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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法第一章商标法概述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 商标的概念商标就是商品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号组合。”准确地理解,商标应有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商标所使用的标志;另一个是商标所蕴含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 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一种识别性的符号。2、商标是一种可感知的标志。3、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三) 商标的分类1、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3、几类特殊的商标。实践中有几类比较特殊的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非传统商标。 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商标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四) 商标与其他类似标志之间的关系1、商标与商号。2、商标与商品装潢。3、商标与地理标志。 第一节 商标概述二、商标的本质与功能二、商标的本质与功能(一) 商标的本质经济学分析表明,商标是一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工具,是厂商与消费者之间进行通信的通信工具。通信理论表明,商标是一种 “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商标本质的符号学认识表明,商标是由商标标志和商标标志所代表的有关商品的信息组成的,是这两个方面的混合物或统一体,缺乏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构成商标。第一节 商标概述二、商标的本质与功能二、商标的本质与功能(二) 商标的功能1、来源识别功能。2、质量保证功能。3、广告功能。4、 符号表彰功能。5、商誉积累功能。6、商标功能的实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第一节 商标概述三、商标的发展演变三、商标的发展演变(一) 商标与商号不分阶段:商标的萌芽(二) 商标与商号的分立阶段:商标的独立(三) 商标成为商品阶段:商标的异化第二节 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一) 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二) 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法的终极目的(三) 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重要的立法目的第二节 商标法概述二、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与商标法的构造二、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与商标法的构造(一) 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 通信观念和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商标法的通信观念源于商标权的客体商标的通信本质。商标法的符号利益分配观念则主要来自商标符号的多重意义。第二节 商标法概述二、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与商标法的构造二、商标法的两种基本观念与商标法的构造(二) 两种基本观念下商标法的构造第二节 商标法概述三、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三、商标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一) 商标与作品、 发明的不同(二)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模式不同(三)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专利法制度构造的不同第二节 商标法概述四、商标法的历史沿革四、商标法的历史沿革(一) 商标法的产生与发展商标保护则是工业革命后商品经济得到一定发展的结果。在产生之后,商标法一直在随着商标的发展演变而发展,商标保护对象日益拓宽,非传统商标渐次被承认,商标权的范围日益扩张,商标保护日益完善,商标权取得制度得以重塑,日渐合理。在商标法的这些发展中,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商标权取得制度的重塑,二是驰名商标制度的建立。在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国际贸易的兴起,商标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贸易合作的重要问题。(二) 我国的商标法的历程第二章商标的实质条件第一节 商标的实质条件概述一、商标的实质条件的具体内容一、商标的实质条件的具体内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至第14条规定了商标的实质条件,概括起来,这些条件包括:商标标志必须属于法定要素,商标必须具有合法性,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立体商标必须具有非功能性,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益)。第一节 商标的实质条件概述二、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与相对条件的区分二、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与相对条件的区分(一) 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法律性质差异(二) 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操作程序(三) 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法律效果第二节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法律规定及其心理学依据一、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法律规定及其心理学依据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 “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 (包括人 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 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 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 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第二节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二、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性质和条件二、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性质和条件从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本体性质来看,商标的法定要素只是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商标这种符号的符号形式或者能指,并不是一件完整的商标。同时,商标法定构成要素能够构成商标的标识的范围。从商标法定构成要素的法律性质来看,商标法定构成要素是商标的实质条件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尽管于第 8条规定了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但无论是规定商标异议的第33条还是宣告已注册商标无效的第44条和45条,均未将第8条即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作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理由。第二节 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三、非传统商标的法律地位及保护的关键三、非传统商标的法律地位及保护的关键因与产品的外形、包装装潢具有更为紧密的 联系,非传统商标通常不太容易被认为是商标。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品牌日益成为 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非传统商标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非传统商标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品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节 商标的显著性一、商标显著性的界定一、商标显著性的界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显著性是指商标的 “独特性”、 “商标构成本身之特别性与甄别力”、“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 “商标标示产品出处并使之区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等。商标法没有具体界定商标显著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规定,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第三节 商标的显著性二、商标显著性的类型二、商标显著性的类型(一)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根据强弱,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从高到低有一个谱系,即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性商标、描述性商标和通用标志。在上述五类商标 (标志)中,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性商标被认为具有固有显著性,直接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描述性标志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需获得第二含义即获得显著性才能作为商标注册,通用标志不具有商标意义,不能作为商标。第三节 商标的显著性二、商标显著性的类型二、商标显著性的类型(二) 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和固有显著性侧重于商标能指的差异性相对应,获得显著性侧重于商标所指的差异性,即商标标志实际蕴含的商品信息与商标标志所使用的商品类别意义上的商品信息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与其他商标商品蕴含的商品信息的差异性。