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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票据管理,是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实行财务统管的 重要措施,现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和关 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票据种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含手工票、电脑票);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学校自制收据(含校医院医药收据); (五)税务发票。 第二条票据使用范围 (一)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学费、 住宿费等必须使 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下列项目: 1、学校暂收、代收款项; 2、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 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 3、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 金往来。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学校接受公益捐赠时,向提供捐赠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四)学校自制收据用于: 1、医药费自付; 2、附属单位上缴款; 3、各种借款结算; 4、其他。 (五)门面房租金和其他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第三条自制收据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 财务处派专人凭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买本向财政厅购买,税 务发票向税务部门购买。 第四条财务处指定专人登记票据的种类、印制和购买 的数量、起止号码并设专人保管。 第五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必须先打报告,经财务处批 准后,方可领用。领用时将票据种类、数量、号码进行登记 并由领用人签名后,票据保管人员才能发出票据。 第六条 校属有自立收款项目的部门,经学校批准后, 必须将收款项目和标准报学校财务处,方可办理领用票据手 续。 第七条各种票据实行限量领用和定期稽查制度。一次 限领12本,各部门从领到票据之日起一个月内, 必须将 已用完的票据到财务处办理交回手续, 票据交回后, 方可领 用新的票据。未用完票据继续使用,不得办理新的领用手续。 第八条 各类票据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九条 各部门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项逐栏各联一次填 写(复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发票 联加盖收费单位印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填错的发票, 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条 领用人员交回用完发票后,应将发票连同所收 票款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结算,所收票款必须全额交纳,严 禁截留收入和坐支、私设小金库。结清款项的票据,由财务 处经办人在封面上签字,票据保管人员验收后,登记员方可 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处将已用完的收费票据、 收款收据存根 按号码、收费项目和金额登记造册,定期向财政厅缴销。 第十二条各种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 为5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按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销毁。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 领导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 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自制、自购票据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 (三)擅自销毁票据的; (四)票据存根未妥善保存的; (五)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六)票据领用和款项不按规定时间交回和结算的; (七)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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