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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演讲人简介:杨雪松先生担任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主任担任有成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律师1.1999年10月 律师资格一次合格2.2000年9月 注册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3.2001年9月 特许证券审计资格一次合格4.2001年6月 注册税务师一次全科合格5.2001年5月 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6.2006年9月财政部、证监会新企业会计准则师资认证7.2008年10月高级会计师考试一次合格8.2009年12月 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国际会计、审计准则方向)积极参与中国企业改革重组及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的私募、股票上市和买壳上市等相关的项目,累计为云南九家上市公司和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财税与法律咨询服务。在财会、法律、审计、资产/企业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及兼并收购等方面有十年的工作经验。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的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划分收益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纳税调整的原则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10条强调无论收入还是扣除项目都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1.例如: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2.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权责发生制的最好诠释权责发生制的扣除,受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与会议费等的扣除条件(旧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1.第四十一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2.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真实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实际发生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取得发票发票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扣除凭据问题(发票)扣除凭据问题(发票)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报销。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真实性原则应用的考虑:真实性原则应用的考虑:1.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不需要发票的情况;比如:向某些其他事项核算都很准确的五星宾馆,也可能从集贸市场采购餐饮物资;进口免税物资。2.取得不合格发票、甚至假发票的情况。有的发票内容真实,金额准确,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也有的无意取得的假发票,实际支出真实存在;甚至有意取得假发票,比如购买发票抵帐,有真实支出存在。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适度放开在日常征管中,要允许纳税人使用诸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对某些项目支出申报扣除;在税务稽查时,即使没有发票,也要基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界限对各项必要支出进行合理核定,特别是企业的支出是有形的。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原则实际发生的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可以叫做“确定性原则”。1.8项减值准备不允许扣除2.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相关性原则没有明确“同应税收入相关的原则”,因此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尚存在争议。1.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本条是否说明免税收入的支出不得扣除,目前也存在争议。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是相关性原则的部分体现1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案例案例一:扫黄打非、万物皆有关联案例二: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案例三: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案例四:老板将自己家庭的开支餐饮费发票在公司报销也是常见的个人费用公司化问题。1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合理性原则主要是反避税的需要。例如:向企业投资者个人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则规定为股利分配。1.案例: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扣除。有的高人就给出节税秘方,将“赊店老酒,千长地久”的广告,改为“赊店酒业,滴滴传情”,认为将白酒广告改为公司整体形象广告,就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2.案例:新建的办公楼装修,墙上是挂一幅普通的八骏图呢,还是挂一幅徐悲鸿的奔马图呢?1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划分收益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1.固定资产的标准,取消了旧法中2000元和两年的规定,与会计趋同。2.条例69条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才属于大修理支出,改变了原来20%的规定。1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规定计算。(税法第第21条条)1.是旧法中固有的原则,也称税法有限的原则。保持该原则可以保障税法执行的刚性。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1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1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旧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是非常形式化的规定: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取得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进一步又区分不同结算方式,比如托收承付、委托代销等。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务中强调发票的取得,收付实现不符合结算方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售后回购售后租回1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合同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款的(包括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上不能采用完成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同(建造合同和长期劳务合同);()利息、租金;()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差别税法与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主要差别1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1.充分体现了新税法中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应用2.更为重要的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原则进行了属性接近的规定。1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所得税中几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权利或支付现金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具体来说,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得税法收入确认形式有六种属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背离了权责发生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这些特殊规定应关注。2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提供劳务2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2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买一赠一买一赠一”组合销售的确认组合销售的确认2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1.新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国家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2.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对于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合同中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日期,而不考虑企业的具体账务处理。3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3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注的问题1.发票的开具与增值税确认时点的配比处理问题。在征管实践中,发票往往是税收机关判断征税的第一认定标准,而究其本质仅是双方结算的凭据。2.增值税的确认时点更是以票控税的直接表现,一旦三者存在差异,往往使纳税人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处于被动位置。3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广义的财政拨款增加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款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贴息贷款贴息贷款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包括所得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包括所得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天然林土地使用权、天然林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和政府补助示意图不征税收入和政府补助示意图3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1.财政补助2.补贴3.贷款贴息4.直接减免的增值税5.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也不包括所称国家投资3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三类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需要关注:需要关注:此三类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此三类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提前确认预收入,而不能在这三类收入的相提前确认预收入,而不能在这三类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在企业财务处理时可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在企业财务处理时可作为预收账款或递延收益处理,但在纳税申作为预收账款或递延收益处理,但在纳税申报时应进行调整。报时应进行调整。款项收取与否不是确认收入的关键款项收取与否不是确认收入的关键3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及费用确认时限表4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承认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旧所得税法,一直是按照实际取得的利息,确认收入。4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1.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2.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4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在未收到资产之前,都不能视为成立。需要关注的是,认识到捐赠行为和合同的特殊性,在没有实际收到捐资资产之前,即使已经签订合同以及其他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协议类文书,也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在收到捐赠资产时,才能确认收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4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权益性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日确认新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持有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1.条例第56条将资产分为了六类,即: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2.除了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不能直接取得收入的资产,销售存货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外,其余四种加上债权的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有可能同股权持有收益混淆。4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1.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其纳税期限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4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何谓确实无法支付?1.根据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增值税对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的逾期规定期限为1年为界限。1.注意包装物押金收取的期限;2.注意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含税的收入。