第三节 商标的显著性三、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三、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 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和证明1、暗示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的区分2、描述性商标和通用标志(二) 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和证明第四节 商标的合法性一、商标合法性的概念和性质一、商标合法性的概念和性质商标的合法性是指商标标志不得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四节 商标的合法性二、商标合法性的内容及其具体判断二、商标合法性的内容及其具体判断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合法性条件可以分为如下几种:1、官方标志2、欺骗性标志3、冒犯性标志4、地名标志第五节 商标的非功能性一、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内涵和价值意蕴一、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内涵和价值意蕴商标的非功能性原则是指,商标因具有特定的技术或者美学功能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禁止保护商标的功能性方面的理由是:“(1)适应自由竞争的重要原则,在实用特征中只能有一种独占权的法律渊源实用专利法;(2)通过确保竞争者能够复制有效竞争所必需的特征而维持自由和有效竞争。”第五节 商标的非功能性二、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商标非功能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功能性商 标不应限于立体商标,尤其是在今天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已经扩张至几乎所有类型的商标 时,产品的立体形状、颜色、声音、触感、气味等均有可能成为产品实质价值的来源,商标的非功能性原则将不得注册的商标限于立体商标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商标非功能性原则中的功能性包括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两种类型。实用功能性是指具有技术性特征的功能。美学功能性的内涵较为模糊,一般是指能够显著吸引消费者,使产品具有实质性的价值,从而能够增加产品竞争能力的功能特征。第五节 商标的非功能性三、商标功能性的判断三、商标功能性的判断我国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功能性的判断问题规定得非常简略,仅仅规定了立体商标的功能性审查标准,而没有规定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的功能性审查标准。参考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功能性的判断可能考虑的因素如下:1、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者其他特征组成。2、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其他特征组成。3、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组成。第六节 商标的非冲突性一、商标非冲突性概述一、商标非冲突性概述关于商标的非冲突性的规定最早可能出现于 巴黎公约1911年华盛顿文本。TRIPS 协定第16条笼统地规定了一个在先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我国商标法第9条后段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六节 商标的非冲突性二、商标法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二、商标法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 (益益)(一) 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二) 他人在先的驰名商标(三)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四) 他人在先的地理标志(五) 他人在先商标权益第六节 商标的非冲突性三、他人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三、他人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 (益益)(一) 他人在先的字号权、 特殊标志权等识别性标志知识产权(二) 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等 “表达性” 成果知识产权(三) 他人在先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标表型人格权第六节 商标的非冲突性四、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四、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益益)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根据 商标法第33条和第45条规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对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除恶意复制、模 仿、翻译驰名商标之外。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三章 商标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标权的概念一、商标权的概念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第56条和第57条分别使用了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和 “商标专用权”。本书认为,商标权是直接支配商标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知识产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二、商标权的性质二、商标权的性质1、商标权是一种私权。2、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3、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4、商标权是一种工业产权。5、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三、商标权的特征三、商标权的特征1、商标权理论上是无期限的。2、商标权的禁止权的范围要远大于使用权的范围。3、商标权的边界具有动态性。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四、商标注册申请四、商标注册申请 (权、资格权、资格)本书认为,商标注册申请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其主要理由是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具有合法利益。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使用并已经产生一定影响,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事实上已经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已经成为一个商标,尽管尚未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该商标中已经具有实际利益。即便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最终会依法注册。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和范围一、商标专用权一、商标专用权二、商标禁止权二、商标禁止权三、其他商标权利三、其他商标权利(一) 商标处分权(二) 商标续展权(三) 商标标记权第三节 商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一、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这就是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即只要是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第三节 商标权的主体二、商标权共有二、商标权共有作为一种财产,商标当然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有。因此, 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鉴于商标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性,商标权共有有其特殊性,商标法应该为商标权共有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共有的特殊规则。第四节 商标权的期限、 续展、 变更和消灭一、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一、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同样具有时间性。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二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起算点是从核准注册之日。是由于商标与发明创造的不同以及商标法与专利法的不同的价值目标,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可以续展。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第四节 商标权的期限、 续展、 变更和消灭二、商标权的变更二、商标权的变更商标权的变更也称为注册商标的变更,通常是指注册商标本身不变的情况下其某些要素或事项发生的变化。严格地说,注册商标的变更仅仅指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注册商标的变更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第四节 商标权的期限、 续展、 变更和消灭三、商标权的消灭三、商标权的消灭(一) 商标权的注销(二) 商标权的撤销(三)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第四章 商标权取得的体制和程序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一、商标权取得体制概述一、商标权取得体制概述所谓商标权取得体制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什么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根本制度。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今天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均会既涉及商标使用,也涉及商标注册。注册在现代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注册取得体制还是使用取得体制。注册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是授予权利的注册 (如法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等),另一种是推定权利的注册 (如美国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二、商标权取得体制的类型二、商标权取得体制的类型所谓商标权取得体制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什么原始取得商标权的根本制度。不管什么类型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今天世界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均会既涉及商标使用,也涉及商标注册。注册在现代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管是注册取得体制还是使用取得体制。