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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平邑县地税局)(平邑县地税局)2024/8/712012征管岗位培训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法法是是一一部部有有关关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等等规规定定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总总称称。其其主主要要组组成成部部分分包包括括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法法(简简称称征征管管法法),是是我我国国第第一一部部以以法法律律形形式式对对国国内内税税收收和和涉涉外外税税收收作作出出统统一一规规定定的的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法法,属属于于我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法。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法。2001年年4月月28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1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分为六章即:第一章共分为六章即:第一章总则(总则(1-14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税务管理(税务管理(15-27条)条)第三章第三章税款征收(税款征收(28-53条)条)第四章第四章税务检查(第税务检查(第54-59条)条)第五章第五章法律法律责任(第责任(第60-88条)条)第六章第六章附则(第附则(第89-94条)条)2024/8/722012征管岗位培训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立法宗旨一、立法宗旨(第第1条条)(一)征管法立法宗旨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二、适用范围(第二条)二、适用范围(第二条)(一)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二)细则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2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理解与把握(串讲,下同)2024/8/732012征管岗位培训三、税收权限(第三条)三、税收权限(第三条)(一)税收权限(一)税收权限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定执行。2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二)细则(二)细则1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三)理解与把握(三)理解与把握2024/8/742012征管岗位培训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二)细则(二)细则本条无解释。本条无解释。(三)理解与把握(三)理解与把握2024/8/752012征管岗位培训五、地方、部门的职责(第五条)五、地方、部门的职责(第五条)(一)地方、部门的职责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二)细则本条无解释。(三)理解与把握2024/8/762012征管岗位培训六、信息化建设(第六条)六、信息化建设(第六条)(一)信息化建设1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二)细则1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三)理解与把握2024/8/772012征管岗位培训七、税法宣传和咨询(第七条)七、税法宣传和咨询(第七条)(一)税法宣传和咨询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2税务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二)细则本条无解释。(三)理解与把握2024/8/782012征管岗位培训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第八条)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第八条)(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1知情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利。2保密权: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减免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权。5申辩权。6请求法律救济权: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国家赔偿权。8控告权: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二)细则1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三)理解与把握2024/8/792012征管岗位培训九、队伍建设(第九条)九、队伍建设(第九条)(一)队伍建设1提高素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2秉公执法: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3依法征管: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细则本条无解释。(三)理解与把握2024/8/710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制约、监督制度(第十、十一条)十、制约、监督制度(第十、十一条)(一)制约、监督制度1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2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细则1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2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3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三)理解与把握2024/8/711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一、回避制度(第十二条)十一、回避制度(第十二条)(一)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细则1应当回避的行政行为:税务人员在办理下列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具有应当回避的关系的,应当回避:(1)核定应纳税额;(2)调整税收定额;(3)进行税务检查;(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2应当回避的关系:税务人员在办理应当回避的事项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三)理解与把握2024/8/712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二、关于检举及检举人(十三条)十二、关于检举及检举人(十三条)(一)关于检举及检举人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2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二)细则1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2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三)理解与把握2024/8/7132012征管岗位培训十三、机构设置(十四条)十三、机构设置(十四条)(一)机构设置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二)细则1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2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三)理解与把握2024/8/714税税收收征征管管主主要要内内容容一、第二章一、第二章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1.税款征收原则税款征收原则2.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3.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2.税务检查的职责税务检查的职责1.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2.违反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3二、第三章二、第三章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三、第四章三、第四章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四、第五章四、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税控管理)税控管理(2)发票管理)发票管理(1)纳税申报对象、限期等)纳税申报对象、限期等(2)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方式3.纳税申报纳税申报2.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税务登记(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1)开业登记)开业登记. 其他其他2024/8/715一、第二章一、第二章税务管理税务管理税税务务管管理理:指指税税收收管管理理机机关关为为了了贯贯彻彻、执执行行国国家家税税收收法法律律制制度度,加加强强税税收收工工作作,协协调调征征税税关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税务务管管理理是是整整个个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工工作作的的基基础础环环节节,包包括括四四部部分分内内容容:税税务务登登记记、账账证证管管理理、纳纳税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申报、发票使用管理。(一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2024/8/716税务登记分四种:税务登记分四种: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1)适适用用对对象象分分两两类类:一一类类是是领领取取营营业业执执照照从从事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另一类是其他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另一类是其他纳税人。(2)时时间间限限定定:开开业业税税务务登登记记的的时时限限均均为为30日日,具体规定为:具体规定为:有有营营业业执执照照的的纳纳税税人人:自自领领取取营营业业执执照照之之日日起起30日内;日内;其其他他纳纳税税人人:自自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批批准准之之日日或或成成为为法法定定纳税人之日起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日内;纳纳税税人人所所属属跨跨地地、区区的的非非独独立立核核算算分分支支机机构构,除除由由其其总总机机构构申申报报办办理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外外,也也应应自自设设立立之之日日起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2024/8/7173、税务机关核发时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4、工商登记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二)细则1、国地税信息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3、工商登记通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4、登记地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5、其他主体登记规定:(1)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理解与把握2024/8/718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1)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其目的是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地税管理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印花税。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2)代收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控管的领域。地税管理的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印花税。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2024/8/71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山东省在上述的基础上对税务登记对象做出进一步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都应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2024/8/72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2012年7月11日到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012年7月14日税务机关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证,后经查实,该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证所使用的营业执照为伪造。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A公司处10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21答:正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A公司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伪造的营业执照,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处1000元的罚款。2024/8/72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2012年7月7日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其2012年6月2日代扣个人所得税100000元,A公司之前未在税务局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A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前改正,并对A公司处5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23答:正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A公司2012年6月2日代扣了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应在2012年7月2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但逾期至2012年7月7日尚未办理而被税务机关发现,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A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前改正,并对A公司处500元的罚款。