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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 , 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处理会计业务,财务处各岗位之间在既相互配合, 又相互牵制的制约机制中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乐宜公司实际,制定财务工作内部牵制制度。第一条根据”钱帐分管的原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业务稽核、会计档案、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二条业务印鉴分管,”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负责人章由复核人员保管、使用,出纳不能保管、使用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人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业务印鉴。第三条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帐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第四条出纳员不得要求预备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五条出纳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第六条审核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第七条复核人员不得受理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会计业务.第八条出纳现金要做到日清日结,坚持每日盘点, 审核人员要不定期清点现金库存,确保出纳现金账目清晰;第九条及时核对银行帐目 ,每月末根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经复核人员签字,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保存.第十条月末科目结转前, 各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余额必须核对准确,发现错误应按规范要求纠正。第十一条发现已办理的会计业务违反规定或处理错误 ,按下列顺序追究责任及纠正:一、 处长发现,追究复核人员责任, 由复核人员负责纠正。二、复核人员发现,由审核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三、审核人员发现,由经办人员负责并予以纠正;四、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资料及财务数据。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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