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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解读解读2021年7月11日2一、背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于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014年对其进行了修正,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2020年修改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3二、修改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提出21条修改建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8个条款,32个条款属文字修改,16个条款改动较大。需引起注意:(一)明确“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再次强调生命安全的重要性。第三条第二段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4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三)把“三个必须”正式列入法律条款第三条第三段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应急管理部宋元明副部长对此条作出解释:比如,企业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下属企业里安全管理团队配备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要负责任。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要承担责任的。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5 案例一:2020年8月8日,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公司对装卸站台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机电部负责人马某违规开票。经滨海区应急管理局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3日,滨海区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对韩某、马某、赵某、唐某等人依法行政拘留。新安全生产法解读6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四)增加对其他负责人未履职的追责力度为落实三必须要求,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增加安全“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直接负责人的处罚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无安评、专篇未审查备案、未按设计施工、未安全验收四个方面7案例二:2020年12月9日,厚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六氟磷酸钾车间在更换过滤器滤芯过程中,滤芯内残留的无水氟化氢飞溅,造成1人中毒死亡。分管检维修的公司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因涉嫌犯罪,被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2020年3月30日,江阴市西城钢铁公司,发生人员中毒窒息事故,死亡2人。沈某,公司特种设备车辆调度长,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规程和进行专门培训,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解读8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六)强调“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和“双重预防体系”、重大隐患报告制.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风险和隐患的区别。目的是要管风险控制;管隐患排查;抓事件管理;从而减少事故。增加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9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七)将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处罚和刑责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增加(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的。10案例四;2021年1月28日,浙江湖州应急管理局对蓝云建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检查发现多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属重大隐患。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月2日,该企业负责人余某在明知戊烷储罐被责令停用的情况下,未经整改,擅自下令恢复使用。3月17日,湖州应急管理局再次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鉴于余某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决定行为,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月8日,余某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11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八)增加主要负责人的双重预防机制职责要求第十九条增加: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强调全员管安全理念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2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十)除工伤保险外,强制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一百零七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3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十一)国家建立违法信息库、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处罚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众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14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十二)增加事故防范措施落实评估程序,杜绝“假整改”第八十四条增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三)政府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模式。第七十六条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15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十四)实施按日计罚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自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6三、下一步工作计划1.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管安全”要求。按照“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部门安全环保职责,推行属地网格化管理,压实各级安全环保职责。2.各单位加强现场风险作业的检查、整改力度,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依法依规,对存在不整改、不落实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3.快速推进生产运行期风险分级方可和隐患的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监管。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4.做好重大危险源、环保相关监测数据上传政府监管平台的前期准备工作,等政府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完成,完成系统对接,数据上传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17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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