2024/8/7242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1)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纳纳税税人人在在办办理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之之后后,遇遇有有改改变变单单位位名名称称或或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改改变变经经济济性性质质或或经经济济类类型型、改改变变住住所所和和经经营营地地点点(不不涉涉及及主主管管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变变动动的的)、改改变变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或或经经营营方方式式、增增减减注注册册资资金金(资资本本)、改改变变隶隶属属关关系系、改改变变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期期限限、改改变变或或增增减减银银行行账账号号、改改变变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权权属属以以及及改改变变其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他税务登记内容的。(2)时时间间要要求求:纳纳税税人人应应当当自自工工商商部部门门办办理理变变更更登登记记之之日日起起30日日内内;不不需需要要在在工工商商行行政政管管理理机机关关办办理理注注册册登登记记的的,应应当当自自有有关关机机关关批批准准或或者者发发布布变变更更之之日日起起30日日内内,持持有有关关证证件件向向原原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申申报报办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理变更税务登记。2024/8/725特别条款:【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1)未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024/8/726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2011年7月1日在工商局办理公司名称变更,2011年8月11日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A公司于2011年8月20日前改正,并处1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27答:正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A公司2011年7月1日在工商局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依法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逾期至2011年8月11日才到税务机关办理,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A公司于2011年8月20日前改正,并处100元的罚款。2024/8/7283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1)适适用用范范围围:纳纳税税人人发发生生改改组组、分分解解、合合并并等等原原因因被被撒撒销销、破破产产、吊吊销销营营业业执执照照等等依依法法终终止纳税义务的。止纳税义务的。(2)时时间间要要求求:纳纳税税人人依依法法终终止止纳纳税税义义务务时时,应应当当在在申申报报办办理理注注销销工工商商登登记记前前,先先向向原原税税务务登登记记机机关关申申报报办办理理注注销销税税务务登登记记;对对按按规规定定需需在在工工商商行行政政管管理理机机关关办办理理注注销销登登记记的的,应应当当在在有有关关机机关关批批准准或或宣宣告告之之日日起起15日日内内申申报报办办理理注注销销税税务务登登记记。对对被被吊吊销销营营业业执执照照的的纳纳税税人人,应应当当自自营营业业执执照照被被吊吊销销之之日日起起15日日内内,向向原原税税务务登登记记机机关关申申报报办办理理注注销销税税务务登登记记。纳纳税税人人在在办办理理注注销销税税务务登登记记前前,应应当当向向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结结清清应应纳纳税税款款、滞滞纳纳金金、罚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2024/8/729注销登记所需资料:书面申请;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领购簿;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个体纳税人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在受理注销登记时,必须进行注销清算。山东省规定,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完工的,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1)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2)法院破产裁定书和清算报告;(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吊销或撤销文件;(4)其他有关资料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2024/8/73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在2012年6月1日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2012年7月5日的税务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自税务登记注销以来,一直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税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处10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31答:正确。A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后仍然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逃离税务管理的行为,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1000元的罚款。2024/8/732重新税务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1.重新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新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1)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曾经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曾经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且按规定注销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登记,且按规定注销的),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2.重新税务登记的特别规定重新税务登记的特别规定(1)对非正常户强制注销的纳税人,在重新税务登记前应对以前的)对非正常户强制注销的纳税人,在重新税务登记前应对以前的违章进行相应处罚;违章进行相应处罚;(2)自领取重新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自领取重新发放的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3)重新税务登记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须先调查后发售。)重新税务登记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须先调查后发售。2024/8/73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0年3月15日,A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公司逾期不改正。税务机关派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纳税人已逃,已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遂由税管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上报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自认定之日起的3个月后,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在认定非正常户两年的时间内未发现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于2012年4月16日对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强制注销。2012年6月5日,税务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业户又重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遂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6月10日前进行重新税务登记,对以前的违章事实进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加以处罚。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34答:正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实地检查的情况下,发现该纳税人已逃,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重新纳入管理的,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对以前的违章进行相应处罚。2024/8/7354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实实行行定定期期定定额额征征收收方方式式的的纳纳税税人人在在营营业业执执照照核核准准的的经经营营期期限限内内需需停停业业的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恢恢复复生生产产、经经营营之之前前,向向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办理复业登记办理复业登记.2024/8/736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3)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2024/8/73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建材商店(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某建材商店(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定额税收征收方式。2012年年6月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机关提出自6月月8日至日至6月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经审核后,在6月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在办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商店一直在营业中。称该商店一直在营业中。6月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商店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查,发现该商店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月22日日送达送达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告知需按月,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均定额纳税。7月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38答:正确。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文的有关对停业、复业管理的规定,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建材商店于2012年7月15日前改正,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500元的罚款。2024/8/739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事项征管法无规定。(二)细则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现改为办理报验登记,无论时间长短。2024/8/740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1。(1)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资料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提交外管证开具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外出经营项目立项书、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2)开具外管证的其他要求。外管证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1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24/8/7412.外管证的报验登记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1)报验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2)报验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2024/8/7423.报验登记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以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4.外管证的核销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活动证明单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024/8/74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建筑施工公司需要到邻县承建一建筑工程,到其主管的税务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公司按要求提供了开具外管证的资料,税务人员在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对其开具了外管证,并加盖了本税务所公章。该公司到邻县税务机关进行报验时,税务机关因其外管证不按规定加盖印章而不予受理。问:邻县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44答:正确。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本案例中邻县税务机关不受理该纳税人的报验登记,就是因为该外管证是加盖的税务所的公章,不是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2024/8/745四、银行账号报告四、银行账号报告(一)银行账号报告事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3、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二)细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三)理解与把握2024/8/746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为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2012年3月11日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未依法在B公司的存款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责令A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前改正,并对A公司处30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47答:正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A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未依法在B公司的存款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A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前改正,并对A公司处3000元的罚款。