注册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是授予权利的注册 (如法国商标法、日本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等),另一种是推定权利的注册 (如美国商标法)。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三、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三、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目前我国的商标权取得体制基本上仍然是注册取得体制。同时,我国商标法也部分借鉴了使用取得体制的部分内容。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四、商标审查机关四、商标审查机关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体制和主管机关五、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五、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 自愿注册原则(二) 申请在先原则(三) 优先权原则(四)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注册申请的方式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当然,这只是对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的。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唯一途径。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二、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二、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由商标标志和商标标志所蕴含的商品信息组成,因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确定商标标志和指定商标标志所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商标法第 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三、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三、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我国商标法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对于商标注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除了上述正常情况外,商标注册申请日的确定还可能涉及优先权的问题。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四、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一) 商标注册申请书(二) 相关证明文件(三) 商标电子申请(四) 缴纳规费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三、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三、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四、核准注册四、核准注册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一、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一) 注册商标违反的事由和无效宣告的主体(二) 商标局依职权进行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三) 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二、违反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二、违反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一) 注册商标违反的事由和无效宣告的主体(二) 注册商标违反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后果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第五节 商标评审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一、商标评审的概念和性质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 商标法第34 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的决定)、第35条 (被异议人不 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第44条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的决定以及任何人因绝对理由而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45条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第54条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 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第五节 商标评审二、商标评审组织二、商标评审组织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 标争议事宜。可见,我国商标评审机构就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独立于商标局的机构。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整了商标审查和评审的机构设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 作中心,商标评审业务用章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 “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评审业务章”。第五节 商标评审三、商标评审事由三、商标评审事由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商标评审事由是指当事人就何种事由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 商标 法实施条例的第51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事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 请及不予公告商标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商 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以及任何人因绝对理由而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在先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不服商标局撤销或 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第五节 商标评审四、商标评审程序四、商标评审程序(一) 申请与受理(二) 审理(三) 裁决及其效力第五章 作为财产的注册商标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利用方式。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特征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转移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期限性。3、注册商标许可形成的使用权的独立性较弱。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三) 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商标纠纷解释,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事实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单纯商标许可之外,还存在着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在内的更为复杂的综合性的商标许可形式,最重要的就是特许经营。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同意被许可人按约定条件使用其商标,而被许可人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务合同。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诺成合同。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应该包括的内容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被许可的商标。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4、许可使用费。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三、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的质量控制义务三、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的质量控制义务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人的质量控制义务的规定。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与特征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与特征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权人通过合同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和商标使用许可相比,注册商标转让具有如下特征:1、注册商标转让转移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2、注册商标转让是通过法律行为转移注册商标所有权。3、注册商标转让受到法律较多的限制。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一)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转让人转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2、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有偿合同。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诺成合同。4、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5、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要比普通民事合同要受到更多的限制。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程序和效力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程序和效力(一)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二)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三) 注册商标转让的效力第三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概念与特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2、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一种物权的债权担保方式。