术;、不当但未损及健康的外科手术;侵权赔偿: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赔偿: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l四、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四、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一)国外立法通常认为身体权是独立的人(一)国外立法通常认为身体权是独立的人格权。格权。(二)我国法律对身体权是有规定的。(二)我国法律对身体权是有规定的。(三)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三)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l五、对身体权的民法保护方式五、对身体权的民法保护方式l(一)认定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一)认定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l(二)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方式(二)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方式l(三)对身体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精神损(三)对身体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害抚慰金第五节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姓名权与名称权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一、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一)姓名权的概念一)姓名权的概念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设定、变更、使姓名权是指自然人设定、变更、使用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用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的内容(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或称命名权;、姓名决定权,或称命名权;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3、姓名改动权或变更权;、姓名改动权或变更权;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一)名称权的概念(一)名称权的概念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与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使用、改变与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涉的人格权。(二)名称权的内容(二)名称权的内容1 1、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2 2、名称使用权、名称使用权3 3、名称变更权、名称变更权4 4、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四、姓名权的限制四、姓名权的限制 1 1、自然人从事重要民事活动,有使用正式姓名的、自然人从事重要民事活动,有使用正式姓名的义务;义务; 2 2、自然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取得与他人相同姓名,、自然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取得与他人相同姓名,故意造成姓名冲突;故意造成姓名冲突; 3 3、不得滥用姓名权。、不得滥用姓名权。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二、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一)名称和名称权的概念(一)名称和名称权的概念(二)名称权的主体(二)名称权的主体(三)名称权的客体(三)名称权的客体(四)名称权的内容(四)名称权的内容第六节第六节肖像权肖像权一、概念一、概念 肖像权肖像权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刻、录像、指通过绘画、照像、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再现的视觉形象。二、肖像权的客体二、肖像权的客体肖像肖像1、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2、肖像载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肖像载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3、必须构成为一个主题并能予以识别。、必须构成为一个主题并能予以识别。三、肖像权的内容三、肖像权的内容1、专有制作权;、专有制作权;2、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维护权四、肖像权的限制四、肖像权的限制以下使用为阻却违法性的使用:以下使用为阻却违法性的使用: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宣传先、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而使用,如宣传先进、批评不良行为、通缉逃犯等;进、批评不良行为、通缉逃犯等;2、为维护本人利益需要;、为维护本人利益需要;3、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4、著名人物或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善、著名人物或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善意使用其肖像。意使用其肖像。五、肖像作品中的权利关系五、肖像作品中的权利关系第七节第七节名誉权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一、名誉权的概念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受客观公平评价与免于指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受客观公平评价与免于不法侵害的权利。不法侵害的权利。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权依然应当受到保护。(二)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权依然应当受到保护。(三)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三)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l三、名誉权的内容三、名誉权的内容(一)名誉维护权(一)名誉维护权(二)名誉利益支配权(二)名誉利益支配权四、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四、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一)权利所保护的客体不同(一)权利所保护的客体不同(二)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所不同(二)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所不同(三)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有所不同(三)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有所不同(四)权利的性质有所不同(四)权利的性质有所不同l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五、名誉权的民法保护l(一)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一)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l(二)具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具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l(三)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三)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第八节第八节隐私权隐私权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一、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 (一)隐私:(一)隐私: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活。 (二)隐私权:(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排除非法干扰、知悉、搜集、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排除非法干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范围二、隐私权的范围 三、隐私权的内容三、隐私权的内容 1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 2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 3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4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四、隐私权的特征四、隐私权的特征(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息和个人领域。(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五、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五、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关系 (一)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一)隐私权和公共利益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二)隐私权与知情权 六、公务人员和公众人物的六、公务人员和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隐私范围第九节第九节信用权信用权一、信用权的概念一、信用权的概念l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二、信用权的特征二、信用权的特征(一)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一)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二)信用权的内容具有单一性(二)信用权的内容具有单一性(三)信用权与财产权益密切相连(三)信用权与财产权益密切相连三、信用权的内容三、信用权的内容(一)信用维护权(一)信用维护权(二)信用利益支配权(二)信用利益支配权第十节第十节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l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自由及意志自由等人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自由及意志自由等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二)人身自由权的特征(二)人身自由权的特征1 1、人身自由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2 2、人身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两个、人身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两个方面。