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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4 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 2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护久字第 56 号)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 1993140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 201174 号)3 术语和定义3.1 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 水电、输变电、 配电工程的设计、 施工、调试和监理等) 的安全工作。3.2 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3.3 公司系统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3.4 电力事故主要包括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的人身伤亡事故(简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简称“电力安全事故”)等。3.5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3.6 事故(事件)单位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3.7 事故(事件)部门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 - 3.8 全厂对外停电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 (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9 变电站全停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3.10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3.11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3.12 发电机组大修时间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3.13 发电机组小修时间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3.14 电力调度机构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3.15 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 、城市行政区划供电范围内全口径统计的电网负荷,包含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3.16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其中,事故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3.17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事故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电气接线破坏而损失的负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电力调度机构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主动切除(或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不包括只造成系统频率变化而造成电网负荷侧实际减供负荷、瞬间故障时电网负荷侧自- 4 - 动投切装置正确动作后用户主动脱离电网减少的负荷。电网减供负荷和电网负荷的计取按各级调度的网供负荷曲线同口径计算。3.18 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用户数统计时, 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3.19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电网供电用户,包括由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方供电企业的所有用户。 停电用户数和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3.20 单一输电线路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 (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 ,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3.21 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3.22 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3.23 企业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 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3.24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以分为特级、 一级、二级重- 5 - 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3.25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包括有关设施、 设备上未设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3.26 立即报告是指事故发生后, 相关人员在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3.27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如运行值班人员、 现场操作人员、事故的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其他人员。3.28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以下三项:(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2)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3)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3.29 电网系统性崩溃是指电力系统崩溃, 包括电压崩溃和频率崩溃。 电压崩溃是指电力系统全局或局部发生电压不可逆转的降低, 最终失去电压的现象。 电压崩溃期间通常发生发电机组和(或)线路相继停运。 频率崩溃是指电力系统整体或被解列后的局部出现较大有功功率缺额,发生不可逆转的频率降低,造成电力系统或局部系统大停电的现象。- 6 - 3.30 电网瓦解是指电力系统瓦解,即由于电力系统功角稳定破坏、频率崩溃、电压崩溃、事故的连锁反应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系统解列并大面积停电的事故状态。3.31 责任事故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3.32 非责任事故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3.3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3.34 重伤事故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劳护久字第 56 号)中关于重伤规定的事故。人员负伤后超过30 天死亡的,仍统计为重伤事故。3.35 轻伤事件受伤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件。3.36 轻微伤事件受伤人员损失工时2 个小时以上,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3.37 强迫停运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3.38 电网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3.39 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是指能瞬时切除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3.40 非计划停运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3.41 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 (包括电源故障) 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 导致调度人- 7 - 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3.42 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是指调度专用的通信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 不可用, 导致调度机构与其所管辖 3 个以上厂站的调度专用通信联系全部中断。3.43 低频振荡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 赫兹 0.5 赫兹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3.44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包括: (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 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 、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2)35 千伏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 GIS)和 220 千伏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3.45 事故现场简图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 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4 职责4.1 安全监察部门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电力事故(事件)的对外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考核、整改工作评价、举报核查等工作,牵头组织内部调查组配合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对有关事件的调查处理。