2024/8/748五、证照管理五、证照管理(一)证照管理事项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细则1、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3、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4、持证管理: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三)理解与把握2024/8/749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2012年6月15日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机关发现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故意涂改痕迹,经查实,该公司将证件涂改后转借其他公司使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A公司处30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50答:正确。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A公司将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涂改后转借其他公司使用,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处3000元的罚款。2024/8/751非正常户处理非正常户处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 3个月的,税务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机关可以宣布其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2024/8/752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中对非正常户做出如下规定:1.非正常户的认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山东省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征期前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1。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2024/8/753非正常户解除。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查找到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状态由非正常户状态恢复为开业状态。对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后予以处罚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和处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权限审批恢复对其按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的注销。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2024/8/75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2010年5月办理税务登记,但在2010年6月份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公司逾期不改正。税务机关派人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纳税人已逃,已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遂由税管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上报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在认定之日起3个月内税管员按月进行巡查,发现该纳税人又重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税管员于是责令其限期履行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对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转入正常户管理。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55答:正确。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在实地检查的情况下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表上报审批。发现批准的非正常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限期履行纳税申报,补缴税款,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处罚,然后按规定将其转入正常户管理。2024/8/756(二二)账薄、凭证的管理账薄、凭证的管理1账薄凭证管理账薄凭证管理(1)设置账薄范围设置账薄范围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按按照照有有关关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和和国国务务院院财财政政、税税务务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的的规规定定设设置置账账簿簿,根根据据合合法法、有有效效凭凭证证记记账账,进进行行核核算算。2024/8/7571建账期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2代理记账:(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2)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2024/8/758(2)对对纳纳税税人人的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制制度度及及其其处处理理办办法法的管理的管理从从事事生生产产、经经营营的的纳纳税税人人的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制制度度或或者者财财务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所所使使用用的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制制度度和和具具体体的的财财务务、会会计计处处理理办办法法与与国国务务院院和和财财政政部部、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有有关关税税收收方方面面的的规规定定相相抵抵触触时时,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必必须须按按照照国国务务院院制制定定的的税税收收法法规规的的规规定定或或者者财财政政部部、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制制定定的的有有关关税税收收的的规规定定计计缴缴税款。税款。(3)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除除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另另有有规规定定的的外外,账账簿簿、会会计计凭凭证证、报报表表、完完税税凭凭证证及及其其他他有有关关资资料料应应当当保存保存10年。年。2024/8/759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6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2024/8/760山东省规定,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之日起5日内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核定工作。纳税人选择适用会计制度变更的,除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要求外,应在年度终了前20日向地税机关提出重新备案,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前完成财务会计报表种类的变更。除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要求外,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保持一致。2024/8/761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山东省对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具体种类、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1报送范围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情况可分别处理:(1)未达起征点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暂不报送。(2)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暂不报送。2报送种类(1)报送包括以下报表种类和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相关附表。2024/8/76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收管理需要,每种报送期间的报送期限规定如下:月报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报和季报分月为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报为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报送,法定休假日顺延。其中:季报是指按季度核算、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分月)是指按月编制、按季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山东省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应当与纳税申报方式一致。2024/8/7632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是是发发票票的的主主管管机机关关,负负责责发发票票印印制制、领领购购、开开具具、取取得得、保保管管、缴缴销销的的管管理理和和监监督督。单单位位、个个人人在在购购销销商商品品、提提供供或或者者接接受受经经营营服服务务以以及及从从事事其其他他经经营营活活 动动 中中 , 应应 当当 按按 照照 规规 定定 开开 具具 、 使使 用用 、 取取 得得 发发 票票 。(1)发票印制发票印制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对对发发票票的的印印制制实实行行统统一一管管理理,增增值值税税专专用用发发票票由由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指指定定的的企企业业统统一一印印制制,其其他他发发票票由由省省级级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指指定定的的企企业业印印制;制;(2)发票的领购发票的领购 依依法法办办理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的的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在在领领取取税税务务登登记记证证件件后后,可可以以向向主主管管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申申请请领领购购发发票票。依依法法不不需需要要办办理理税税务务登登记记的的单单位位需需要要领过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领过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 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发票。2024/8/76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未经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2024/8/765(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2)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3)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024/8/766山东省普通发票的主要防伪措施包括:(1)发票监制章在红外激光防伪鉴别笔下激发出黄绿色亮点。(2)发票联背面划痕呈紫红色(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除外)。发票真伪鉴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2024/8/767案件分析案件分析2012年3月有,市地税局与当公安机关在联合打击假发票行动过程中,发现A企业非法印制发票2000份。问:按规定地税局应当如何处理?2024/8/768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A企业应当没收非法所得,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其他发票管理问题单独介绍2024/8/7693税控管理税控管理国国家家根根据据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的的需需要要,积积极极推推广广使使用用税税控控装装置置。纳纳税税人人应应当当按按照照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的的要要求求安安装装、使使用用税税控控装装置置,并并按按照照税税务务机机关关的的规规定定报报送送有有关关数数据据和和资资料料。不不能能按按照照规规定定安安装装、使使用用税税控控装装置置,或或者者损损毁毁或或者者擅擅自自改改动动税税控控装装置置的的,由由税税务务机机关关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可可以以处处以以删删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处处2000元元以以上上1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罚款。的罚款。2024/8/770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2024/8/771(三三)纳税申报纳税申报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有以下四类: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有以下四类:负负有有纳纳税税义义务务的的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临临时时取取得得应应税税收收入入或或发发生生应应税税行行为为的的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享享受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2纳税申报期限,有两种情况:纳税申报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二二是是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按按照照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原原则则规规定定,结结合合纳纳税税人人生生产产经经营营的的实实际际情情况况及及其其所所应应缴缴纳纳的的税税种种等等相相关关问问题题予予以以确确定定的的。