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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定义期货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就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区别期限不同交易金额不同交易机制不同结算制度不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合约的要素股指期货合约的要素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合约标的合约价值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价格限制合约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沪深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合约内容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合约内容合约标的合约标的 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合约乘数 每点300元合约价值合约价值 沪深300指数点300元报价单位报价单位 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最小变动价位 0.1点合约月份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交易时间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价格限制价格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8%交割方式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最后结算日最后结算日 同最后交易日手续费手续费 30元/手(含风险准备金)交易代码交易代码 IF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介绍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手续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手续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需要与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签署风险说明书和期货经纪合同,并开立期货账户。投资者不能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投资者开户必须以真实身份办理开户手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开户。自然人开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开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账户投资者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开户手续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流程股指期货投资者开户流程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一户一码,资料真实准确开销户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者交易编码予以注销:(一)投资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二)投资者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三)未按交易所要求提供投资者备案资料的;(四)会员申请注销的;(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投资者提供虚假的资料或会员协助投资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该投资者交易编码,同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者下单方式股指期货投资者下单方式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中金所不设交易大厅,交易席位都是远程交易席位。投资者的指令通过中金所会员的系统进入中金所交易系统。若投资者委托的期货公司是结算会员,则投资者的指令进入结算会员系统后,由结算会员通过与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参加中金所竞价交易。若投资者所委托的期货公司是非结算会员,则结算会员可以允许该非结算会员的指令直接进入中金所系统,也可要求该非结算会员的指令必须通过该结算会员的系统进入中金所系统。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指令市价指令限价指令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交易指令的报价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限制之内。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十九条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的限价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成交规则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套期保值(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提供的资料:(一)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二)申请人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五)会员担保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交易所审核资格,确定额度,并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限额。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套期保值(二)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申请人需要变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交易所的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投资者应予协助和配合。会员和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结算规则介绍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结算会员制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投资者及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投资者进行结算。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规定标准计收结算会员的交易手续费(含交易费用和结算费用)。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必须是现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现金以外的资产所占比例不得高于30%。交易所专户管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一)交易所按交易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流程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会员制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有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机构及职责交易所结算部结算会员结算银行分级结算制度结算交割员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账户(一)交易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按会员分账管理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分账管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账户(二)在银行,期货交易会员和投资者可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在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可开立专用经纪结算账户、专用自营结算账户;交易结算会员可开立专用经纪结算账户、专用自营结算账户;特别结算会员可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实行分账管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一)当日无负债结算: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二)当日盈亏的结算当日交易保证金的结算当日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结算盈亏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必须用现金支付。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三)追加保证金: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逾期未补足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交易中追加保证金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价的制定规则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以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交易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时段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合约当日结算价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如果该合约为新上市合约,则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挂盘基准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出金管理结算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可出金额应分别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交易所可限制结算会员出金:(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数据的保管和确认结算会员每天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5年,但对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移仓移仓的条件:(一)结算协议期满后,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不再续约的;(二)结算协议履行期间,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同意提前终止结算协议的;(三)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四)符合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交易所审批,与会员约定移仓期限移仓接收方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的移仓移仓内容:投资者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移仓手续费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交割结算现金交割、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30元/手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风险及控制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保障措施:(一)暂停开仓交易;(二)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三)动用该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仍无法履约的,交易所将采取如下措施:(一)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二)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三)按规定程序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有权对违约会员进行追偿。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介绍股指期货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价格限制制度熔断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交易规则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一)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2000手。(二)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三)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大户报告制度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报告时间,下一交易日收市前报告内容(一)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四)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实行强行平仓的条件:(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特殊情形下,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盈利和亏损的处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强制减仓的方法(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二)投资者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三)净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五)强制减仓的执行(六)强制减仓的价格(七)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八)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基础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变动担保金: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的8%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收取时间:每季度头5个工作日内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股指期货交易规则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进行风险警示的条件谈话提醒风险警示函公开谴责风险警示公告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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