4.2 生产技术部门公司系统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生产技术专业管理部门, 配合或组织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8 - 4.3 系统运行部门(调度部门)公司系统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系统运行专业管理部门, 健全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现快速统计计算负荷损失情况和传递事故(事件)信息,配合或组织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4 基建管理部门公司系统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基建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或配合组织基建人身(外单位人员)和其他基建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5 市场营销部门公司系统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配合管理部门, 负责健全完善城市供电用户的资料管理, 实现快速统计用户停电比例, 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对重要用户管理的各项要求,参与涉及用电、重要用户方面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6 农电管理部门公司系统各级农电管理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配合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县级供电企业事故(事件)的整改工作,参与县级供电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4.7 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司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保) 、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有关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5 管理内容与方法5.1 总体要求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研究电力事故规律, 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等。- 9 -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 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 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5.2 事故( 事件)等级划分标准电力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1。5.3 事故( 事件)报告5.3.1 事故(事件)报告的方式5.3.1.1 按报告的形式分为:(1)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 ;(2)书面报告。(3)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5.3.1.2 按报告的时间阶段分为:(1)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2)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5.3.1.3 按事故(事件)的类型分:(1)事故: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2)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3)三、四、五级事件: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5.3.2 发生以下事件,分子公司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即时报告后,应在1 小时内- 10 - 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即时报告。(1)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2)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330 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3)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4)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 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5) 220 千伏以上变电站或者装机总容量1000 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站 (或全厂)对外停电。(6)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7)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8)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水淹厂房、库水漫坝。5.3.6 公司系统各单位如发生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接到即时报告后,立即即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即时报告后1 小时内向国家电监会即时报告。5.3.2 即时报告内容5.3.2.1 电话或短信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可能达到的等级;(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6)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11 -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3.2.2 书面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等级。(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情况)。(5)事故简要经过,保护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负荷恢复情况。(6)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用户数及比例,停电区域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及恢复情况;发电厂停运的发电 (供热)机组数量、减少出力数值及占电网负荷比例。(7)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二次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8)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9)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前后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结线图、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10)各级单位应急处置情况、应急抢修人员和抢修物资组织情况。(11)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3.2.3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5.3.3 即时报告流程5.3.3.1 事故和事件(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流程(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 事件发生后 0.5 小时内)向本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电话报告。发包工程事故(事件)现场承包商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 事件发生后 0.5 小时内)向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电话报告。(2)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事故/ 事件发生后 1 小时内)向本单位安全监- 12 - 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电话报告。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 县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市级对口部门电话报告。(3)地市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除了电网减供负荷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在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经过沟通后,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事故(事件)发生后 12 小时内,书面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4)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3 小时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事故应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和一级事件发生后16 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5)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收集、汇总相关事故信息,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并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6)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相互沟通和传递信息,并报本单位领导。县调、地调、中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并电话或短信通知本单位领导、 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各级调度部门在统计、 计算电网损失负荷和停电用户比例,达到电力安全事故和事件标准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6)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县级或地市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发包工程承包商人员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 承包商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7)发生人身事故后的三天内,事故责任单位和分子公司应每天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持续报上级单位。5.3.4 事故(事件)发生后,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事故(事件)涉及单位都要按上述要求报告信息。- 13 -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 , 有关发供电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网系统崩溃、瓦解等。5.4.3 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 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 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 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5.5 事故(事件)调查5.5.1 事故(事件)调查权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9 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权限:5.4.1.