两两种种期期限限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24/8/7723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4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管理:纳纳税税人人因因有有特特殊殊情情况况,不不能能按按期期进进行行纳纳税税申申报报的的,经经县县以以上上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核核准准,可以延期申报。可以延期申报。2024/8/773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纳税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4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5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6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2024/8/77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2年3月4日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1年度编造人员名单,虚列人员工资支出,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但未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于2012年3月13日前改正,并对该公司处100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75答: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A公司2011年度编造人员名单,虚列人员工资支出,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但未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A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前改正,并对A公司处10000元的罚款。2024/8/776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主管税务机关核定A公司以1个月为一个营业税纳税期,A公司截至2012年7月20日都未到税务局申报该公司2012年6月份的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于2012年7月25日前改正,并对该公司处1000元的罚款。问: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77答:正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据此,A公司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公司2012年6月份的营业税,但A公司截至2012年7月20日都未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责令A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前改正,并对A公司处1000元的罚款。2024/8/778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方式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的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1)双委托报税。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可适用“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2)网上报税。4.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2024/8/779申报地点1.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024/8/78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2年2月,甲省地方税务局先后接到两份下属地市税务局的报告。A市地方税务局的报告反映,坐落在该市的铁道部某集团公司电气化建设公司承包了一段跨省铁路的电气化建设工程,由于建设施工现场与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该公司在铁路沿线的B市成立了工程指挥部,具体组织和指导现场的施工。2011年底,B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了铁路电气化建设公司设在B市的工程指挥部,要求补交自开工以来的建筑业营业税1356万元。根据调查,省地税局根据调查做出了裁决,认定该段铁路电气化建设工程属于跨省移动工程,其建筑业营业税应当在施工企业核算地(A市)缴纳。问:该省局做出税款在A市缴纳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81答:正确。跨省移动工程是指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市、自治区,比较典型的是铁路,公路、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跨省移动施工的工程。准确理解跨省工程与非跨省工程的概念必须同时注意两点,一是工程是否跨省;二是看是否由一个纳税人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可以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跨省工程。(1)整个工程跨省,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承包的;(2)整个工程跨省,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再由若干个施工企业分包或转包,但其中一家分包或转包的工程跨省,则该段工程为跨省工程;(3)整个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施工企业分段承包,但如果有一家承包的一段工程跨省那么该段工程仍为跨省工程。从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铁路电气化建设公司承包的整个工程是跨省的,并且没有实行分段承包,也没有分包转包的问题,其下属的三个工程处只是分段施工,与公司以及建设单位都不存在任何的承包关系。这样的情况理所当然应该认定为跨省移动施工工程。因此,省地税局确定回到施工企业的核算地缴税是正确的。2024/8/782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申报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申报地点。(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24/8/783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规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4/8/78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24/8/7854.资源税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24/8/7865.房产税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6.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7.车船税的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8.印花税纳税申报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9.烟叶税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24/8/78710.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2024/8/7881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税申报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地点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一致。12.文化建设事业费申报缴纳地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依照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费地点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地点相同。2024/8/78913.契税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09号)规定,山东省的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2024/8/790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灾、火灾、水灾、地震等。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限期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由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核准,通常不超过3个月。综上所述,纳税人延期申报的基本条件是:1.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2.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在核准的期限内预缴税款。3.预缴税款是按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2024/8/79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1年10月5日,某机械制造企业因会计人员出差未归,没有按期结账,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并要求其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但该企业对预缴税款提出异议,认为在不知纳税数额大小的情况下,不应缴纳税款。问: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条件?税务机关做出的预缴税款决定是否正确?2024/8/792答:该企业符合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因各种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因此,该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同样,税务机关做出的预缴税款决定也是正确的,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核准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预缴税款是合法的。2024/8/793二、税款征收二、税款征收税税款款征征收收是是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工工作作的的中中心心环环节节,涉涉及及三三个个问问题题:税税款款征征收收原原则则、税税款款征征收收方方式式、税税款款征征收收制制度:度:(一一)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主要方式有以下税款征收主要方式有以下七种七种:1查查账账征征收收:查查账账征征收收是是指指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对对会会计计核核算算制制度度比比较较健健全全的的纳纳税税人人,依依据据其其报报送送的的纳纳税税申申报报表表、财财务务会会计计报报表表和和其其他他有有关关纳纳税税资资料料,计计算算应应纳纳税税款款,填填写写缴缴款款书书或或完完税税凭凭证证,由由纳纳税税人人到到银银行行划划解解税税款款的的征征收收方方式式。这这种种方方式式一一般般适适用用于于财财务务会会计计制制度度较较为为健健全全,能能够够认认真真履履行行纳纳税税义义务务的纳税单位。的纳税单位。2024/8/7942查查定定征征收收:查查定定征征收收是是指指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对对财财务务不不全全,但但能能控控制制其其材材料料、产产量量或或进进销销货货物物的的纳纳税税单单位位和和个个人人,根根据据纳纳税税户户正正常常条条件件下下的的生生产产能能力力,对对其其生生产产的的应应税税产产品品确确定定产产量量、销销售售额额并并据据以以核核算算税税款款的的一一种种征征收收方方式式。这这种种方方式式适适用用于于生生产产规规模模较较小小、会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作坊式小企业。计核算不健全的作坊式小企业。2024/8/7953查查验验征征收收:查查验验征征收收是是指指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对对纳纳税税人人的的应应税税商商品品、产产品品,通通过过查查验验数数量量,按按市市场场一一般般销销售售单单价价计计算算其其销销售售收收入入,并并据据以以计计算算应应纳纳税税款款的的一一种种征征收收方方式式。这这种种方方式式适适用用于于城城乡乡集集贸贸市市场场的的临临时时经经营营以以及及场场外外如如火火车车站站、机机场场、码码头头、公公路路交交通通要要道道等等地地经经销销商商品的课税,其灵活性较大。品的课税,其灵活性较大。2024/8/7964定定期期定定额额征征收收:定定期期定定额额征征收收是是指指对对某某些些营营业业额额、利利润润额额不不能能准准确确计计算算的的小小型型个个体体工工商商业业户户,采采取取自自报报评评议议,由由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定定期期确确定定营营业业额额和和所所得得额额附附征征率率,多多税税种种合合并并征征收收的的一一种种征征收收方方式式。这这种种方方式式适适用用于于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5委委托托代代征征税税款款:委委托托代代征征是是受受委委托托的的有有关关单单位位按按照照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核核发发的的代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星税款的方式。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星税款的方式。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关。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车船税和个体客货运输业委托代征: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车船税和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福利税收;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其他可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6邮寄纳税邮寄纳税:7其他方式:其他方式:2024/8/797(二二)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税税法法规规定定的的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必必须须依依法法履履行行代代扣扣、代代收收税税款款义义务务。如如果果不不履履行行义义务务,就就要要承承担担法法律律责责任。任。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纳税税人人因因有有特特殊殊困困难难,不不能能按按期期缴缴纳纳税税款款的的,经经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国国家家税税务务局局、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批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个月。申申请请应应以以书书面面形形式式提提出出;税税款款的的延延期期缴缴纳纳,必必须须经经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国国家家税税务务局局、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批批准准,方方为为有有效效;延延期期期期限限最最长长不不得得超超过过3个个月月,同同一一笔笔税税款款不不得得滚滚动动审审批批;批批准准延延期期内内免免予予加加收收滞滞纳金。