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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 相关法律制度相关法律制度2.1 2.1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2.1.1 2.1.1 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物权的含义与特征u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客体物的财产性权利。其特征: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客体物的财产性权利。其特征: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1.22.1.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u对世权对世权对抗知情人对抗知情人u物权公示:物权公示:不动产为登记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动产为占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不发生物权效力。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 3个月内未申请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动产交付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4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他规定其他规定n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征收决定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生效时发生效力。n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生效力。n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1.3 2.1.3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概念概念u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u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939条规定: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u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特征特征1.1.完全性完全性2.2.原始物权性原始物权性3.3.弹力性弹力性4.4.永久存续性永久存续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u主体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u客体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原物和孳息;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u内容内容具体权利具体权利占有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意占有);使用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收益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处分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消灭或转移。消灭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收取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国家强制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无主财产无主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受遗赠的财产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依法取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06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消灭:所有物消灭所有物消灭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主体的消灭主体的消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以及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共有。n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n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有权共有权共有权,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权。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393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义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保护u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确认产权;确认产权;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2.1.4 2.1.4 用益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u概念: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u特征:特征:1.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派生的物权;物权;2.2.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是受限制受限制的物权;的物权;3.3.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是独立独立的物权;的物权;4.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不动产。u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u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u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u地役权地役权2.1.5 2.1.5 担保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u概念:债权人(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概念:债权人(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之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所有的优先受偿权之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所有的优先受偿权。u特征:特征:1.1.从属性从属性2.2.不可分性不可分性3.3.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u抵押权抵押权u质权质权u留置权留置权2.2 2.2 占有制度占有制度u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2.3 2.3 债权债权2.3.1 2.3.1 概念概念u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u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关系。关系。u债权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产关系。2.3.2 2.3.2 债权的构成要素债权的构成要素u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个人和社会组织u内容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义务。义务。u客体客体物或行为物或行为2.3.3 2.3.3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u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合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其他方式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2.3.3 2.3.3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u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履行债的履行抵销抵销混同混同提存提存免除免除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撤销法人撤销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2.4 2.4 代理代理2.4.1 2.4.1 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u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代理权范围内,以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律制度。u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意义的行为;u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u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直接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由被代理人承担。2.4.2 2.4.2 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特征1.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区别于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2.2.代理人一般应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从事代理活动。由于“行纪行纪”、“寄售寄售”并非以并非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3.3.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独立意思表示。4.4.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2.4.2 2.4.2 代理的特征案例代理的特征案例n【案例案例1 1】甲让乙帮卖物品,乙是甲让乙帮卖物品,乙是行纪人行纪人,当乙与丙签订合同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当乙与丙签订合同时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和丙签合同。丙签合同。n【案例案例2 2】甲把物品寄售给商店乙,乙将甲把物品寄售给商店乙,乙将其卖给丙,乙丙签订合同时,乙是以自己其卖给丙,乙丙签订合同时,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甲的名义。的名义而不是以甲的名义。延伸学习行纪与代理的区别延伸学习行纪与代理的区别n行纪行纪,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是指一方根据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名义为他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支取报酬的行为。n首先,行纪是以首先,行纪是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为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是以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为法律行为。n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其次,通常情况下,行纪人从事的是贸易行为贸易行为,而代,而代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理人的行为则不限于贸易行为。n最后,行纪多为最后,行纪多为有偿行为有偿行为,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从事行纪活动的,一般要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求是能够承担风险,有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组织;而代理则包的组织;而代理则包括括无偿代理无偿代理,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2.4.3 2.4.3 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适用范围u代理适用于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代理各种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代理代理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法律部门确认的其他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等。民事诉讼等。 u不能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记、收养子女)。具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违法行为不得代理。违法行为不得代理。2.4.4 2.4.4 代理的分类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u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委托代理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 ,而多数是委托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人事务的合同 。u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名盖章。u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负连带责任。2.4.4 2.4.4 案案 例例u甲对甲对A A出据授权委托书,让出据授权委托书,让A A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3 3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A A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标地是买卖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52.5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了了100100瓶。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的,瓶。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的,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50250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247元,元,A 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2.4.4 2.4.4 代理的分类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法定代理u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u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法权益而设定的。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616条、条、1414条规定: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法定代理人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 2.4.4 2.4.4 代理的分类代理的分类指定代理指定代理u指定代理根据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或者行政主管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理人的特殊情况。u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适用指定代理应注意几个问题: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指定代理人的权力。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指定代理人时,应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有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不宜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被指定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2.4.5 2.4.5 代理权代理权u代理权是代理人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的权利。 