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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与337条款区别337条款调查程序 301条款基本内容“301“301条款条款”原指美国原指美国1974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301条。具体内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有美国认为的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不公正”或或“不公平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不公正”或或“不公平不公平”的做法。目前的的做法。目前的“301“301条款条款”是是以以19881988年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一般一般301”301”、“特别特别301”301”、“超级超级301”301”和配套措施。而和配套措施。而“特别特别301”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入等方面的规定。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以该标准保护进入其国内市场的美国的知识产权。如果美国认为某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其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贸易做法。 在启动和运用“特别301条款”中,美国贸易代表具有绝对的权力,其个人可以把对美国知识产权不给予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纳入“观察名单”和 “重点观察名单”之中。而被该代表认为是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地进入其市场的机会”的国家,则可以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确定“重点国家”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一是该国采取的法律、政策与做法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拒绝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商号或个人给予“公平的市场准入”;二是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有关知识产权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三是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进行谈判,或者在双边、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美国“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的区别 美国美国“337“337条款条款”和和“特别特别301301条款条款”都是围绕美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都是围绕美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条。条。“337“337条款条款”的作用主要是保护美国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进口产品对其的作用主要是保护美国本国的知识产权,防止进口产品对其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侵害,而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侵害,而“特别特别301301条款条款”的威力则发生在与美国有贸的威力则发生在与美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内起到推进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开国际市场的作用。易往来的国家内起到推进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开国际市场的作用。“337“337条款条款”是针对已经进入了美国的侵犯了该国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且受到是针对已经进入了美国的侵犯了该国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且受到制裁的是与该产品相关的行业和公司,其中制裁的是与该产品相关的行业和公司,其中“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的威力比的威力比“有限有限排除令排除令”要厉害。前者将授权美国海关可禁止所有侵害原告的同类产品进人要厉害。前者将授权美国海关可禁止所有侵害原告的同类产品进人美国,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美国,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后者则授权美国海关可禁止被告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同时适用被进口商;后者则授权美国海关可禁止被告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同时适用被告现在和今后生产的侵权产品;此外,包括侵权产品的下游和上游产品。可告现在和今后生产的侵权产品;此外,包括侵权产品的下游和上游产品。可 见,见,“377“377条款条款”主要是起到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市场的目的。主要是起到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市场的目的。“特别301条款”所确认的构成对美国产品或服务具有不公平待遇的情形并不发生在美国境内,而是发生在与美国有商品贸易或服务贸易往来的国家境内,并且受到制裁的不再是相关的具体行业或公司,而是该国整个国家的任何一个行业。“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代表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来的报复性和制裁的后果,核心是以维护美国国际市场利益为宗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这样“特别301条款”就产生了一种美国可以按照自己的贸易政策和价值理念审查他国贸易政策的功能。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提交申请委员会发起调查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并组织庭审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 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立案后,ITC会立即向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在国驻美国大使馆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调查通知。如果申请书及调查通知未能由ITC送达,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送达。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根据ITC操作与程序规则,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包括:书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体描述、性质、保管情况、具体情况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证事项的人员的身份和位置;合适的救济措施;被调查方合理的保证金。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供词、进入财产和文件提供。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 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需要12周时间。 听证会后,在不迟于立案后9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对该案的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初裁做出后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将成为最终裁定。一旦ITC的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载于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外国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终裁做出后,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ITC裁决做出后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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