4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1、逾期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2、逾期期限的规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3、取消包装物押金审批的规定(国税函2004827号)4、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5、逾期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国税发1996155号)4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处置资产(包括自产和外购)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具体包括:1.企业境内内部处置资产不予视同销售确认收入;2.企业将自查和外购的产品用于营销、交际应酬、职工薪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的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5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境内内部处置资产不予视同销售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5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5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销售价格的确定销售价格的确定1.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仅适用无对价的资产转移,而不适用有对价的资产转移5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文件是在条例25条下的规定,其是对视同销售规定的补充规定。2.文件仅是对企业一般情况下资产处理的税务处理,对于企业清算、重组改制等特殊情形应按相关规定执行。3.文件仅是对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于流转税还应该按相关规定执行。5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118号)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5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手中的1分钱要比国库里的1分钱值钱,对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入征税,在经济学来看是不经济的。5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设计理念5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5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5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6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相对固定的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6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界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6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的界定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雇佣关系条件:第一、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劳动法第16条支付给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费用,支付给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费用,属于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凭地税局属于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凭地税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据实扣除,并应当按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据实扣除,并应当按“劳务劳务报酬所得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管理费和转付的工资薪金,将管理费用计入期间费用扣除,将工资薪金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不得直接扣除。6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6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职工福利费6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要点:(1)关注以往年度余额。企业一般都有以往年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尤其是私营企业。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如果以往年度有余额,先冲减以往年度余额,也就是说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不一定就允许当年扣除,2008年发生的可能是用的以往年度的结余的额度。6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二)关注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1.(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要逐一对照范围,可能和具体的行业财务会计规定有差异。2.尤其是: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企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需要在汇算清缴中找出这些项目,归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按职工工资额的14%进行纳税调整。6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三)关注是否发放。各类与此有关的项目2008年起不是计提就可以扣除,而是必须实际发生才能扣除。在账务列支的基础上还应当查验实际发生的原始凭据,如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挂应付项目则不能扣除。7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7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企业以各种名义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新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7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车改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号)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7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云南省对于车改补贴的税务规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行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年8月月16日)日)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你局关于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单位实际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改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补贴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昆地税二字200565号)收悉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一、对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改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可扣除300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元的公务费用,余额应按照“工资、工资、薪金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对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后车辆产权已二、对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和单位,改革后车辆产权已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7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年12月月30日日云财税云财税2005106号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减除1600元的费用标准后,再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政府特殊津贴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其他各项津贴、补贴等不再扣除。今后,国家和省政府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7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年12月月19日日财税财税2005183号号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请遵照执行。7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注项目(1)必须是已“拨缴”以工会拨款单为准,只提取未没有单据不能扣除。(2)考虑权责发生制,看票据所属期,今年缴去年的也不能在当年扣除。(3)关注工资薪金总额2%的比例。7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费、夜餐费等。7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等。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7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2.5%的部分,准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结转扣除。关注部分关注部分:注意相关费用交叉同时发生的问题、如:培训过程注意相关费用交叉同时发生的问题、如:培训过程发生的餐费问题等。发生的餐费问题等。8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8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8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关注范围的意义:、在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将本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支到管理费用的其他明细科目,造成多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关注:必须是实际发生,不是计提,计提而未发生的不行。8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二)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8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8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注意特殊工种所涉及的强制性、法定性)即一般而言商业保险是不能扣除的,财产保险除外)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人平均工资的人平均工资的1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8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1.销售收入合计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必须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必须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词越有效。8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比如,给客户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比如,给客户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补证据。 ( (应特别注意这里涉及的企业有关职能部应特别注意这里涉及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的商业贿赂的问题,灵活掌握。)门的商业贿赂的问题,灵活掌握。)8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1.以往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是“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混用的问题2.注意:凭证摘要中不能出现“请局吃饭”的字样,因为这是非法的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3.新法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仍然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8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A餐费B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C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应当根据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缴纳增值税。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D正常的娱乐活动F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G高尔夫会员卡9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广告宣传费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1.广告费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争2.新法则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税收政策相同了。3.广告费稽查中,关于广告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仍然非常多。9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9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9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29号)9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9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要求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9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要求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9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佣金的旧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9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9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0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10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10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协调会计准则“新文件”为了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允许将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细化了加计抵扣的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10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加强了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新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同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10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异权”新文件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异权”。