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5.4.1.2 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 14 -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5.5.1.3 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公司或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 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5.5.1.4 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必要时,公司也可配合调查。5.5.1.5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可组织调查处理。5.5.1.6 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或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5.5.1.7 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5.5.1.8 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授权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5.5.1.9 发生四、五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5.5.1.10 发包工程事故(事件)调查权限按事故(事件)等级参照上述要求执行。5.5.2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构成5.5.2.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5.5.2.2 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5.5.2.3 发生较大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事故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公司有关部门人员、 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5.5.2.4 发生一般事故(含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一般事故),由管理事故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有关部门人员、其他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 15 - 5.5.2.5 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或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5.5.2.6 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5.5.2.7 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地市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5.5.2.8 发生四、五级事件,由地市级事件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5.5.2.9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可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 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生产厂家、 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5.5.2.10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各级单位的行政办公、计划管理(规划设计) 、人事、人资、市场营销、生产技术、基建管理、安全监察、系统运行、农电、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5.5.3 调查期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9 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期限:5.5.3.1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 日;特殊情况下, 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 个工作日。5.5.3.2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 日;特殊情况下, 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 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3 个工作日。5.5.3.3 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 日; 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 日。5.5.3.4 事故(事件)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5.5.4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5.5.4.1 保护事故(事件)现场(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 16 - 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2)事故(事件)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组。(3)由于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5.5.4.2 收集原始资料(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事件)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2)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图、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稳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时的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 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 并妥善保管。(3)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安监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4)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5)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6)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5.5.4.3 调查事故(事件)情况(1)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 17 - 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事故(事件)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事件)记录,违章违纪情况。事故(事件)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种面状况以及工种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2)电力安全、设备或其他事故(事件)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事件)造成的停电范围(市、区县停电情况) 、减供负荷及比例、停电用户数及比例、损失电量、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受影响的重要用户等情况。有关的开关、保护、仪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监控系统等记录和动作情况。相关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业引发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的,还需查看检修申请单、调度批复的检修方式单、风险预警书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工作方案、两票执行等情况。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3)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流程和标准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故(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4)在事故(事件)调查时,按照调查组组长的安排,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运行部门、 基建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并主要对人身、设备、电力安全、- 18 - 基建人身及设备事故 (事件)的调查处理, 发包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发包工程人身和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5.5.4.4 分析原因和责任(1)事故(事件)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和事故树分析法的要求,系统、全面和综合剖析事故(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管理制度和责任、风险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和分析。(2)事故(事件)调查组在分析原因和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明确事故(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落实、从管理上预防事故(事件)发生。其中,重点分析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行为和其他行为过失、 是否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是否完善安全措施、事故(事件)处置过程是否正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等人为因素。(3)根据事故(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者、如根据原因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事件)发生时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确定领导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事件)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违章指挥。风险管控不到位。(5)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事故(事件)原因模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事故(事件)原因: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包括导致事故或事件的不安全- 19 - 的行为、不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其他原因) 。