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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法律的分类与地位4.2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4.3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4.4安全评价规范4.5风险判别指标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在线教务辅导网: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www.shangfuwang.com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shop106150152.taobao.com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法律的分类与地位法律的分类与地位 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我国法律的层次结构如图4-1所示。 图4-1法律的层次结构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1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经济制度、 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 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因此宪法成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宪法被称为“母法”、 “最高法”。 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 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 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 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 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 宪法的解释、 监督均有特别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2法律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其制定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席令中载明了法律的制定机关、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法律的公布方式, 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此外还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属于法律。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 法规, 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法律、 法规,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 规定、 办法、 决定等。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 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 都必须执行。 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 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 以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令中载明了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 通过日期和实施日期。 关于行政法规的公布方式,立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 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此外还规定,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如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属于行政法规。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 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 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规定,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等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1.6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 如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 法规法规 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1)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 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 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工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违法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虽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并不希望事故发生,从而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过失。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体是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生产、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的过失。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设计人员、 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要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这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客体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 危及公私财产和人的生命和健康; 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包括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中介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评估、 检测、 检验、 认证、 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要件是具有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证明文件的故意。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6)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以批准、 核准、 许可、 注册、 认证和颁发证照等形式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上述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的各种公文、 证照是法定文书, 不得伪造、 变造、 买卖。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伪造、 变造、 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 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 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伪造、 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 犯罪主体是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直接责任人员, 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伪造、 变造、 买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书的故意。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下列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劳动法执行。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劳动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 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 监控, 并制订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活动, 危险因素较多、 危险性较大, 是事故多发的领域, 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 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减少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 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条件论证”, 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 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 研究、 判断, 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 “安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 研究后, 提出结论性意见。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涉及的内容很多, 如水文、 地质条件分析, 厂址的选择, 技术上的保证等, 是一个系统性工作。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实际中, 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自己承担, 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 中介机构承担。 无论谁承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 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 认真地进行论证和评价, 保证结果的客观、 真实和科学, 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它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矿山事故处理、 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1)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从事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矿山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地下开采面临来自地下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需要采用多种安全设施抵御地质灾害,监控矿井内的气体、温度、地压情况,预防和监控矿山事故。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保障矿井建设和矿山开采安全的主要设施。为此,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可靠、 科学、 规范, 是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系统能否保障安全的首要环节。矿山安全法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已归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下同)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做出了规定, 设计项目包括: (1) 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 风质、 风速; (2) 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 高度; (3) 供电系统; (4) 提升、 运输系统; (5) 防水、 排水系统和防火、 灭火系统; (6) 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 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 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不得验收, 不得投入生产。