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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内资企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的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只有实行独立核算,才能准确计算其盈利和亏损状况。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所得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是指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之后的纯收益,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有相应的消耗和支出,应予以扣除。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四、企业所得税的税率1、法定税率:33%。2、两档低税率:18%,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27%, 适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优惠税率:15%,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 1993 年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五、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和损失。六、收入总额的范围六、收入总额的范围纳税人收入总额内容包括七项:1、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包括固定资产、证券、股权取得收入3、利息收入:包括企业债券利息、存款利息、其他利息4、租赁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租金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无形资产取得收入6、股息收入:对外投资入股分得股利、红利收入7、其他收: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事业性收费收入、补贴收入、捐赠收入七、准予扣除项目七、准予扣除项目1、成本:发生的直接耗费和间接费用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税金: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4、损失: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其他损失八、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八、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1、利息支出的扣除: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息支出, 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2、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津贴、补贴、资金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我省确定为800元/人。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扣除;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3、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 按职工工资总额 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专门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困难补助、及福利事业的经费支出。4、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 2%提取的工会经费。5、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 1.5%提取的教育经费。6、捐赠的扣除:扣除的标准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7、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按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下列标准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收入 5;销售(营业)收入在 1500-5000 万元,不超过该部分收入 3;销售(营业)收入在 5000 万至一亿元,不超过该部分收入 2;销售(营业)收入在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1;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0%扣除。9、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扣除。10、医疗保险基金的扣除:按计税工资总额的6%扣除。11、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扣除: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5%以上的,允许扣除上缴当地政府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12、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允许扣除。13、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经营租赁,租赁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融资租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 可以计提出折旧。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利息支出、手续费可以直接扣除。14、坏帐损失的扣除: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15、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国家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罚款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税收滞纳金及罚款;5、超过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性支出;6、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免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3、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所得税。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5、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与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就超过部分缴纳所得税。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第一年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9、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10、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 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12、对民下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主安置“四残”(盲、聋、哑、肌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比例超过 10%未达到的 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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