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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辐照食品(特殊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营养标签()质量(品质)等级()批号商品条码食用方法致敏物质标志说明:用号标示为强制项二、要求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2.1 产品名称()2.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当使用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2.1.3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1.4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如:QQ趣-香辣风味香肠、三文治火腿-灌肠系列2.2 配料表()2.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食品名称)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2.2.2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显示但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猪肠衣、胶原蛋白肠衣、猪肚皮。2.2.3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2.2.4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2.2.5所用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如食品添加剂(.),括号内为所添加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但甜味剂(如阿斯巴甜等)、防腐剂(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等)、着色剂(红曲红、诱惑红、红曲米、胭脂树橙、胭脂虫红等)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2.2.6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表1 物料标示方式配料类别标示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2.2.7配料的定量标示2.2.7.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如灌肠系列需标注:淀粉含量,香菇肉丸:香菇含量2.2.7.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2.2.7.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2.7.4 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不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或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2.3 净含量和规格()2.3.1标示位置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2.3.2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C.2 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C.2.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50g;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25 克(200 克+送 25 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赠 25 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25)克。C.2.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糖水梨罐头”为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25 克沥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块):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60%)。C.2.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40 克5;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540 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40 克);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5);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5 件);净含量:200 克规格:540 克;净含量:200 克规格:40 克5;净含量:200 克规格:5 件;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100 克 + 50 克2);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净含量:200 克规格:100 克 + 50 克2;净含量:200 克规格:80 克2 + 40 克。C.2.4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 40 克3,B 产品 40 克2);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100 克 A 产品,50 克2 B产品,50 克 C 产品;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净含量/规格:100克(A 产品),50 克2(B产品),50 克(C 产品);净含量/规格:A 产品 100 克,B 产品 50 克2,C 产品 50 克2.3.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标示如下表计量方式净含量Q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1000mLQ1000mLml(mL)(毫升)L(l)(升)质量Q1000gQ1000gg(克)kg(千克)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如下表净含量Q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5mLQ50mL5gQ50g250mLQ200mL50gQ200g3200mLQ1L200gQ1kg4Q1LQ1kg62.3.4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2.4 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4.1、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如四川众品,则应标示四川众品公司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2.4.2、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2.4.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2.4.4联系方式至少一项内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2.4.5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按照3.8.2条,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2.4.6“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2.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5.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批号)标示采用 “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2.5.2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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