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1)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 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6项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生产布局合理, 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设备、 工具、 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接受监督。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做的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1月13日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重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创新,依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施行, 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24条,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范围、 颁发和管理的机构、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分别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指出,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条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 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 评估、 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13)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保证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的规划与审批。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 储存危险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 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 设备或者储存方式、 设施; 工厂、 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企业设立的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第九条规定,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 应当分别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料、 中间产品、 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 自燃点、 闪点、 爆炸极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包装、 储存、 运输的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企业改建、 扩建的, 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 (4)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除运输工具、 加油站、 加气站外,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下列场所、 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居民区、 商业中心、 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学校、 医院、 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供水水源、 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车站、 码头(按照国家规定, 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 机场以及公路、 铁路、 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种苗生产基地;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涉及各个环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做出了相关规定。 (6)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 形式、 规格、 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 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 必须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 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 检验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容器在使用前, 应当进行检查, 并做出记录; 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确和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下列11项安全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全评价):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厂房和仓库的设计、 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 防爆、 防雷、 防静电等安全设备、 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 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产品品种、 规格、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7项安全基本条件(其中包括依法安全评价):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 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有保管员、 仓库守护员;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设备;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于2003 年7月2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此规定是根据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负责对煤矿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了相关规定: 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 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在第二章中专门对安全评价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内容如下: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 定量评价; (2) 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3)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 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5) 预评价结论;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 验收评价结论; (7) 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 现场检测、 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九条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 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三十一条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资料; (3) 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4) 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5) 安全管理机构、 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6) 联合试运转报告;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综上所述,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 供其在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 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 竣工验收前,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 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 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 公正、 合法、 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并对所做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1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经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于2004年12月28日予以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 凡属于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都适用本办法。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施工前, 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第二章对安全评价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 定量评价; (2) 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 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3) 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 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5) 预评价结论;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2)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3)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4)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5)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 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资料; (3) 主要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 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 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1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 近几年在国内得到迅速推广和发展, 逐渐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 安全评价机构是安全评价工作的主体机构, 同时也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安全管理工作的关系纽带, 因此, 安全评价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状况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与完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 公正性和严肃性,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准入制, 任何机构和人员都要符合准入条件和程序。