间接原因: 导致直接原因的原因 (包括导致事故或事件的个人因素、工作因素和其他原因)。管理控制不到位: 安全包括有关管理系统 (如安全管理系统、 生产运行及技术管理系统、调度系统、基建系统、市场营销系统、农电系统、设备采购系统、发包工程管理系统等) 管理不到位、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或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或监督不到位、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未明确或落实不到位等。风险管控不到位:包括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充分、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无效、失效和未落实等。(6)事故树分析法事故(事件)调查组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事故(事件)根本原因模型,应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事故 (事件)调查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和校核, 理清与事故(事件)相关原因的逻辑关系和递进关系,查找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关键因素和问题,并绘制出事故树。5.5.4.5 提出暴露问题事故(事件)调查组通过事故(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炼出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5.5.4.6 提出防范措施事故(事件)调查组通过事故(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责任和暴露问题的分析,按管理层级对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防止同类事故(事件)发生、扩大的管理措施和技术防范措施。5.5.4.7 提出人员处理建议(1)事故(事件)调查组在事故(事件)责任确定后,要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2)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下列情况应从重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 (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0 - (3)在事故(事件)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修、安置伤员;在事故(事件)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按规定酌情从轻处理。5.5.4.8 编制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1)由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由调查组按有关要求编制事故调查报告书。(2)公司系统组织内部调查的事故和自行组织调查的安全事件,调查组内牵头调查部门负责按本规程要求汇总编制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3)调查报告书基本内容应包含: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事件)发生经过;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事件)性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事故(事件)责任认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5.4.9 事故(事件)调查终结(1)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制完成,由事故(事件)调查组报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审批同意,事故(事件)调查工作即告结束。(2)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收到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上级主管单位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批复。(3)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A.事故(事件)报表;B.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事故(事件)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C.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等;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21 - E.物证、人证资料;F.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G.事故(事件)责任者的自述材料;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I. 发生事故(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J.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K.有关事故(事件)的通报、简报及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的有关文件;L. 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M.一二次设备运行、检修、试验、验收和预试定检的记录文件;N.事故(事件)录音、继电保护和安稳装置动作记录、故障录波图、电气一次接线图、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监控系统打印记录、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等;O.事故树分析情况。P.其他有关资料。5.6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系统填报5.6.1 事故(事件)统计、填报5.6.1.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监察部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信息填入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故(事件)报表,每周五12 时前回顾和补充完善一周事故(事件)情况,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各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周四 18 时前,完成一周事故(事件)初步情况的审核,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事故(事件)原因发生变化的,事故(事件)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5.6.1.2 每月 3 日前,事故(事件)单位应完成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月事故(事件)报表的补充填报工作, 事故原因未查明、 或者根据调查情况尚需修改的,应填报当前调查情况,后续可进行补充,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5 日前,各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对事故 (事件)单位填报的情况进行审核, 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5.6.1.3 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获事故(事件)调查组织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2 个工作日内,事故(事件)单位安监- 22 - 部门应全面完成事故 (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导入相关调查资料,并上报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在随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5.6.2 事故(事件)定期汇总分析5.6.2.1 根据事故(事件)情况,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分析。各单位要通过统计分析,查找事故(事件)暴露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防范措施,编制事故(事件)分析报告。地市级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 3 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 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5.6.2.2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每年一季度应根据上年度事故(事件)的事故树分析结果,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 提炼事故(事件)规律,制定事故(事件)防范措施,尤其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并严格执行。5.7 事故(事件)归属和认定5.7.1 事故(事件)归属5.7.1.1 公司系统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管理(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汇总为相应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事故(事件)。县级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归属管理该单位的地市级单位。5.7.1.2 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不同单位的,事故(事件)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1)发生运行管理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运行管理单位。(2)发生电力安全、设备及其他事故(事件),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归属运行管理单位。(3)发生电力安全、设备及其他事故(事件),运行管理电网无责任的,归属产权所有单位。5.7.1.3 输变电、配电设备运行管理与检修分属不同单位的,事故(事件)归属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发生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人员的人身事故(事件),分别归属运行管理或- 23 - 检修单位;(2)发生电力安全、设备及其他事故(事件),按责任归属运行管理或检修单位。5.7.1.4 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含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 ,其员工(包括在多种经营企业工作的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的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事件)定为该单位的事故(事件) 。