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必须进行登记。第三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二)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程序1、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2、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3、商标局登记并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第三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三)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实现方式和其他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类似,主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履行而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实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清偿主债务。第三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其他财产性利用二、注册商标的其他财产性利用二、注册商标的其他财产性利用(一) 作为强制执行标的(二) 作为遗产(三) 作为破产财产第六章 商标管理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一、商标管理的概念与理由一、商标管理的概念与理由商标管理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依法对商标的使用、印制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的总称。商标管理的理由主要在于商标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上的多元性的特点。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二、商标管理机构二、商标管理机构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自1982年制定到2019年第四次修改,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始终如一。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一、商标使用的概念一、商标使用的概念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概念,没有商标使用,商标就无法形成, 商标显著性就无法实际获得,商标使用是商标权的最核心内容,不管是明示的还是隐含 的,商标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的前提条件。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二、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二、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一) 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二) 注册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义务与注册商标不正常使用或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不正常使用或不使用可能会被撤销,这主要有两种情况:1、注册商标因不正常使用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2、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三) 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三、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三、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 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隐含着未注册商标也是 可以使用的,但是使用不能违背商标法的规定。第三节 商标代理的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一、商标代理的管理一、商标代理的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第三节 商标代理的管理和商标印制管理二、商标的印制管理二、商标的印制管理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的注 册商标标识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且构成犯罪,因此,注册商标印制的管理当然很重 要。为了对商标的印制进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制定了 商标印制管理办 法,就商标印制的概念、商标印制单位的设立、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商标印制违 法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系统规定。第七章 商标侵权的构成与认定(一):传统混淆侵权第一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构成一、传统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一、传统商标侵权的构成条件1、必须有侵害商标权的不法行为存在。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3、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侵害商标权的不法行为与商标权受损害的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一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构成二、传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二、传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一) 混淆可能性标准的理论依据(二) 传统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三) 我国商标法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构成三、混淆可能性的内涵与外延三、混淆可能性的内涵与外延(一) 混淆可能性的内涵混淆可能性显然是由 “混淆”和 “可能性”组成的。这里的混淆 “不同于日常生活语境下的混淆”,而是蕴含了商标法的价值意蕴的混淆。商标法的混淆可能性中的混淆是指来源混淆。除了来源混淆之外,现代商标法还把关联混淆纳入混淆之内。第一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构成三、混淆可能性的内涵与外延三、混淆可能性的内涵与外延(二) 混淆可能性的外延1、售中混淆、售前混淆与售后混淆。2、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3、来源混淆与关联关系混淆。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一、商标侵权的判断主体一、商标侵权的判断主体我国商标实践中商标侵权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根据 商标纠纷解释的规定,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二、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二、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一)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界定商标相同是指两个商标完全相同,不管是商标审查中涉及的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还是商标侵权判断中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过这里的相同并非物理意义上的相同,商标相同是消费者心理上的概念,是建立在消费者的心理认知基础上的。根据 商标纠纷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 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 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二、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二、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二)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原则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原则。2、整体观察与要部观察原则。3、隔离观察原则。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二、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二、商标相同与近似的认定(三) 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的具体判断尽管商标各种各样而无法穷举, 但本质上大部分商标都是以形、音、义为基本要素而构成的,按照商标的 “形、音、义”三 要素来构建商标相同、近似判断的基本框架可以涵括更多的商标。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三、商品相同与类似的认定三、商品相同与类似的认定(一) 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上,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与类似主要遵循两个原则:1、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三、商品相同与类似的认定三、商品相同与类似的认定(二) 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具体判断由于商标法不仅适用于商品,也适用于服务,因此,这里所说的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是广义的,既包括类似商品的判断,也包括类似服务的判断,还包括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断。1、类似商品的判断。2、类似服务的判断。