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10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研究开发费由提取制度改为分摊制度新文件取消了集团公司计提研究开发费的规定,改为允许集团公司将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的分摊到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另外为了解决税企双方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新文件还规定对争议的管辖权。10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可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研究发展费无论企业当年是否亏损,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签直接全额扣除,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抵扣,因此不需要再向以后年度递延,但是由于弥补亏损仍然有5年期限,实际上等于研究发展费的5年延期的抵扣仍然有效,不过是跟着亏损一起延期而已。10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准备金准备金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外,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资金,准予扣除外,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金不得扣除。金不得扣除。坏账准备不再允许扣除。10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利息项目的扣除利息支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向非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利率。税务检查关注重点:(一)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无论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关注是否为高息。(二)关注权责发生制,当年的利息支出部分才能在当年扣除,支付往年欠息不行。问题:个人的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能在税前扣除。10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11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11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保险费用的扣除原则:第一,只要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第二,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的财产购买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一律不得扣除。注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11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劳动保护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11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以扣除。2.2008年度向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没有限额限制。国发【2008】21号3.票据问题:票据问题: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11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1.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2.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11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1)企业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2)企业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不得扣除,但符合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扣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反担保协议)(3)为股东或其他个人购买的车辆等消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4)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5)因个人原因支付的诉讼费不得扣除。国税函【2008】159号11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与车辆有关的费用扣除股东自己使用的车辆所有费用都不能扣除。1.但如果股东与本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其使用费用可以扣除:如: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美容费、财产险等2.其他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车船税、强制性保险等租赁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车辆油费扣除是否合乎逻辑,数额巨大有疑问可查验车辆累计行车里程,考虑百公里耗。有无虚列多支情况。11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损失扣除金额小及固定资产残值调整企业可自行处理。金额小及固定资产残值调整企业可自行处理。其他一律为审批项目,审批前需有资质的中介出具涉税其他一律为审批项目,审批前需有资质的中介出具涉税鉴证。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得税前扣除。鉴证。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得税前扣除。邓州市国税局11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11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一览表12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必须按独立交易原则作为管理劳务销售,开据劳务发票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扣除管理费的扣除12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12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12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各项资产的概念比较12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各项资产的概念比较12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2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资产的计税基础12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资产的计税基础12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不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的项目12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理的比较固定资产处理的比较固定资产定义税法与会计基本一致,差别在于弃置费用和固定资产定义税法与会计基本一致,差别在于弃置费用和资产定义差别导致的准备资产定义差别导致的准备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场地清理等义务借:固定资产贷:预计负债借:成本费用贷:固定资产折旧借:财务费用贷:预计负债13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如改变用途,不允许扣除,已经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区别: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区别:计入固定资产成本VS当期扣除当期扣除固定资产处理的比较固定资产处理的比较13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13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13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13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13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3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13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带来未来经济利益2.金额能够可靠计量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条件13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支出计税基础50%以上2.延长使用寿命2年以上3.修理后使产品性能改进或成本降低4.表明修理后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税法对于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税法对于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规定13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条件:条件:1.当前可售当前可售2.极可能出售极可能出售计量原则:计量原则:(1)预计净残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预计净残值公允价值处置费用(2)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作减值损)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作减值损失失(3)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折旧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14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固定资产界定(相同)固定资产界定(相同)2.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成本分期付款取得、弃置费用分期付款取得、弃置费用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范围、方法、年限折旧范围、方法、年限4.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持有待售固定资产5.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收关于固定资产的比较:会计与税收关于固定资产的比较:14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摊销及加计扣除表14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的处理无形资产的处理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2.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3.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按照其应摊销或应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提取折旧 14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4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 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分期摊销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14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 有条件资本化VS加计扣除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不摊销减值VS摊销 税法规定: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法律或合同协议中规定使用年限的, 按该年限摊销会计与税法规定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比较:14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A企业并购企业并购B企业所确认的商誉:企业所确认的商誉:B企业中可辨认的除递延税项外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中可辨认的除递延税项外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504确认的递延税项负债(由上表,确认的递延税项负债(由上表,135*40%)(54)被并购企业中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被并购企业中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450A企业并购的成本企业并购的成本600商誉商誉150商誉商誉14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条例第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和清算时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不摊销,改为进行强制测试减值会计和税法对于商誉的比较会计和税法对于商誉的比较14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包括:1.1.已出租已出租的建筑物的建筑物2.2.已出租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3.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14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1.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2.