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 完善安全评价市场准入机制,合理控制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和分布, 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实行了严格的资质准入许可制度。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 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四条中将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 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 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 审核工作。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 (2) 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第二章对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说明: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2)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 设备, 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 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 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6) 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7) 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2)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 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4) 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 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 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评价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 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6) 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六条 甲级、 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不合格的, 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关于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遵循客观公正、 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 恪守职业道德, 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客观、 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 并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 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泄漏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 伪造、 转让或者租借资质、 资格证书; (3)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4)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5)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6) 擅自更改、 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7)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8) 故意贬低、 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9)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0) 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 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及时向社会公告。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 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 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 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2.12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6月30日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 并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 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总局备案。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 投诉、 举报制度, 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1)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3) 安全评价业绩。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5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 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4)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5)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6) 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7) 遵纪守法情况。 (8) 档案资料管理。 (9) 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证机关的考核,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 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 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考核应建立考核组, 考核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 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 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 问题及处理情况做记录。 第九条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 健身、 旅游等活动, 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 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 警告; (2)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3) 暂停资质、 资格, 限期改正; (4) 撤销资质、 资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1) 未按时、 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2)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3) 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4) 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等,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5) 不讲职业道德, 故意贬低、 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暂停其资质, 并限期改正, 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1)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3) 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4)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故意降低服务成本, 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 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6) 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 撤销其资质。 (1) 定期考核不合格的;(2) 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3) 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4) 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 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6) 冒用资质、 资格或签名, 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7)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8) 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9) 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10) 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11)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的。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撤销其资格。 (1)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2) 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3) 服务机构发生变动,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 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5) 严重违背职业准则, 有失公正的; (6) 弄虚作假, 故意降低安全评价标准的; (7) 安全评价不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 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8) 年度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9) 未通过资格登记审查考核的; (10) 有违法行为的。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发证机关三年内不得受理被撤销资质的机构、 被撤销资格的人员的资质、 资格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由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乙级资质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3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标准 4.3.1安全标准定义安全标准定义根据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标准”的含义是: 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 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 以特定形式发布, 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简单地说, 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目前, 这种规定最终表现为一种文件)。 重复投入、 重复生产、 重复加工、 重复出现的产品和事物才需要标准。 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 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 标准对象就是重复性概念和重复性事物, 标准的本质反映的是需求的扩大和统一。 单一的产品或者单一的需求不需要标准, 对同一需求的重复和无限延伸才需要标准。