本条所指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员由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任命或在该单位兼任职务,包括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5.7.1.5 发包工程中发生的事故(事件) ,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1)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各单位工程中,发生承包单位人身事故(事件) 、且无发包单位责任的,归属于承包单位;造成的电力安全和设备事故(事件)均为发包单位的事故(事件) 。(2)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工程,造成承包单位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于承包单位;造成的电力安全和设备事故(事件),按责任归属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5.7.2 涉及几个单位的事故(事件)认定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 (事件) ,导致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事故(事件)起因单位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如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件)扩大,上述单位均各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5.7.2.2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 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定为管辖该变电设备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者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未失灵情况下重合不成功的故障,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事故(事件)。5.7.2.3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单位负责检修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事件)时,按责任认定事故(事件)单位;如双方均无责任,则根据故障点所属区段定为相应维护单位的事故(事件) ;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 24 - 次事故(事件)。另外,未能提供线路故障录波图或几家单位的故障录波图均判断为一家单位的,该单位认定为一次事故; 如分析双方的故障录波图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双方各认定为一次事故。5.7.2.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 误动误碰设备、 监控过失等, 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事件)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也有过失,也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3 同时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事故认定5.7.3.1 一起事故(事件)同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标准,按事故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等级。5.7.3.2 一起事件既符合多种事件条件的,按事件等级较高者认定事件等级。相同等级的事件,按优先选取电力安全事件的原则认定。5.7.3.2 伴有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事件)的电力安全、设备及其他事故(事件),应按事故(事件)等级最高者确定事故(事件)等级。5.7.3.3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1)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 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事件)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2)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如大范围长时间雨雪冰冻灾害、地震、台风、同一处水灾或火灾等) 原因,造成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事件)时,该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事件) ,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3)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台风或其他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雷害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5.8 信息发布5.8.1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 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和 5 个工作日内,各分子公司和公司分别编发事故(事件)- 25 - 快报。5.8.2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各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应编发事故(事件)通报。对具有典型警示作用的事故(事件) ,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审批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司编发事故(事件)通报。5.8.3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1 个月内,录制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各单位的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汇总成辑,并下发给公司系统各单位进行学习。5.9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5.9.1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接到事故(事件)举报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向下级单位发出事故(事件)核查通知书,明确核查要求和有关事项。5.9.2 各级单位接到上级下发的事故(事件)核查通知书后,应由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外请专家)对举报的事故(事件)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5 日内将核查情况报上级单位。5.9.3 各级单位完成事故(事件)的核查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核查情况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5.10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5.10.1 公司系统内部安全考核、评价5.10.1.1 公司系统内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事件)进行安全考核。事故(事件)安全考核主要包括安全业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评价、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等内容。5.10.1.2 公司系统内部的事故(事件)安全考核实行逐级考核制。事故和一、二级事件由公司对各分子公司进行考核、评价,三、四级事件由分子公司对地市级单位进行考核、评价,五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自行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评价。5.10.1.3 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 26 - 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党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由有关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5.10.2 政府部门对公司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考核5.10.2.1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5.10.2.2 国家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试验项目和重大电力新技术试验项目,有关分子公司应在试验前10 个工作日,将国家规定的试验或试运期限等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部在试验前5 个工作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对此类项目在试验或试运期间发生故障并造成事故的,公司将向国家电监会争取给予责任减免。5.11 安全记录5.11.1 地市级和县级供电企业应统计安全记录,安全记录包括百日周期个数和安全天数。自本规程发布之日开始,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记录全部清零,重新计算。各单位的安全天数记录每2000 天重置归零一次,从零开始计算。5.11.2 发生事故和一级事件,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事件)单位的安全记录。5.11.3 发生二、三、四级事件,如事件原因中存在管理过失或者人员行为过失的,中断事件单位的安全记录。5.11.4 各地市级单位发生以下单一原因导致的二、三、四级事件, 可不中断安全记录:5.11.4.1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 (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新投产设备和110 千伏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各公司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5.11.4.2 运行 30 年及以上的 50MW 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千伏输电线路事故(事件) ,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各公司直- 27 - 属机构及分、子公司生产技术部门鉴定认可。5.11.4.3 完全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 无本单位人员和运行管理责任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但以下情况除外: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已制定反措措施,本单位未认真执行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或虽然没有措施,但同类型事故(事件)在本单位重复发生的,应中断安全记录。5.11.4.4 全部由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机组被迫停机构成的事故(事件)。5.11.4.5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事件)。