3、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第二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四、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四、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一)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方法(二) 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第三节 传统商标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双相同侵权行为一、双相同侵权行为二、混淆侵权行为二、混淆侵权行为三、销售侵权行为三、销售侵权行为四、预备侵权行为四、预备侵权行为五、反向假冒侵权行为五、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六、帮助侵权行为六、帮助侵权行为七、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七、互联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第八章 商标侵权的构成与认定(二):驰名商标淡化第一节 驰名商标制度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性质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性质(一) 驰名商标的概念在我国,理解驰名商标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商标驰名必须是在中国驰名。2、商标必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这里的商标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第一节 驰名商标制度概述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性质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性质(二) 驰名商标的性质从性质来看,驰名商标不是一种先定的身份,不是一种固定的商标类型,而只是商标 的一种特殊状态,因此,准确地讲应该是商标 “驰名”而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是动态发展 的,会随着商标使用的进行而不断发展变化,商标可以逐渐形成、增强,也可能逐渐减 弱、消亡,还可能因通用化而失去商标意义。因此,任何商标均具有成为驰名商标的潜 力,均可以通过使用而达到驰名状态,而任何驰名商标也均可能随着使用的减弱而退化, 逐渐失去其驰名状态。第一节 驰名商标制度概述二、驰名商标保护的两种动因与两种类型的驰名商标制度二、驰名商标保护的两种动因与两种类型的驰名商标制度(一) 注册豁免与作为商标权非注册取得的驰名商标制度(二) 跨类保护与作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制度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1、事实认定原则2、因需认定原则3、个案认定原则4、被动认定原则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考虑因素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考虑因素(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1、公众范围标准2、相关公众的地域范围标准3、 相关公众的认知深度标准(二) 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三、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三、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一) 驰名商标认定本身的效力(二) 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力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提供保护。2、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上的效力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第三节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概述一、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概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指,当商标达到驰名状态的时候就可以突破商标原注册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禁止他人在其他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有损驰名商标地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对传统商标保护的专业性原则的突破,根本改变了商标保护的基本理念和格局。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基本模式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基本模式从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来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具体模式大体有两种,即淡化模 式与防护商标制度。(一) 淡化模式(二) 防护商标制度第四节 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与认定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一种重要模式。第四节 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与认定二、驰名商标淡化的判断标准二、驰名商标淡化的判断标准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商标法在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判断标准上采用的是淡化可能性或者损害可能性标准。第四节 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与认定三、驰名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三、驰名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侵权适用的条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在侵权诉讼提起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2、系争标志属于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3、系争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4、系争标志的使用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第九章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一、商标权用尽的概念和立法意蕴一、商标权用尽的概念和立法意蕴商标权用尽,又称首次销售、商标权穷竭,是指当商标商品经商标权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同意而投入市场之后,商标商品被首次销售的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其继续使用原商标。商标权用尽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商标权的效力限制于第一次销售之时,合理地平衡了商标所有人和商标商品的经销商或所有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一) 商标权用尽的积极条件1、商品必须在商标下投放市场。2、投放市场的行为必须由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进行。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二、商标权用尽的构成条件(二) 商标权用尽的消极条件1、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2、除商标标志之外的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至少是没有变劣。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一) 平行进口的概念与实质商标法上的平行进口行为,又称真正商品平行进口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 标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保护,且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商标权属于同一个商 标权人所有或者商标权人之间有许可或控制关系,未经进口国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的 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一节 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三、平行进口背景下的商标权用尽(二) 合法平行进口的条件1、商标商品属于平行进口商品。2、平行进口商品和内国商标商品没有实质性差异。3、平行进口商品进口人是诚信的,不存在欺骗的故意。第二节 商标的正当使用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与价值意蕴一、商标正当使用的概念与价值意蕴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竞争者以其本来意义使用某些已经成为他人商标权的保护对象的标志来描述他自己的产品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二、商标正当使用的类型和条件二、商标正当使用的类型和条件三、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权用尽的区分三、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权用尽的区分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一、自己商标权一、自己商标权 (益益)抗辩抗辩(一) 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自己的商标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当他人指控商标权人商标侵权的时候,商标权人当然可以以在行使商标权来进行抗辩。(二) 商标先用权抗辩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 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其他抗辩事由二、善意销售抗辩和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二、善意销售抗辩和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善意销售抗辩。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为原告未实际使用抗辩。第十章 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一、停止侵害一、停止侵害(一) 暂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 永久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二、损害赔偿二、损害赔偿(一) 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和构成要件(二) 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和计算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三、消除影响三、消除影响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消除影响的救济,但是民法典第179条均规定了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商标纠纷解释第21条根据 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将消除影响规定为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之一。