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依据上述解释, 安全标准的含义是: 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 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 规范生产作业行为, 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 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 实现安全生产和作业的准则和依据。 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准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具有技术性法律规定的作用。 标准是法律的延伸,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性规定, 通常体现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国外的技术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现行法律、 法规也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准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决定了安全标准一旦制定和发布, 就必须得到尊重,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任何忽视安全标准、 违背安全生产标准的现象, 都是对安全生产法律的破坏和违反,都必须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追究。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不执行法定标准的企业, 不仅市场竞争力无从谈起, 而且违法生产经营, 丧失诚信准则, 有的企业标准意识淡漠, 执行标准不严; 有的企业有标不循, 不按标准办事; 有的企业根本没有安全标准, 不知道有标准, 甚至导致重、 特大事故的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规范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相对于法律、 法规, 标准更细致、 更周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行政执法中, 对违法、 违规行为的认定评判,除了要依据法律、 法规, 还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安全是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标准是严格市场准入的尺度和手段。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就是市场准入必须具备的资格, 是必须严格把住的关口, 是不可降低的门槛。 安全标准也是规范安全中介服务的依据。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3.2安全标准范围安全标准范围 根据安全标准的定义, 安全标准是指为实现安全生产和作业, 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而制定颁布的一切有关安全方面的技术、 管理等要求, 包括设备、 装备、器材等。 我国安全标准涉及面广, 从大的方面看, 包括矿山安全(含煤矿和非煤矿山)、 粉尘防爆、 电气及防爆、 带电作业、 危险化学品、 民爆物品、 烟花爆竹、涂装作业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 机械安全、 消防安全、 建筑安全、 职业安全、 个体防护装备(原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 多年来, 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 制定了一大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据初步统计, 我国现有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涉及设计、 管理、 方法、技术、 检测、 检验、 职业健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多个方面, 有近1500项。 除国家标准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 交通、 建设等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大量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 有近3000项。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标准的类型包括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如AQ、 MT、 1D、 JB等)。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主要标准具体包括: 劳动防护用品和矿山安全仪器仪表的品种、 规格、 质量、 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 生产、 检验、 包装、储存、 运输、 使用的安全要求; 为实施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 符号、 代号、 代码、 文件格式、 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安全技术要求; 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使用、 检测、 检验、 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急救援的规则、 规程、 标准等技术规范; 安全评价、 评估、 培训考核的标准、 通则、导则、 规则等技术规范; 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 标准; 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技术管理要求;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技术管理要求。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3.3安全生产标准种类安全生产标准种类按标准的性质可将安全生产标准分为: 基础标准、 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五类。 (1)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主要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同范围内, 对普遍的、广泛通用的共性认识所做的统一规定, 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制定其他安全标准的依据和共同遵守的准则。 其内容包括制定安全标准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要求、 术语、 符号; 各项应用标准、 综合标准赖以制定的技术规定; 物质的危险性和有害性的基本规定; 材料的安全基本性质以及基本检测方法等。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科学管理的准则和规定, 其目的是通过计划、 组织、 控制、 监督、 检查、 评价与考核等管理活动的内容、 程序、 方式, 使生产过程中人、 物、 环境各个因素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 培训和考核等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评价方法及分级等标准, 事故统计、 分析等标准, 安全系统工程标准, 人机工程标准以及有关激励与惩处标准等。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设计、 施工、 操作、 安装等具体技术要求及实施程序中设立的必须符合一定安全要求以及能达到此要求的实施技术和规范的总称。 例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是对各项生产过程中技术活动的方法所做出的规定。 安全生产方面的方法标准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以试验、 检查、 分析、 抽样、 统计、计算、 测定、 作业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 例如试验方法、 检查方法、 分析方法、 测定方法、 抽样方法、 设计规范、 计算方法、 工艺规程、 作业指导书、 生产方法、 操作方法等; 另一类是为合理生产优质产品, 并在生产、 作业、 试验、 业务处理等方面为提高效率而制定的标准。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某一具体安全设备、 装置和防护用品及其试验方法、 检测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储存等方面所做的技术规定。 它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技术准则, 是产品生产、 检验、 验收、 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重要技术依据, 对于保障安全、 提高生产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产品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品种、 规格和结构形式; 产品的主要性能; 产品的试验、 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产品的包装、 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3.4与评价有关的安全标准与评价有关的安全标准安全评价依据的标准众多, 不同行业会涉及不同的标准, 与安全评价相关的一些主要标准内容介绍如下。 (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煤矿安全综合管理标准即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煤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规定、 条例、 规程和标准等, 它是规范煤矿安全技术与管理行为的法规文献。 井下开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系统包括建井安全、 开采安全、 瓦斯防治、 粉尘防治、 矿井通风、 火灾防治、 水害防治、 机械安全、 电气安全、 爆破安全、 矿山救援11个领域的安全标准。 其中每一个专业领域的标准仍分为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露天开采安全标准系统包括露天开采安全标准、 边坡稳定安全标准、 露天机电安全标准3个领域安全标准。 其中每一个专业领域的标准仍分为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等。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固体矿山、 石油天然气、 冶金、 建材、有色等多个领域, 是一个多层次、 多组合的标准体系。 从标准内容上讲, 标准体系包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标准、 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 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等。 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从综合标准、 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四类来分析, 统计结果如图4-2所示。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图4-2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分类统计结果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从统计图可以看出, 煤矿比非煤矿山技术安全标准体系完善。 由于非煤矿山安全标准涉及有色金属、 建筑材料、 石油天然气等行业领域, 各个行业生产安全的特点和规律不尽相同, 而煤矿安全标准仅针对煤炭行业, 所以非煤矿山中综合标准、 管理标准均高于同类煤矿安全标准; 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中的工作标准差异小于10, 说明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各相关管理机构、 审批发布部门都将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制(修)订作为工作的重点。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 通用基础安全生产标准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 标识等。安全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安全设计和建设标准、 生产企业安全距离标准、 生产安全标准、 运输安全标准、 储存和安装安全标准、 作业和检修标准、 使用安全标准等。 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安全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职业危害防护配备管理等。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基础标准、 管理标准、 原辅材料使用标准、 生产作业场所标准、 生产技术工艺标准和生产设备设施标准等。 