5.11.4.6 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事件) 。5.11.4.7 事先经过各公司直属机构及分、 子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事件)。5.11.4.8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风灾、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事件)。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事件)。但以下情况除外:(1)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2)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 “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事件) ” ,则应在事故(事件)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安全记录。(3)污闪事故(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4)因山火导致发电厂或变电站内设备事故(事件) ,或一年内同一档输电线路重复发生事故(事件)的,必须中断安全记录。5.11.4.9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事件) 。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巡视周期内未被发现的盖房等。但以下情况除外: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事件) ,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 该迁移而未迁移; 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 28 - 辆撞电杆事故(事件) ;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事件)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5.11.4.10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事件)。5.11.4.11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6 附则6.1 本规程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6.2 发生发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本规程有关要求执行。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和事件, 如公司系统员工在工作中的意外死亡或重伤、非生产性交通人身伤亡事故、非生产火灾事故(事件)、社会民众(含农村)触电死亡事故等,事故(事件)报告参照本流程有关要求执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事故(事件)单位相关部门配合。6.3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 2005年 6 月发布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CSG/MS 0406-2005 )同时废止。- 29 - 附录 1:电力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规范性附录)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人 身事 故( 事件)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轻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0 人及以 上 死亡。10 人 及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3 人及以上10人 以 下死亡。3 人以下死亡。5 人及以上轻伤。3 至 4 人轻伤。2 人轻伤。1 人轻伤。人员轻微伤, 且损失工时2 小时以上。100人及 以 上重伤。50 人 及 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10人 及 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10 人 以 下重伤。设 备事 故( 事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 元及以上。5000 万 元及以上 1亿元以下。1000万 元及以上5000万 元以下。100 万元及以 上1000万元以下。5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25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 1)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和供区域性电网减 供 负荷30%及以上。减 供 负 荷10%及 以 上30% 以下。减 供 负 荷7%及 以 上10% 以下。减 供 负 荷4%及 以 上7% 以下。减供负荷3% 及以上 4% 以下。减供负荷2% 及以上3% 以下。省、自治区电网电网负荷20000 兆瓦及以上减 供 负荷30%及以上。减 供 负 荷13%及 以 上30% 以下。减 供 负 荷10%及 以 上13% 以下。减 供 负 荷5%及 以 上10% 以下。减供负荷2% 及以上 5% 以下。减供负荷1% 及以上2% 以下。电网负荷5000兆 瓦 及以上 20000 兆瓦以下减 供 负荷40%及以上。减 供 负 荷16%及 以 上40% 以下。减 供 负 荷12%及 以 上16% 以下。减 供 负 荷6%及 以 上12% 以下。减供负荷4% 及以 上6%以 下的。减供负荷2% 及以上4% 以下的。电网负荷1000兆 瓦 及以上5000 兆瓦以下减 供 负 荷50% 及 以上。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50% 以下。减 供 负 荷10%及 以 上20% 以下。减供负荷6% 及以 上 10%以下的。减供负荷4% 及以上6% 以下的。- 30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电用户停电的比例电网负荷1000兆 瓦 以下减 供 负 荷40% 及以上。减 供 负 荷25%及 以 上40% 以下。减供负荷15%及以上25% 以下。减供负荷10% 及以上15% 以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电网负荷10000 兆瓦及以上减 供 负荷60%及 以 上(或70% 以上用 户 停电) 。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60% 以 下(或 50% 以上 70% 以下用户停电) 。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40% 以下 (或30% 以上50%以 下 用户停电)。减 供 负 荷10%及 以 上20% 以下 (或15% 以上30%以 下 用户停电)。减供负荷6% 以上 10% 以下。减供负荷3% 以上 6%以下。减供负荷1% 以上 3%以下。电网负荷2000兆 瓦 及以上 10000 兆瓦以下减 供 负荷60%及 以 上(或70% 以上用 户 停电) 。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60% 以 下(或 50% 以上 70% 以下用户停电) 。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40% 以下 (或30% 以上50%以 下 用户停电)。减 供 负 荷10%及 以 上20% 以下 (或15% 以上30%以 下 用户停电)。减供负荷6% 以上 10% 以下。减供负荷4% 以上 6%以下。减供负荷2% 以上 4%以下。其他省会城市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或 50% 以上 用 户 停电) 。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40% 以下 (或30% 以上50%以 下 用户停电)。减 供 负 荷10%及 以 上20% 以下 (或15% 以上30%以 下 用户停电)。减供负荷6% 以上 10% 以下。减供负荷5% 以上 6%以下。减供负荷3% 以上 5%以下。设区的市电网(不电网负荷10000 兆瓦及以上减 供 负 荷60%及 以 上(或 70% 以上 用 户 停电) 。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60% 以下 (或50% 以上70%以 下 用户停电)。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40% 以下 (或30% 以上50%以 下 用户停电)。减供负荷12%以上 20% 以下。减供负荷 4% 以上 12%以下。减供负荷2% 以上 4%以下。电网负荷600兆 瓦 及 以 上减 供 负 荷60%及 以 上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减供负荷12%以上 20% 以下减供负荷 5% 以上 12%以下减供负荷3% 以上 5%以下- 31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包括省会城市)10000 兆瓦以下(或 70% 以上 用 户 停电) 。60% 以下 (或50% 以上70%以 下 用户停电)。40% 以下 (或30% 以上50%以 下 用户停电)。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或50% 以上 用 户 停电) 。减 供 负 荷20%及 以 上40% 以下 (或30% 以上50%以 下 用户停电)。减供负荷12%以上 20% 以下。减供负荷 8% 以上 12%以下。减供负荷5% 以上 8%以下。未设区的地级市、地州电网电网负荷5000兆 瓦 及以上减供负荷15%及以上。减供负荷 5% 以上 15%以下。减供负荷3% 以上 5%以下。电网负荷600兆 瓦 及 以 上5000兆 瓦 以下减供负荷15%及以上。减 供 负 荷10%以 上15% 以下。减供负荷5% 以上 10%以下。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减供负荷15%及以上。减 供 负 荷15%以 上15% 以下减 供 负 荷10%以 上15% 以下。县级市电网电网负荷300兆瓦及以上减 供 负 荷60%及 以 上(或70% 以上 用 户 停电) 。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60% 以下 (或50% 以上70%以 下 用户停电)。减供负荷24%及以上40% 以下。减供负荷10% 及以上24% 以下。减供负荷6% 及以上10% 以下。电网负荷150兆 瓦 及 以 上300 兆瓦以下减 供 负 荷60%及 以 上(或70% 以上 用 户 停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60% 以下 (或50%以 上 。减供负荷24%及以上40% 以下。减供负荷15% 及以上24% 以下。减供负荷10% 及以上15% 以下。- 32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电) 。70%以 下 用户停电)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减 供 负 荷40%及 以 上(或50% 以上 用 户 停电) 。减供负荷24%以上 40% 以下。减 供 负 荷20%以 上24% 以下。减 供 负 荷15%以 上20% 以下。( 2)发电厂 或 者 变电 站 因 安全 故 障 造成全厂(站)对外停 电 的 影响 和 持 续时间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20% 持 续 时 间30分 钟 以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10% 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 线 值5%以上 10% 以下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持续时间1 小时以上2 小时以下。持续时间0.5 小时以上 1 小时以下。持续时间15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下。( 3)发电机 组 因 安全 故 障 停运 超 过 一定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一周,并导致电网限负荷。