u代理关系是基于三类法律事实而产生:代理关系是基于三类法律事实而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授权行为。授权行为。 u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代理人应当在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行使代理权,不得不得进行无权代理进行无权代理。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职责要求。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不得擅自转委托转委托。u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认定条件认定条件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理权。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u具体种类具体种类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 2.4.6 转委托n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复代理关系。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复代理关系。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在在紧急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论被代理人是否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复代理人是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养鱼专业户甲从鱼塘里捕捞养鱼专业户甲从鱼塘里捕捞10001000斤鱼准备去市场上卖。刚出发时,接斤鱼准备去市场上卖。刚出发时,接到朋友家里电话有急事需要帮忙。甲遂委托乙到城里市场上代售,言到朋友家里电话有急事需要帮忙。甲遂委托乙到城里市场上代售,言明卖完鱼后,甲付给乙明卖完鱼后,甲付给乙5%5%的报酬。进城路上,乙肚疼难忍,停车后到的报酬。进城路上,乙肚疼难忍,停车后到路边医院检查是急性阑尾炎,需立即手术治疗。乙担心天气变热,鱼路边医院检查是急性阑尾炎,需立即手术治疗。乙担心天气变热,鱼变坏,遂委托丙代其出售,随行就市。丙将鱼拉到市场,已是下午,变坏,遂委托丙代其出售,随行就市。丙将鱼拉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已不新鲜。原价出售,恐卖不掉,拉回去损失更大。于是降价鱼已不新鲜。原价出售,恐卖不掉,拉回去损失更大。于是降价1/41/4出出售。回来后将鱼款交给乙,乙从中抽出售。回来后将鱼款交给乙,乙从中抽出200200元作为丙的报酬。乙将鱼款元作为丙的报酬。乙将鱼款交给甲,甲发现降价损失近千元,遂不同意给丙交给甲,甲发现降价损失近千元,遂不同意给丙200200元报酬。乙说委托元报酬。乙说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实为迫不得已,那样做也是为了甲,否则损失更大。他人代为出售,实为迫不得已,那样做也是为了甲,否则损失更大。甲、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甲、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n问:乙的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问:乙的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 2.4.7 2.4.7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u如果超越如果超越事权事权、权限权限、时限时限范围或者范围或者代理代理权中止权中止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后的代理则为无权代理。u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无效的民事行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u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1.1.未经授权未经授权的的“代理代理”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规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而定或国家主管机关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作的行为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作的行为。2.2.代理权消灭后代理权消灭后的的“代理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实施的民事行为。3.3.超越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的的“代理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2.4.8 2.4.8 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本人的追认权与拒绝权u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法律后果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法律后果的权利。的权利。u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现的不作否认表现的,视为,视为同同意意。u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不予以追认的权利。的权利。u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无效。未经追认的行为,由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案案 例例u甲公司授权甲公司授权A A购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购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100万。万。A A作为代理人和乙签订作为代理人和乙签订120120万元的买卖合同,超越万元的买卖合同,超越代理权。但是,乙后来发现问题并要求甲履行合代理权。但是,乙后来发现问题并要求甲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甲分析之后,表示追认,那么代理同中的义务。甲分析之后,表示追认,那么代理人超越代理的行为成为有效代理。或者甲知道人超越代理的行为成为有效代理。或者甲知道A A以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知道该事项而不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所以甲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否认表示,所以甲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2.4.9 2.4.9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u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催告权就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是否行使追认权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u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84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款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在1 1个个月内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u撤销权则是指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u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84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款规定,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善意第三人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并应当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并应当以通以通知的方式知的方式作出。但是,作出。但是,恶意的第三人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依法丧失撤销权。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依法丧失撤销权。 u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的后果1.1.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后,无权代理成为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后,无权代理成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代理行的代理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2.2.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自负责任。如果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如果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3.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4.10 2.4.10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n在在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善意”相对人相对人“有理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直接由由“被代理被代理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1)存在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2)2)第三人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人有代理权。3)3)第三人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u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1.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第三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而实际并未授权。授权。2.2.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将某种有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第三人无过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4.4.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u案情:案情:甲企业最近甲企业最近1010年一直通过代理人年一直通过代理人A A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在在0505年年4 4月月1 1日甲企业突然解除日甲企业突然解除A A的代理权,但是甲企业并没的代理权,但是甲企业并没有采用必要措施及时通知乙企业。有采用必要措施及时通知乙企业。4 4月月3 3日日A A遇到乙企业的厂遇到乙企业的厂长。长。A A又以甲企业的名义和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于是又以甲企业的名义和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于是4 4月月4 4日乙向甲发货,但是甲拒绝接货,并且说日乙向甲发货,但是甲拒绝接货,并且说A A代表其签订的合代表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同是无效的。u分析:分析:甲企业的主张是无效的,因为甲企业的主张是无效的,因为A A代理权中止后甲公司代理权中止后甲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的通知乙企业。乙作为第三人是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的通知乙企业。乙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A A有代理权,视为有权代理,应由被代有代理权,视为有权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理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4.11 2.4.11 隐名代理隐名代理n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n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显名代理。n合同法合同法则针对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隐名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隐实施隐名代理行为。名代理行为。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实施隐名代理行为是以其与被代理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为前提的。的。u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代理并非必然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介入权或者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则应当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因此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对第三人的权利。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履行义务时,则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2.4.12 2.4.12 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但对于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但对于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为由拒绝承担后果。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权撤销或辞去为由拒绝承担后果。 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但是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则因以下情况而有效。,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则因以下情况而有效。1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3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时代理权终止。4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等。)在被代理人死亡前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因其已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因其已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代理关系即随之终止。理关系即随之终止。但是,但是,由于法人终止过程中需依法进行清算活由于法人终止过程中需依法进行清算活动,则在此范围内业已建立的代理关系仍应当有效。动,则在此范围内业已建立的代理关系仍应当有效。2.4.12 2.4.12 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的终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关系即告终止。代理关系即告终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监护关系消灭。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这使代理关系因失去主体而消灭。失去主体而消灭。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不符合代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不符合代理制度对代理人的要求,则应终止原有的代制度对代理人的要求,则应终止原有的代理关系。理关系。 有关代理制度的例题有关代理制度的例题n【例题例题1 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A.居间行为居间行为 B.B.行纪行为行纪行为 C.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n【例题例题2 2】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可以进行代理的行为是(规定,可以进行代理的行为是()。)。A.A.遗嘱遗嘱 B.B.约稿约稿 C.C.婚姻登记婚姻登记 D.D.申报行为申报行为n【例题例题3 3】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应当由()。)。A.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THE END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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