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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资金管理内部控制规范1 1 范围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资金的管理职责,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有价票证的管理、银行印鉴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以加强对公司范围内货币资金及有价票证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本规范适用于融汇鑫公司及其各部门。 2 2 引用标准和术语引用标准和术语 2.1 引用标准2。1.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会20087 号) 2。1.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 (财会201011 号) 2.1.3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3 3 管理职责管理职责 3.1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综合管理,组织落实、实时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行各项资金管理制度. 3。2各部门负责日常资金计划提交、使用申请。 4 4 管理程序管理程序 4.1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流程图示见附件一。 4。2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4。2。1 各部门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资金管理的安全、顺畅. 4。2.2 各部门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进行流程化管理. 4。2。3 资金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4。2。4 资金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严格履行企业保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2.5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4.2.6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4。2。7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3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4.3.1 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减少现金结算。 4。3.2 各部门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3。3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严禁出借银行账户。 4。3。4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高度集中管理。 4.3。5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4.3.6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对未达账项,编制经财务负责人确认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说明形成原因,有效规避不必要的未达账项。 4.3.7 形成对账复核制,对账结束后,由复核人审核确认账实金额,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4.4 有价票证的管理 4.4.1 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使用银行票据, 需经相关领导同意确认, 并根据票据特点,分设登记簿进行记录,以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4.4。2 如有因发生的灾害、偷盗、人为过失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有价票证的灭失或遗失,应立即查明灭失或遗失的有价票证所涉及的金融机构,并立即办理挂失或止付手续,再视事态的具体发展进行善后处理。 4.4。3 为防止获取有价票证的不法之徒恶意使用,对开出的票据,必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全称、大小写金额、用途,并做好签收记录和台账记录。 4.4.4 为防止获取有价票证的不法之徒恶意使用,对收到的票据,必须在收款人栏中填写本单位的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收到的如为转让票据,必须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本单位全称,背书人栏只有在进行转让或兑现时才能加盖本单位印鉴。 4.4.5 为规避票据到期客户无款支付而被银行直接扣除公司银行存款的潜在风险,禁止未经公司批准利用公司信誉,帮助客户进行票据贴现融资且收取贴现利息的行为. 4.4.6 建立库存票据定期双人盘点制, 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双人核对制,确保票据实物与账面数据的一致性 4.4。7 不得在空白的票据上预留印鉴。 4.5 银行印鉴的管理 4.5.1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银行印鉴必须分人、分箱保管,不得一人持有两枚印鉴.遇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并确保保管印鉴者两人同行,相互监督。 4.5。2 如有因意外情况或事故造成银行印鉴被盗、遗失,必须在确认银行印鉴被盗或遗失的同时,立即通知已预留印鉴的所有金融机构,停止所有使用该印鉴的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并立即按照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更新印鉴。 4.6 监督检查 4.6。1 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自查、抽查. 4.6。2 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a)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b)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c)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d)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e)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4。7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拟稿:日期: 2016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2016 年月 日各部门各部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资金申请方案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单据印鉴、金额、付款单位及资金计划等要素进行审核资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资金申报方案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同意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审批权限的业务可拒绝办理,并向上级审批人报告结束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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