纳金。2024/8/798特殊困难主要指: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2024/8/799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运输公司,是甲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甲市是设区的地级市。运输公司2011年1月15日在本月最后一个申报日申报应缴营业税200万元,同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市地税局批准该企业在2011年4月10日前缴清税款。问:市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100答:不正确,市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属于越权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款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甲市地税局没有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2024/8/7101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纳纳税税人人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期期限限缴缴纳纳税税款款的的,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期期限限解解缴缴税税款款的的,税税务务机机关关除除责责令令限限期期缴缴纳纳外外,从从滞滞纳纳税税款款之之日日起起,按按日日加加收收滞滞纳纳税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减免税收制度减免税收制度减减免免税税必必须须有有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明明确确规规定定,纳纳税税人人申申请请减减免免税税,应应向向主主管管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提提出出书书面面申申请请,并并按按规规定定附附送送有有关关资资料料;纳纳税税人人在在享享受受减减免免税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024/8/7102滞纳金计算: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A、80000B、84800C、81200D、836002024/8/7103答案:D计算过程:80000220+800000.510=3600+80000=836002024/8/7104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1)税额核定制度税额核定制度纳纳税税人人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税税务务机机关关有有权权核核定定其应税税额:其应税税额:按按照照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规规定定可可以以不不设设置置账账簿簿的;的;依依照照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的的规规定定应应当当设设置置但但未未设设置账簿的;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虽设设置置账账簿簿,但但账账目目混混乱乱或或者者成成本本资资料料、收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发生生纳纳税税义义务务,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的的期期限限办办理理纳纳税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理由的。2024/8/7105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上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2024/8/7106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应税说得率应税说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024/8/7107平地税函【2011】21号文件,我县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下限执行(饮食业除外),具体如下:2024/8/7108但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金融企业;5.社会中介机构;6.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2024/8/7109营业税不合理营业额确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山东省规定成本利润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2024/8/7110个人所得税方面: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第一种情况:(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情况: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其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二: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4/8/7111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计算过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2008年1月1日起,平地税发200818号)2024/8/7112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24/8/7113(2)税收调整制度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是指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是指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关关联联企企业业,是是指指有有下下列列关关系系之之一一的的公公司司、企企业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在资资金金、经经营营、购购销销等等方方面面,存存在在直直接接或或者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2024/8/7114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2024/8/7115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均为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总经理为乙公司的董事长;司。甲公司的总经理为乙公司的董事长;丁公司生产的产品每年有丁公司生产的产品每年有50%销售给乙公销售给乙公司,并拥有甲公司司,并拥有甲公司55%的表决权资本;乙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拥有丙公司公司拥有丙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上述的表决权资本。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有(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有()A.甲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C.乙公司与丁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D.甲公司与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2024/8/7116答案:AD2024/8/7117纳纳税税人人与与其其关关联联企企业业之之间间的的业业务务往往来来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形形之之一一的的,税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融通通资资金金所所支支付付或或者者收收取取的的利利息息超超过过或或者者低低于于没没有有关关联联关关系系的的企企业业之之间间所所能能同同意意的的数数额额,或或者者利利率率超超过过或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提供供劳劳务务,未未按按照照独独立立企企业业之之间间业业务务往往来来收收取取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者支付劳务费用;转转让让财财产产、提提供供财财产产使使用用权权等等业业务务往往来来,未未按按照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2024/8/7118调整时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对“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2024/8/7119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公司是甲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是生产锅炉。B公司是A公司在乙市设立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锅炉安装。A公司2012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将自己生产的75吨新型节能环保锅炉两台,以不含税单价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向长青发电厂销售75吨新型节能环保锅炉一台,不含税单价600万元。问:1.A公司和B公司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依据是什么?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调整?2024/8/7120答:1.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本案中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二者存在拥有和控制关系,符合关联企业的概念。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锅炉,价格不合理。因为A公司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B公司销售货物,而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合理价格将锅炉销售给B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本案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A公司将锅炉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即销售给长青发电厂的价格,将销售给其关联企业B公司的锅炉的价格由200万元/台,调整为600万元/台。2024/8/7121减免税管理减免税管理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1.减免税分类: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2.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024/8/7122减免类:受理时限。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审批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2024/8/7123备案类减免税(1)申请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2)时限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2024/8/7124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8月成立,主要从事音像制品出版。该公司认为自己是转制文化企业,应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其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其账务时,确认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企业所得15万元,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024/8/7125答:正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未经报批自行减免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024/8/7126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税款征收程序如下:核核定定应应纳纳税税额额;责责令令缴缴纳纳;扣扣押押商商品品、货货物物;解解除除扣扣押押或或者者拍拍卖卖、变变卖卖所所扣扣押押的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商品、货物;抵缴税款。2024/8/7127纳税担保纳税担保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范围范围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2024/8/7128担保方式担保方式纳税担保方式主要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1.纳税保证(1)纳税保证人资格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一是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二是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三是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四是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六是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七是有欠税行为的。(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024/8/7129(3)纳税担保书内容及保证的生效时间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纳税保证的终止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2024/8/713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税务人员发现一家企业连续两个月未申报纳税,到企业调查时得知,企业两个股东之一甲已撤资、退出企业,企业有可能在不久解散。此情况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觉,经请示领导,决定依法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限期内,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办公场所的电脑、复印机等已不见踪影。于是,税务机关找到企业另一股东乙,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乙十分配合,立即找来某小学校长丙为其担保,丙出具了一份以小学为保证人,盖有该校公章的保证书。乙还以自己的一部小轿车作为抵押物。限缴期满,该企业仍然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找到丙,要求学校承担保证责任,丙表示学校经费紧张,无法承担担保责任。税务机关又找到乙,要求将其小轿车拍卖抵缴税款,不料乙说小轿车已转让给了丁。