第一节 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四、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四、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我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商标纠纷解释则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 “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第二节 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第三节 商标侵权的刑事救济济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十一章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关于商标的国际公约一、巴黎公约一、巴黎公约二、二、TRIPS协定协定三、马德里协定和三、马德里协定和 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四、商标法条约和四、商标法条约和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五、尼斯协定五、尼斯协定第二节 商标权的国际获得与保护一、在其他国家一、在其他国家 (地区地区)获得商标权的方式获得商标权的方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权;二是通过马德里体系的国际注册制度较为便捷地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权。(一) 直接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权(二)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权第二节 商标权的国际获得与保护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一)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1、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资格2、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3、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程序(二)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三) 其他有关的申请第十二章 其他商业标志的法律保护第一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一、我国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法律及其价值取向一、我国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法律及其价值取向顾名思义,未注册商标是指已经被选定为商标但却没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对于那些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言,尽管其没有注册,但因已经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 事实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值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律主要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其中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除了已经达到驰名状态的未注册商标之外,商标法仅仅对注册商标提供侵权救济,换言之,对于除驰名商标之外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仅仅提供禁止他人抢注和有条件继续使用的保护,不提供侵权救济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对除驰名商标之外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侵权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非设权性、补充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第一节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二、未注册商标的类型及我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二、未注册商标的类型及我国法律所提供的保护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2、普通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3、特殊关系下对不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概述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概述(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识、地理标记等,是用来表示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名称、标记或符号。广义的地理标志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是在广义上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概述一、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概述(二)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地理标志通常也出现在商品或产品之上,与商标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又不同于商标。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相同点是均由标志与标志所代表的信息二要素组成,是二者的统一体,是一种符号;其功能相似,均是传递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搜寻成本。第二节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一)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二) 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三) 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特点第三节 商号的法律保护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性质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商号是将一个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与另一个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区别开来的标志。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独具的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商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名称中独有的识别性的部分,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对于识别商主体的身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商号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另一方面,商号是商主体商誉的主要载体,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财产价值。第三节 商号的法律保护二、商号权的取得和法律效力二、商号权的取得和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号权的取得体制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使用,才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第四节 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一、奥林匹克标志概念与范围一、奥林匹克标志概念与范围对奥林匹克标志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义上的奥林匹克标志就是奥林匹克宪章所指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而广义上的奥林匹克标志则不仅包括了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描述,还包括了同各国家奥委会、各届奥运会有关的标志、专有名称及简称。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采用广义定义。第四节 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二、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其权利二、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及其权利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主要是国际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也包括申请承办和举办机构,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等机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四节 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三、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构成与法律救济三、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构成与法律救济构成奥林标志侵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未经授权使用2、商业性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商业性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与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标志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的,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第五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一、域名的概念和性质一、域名的概念和性质二、域名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二、域名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一) 域名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途径(二) 域名纠纷的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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