符合特定条件的,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15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折旧、减值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会计:反映市价变动 税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会计与税法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比较:15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存货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参照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但新准则并没有否定原有的计划成本法和商业普遍采用的售价金额法(准则讲解)。而新法把后两种也取消了。15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存货成本的确定存货成本的确定(原则相同)(原则相同)2.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需要长时间才能达需要长时间才能达到或销售状态的到或销售状态的财税财税200780号号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不用后进先出法不用后进先出法4.存货的期末计价存货的期末计价准备金不得扣除准备金不得扣除,只有实质性损只有实质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失允许税前扣除存货的比较存货的比较15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登记注册地在境内境内的,以的,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为为纳税地点;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登记注册地在境外境外的,以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地为纳税地点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的 (地区间税收转移问题;避税等)(地区间税收转移问题;避税等)15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8号)号)15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2.对实行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汇总纳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5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合并纳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条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财税【财税【2008】第】第119号)号)对对2007年年12月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执行。从从2009年年1月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15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53条条公历年度: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际经营期:实际经营期: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经营活动; 其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间:清算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15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纳税年度的选择根据国税函(2008)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5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月份或季度申报:月份或季度申报: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16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申报:清算所得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前报送的资料:报送的资料: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16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预缴 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计算预缴;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计算方法;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16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79号号)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程序、提高质量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程序、提高质量16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16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16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调整1.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33%、24%和15%统一确定为25%。2.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的“免二减三”政策,及对出口型外企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3.新税法公布前实行15%和24%等低税率的老企业,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免二减三”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16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调整4.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5.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留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6.只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给予特定区域优惠政策。16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产业优惠为主 区域优惠为辅 兼顾社会进步 16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16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1号)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17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算账条例第102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7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税率-15%17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17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7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税率-20%17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1.买卖股票2.债券的差价收入3.股权的股息4.红利收入5.债券的利息收入6.及其他收入17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政策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17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7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7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2.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3.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4.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18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的合规要求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8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18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52号)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18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046号)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18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0号)三、本通知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四、本通知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五、本通知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六、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九、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18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8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047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8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国税函【2009】第185号)一、本通知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18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8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19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048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19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第149号)细化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19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34号)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19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31号)19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70号)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19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7号)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19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7号)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19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批复如下: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计算的税收优惠期的剩余优惠年限享受优惠。19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二、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目录及衔接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低税率过渡范围和项目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新旧优惠政策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见:国发2007(39)号20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定期优惠过渡范围和项目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见:国发2007(39)号20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9号)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20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9号)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20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9号)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20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20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20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2007年接受一笔大额捐赠,符合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规定,2008年可按20%计入所得。20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纳税负担能力,比较务实。20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20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21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以前留下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费用化,亦可以按原5年摊。