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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电力集团公司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发 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关系和安全工作行为, 明确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安 全责任, 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 * 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 产工程 ( 含小型基建工程 )承、发包管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1 发供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 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承包单位,不得录用。 2.1.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建筑施工企 业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授权 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有效业绩证明。 2.1.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 工程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2.1.3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 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 全用具。 2.1.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设专职安全员; 30 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2.2 发供电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 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 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必- 2 - 须在其资质范围之内,发包单位不得超资质 发包。 承、发包合同签订前,工程发包部门应将拟订的合同及安全、 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审查内容有: 合同中安 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 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审查同意后始可正式签订合同。 承包合同 (含附件 )的副本于开工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备查。 发供电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向外 承、发包工程项目。 2.3 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3.1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3.1.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 2.1 条所列条件。 2.3.1.2 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2.3.1.3 承包单位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 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 械伤害、起重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电网、设备事故 的场所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 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 督实施;发包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设立工作联系(监护) 人,办理许可手续。 2.3.1.4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施工情况和施工人员安全防 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应立即 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并限期整改完毕。 2.3.1.5 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 等其它事- 3 - 宜。 2.3.2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3.2.1 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 体检,并将考试、体检合格者的记录报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查, 经抽考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 承包单位人员安全考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一次。 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 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和体检,并报发包单 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3.2.2 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并签字,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安全施工措施、注意事项 等。 2.3.2.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在开工前制 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发包 单位审查合格后严格执行。 2.3.2.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 全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程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3.2.5 自觉接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 理,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必须按时整改完毕。 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 位。 2.3.2.6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电力行业要求,为施工人员配备 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2.3.3 承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发包单位 应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在上岗时 佩戴。 2.3.4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 30% 的施工管- 4 - 理费或合同价款的 3-10 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 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事故,扣除全 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电网、设备一类障碍, 扣除保证金的 50%。 2.3.5 严禁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2.4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 2.4.1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 定期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2.4.2 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 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 每月组织对发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向承包单位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 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 2.4.3 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 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2.4.4 发包工程中按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实行“双 人负责制” ,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 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 护)人。 2.4.4.1 发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联系(监护)人分别 由经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 员担任。承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由发包单位对其 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2.4.4.2 发包单位工作联系(监护)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 责:应始终在现场监督;协助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列 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 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 5 - 监督开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 交待好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总结安全施工情况;应经 常抽查核对承包单位人员情况,发现无证上岗者,应立即停止其工 作,并通知承包单位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查体、办理上 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 2.5 本企业所属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承包电力生产工程安全管 理要求 2.5.1 承包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工程 2.5.1.1 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负 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 管生产的副职领导。 2.5.1.2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 安全工作规程,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 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是设备检修 或运行单位的人员。 2.5.1.3 如需将承包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分包,应选择经安全资 质审查合格的队伍,依法签定承、发包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 责任,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 2.1 至 2.4 条规定条款。涉及到与带电 运行设备交叉施工、电气设备停送电的工程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2.5.1.4 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 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2.5.1.5 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 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 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 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 2.5.1.6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承包的电力生产工程项目,必须与 其资质相符。 2.5.1.7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 检修工作,- 6 - 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 2.5.2 承包非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工程 2.5.2.1 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大型、复杂工程和在有危 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经 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字后认真执行。 2.5.2.2 如需将承包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分包,应严格执行本规 定第 2.5.1.3 条规定条款。 2.5.2.3 在施工中应接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 理,认真落实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责任条款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3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 3.1 发供电企业 ( 含所属的多经企业 )雇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 下列要求 3.1.1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3.1.2 体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1.3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 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3.2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 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 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 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 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3.3 临时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 包括个人履历 卡、 体检记录、- 7 - 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3.4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事故统计、 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 3.5 短时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 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 的带领下进行地面工作。 3.6 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 ( 包括县电业公司 ) 的职工参 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工作前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 措施。 3.7 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 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 4 事故考核与奖惩 4.1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安全管理,保持良好 安全业绩的承包单位,应全额返还预扣安全施工保证金,并给予适 当奖励。 4.2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按 * 电力集团公司 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负责人不服从安全监督部门管理,或 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单位,必须 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不得重新录用。 4.3 承、发包工程中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 事故,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定性和处理, 按照 * 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进 行处理。 4.4 对承、发包单位事故责任考核原则 4.4.1 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 电网事故, 由发包 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 发包单位根据合同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 8 - 4.4.2 因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人身事故, 不对发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 者除外。 4.4.3 因发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人身事故, 不对承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 者除外。 4.4.4 非本企业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与电力生 产有关工作中,发生发包单位负下列责任之一的人身事故,对发包 单位进行考核。 4.4.4.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单位不符合要求。 4.4.4.2 开工前未对承包单位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4.4.4.3 对承包单位在危险性生产区域 (指容易发生火灾、 爆炸、 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烧烫伤等容 易引起人身伤害和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 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备 案,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 安全警告标志等)。 4.4.4.4 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在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 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作联系(监护)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 附则 5.1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是指: 承包单位:指持有效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 经济上实 行独立核算, 并与电力生产性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民工:是指送变电工程或特定环境中为完成带有突击性任务, 而在施工现场附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 退的人员。 5.2 各发供电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实 施细则。 5.3 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 以上级文件规定为 准。 本规定- 9 - 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5.4 本规定解释权属 * 电力集团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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