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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1、办法修订的必要性。2、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意义。3、新办法的特点。3、办法的解读。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3、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4、IEO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办法修订的必要性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大流通、大格局的形成,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难度大,原有的管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预防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办法修订的必要性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制定或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制定的规定和规范就有近100个之多。第一批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20多个检疫技术规程即将出台。办法修订的必要性3、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1)终极产品检疫检验理念存在不足。(2 )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不清。4、IEO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起草修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办法的重要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以“依法行政,科学检疫”为指导思想,以“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管理和可追溯性相结合”为工作原则。通过明确和规范检疫工作要求,着力在全国构建科学有效的动物检疫制度和监管体系,发挥动物检疫工作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把关、促进、服务”作用。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措施。我们应从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新办法的特点(1)规定内容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章18条,增加到10章53条。新办法的特点新办法的特点(2)确定了检疫应遵循的原则。(3)建立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4)细化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中出据检疫证明的条件。(5)制定了动物落地报告制度。(6)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的内容。(7)规定了补检的条件。 办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第1章章 总总 则则1-6条目的、依据、适用、管辖、实施主体、原则重点是第5条:机构指派官方兽医 ;兽医专业人员协助 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施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兽医专业人员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产地检疫工作需要,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方式,聘用取得兽医执业证或乡村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什么是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如何指定?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管理: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备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现行的两员废止,无法律依据)执业兽医执业兽医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管理:考试、注册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管理: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制度 第第1章章 总总 则则1-6条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过程监管的检疫理念养殖运输、销售屠宰加工出售免疫监测 产地检疫 屠宰检疫 检疫监督 区域化监管的检疫理念 出入省境的检疫监管(出县境调整为出省境) 与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接轨,大多数国家出入省(州)境才实施检疫监管,其依据是无疫区控制动物移动的需要。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问题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问题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判断,给予确定、认可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包括确定、鉴证、证明、鉴定、登记等。如颁发草原许可证,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技术鉴定等。第2章 检疫申报(7-12)6条 本章是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细化,重点掌握检疫申报的对象、时限、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2章 检疫申报(7-12)6条第七条制度和报检点设置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义务主体:货主,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申报。 报检点比现行产地检疫报检点涵盖更宽第2章 检疫申报(7-12)6条第八条不同情况的申报时限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2章 检疫申报(7-12)6条第九条野生动物申报时限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申报时限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2章 检疫申报(7-12)6条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式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申报程序:申报人填写检疫申报单受理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检疫或不予检疫的决定。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本章规定了各种不同情况下产地检疫的出证条件以及种用和非种用的隔离观察。重点掌握:什么是产地检疫? 不同情况下的出证条件 怎样出证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三条产地检疫原则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四条动物的产地检疫出证条件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五条野生动物的出证条件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一)来自非封锁区;(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六条遗传材料的出证条件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七条除肉外的动物产品出证条件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八条不合格的处置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十九条非种用引入后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注意:以省为界,以省为区域化管理第第3章章 产地检疫产地检疫(13-20)8条第二十条跨省引种隔离观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本章是对动物防疫法42条第二款屠宰动物检疫的细化,也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点。重点掌握:1、派驻,同步检疫2、出证条件3、处理4、分销(新增)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一条派驻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二条入场查验和宰后要求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三个“应当”,必须的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三条出证条件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头、蹄、脏器、脂、血液?)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四条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五条记录记载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六条产品分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第第4章章 屠宰检疫屠宰检疫(21-27)7条条第二十七条贮藏后再运或分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境外产品如何处置?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达到隔离监管期限的,在证物相符前提下,凭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原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单,进入运输环节。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内运输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内运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内运输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国内运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 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 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 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 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动物卫生证书、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单)(动物卫生证书、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单)第5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本章掌握:1、仅“水产苗种”实施产地检疫,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2、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3、使用统一的检疫证明,怎样领发没说第第6章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32-34)3条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一项基本措施是要严格控制动物、动物产品的移动。重点掌握:1、重检2、向省报检,省出证第三十二条输入重检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重点理解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第6章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32-34)3条条第三十三条动物怎样检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第第6章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32-34)3条条第三十四条产品怎样检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第第7章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35-38)4条条本章重点掌握:1、跨省才报批2、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五条申报程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第7章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35-38)4条条第三十六条审批条件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第第7章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35-38)4条条第三十七条报检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第第7章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35-38)4条条第三十八条有效期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第8章章 检疫监督检疫监督(39-47)9条条本章重点:1、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 对动物:实施补检; 对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2、不同情况的补检条件3、省里拟补检加倍收费第三十九条 :完全复制了动物防疫法43条第第8章章 检疫监督检疫监督(39-47)9条条第四十条(动物 补检条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 (76条)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 (76条)处理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四十二条(精液、胚胎、种蛋等补检条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 (76条)处理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四十三条(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补检条件)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没收销毁,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第8章章 检疫监督检疫监督(39-47)9条条第四十四条 :基本复制了动物防疫法44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装前卸后消毒,细化了动物防疫法44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 ?(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 )第第8章章 检疫监督检疫监督(39-47)9条条第四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何理解?有效期?不应该是,)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24小时)报告并处置。此条明确了动物检疫合格的时限是实施动物检疫时。第第9章章 罚则罚则(48-50)3条条第四十八条非乳用、非种用跨省引进后未报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第9章章 罚则罚则(48-50)3条条第四十九条未隔离观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谢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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