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学校和乙承担连带责任?2024/8/7131答:本案中,虽然学校和乙都为该企业做了纳税担保,但税务机关并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对其进行追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9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某小学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因此税务机关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20条:“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乙以自己的一部小轿车作为抵押物,但未到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丁受让的小轿车采取措施。2024/8/71327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税税收收保保全全措措施施是是指指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对对可可能能由由于于纳纳税税人人的的行行为为或或者者某某种种客客观观原原因因,致致使使以以后后税税款款的的征征收收不不能能保保证证或或难难以以保保证证的的案案件件,采采取取限限制制纳纳税税人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书书面面通通知知纳纳税税人人开开户户银银行行或或者者其其他他金金融融机机构构冻冻结结纳纳税税人人的的金金额额相相当当于于应应纳纳税税款款的的存存款款。存存款款包包括括独独资资企企业业投投资资人人、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合合伙伙人人、个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不包括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及单价5000元以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024/8/7133(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用该措施。2024/8/7134(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必必须须是是在在规规定定的的纳纳税税期期之之前前和和责责令令期缴纳的期限之内。期缴纳的期限之内。必必须须是是在在纳纳税税人人不不肯肯或或不不能能提提供供纳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担保的情况下。2024/8/7135(4)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冻结纳税人的存款;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查查封封、扣扣押押纳纳税税人人的的商商品品、货货物物或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5)实实施施税税收收保保全全措措施施,必必须须经经县县以上税务局以上税务局(分局分局)局长批准。局长批准。2024/8/7136注意事项: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中对冻结存款的基本程序进行中对冻结存款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了详细的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件;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查封扣押基本程序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查封扣押基本程序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征管法中对扣押的执行有一条特殊规定,执行前可以不经征管法中对扣押的执行有一条特殊规定,执行前可以不经批准: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批准: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2024/8/7137查封、扣押物品价值的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行政强制法中对此有不一致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024/8/7138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2024/8/7139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季节性的商品、货物;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2024/8/7140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对税收保全的期限,征管法中未明确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其中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扣押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24/8/7141保全终止保全终止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2024/8/7142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县地税局城区税务所在201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5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1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11年12月31日1l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12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问:城区税务所的执法行为处理中是否存在问题?2024/8/7143答: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第二,越权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采取税收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三,执行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知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2024/8/7144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税收收强强制制执执行行措措施施是是指指当当事事人人不不履履行行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规规定定的的义义务务,有有关关国国家家机机关关采采用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书书面面通通知知其其开开户户银银行行或或其其他他金金融融机机构构从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扣押押、查查封封、拍拍卖卖其其价价值值相相当当于于应应纳纳税税款款商商品品、货货物物或或其其他他财财产产,以以拍拍卖卖所所得得抵抵缴缴税税款。款。个个人人及及其其所所扶扶养养家家属属维维持持生生活活必必须须的的用用房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2024/8/7145(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不不仅仅可可以以适适用用于于从从事事生生产产经经营营的的纳纳税税人人,还还可可以以适适用用于于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和和纳纳税税担担保人。保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3)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扣缴税款;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滞纳金的强行划拨。滞纳金的强行划拨。滞滞纳纳金金不不同同于于罚罚款款,采采取取税税收收强强制制措措施施,对对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纳纳税税担担保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2024/8/7146基本程序基本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2024/8/7147抵税财物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拍卖变卖1.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拍卖拍卖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决定后10日内委托拍卖。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评估结果通知被执行人。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2024/8/71483.变卖下列抵税财物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3。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15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由商业企业继续销售,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2/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变价处理。变价处理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税务机关与两家(含两家)以上商业企业联系协商,不能达成委托销售的;经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征求代售单位,自征求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无应征单位或个人,或应征之后未达成代售协议的。已达成代售协议的商业企业在经第二次核定价格15日内仍无法售出税务机关委托代售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无法处理,包括拒绝处理、逾期不处理等情形。2024/8/7149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4.抵缴款项顺序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行政强制法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2024/8/7150强制执行终止强制执行终止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税务机关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税款。行政强制法增加了一个限制条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2024/8/715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市纺织品公司2011年11月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款21.56万元,其主管地税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并于2011年12月18日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12月28日前限期缴纳。该公司逾期未缴纳,12月29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刚到30余万元贷款。于是,税务人员回去后填制了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县局局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21.56万元税款和1078元滞纳金。问: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2024/8/7152答: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本案中,纺织品公司逾期未缴纳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符合规定。2024/8/71539欠税清缴制度欠税清缴制度征征管管法法在在欠欠税税清清缴缴方方面面主主要要采采取取了了以以下下二二项措施:项措施:(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2)限期缴税时限。限期缴税时限。从从事事生生产产、经经营营的的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的的期期限限缴缴纳纳或或者者解解缴缴税税款款的的,纳纳税税担担保保人人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的的期期限限缴缴纳纳所所担担保保的的税税款款的的,由由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发发出出限限期期缴缴纳纳税税款款通通知知书书,责责令令缴缴纳纳或或者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日。2024/8/7154(3)确定税款优先原则。确定税款优先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纳税税人人欠欠缴缴的的税税款款发发生生在在纳纳税税人人以以其其财财产产设设定定抵抵押押、质质押押或或者者纳纳税税人人的的财财产产被被留留置置之之前前的的,税税收收应应当当先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纳税税人人欠欠缴缴税税款款,同同时时又又被被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决决定定处处以以罚罚款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2024/8/715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公司2012年2月份欠缴税款30万元,主管地税所责令其限期缴纳,限期期满后,公司仍拒不交纳。县地税局于2012年4月20日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依法扣押了公司价值30万元的库存商品。其中价值10万元的C库存商品已于2012年3月20日与业务单位签订了抵押购货合同。问:该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是否正确?2024/8/7156答:税务机关扣押C商品的行为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本案中,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以C库存商品设定抵押之前,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2024/8/7157(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欠税管理欠税管理欠税主要包括: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欠税主要包括: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缴纳的税款;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期限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6.5.1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1.滞纳金的计算滞纳金的计算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12年年8月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2.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024/8/7158欠税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欠税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1.