方面。3 3、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与内容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与内容(一)性质(一)性质(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l1 1、行为自由权、行为自由权l2 2、意志自由权、意志自由权第十一节第十一节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一)概念: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1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4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产生具体人格权(一)产生具体人格权(二)解释具体人格权(二)解释具体人格权(三)补充具体人格权(三)补充具体人格权三、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一)人格平等(一)人格平等(二)人格独立(二)人格独立(三)人格自由(三)人格自由(四)人格尊严(四)人格尊严四、中国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四、中国关于一般人格权的立法 l一是一是宪法宪法的原则规定。的原则规定。l二是二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的原则规定。l三是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三是单行法的具体规定。第十三章第十三章身份权身份权第一节第一节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一、身份权的概念一、身份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二、身份权的特征二、身份权的特征(一)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一)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二)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二)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或者资格作为前提(三)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三)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配偶权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一、配偶权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依照法定的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权依照法定的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权则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则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配偶的一种身份权。(二)特征(二)特征1、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配偶权的主体是夫妻双方2、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3、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不可分、配偶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即权利义务不可分4、配偶权具有排他性、配偶权具有排他性二、配偶权的内容二、配偶权的内容(一)姓名权(一)姓名权(二)配偶的人身自由权(二)配偶的人身自由权(三)同居权(三)同居权(四)忠实请求权(四)忠实请求权(五)协助权(五)协助权(六)其他权能(六)其他权能第三节第三节亲权亲权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特征(二)特征1 1、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亲权是基于父母身份而取得的一种身份权2 2、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亲权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3 3、亲权具有专属性、亲权具有专属性4 4、亲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亲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利5 5、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亲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二、亲权的内容二、亲权的内容(一)身上照护权利(一)身上照护权利1 1、保护和教育权、保护和教育权2 2、住所决定权、住所决定权3 3、惩戒权、惩戒权4 4、身份行为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身份行为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二)财产照护权利(二)财产照护权利1 1、管理权、管理权2 2、使用收益权、使用收益权3 3、处分权、处分权 除上述外,亲权还包括姓名设定权、职业许可权、除上述外,亲权还包括姓名设定权、职业许可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法律行为补正权、失踪和死亡子女交还请求权、法律行为补正权、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宣告申请权。三、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三、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属亲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不包括配偶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不包括配偶关系,仅指血亲和姻亲,配偶权为单独一种权利;父母子女仅指血亲和姻亲,配偶权为单独一种权利;父母子女的关系适用亲权,也不在亲属权范围内。的关系适用亲权,也不在亲属权范围内。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除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基于其是指除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外基于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1 1)权利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不同;(2 2)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3 3)权利内容不同,亲权)权利内容不同,亲权可含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可含广泛的教养权,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抚养、赡养等;(抚养、赡养等;(4 4)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亲权中,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而在亲属权中,当事权中,子女不享有对等的亲权,而在亲属权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第四节第四节 荣誉权荣誉权一、荣誉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荣誉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荣誉是社会的褒奖,但奖励和光荣称号只是荣誉的外在荣誉是社会的褒奖,但奖励和光荣称号只是荣誉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是它的实质,它是具体的荣誉,而不是抽表现形式,而不是它的实质,它是具体的荣誉,而不是抽象的荣誉、概括的荣誉。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象的荣誉、概括的荣誉。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二)特点(二)特点1 1、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2 2、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的评价。、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的评价。3 3、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性的评价。、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性的评价。4 4、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的。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的。二、荣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荣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二)特征:(二)特征:1 1、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包含的利益。2 2、荣誉权不是获得权。、荣誉权不是获得权。3 3、荣誉权不仅是不可侵的绝对权,也是对荣、荣誉权不仅是不可侵的绝对权,也是对荣誉及其利益的支配权。誉及其利益的支配权。三、荣誉权的内容三、荣誉权的内容(一)荣誉保持权(一)荣誉保持权(二)精神利益支配权(二)精神利益支配权(三)物质利益获得权(三)物质利益获得权(四)物质利益支配权(四)物质利益支配权四、荣誉权的民法保护四、荣誉权的民法保护(一)侵害荣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一)侵害荣誉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二)具体的侵害荣誉权行为(二)具体的侵害荣誉权行为(三)主要的救济方法(三)主要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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