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3天。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达到小修标准。- 33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水电厂发生水淹厂房、库水漫坝。装机总容量1000 兆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 1200 兆瓦及以上。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 3 台以上发电机组强迫停运的。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2 台发电机组强迫停运的。发电厂设备故障造成 1 台发电机组停被迫运的。 2 台及以上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单 台 抽 水 蓄 能 机组 不 能 按 调 度 规定抽水。( 4)供热机 组 对 外停 止 供 热的时间供热机组装机容量 200 兆瓦及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 2 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 续 时 间48小 时 以上。持 续 时 间24 小 时 以上(5)电网解列省间 500 千伏及以上电网(除海南)非正常解列海南与南方电网非正常解列;境外 110 千伏及以上电网与南方电网非正地市级电网与省网非正常解列。- 34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常解列。(6)直流系统故障800 千伏及以上直流输电系统 双 极 闭 锁(含双极相继闭锁) 。800 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500 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含双极相继闭锁) ;直流输电系统多回路换相失败。500 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时间超过 2 小时。500 千伏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2小时以内)。换流(逆变)站控制系统、 站用电系统 异 常 导 致 直 流输 电 系 统 降 功 率运行。(7)开关、 保护、 安自装置不正确动作或非计划停运 500 千伏及以上开关、保护拒动,并导致故障未快速切除。省级及以上调度管辖的安自装置拒动或误动。220 千伏开关、保护拒动,并导致故障未快速切除。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72 小时。220 千伏及以上开关、保护误动,且原因不明;35-110 千伏开关、保护拒动。220 千伏及以上主设备的主保护停运,并造成设备停运。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36 小时。地调管辖的安自装置拒动或误动。 110 千伏及以下开关、保护误动,且原因不明。 10 千伏母线 (或母联)开关、保护拒动。 220 千伏及以上主设备双重化配置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主保护单套 运 行 时 间 超 过36 小时。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安稳装置等安自装置非计划停运超过24 小时。35-110千伏主设 备 保 护 非 计 划停运。( 8)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经过本站主变供电的功率为零)22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同一故障造成7 个及以上 110千伏变电站全同一故障造成3 个及以上 7 个以下 110 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同一故障造成1-2 个110 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或造成3个及以上35 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同一故障造成1-2个 35 千伏变电站全站对外停电;- 35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站对外停电。(9) 调度自动化失灵或生产实时控制系统通信通道中断省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或单机非计划停运超过 30 分钟。调度通信系统生产实时控制系统通信通道中断或单套非计划停运超过 1 小时。省级调度自动化系统 单 机 非 计 划 停 运15 分钟及以上30 分钟以下。调度通信系统通信单套非计划停运 30 分钟及以上1小时以下。地级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30 分钟、调度通信系统生产实时控制系统通信通道中断超过1小时。地级调度机构调度 自 动 化 系 统 失灵、调度通信系统生产实时控制系统通信通道中断。县级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超过 30 分钟、调度通信系统生产实时控制系统通信通道中断超过1 小时。 县 级 调 度 机 构调 度 自 动 化 系 统失灵、调度通信系统 生 产 实 时 控 制系 统 通 信 通 道 中断。 通 信 电 路 非 计划停运, 造成远方跳闸保护、 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有 双 通 道 改 为 单通道,时间超过 24小时。(10)电网电 能 质 量降低联 网 运 行 的区 域 电 网 和省级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 20 分钟以上。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 10 分钟以上。 频 率 偏 差 超 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10 分钟以上。 频 率 偏 差 超 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5 分钟以上。独 立 运 行 的省级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 30 分钟以上。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 15 分钟以上。 频 率 偏 差 超 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15 分钟以上。 频 率 偏 差 超 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10 分钟以上。- 36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电 力安 全事 故( 事件)(11)低频振荡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超过2分钟。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 1 分钟。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30 秒,或 110 千伏电网发生低频振荡持续时间超过 1 分钟。(12)主设备强迫停运、设施损毁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50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 24 小时。500 千伏及以上输变 电 主 设 备 强 迫 停运, 时间超过 2 小时;220 千伏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过 8 小时。110 千伏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24小时。 110 千伏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时间超过12 小时。 10-35千伏输变电主设备强迫停运后,经调度同意转紧急检修后恢复时间超过 12 小时。10-35 千伏主设备强迫停运。(13)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 行 持 续 时 间 超 过30 分钟。220 千伏及以上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持续时间超过 15 分钟。(14)主设备缺陷处理50 兆瓦及以上发 电 主 设 备 有 缺陷,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 修复时间超过 40 天。 输 变 电 主 设 备有缺陷, 经调度同意后停止运行, 但设 备 停 运 时 间 超过 168 小时。- 37 - 事故(事件)等级事故(事件)类型特 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级事件二级事件三级事件四级事件五级事件(15)恶性误操作3 千伏及以上发电设备、 6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恶性电气误操作。(16)一般误操作和其他行为失误50 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35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一般误操作、 误碰误动、误 (漏)接线、误整定、误调试、调度或变电站监控过失。(17)重要用户供电中断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38 - 附录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事故(事件)报表(规范性附录)表 2-1:电监会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序号报告内容1 报告类型事故报告事件报告2 填报时间及方式第 1 次报告后续报告第 1 次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3 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企业详细名称企业详细地址企业联系电话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4 事故或事件经过发生时间地点(区域)事故(或事件)类型初判事故等级简要经过5 损失情况人身伤亡情况死亡人数失踪人数重伤人数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 (供热) 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停电用户数量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6 原因及处置恢复情况原因初步判断事故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或(事件)的控制或恢复情况7 其他情况8 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人联系方式注: 1、事故(或事件)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事故(或事件) 、设备事故(事件) 。2、初判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信息不填报事故等级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填写本表。4、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39 - 表 2-2 :电监会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事故/ 设备事故部分)填报单位(章) :_ 统计项目统计期间电力事故(次)设备事故(次)事故次数其中事故次数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当月上年同期上年累计填报说明 : 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 _年_月_日- 40 - 表 2-3 :电监会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填报单位(章) :_ 统计项目统计期间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情况其中电力建设人身伤亡情况其中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当月本年累计上年同期上年累计填报说明: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的单位为“次”, “死亡”和“重伤”的单位为“人”。