公告期限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2.公告内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2024/8/71593.公告权限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4.特殊规定对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不进行公告: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2024/8/716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2年1月,某县地税局决定对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欠税公告,并在县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布。欠税公告内容如下: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欠缴税款情况的公告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我局对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相关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企业或单位(业主)名称: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姜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县开发区路号欠税税种:土地使用税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35144.54元欠税余额:35144.54元县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知道后,找到县地税局,认为地税局的行为没有履行为其保密的义务。问:县地税局处理是否正确?2024/8/7161答: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欠税公告内容如下:(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征管法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本案中,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欠税不属于保密的范围,且欠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下,可以由县地税局进行欠税公告。2024/8/7162阻止出境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1.阻止出境的对象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2024/8/71632.申请及期限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续控手续。2024/8/71643.撤控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2024/8/716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未及时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此期间,县地税局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由设区的市级税务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企业法人出境。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2024/8/7166答:(1)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据征管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根据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阻止纳税人出境应由省级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2024/8/716710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1)税款的退还税款的退还纳纳税税人人超超过过应应纳纳税税额额缴缴纳纳的的税税款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无限制)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纳纳税税人人自自结结算算缴缴纳纳税税款款之之日日起起3年年内内发发现现的的,可可以以向向税税务务机机关关要要求求退退还还多多缴缴的的税税款款并并加加算算银银行行同同期期存存款款利利息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24/8/7168税款的退还税款的退还1.办理退税时限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2024/8/7169应退税款的处理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对办理退税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包括: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包括:欠税;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2024/8/7170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1年7月,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账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2024/8/7171答: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的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一是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二是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2024/8/7172(2)税款的追征税款的追征因因税税务务机机关关责责任任,致致使使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未未缴缴或或者者少少缴缴税税款款的的,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在在3年年内内可可要要求求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补补缴缴税税款款,但但是是不不得得加加收收滞滞纳金。纳金。因因纳纳税税人人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计计算算等等失失误误,未未缴缴或或者者少少缴缴税税款款的的,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在在3年年内内可可以以追追征征税税款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年。对对偷偷税税、抗抗税税、骗骗税税的的,税税务务机机关关在在追追征征其其未未缴缴或或者者少少缴缴的的税税款款、滞滞纳纳金金或或者者所所骗骗取取的的税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2024/8/717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某企业财务人员200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1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3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2024/8/7174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2024/8/71751.代位权(1)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结果处理纳税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税务机关关于欠税的内容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税务机关的起诉。税务机关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清偿义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纳税人欠税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纳税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4/8/71762.撤销权(1)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结果处理人民法院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纳税人该行为自始无效。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相关财产可行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2024/8/7177案例分析案例分析A企业是甲市的一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欠缴以前纳税年度的税款10万元,税务机关多次进行了书面催缴。乙市的B企业欠A企业一笔供货款,2012年1月,该债权到期,B企业应偿还债务本息合计13万元。由于A企业担心实现债权之后要偿还欠税,便通知B企业还债期限可以再延长一年,A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知道此事后,立即派检查组到乙市,在当地税务机关协助下来到B企业,并向B企业出示了单位介绍信和A企业欠缴税款的证明,请求代位执行A企业的债权,B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下,同意用货款为A企业缴纳税款,并给税务机关开出了一张13万元的汇票。问:甲市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正确?存在什么问题?2024/8/7178答:不正确,甲市税务机关存在以下问题:(1)行使代位权不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应该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是不合法的。(2)代位权应该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债权人的名义行使。本案中B企业归还货款,应该以A企业为收款人,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作为收款人收取A企业的货款。2024/8/7179合并分立报告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24/8/7180处分财产报告制度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2024/8/7181三、税务检查三、税务检查税税务务检检查查是是对对税税收收征征收收管管理理工工作作的的审审核核与与监监督。督。(一一)税务检查的形式税务检查的形式重重点点检检查查;分分类类计计划划检检查查;集集中中性性检检查查;临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时性检查;专项检查。(二二)税务检查的权力税务检查的权力税税务务机机关关进进行行税税务务检检查查中中的的权权力力主主要要有有:包包括括查查账账权权、场场地地检检查查权权、责责成成提提供供资资料料权权、询询问问权权、在在交交通通要要道道和和邮邮政政企企业业的的查查证证权权、查查核核存存款款账户权。账户权。2024/8/7182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2024/8/7183(一一)税务登记法律责任税务登记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处10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元以上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2024/8/71845.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6.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9.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24/8/718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11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三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问:县地税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原由。2024/8/7186答:正确。()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符合征管法60条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做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三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24/8/7187(二二)扣扣缴缴义义务务人人未未按按规规定定设设置置、保保管管代代扣扣代代缴缴、代代收收代代缴缴税税款款账账薄薄或或者者保保管管代代扣扣代代缴缴、代代收收代代缴缴汜汜账账凭凭证证及及有有关关资料的资料的;由由税税务务机机关关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可可以以处处以以2000元元以以厂厂的的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处处以以2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2024/8/7188账簿、凭证管理法律责任账簿、凭证管理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及资料,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会处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2024/8/718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2024/8/7190发票管理法律责任发票管理法律责任1发票管理轻微违法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024/8/71912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较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8/7192(2)非法印制、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等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2024/8/7193(3)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发票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4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024/8/71945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5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24/8/719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个体工商户甲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后,把发票交给某打字社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甲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问:以上做法是否正确?2024/8/7196答:正确。