21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21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21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21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21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1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21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21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21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2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九)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22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十二)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十三)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22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十五)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十六)本次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22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二、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22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22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22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三、增值税(一)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2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四、消费税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2008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规定,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22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五、营业税(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22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六、印花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23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3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23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3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3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3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3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其他税种视同销售的协调问题不征税收入孳生利息是否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问题23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向非金融企业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凭据问题企业发生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扣除问题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问题特殊工种名录23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新法实施后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应付福利费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合理劳动保护支出的扣除问题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无收入企业)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问题23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问题企业取得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以及折旧年限的问题坏账准备转回24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关于企业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24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执行中反映出的其他问题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依据问题企业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税前扣除问题关于办公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关于企业差旅费及补助税前扣除问题24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4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有关免税重组的法规(即国税函1997207号)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上述条款的适用性打上了疑问。24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24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24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24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对每种重组形式(除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均分为:1.一般性税务处理2.特殊性税务处理区别的关键在于:重组交易中有关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的确认时点不同。24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24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报备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25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涉及非股权支付部分利得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5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下,重组后受让方取得的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因此,该资产在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等也应在该计税基础上进行。同样在将来处置这些资产时,上述计税基础可以在处置收入中减除。25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下,除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受让方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重组前该资产由转让方持有时的计税基础计算(即历史计税基础)。相应的,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以及将来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也都依据该历史计税基础计算。换言之,如果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重组后受让方对该资产的税务折旧、摊销或减值的税前抵减额可能会小于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果;而未来处置该资产的应税所得可能会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结果高。25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计税基础的确定: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在出售该资产时允许扣除的金额。这有别于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会计账面价值。25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时点及计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时点及计算:算: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税所得或损失需在交易时即予以确认。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在特殊重组下,除了非股权支付金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以外,转让方的应税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可以被递延。2.相应的,投资者在决定交易的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金额时需要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25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变法律形式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1.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公司的清算所得和股东的分配所得)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证,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乘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25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债务重组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关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5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体来说,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5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5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股权收购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说,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0%,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6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资产收购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说,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0%,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6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6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来说,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6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26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26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跨境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境外境外-境外境外”模式:模式: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1)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境外企业2)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境内企业)股权,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1.交易后境外企业2与交易前境外企业1的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率相同。2.境外企业1在重组后的3年(含3年)内不得转让境外企业2的股权。26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跨境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境外境外-境内境内”模式:模式: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以资产或股权境外投资:以资产或股权境外投资:允许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子公司进行投资(如按照境外上市的要求),该居民企业实现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承继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离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26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269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实际包含的是两个层面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的规定:1.一个是在公司层面,公司在清算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2.另一个是在股东层面,其投资在清算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270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1、企业解散2、企业破产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271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272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与税务登记的注销的区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27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与税务登记的注销的区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企业发生地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我们仅进行登记注销,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处理。274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期的确定经营期:1.从1月1日到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企业取得的为生产经营所得,以当年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期: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为清算期。企业的清算期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75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276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277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投资损失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进行损失的税前扣除。278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五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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