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 _年_月_日- 41 - 表 2-4 :电监会 _ 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填报单位(章) :_ 项目序号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型事故等级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类别造成电力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原因事故后果事故处置情况1 2 3 填报说明 : 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 _年_月_日注: 1、事故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事故、设备事故。2、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3、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类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淹溺、灼烫伤、火灾、坍塌、中毒、爆炸、道路交通等。4、造成电力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原因:规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当、运行不当、管理不当、调度不当、电力系统影响、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5、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42 - 附录 3: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报表(规范性附录)表 3-1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填报表(综合报表)填报单位: _ (本表共 _页,第 _页)1 事故(事件)简题省(区)地市供电局(发电厂、超高压局等)因原因造成事故(事件)2 事故(事件)编号3 事故(事件)归属安全生产、基建、用电、农电、发包工程、交通、火灾、其他等(可多选)4 事故(事件)类型5 事故(事件)等级6 事故(事件)类型7 设备分类8 事故(事件)起止时间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秒终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持续时间小时分9 事故(事件)发生地点(区域)10 气象和气温气象条件气温()11 事故(事件)有关单位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供电企业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事故(事件)主要责任单位安全记录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事故涉及其他单位12 事故(事件)损失情况人身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轻微伤(人)失踪(人)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情况减供负荷( MW ) 减供负荷比例(% )停电用户数停电用户比例(% )区域电网省级电网设区的市县级市少送电量(万kWh )发电机组减少出力情况停运机组(台)减少出力( MW )少发电量(万 kWh )- 43 -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万元)13 事故(事件)影响停电影响范围停电影响的区域影响区域个数全停区域全停个数省(区)地市(州)区县级市县重要用户设备停运变电站(换流站) (座)800 千伏500 千伏220 千伏110 千伏35 千伏全停非全停全停非全停全停非全停全停非全停全停非全停输电线路(条)800 千伏500 千伏220 千伏110 千伏35 千伏发电机组(台)600 300200100100 频率和电压频率( Hz)最高最低电压(千伏)最高最低电网解列片数14 事故(事件)前的运行方式15 事故(事件)经过、扩大情况16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情况17 事 故 原因事故(事件)归纳原因具体描述直接原因1 2 间接原因1 2 管理控制不到位1 2 - 44 - 风险管控不到位1 2 电监会事故(事件)原因1 2 18 暴露问题1 2 19 事故(事件 ) 责任人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所承担的安全责任1 2 20 防范措施措施实施单位实施部门责任人完成期限是否完成1 2 21 填 报 与审核姓名填报和审核意见是否同意填报和审核时间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安监部门填报人安监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事故(事件) 管理人员安监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公司公司安监部事故 (事件)管理人员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安监部处长公司安监部负责人22 填报质量评价A B C D 附件数23 备注- 45 - 表 3-1-1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填报表(人身事故/ 事件部分)填报单位: _ (本表共 _页,第 _页)1 事故简题2 事故编号3 人身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轻微伤(人)失踪(人)4 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伤亡人员1 伤亡人员2 姓名1 2 单位性别年龄学历用工类别工种 1 工种 2 工种 3 工龄本工种工龄有无职业禁忌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考试情况5 伤亡人员伤害具体情况伤害程度受伤部位有否紧急救护(现场)起因物致害物危险作业分类触电类别触电电压损失工日损失工时6 备注- 46 - 表 3-1-2 :南方电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填报表(电力安全和设备事故/ 事件部分)填报单位: _ (本表共 _页,第 _页)1 事故简题2 事故编号3 故障设备情况设备基本情况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容量( t/h,MW,MVA)最高电压压力( Mpa ;千伏)制造厂制造年月大修年月投产年月一、二次设备设备分类部件分类零部件名技术分类损坏程度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缺陷消除巡视检查检修维护预试定检反措实施制造厂结论4 不正确动作开关开关名称开关编号型号制造厂电压等级(千伏)技术分类错误类型运行状态开关预试情况不正确动作原因制造厂结论5 不正确动作保护保护名称型号制造厂电压等级(千伏)技术分类错误类型运行状态保护定检情况不正确动作原因制造厂结论6 不正确动作(或停用)的安全自动装置装置名称型号制造厂电压等级(千伏)技术分类错误类型运行状态- 47 - 定检情况不正确动作原因制造厂结论7 备注- 48 - 附录 4: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1、事故(事件)简题:2、企业详细名称:业别:3、企业隶属关系:上级直接管理单位:产权控股单位:4、企业经济类型:5、企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 E-mail:6、企业成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执照情况:经营范围:7、事故(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事件)应急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8、事故(事件)发生地点:9、事故(事件)现场紧急救护情况:10、事故(事件)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其他 ( 晴、阴)11、事故(事件)归属:12、安全周期是否中断:是()否()13、事故(事件)等级:14、事故(事件)类别:15、本次事故(事件)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16、本次事故(事件)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7、危险作业分类:18、触电类别:- 49 - 19、事故(事件)发生时不安全状态:20、事故(事件)发生时不安全行为:21、事故(事件)前电网运行工况(运行实时工况等):22、事故(事件)主设备情况(设备规范、制造厂、投产日期、最近一次大修日期等)23、事故(事件)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扩大过程、处理情况、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4、事故(事件)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25、事故(事件) 原因分析 (包括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管理控制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到位等) :26、事故(事件)暴露问题:27、事故(事件)损失及影响情况(事故或事件后果、少发电量、减供负荷及比例、损坏设备、对重要用户影响等)28、对事故(事件)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或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事故(事件)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9、预防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或事件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30、调查组成员情况: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事故调查中担任职务签名31、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主管工作工种1 工种2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伤害情况伤害程度伤残等级附注- 50 - 32、附清单 ( 包括:事故或事件现场平面图纸及有关照片、资料、原始记录、笔录、录像、事故或事件发生时的气象地质资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诊断书、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试验和分析计算资料、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成立事故或事件调查组的有关文件、事故或事件处理报告书、有关事故或事件通报及简报、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单位及责任人的检查材料等) :33、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事故(事件)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签名:主持事故(事件)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主持事故(事件)调查单位盖章:报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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