2、某海鲜酒店以发票用完为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向消费者赠送小玩具表达歉意,随后消费者拨打12366举报。问: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某海鲜酒店的行为如何处理?2024/8/7197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对该海鲜酒店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024/8/7198纳税申报法律责任纳税申报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24/8/7199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鸿江公司自2011年6月以来,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县地税局将其列为评估对象。通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通过东方公司账户结算。为掌握确凿证据,2011年10月15日,该局两名工作人员按法定程序对东方公司的存款账户进行了检查核对,掌握了鸿江公司利用东方公司账号偷税8000元的违法事实。问:根据上述情况,县地税局该怎样处理?2024/8/7200答:(1)对鸿江公司的行为,按照征管法第64条规定进行处理,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处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东方公司为鸿江公司非法提供帐户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处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024/8/7201税款征收法律责任税款征收法律责任1税款征缴法律责任(1)不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24/8/7202(2)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偷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8/7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2024/8/7204(4)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5)其他的法律责任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2024/8/7205(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8/7206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11年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问:该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否有法律依据?2024/8/7207答:有法律根据。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账号,并准备于近日迁往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因此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该按该地税局作出的决定提前交纳应纳税款2024/8/72082减免税法律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2024/8/7209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8/72103纳税担保法律责任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以及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2024/8/72114税收保全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强制法中对应的相应条款: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2024/8/721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2024/8/72135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合同或变卖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或变卖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4/8/7214行政强制法中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2024/8/7215案例分析案例分析2008年7月,李某在A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主管征收分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李某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征收分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问:1、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请分析主管征收分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2024/8/7216答:1、对王某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该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不妥之处:(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机关未听取王某的申辩。2024/8/7217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管理法律责任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管理法律责任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管理法律责任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管理法律责任负责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严格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1)损毁、丢失税收征管档案的;(2)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税收征管档案的;(3)涂改、伪造税收征管档案的;(4)不按规定采集、传递、整理和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5)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6)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7)未按规定保密的;(8)利用税收征管资料营私舞弊的;(9)其他过错行为。2024/8/7218对于税收电子数据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发生下述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可根据其危害程度、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等,依据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1)数据录入不及时,造成下一环节工作延误的;(2)数据录入不规范、差错率连续居高的;(3)未认真履行数据审核职责,造成大量数据差错不能及时纠正的;(4)未及时进行数据维护,造成应用环节数据严重失真的;(5)未按规定存储和备份数据,造成数据丢失的;(6)未按规定进行系统维护,或因过失引发信息系统运行障碍造成数据丢失的;(7)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管理防范措施,造成计算机系统瘫痪或病毒侵害严重,严重影响数据传输和存储的;(8)未按规定执行保密制度,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9)擅自对数据、权限进行修改、删除,或擅自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进行操作访问的;(10)其他过错行为。2024/8/7219追加:个体户管理个体工商户税收点多面广、流动性强、行业繁杂、易漏难管,历来是困绕我们地方税收管理的一大难点问题。推行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是个体税收管理的两项重要内容。2024/8/7220一、个体建账户管理个体建账户管理建账范围和标准建账范围和标准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凭证记账核算。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所称万元以上的(所称“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均含本数,下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日内报出。2024/8/722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设置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条件中涉及的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2024/8/7222建账基本规定建账基本规定(1)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2)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3)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4)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2024/8/7223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定期定额征收适用对象定期定额征收适用对象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适用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山东省规定,对依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应督促其依法建账。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737号)2024/8/7224定期定额征收一般程序定期定额征收一般程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一般程序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典型调查是定期定额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保证调查的针对性和代表性,对典型调查户数的比例,山东省统一设定为10%以上,即:调查户数应占该县(市、区)范围内某行业总户数的10%以上。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2024/8/7225定期定额核定方法定期定额核定方法1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定额: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2024/8/7226微机定税为实现个体工商户税负核定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山东省改革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办法,实行“微机定税”办法。微机定税的适用对象: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以上地税机关(含县、市、区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依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个体工商户;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微机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营业(销售)额=定额依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营业(销售)额应税所得率2024/8/7227定期定额申报与缴纳定期定额申报与缴纳1. 纳税申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山东省规定,对定额执行期的期限原则上设定为一年。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4/8/7228税款缴纳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2024/8/7229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3)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一定幅度”山东省统一确定为20%。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2024/8/7230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规定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规定定额调整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山东省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2024/8/723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个体工商户李某经营商店,税务机关对其采取“双定“征收方式。2010年6月份,某地税分局决定在712月核定新一轮商业个体户定额。6月18日,分局管理人员将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李某,核定其7月12月的月应纳税额150元。李某认为分局核定的定额太高,于6月28日向分局递交了年(季)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该分局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定额核定方法是否存在问题?如不得当,应如果进行定额的核定工作?2024/8/7232答: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存在问题。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个体户李某对定额有异议,书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填报了年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该分局应当受理。并采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定额核定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对李某进行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答复李某。而该分局未对业户提出的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进行受理,而直接进行强制认定,不符合规定程序。2024/8/7233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2024/8/723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山东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如下调整: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2024/8/72352024/8/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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