基础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如GB50161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术语(如GB1063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 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储存条件、 烟花爆竹装卸作业规范等。 原辅材料使用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检测要求(如GB10632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烟花爆竹烟火药相容性要求等。 生产作业场所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审查规范、 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等。生产技术工艺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烟火药使用安全规范(如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 生产设备设施标准主要包括烟花爆竹机械设备通用技术要求等。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5) 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 在职业危害和卫生方面有关的国家标准有: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卫生标准, 职业性接触病毒危害程度分级等。 煤炭行业制定的有关职业危害安全和卫生方面的标准有: 煤工尘肺病x射线诊断标准,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煤中铀的测定和个体防护标准等。 (6)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头部防护装备、 听力防护装备、 眼面防护装备、 呼吸防护装备、 服装防护装备、 手部防护装备、 足部防护装备、皮肤防护装备和坠落防护装备9个部分。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4安全评价规范安全评价规范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 公正性和严肃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了安全评价通则、 各类安全评价的导则及主要行业部门的安全评价导则。 通则和导则为安全评价活动规定了基本原则、目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是安全评价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指南。 我国安全评价规范体系可分为3个层次, 一是安全评价通则, 二是各类安全评价导则及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是各类安全评价实施细则,如图4-3所示。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图4-3安全评价规范体系框图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4.1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通则是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总纲, 是安全评价活动的总体指南。 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_2007), 它规定了所有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目的、 要求、 程序和方法, 对安全评价进行了分类和定义, 对安全评价的内容、程序以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程序作了原则性说明,对安全评价导则和细则的规范对象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时需要更详细的规范支持。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4.2安全评价导则安全评价导则各类安全评价导则是根据安全评价通则的总体要求制定的, 是安全评价通则总体指南的具体化和细化。 导则使细化后的规范更具有可依据性和可实施性,为安全评价提供了易于遵循的规定。 目前已发布的安全评价导则, 按安全评价种类划分,有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评价导则以及专项安全评价导则;按行业划分,有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等。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1) 各类安全评价导则。 由于各类安全评价导则都是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的, 所以它们采用的格式和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如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其内容主要包括: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定义、 评价内容、 评价程序、 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评价报告要求和格式、 附件(评价所需主要资料清单、 常用评价方法、 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著录项格式等)。 由于不同类型的安全评价的评价对象不同, 所以, 导则在安全评价有关细节上各有针对自己情况的具体要求。 这些具体要求的差异特别体现在定义、 评价内容、 评价程序、 报告主要内容等方面。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由于不同行业的工艺、 设备等各有自己的特点,也有各自不同的安全风险,所以行业安全评价导则在遵循安全评价通则总体要求和框架的基础上, 在各类安全评价细节上突出了各自的行业特点和要求。这些导则为做好该行业的安全评价提供了适用指南,提供了更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规范依据。 安全评价导则为所有安全评价工作提供了一个必须共同遵循的体系规范,它们对各类安全评价工作和各行业安全评价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 无论是评价单位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人员编写安全评价报告、业主为安全评价提供支持,还是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都应将此作为重要依据。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4.3安全评价实施细则安全评价实施细则 安全评价实施细则是在某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下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导则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的安全评价规范, 更利于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参照。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2)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有关内容介绍。 为了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6月25日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4.5风险判别指标风险判别指标 风险判别指标(或判别准则)是判别风险大小的依据, 是用来衡量系统风险大小以及危险、 危害是否可接受的尺度。 无论是定性评价还是定量评价, 一定要有判别指标。 有了判别指标, 评价者才能判定系统的危险和危害性是高还是低,是否达到了可接受的程度, 系统的安全水平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 否则, 定性、定量评价也就失去了意义。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风险判别指标可以是定性的, 也可以是定量的。 常用的风险判别指标有安全系数、 安全指标或失效概率等。 例如, 人们熟悉的安全指标有事故频率、 财产损失率和死亡概率等。 在判别指标中,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风险的可接受指标。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 所谓安全就是事故风险达到了合理可行并尽可能低的程度。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减少风险是要付出代价的, 无论是减少危险发生的概率还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都要投入资金、 技术和劳务。 通常的做法是将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 可接受的水平上。 因此, 在安全评价中不是以危险性、 危害性为零作为可接受标准,而是以一个合理的、 可接受的指标作为可接受标准。 风险判别指标不是随意规定的, 而是根据一个国家或行业具体的经济、 技术情况和对危险、 危害后果, 危险、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概率、 频率)和安全投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 归纳和优化,通常依据统计数据, 有时也依据相关标准, 制定出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危险、 危害等级和指数, 以此作为要实现的目标值, 即可接受风险。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可接受风险是指在规定的性能、 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达到的最佳可接受风险程度。 显然, 可接受风险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随着人们对危险根源的深入了解,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综合实力的提高而变化。 另外需要指出,风险可接受并非说放弃对这类风险的管理, 因为低风险随时间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有可能升级为高风险。 所以应不断对风险进行控制, 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接受范围内。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对于煤矿生产行业来说, 如果描述其安全水平仅仅用发生伤亡事故的数量、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工时死亡率等绝对或相对指标来表示企业安全度,既不能体现作业人员实际面临的安全风险,又不能全面、 准确地反映煤矿的实际安全状况。 因此,根据事故发生的人、机、设备、环境等因素建立统一的煤矿安全风险过程指标体系变得十分重要。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为了有效降低人的职业风险, 不仅需要作业人员具备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而且需要在面对危险时具有避免或减轻伤害的能力。 因此, 作业人员安全风险判别指标具体包括作业人员数量、 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作业人员工作经验、 作业人员受教育程度、 作业人员持续培训情况、 作业人员责任心的欠缺性、 作业人员操作违章率7个指标。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内, 其运行状况的好坏反映了设备的安全风险程度。为了使企业的安全程度得到提高, 需要不断提高设备整体的安全程度。 设备安全风险判别指标具体包括设备的先进程度、 设备的完好率、 设备的故障率、 设备维修质检不合格率、 设备安全监察隐患整改率、 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率及安全运行周期7个指标。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用最小的安全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 需要将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与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等有效结合,建立全面、 系统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安全风险管理指标主要包括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安全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与控制、 应急救援及演练、 安全投入7个指标。 第第4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章安全评价依据与规范 风险指标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动态学习、 持续改进的。 随着企业生产技术的更新、 管理水平的提高, 根据指标体系实际的运行状况, 需要删除那些操作和衡量困难的指标,将重叠、交叉的指标进行分解,把反映同一问题的指标适度地进行综合, 最终形成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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