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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七章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第二节第二节 亲亲 权权第三节第三节 监监 护护第四节第四节 亲生子女亲生子女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拟制子女法律拟制子女第六节第六节 人工生育子女人工生育子女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 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学习本章应当了解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明确重要组成部分;掌握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明确亲子关系的种类包括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的种类包括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人工生育的父母子非婚内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女关系,也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等。掌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关系等。掌握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了解亲权和监护制度,理解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了解亲权和监护制度,理解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的法律地位,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问题。理相关问题。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n n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n n(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n n(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n n1.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n n2.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n n3.3.人工生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工生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n n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n n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n n(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n n(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n n(三)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亲亲 权权n n一、亲权的概念一、亲权的概念n n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养育管教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n n二、亲权的主体及行使二、亲权的主体及行使n n(一)亲权的主体n n(二)亲权的行使n n三、亲权的内容三、亲权的内容n n 亲权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n n(一)人身方面的亲权(一)人身方面的亲权n n1.1.抚养权。抚养权。n n2.2.教育权。教育权。n n3.3.管教保护权。管教保护权。n n4.4.身份代理权。身份代理权。n n(二)财产方面的亲权(二)财产方面的亲权n n1.1.财产管理权。财产管理权。n n2.2.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n n四、亲权的消灭、停止和剥夺四、亲权的消灭、停止和剥夺n n(一)亲权的消灭(一)亲权的消灭n n(二)亲权的停止(二)亲权的停止n n1.1.亲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亲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 n2.2.亲权人父母离婚。亲权人父母离婚。n n3.3.亲权人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亲权人父母一方或双方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n n(三)亲权的剥夺(三)亲权的剥夺n n 亲权的剥夺是指亲权人不履行亲权义务或滥用亲亲权的剥夺是指亲权人不履行亲权义务或滥用亲权,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被法院宣告剥权,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被法院宣告剥夺其亲权。夺其亲权。n n 亲权被剥夺的原因主要有:亲权被剥夺的原因主要有:n n1.1.有犯罪行为。有犯罪行为。n n2.2.滥用亲权。滥用亲权。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监监 护护n n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n n(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 n n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n n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n n(二)监护的意义(二)监护的意义n n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n n 监护的设立一般有三种方式:监护的设立一般有三种方式:法定监护,即法定监护,即n n由法律对监护人直接规定;由法律对监护人直接规定;遗嘱监护,即由未遗嘱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成年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规定了法定护,即由法院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设定监护人方式。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设定监护人方式。n n(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n n1.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n n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616条的规定,未成年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人的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其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情况下,由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朋友担任监姐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护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n n2.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认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认定。n n3.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指定。n n(二)监护人的资格(二)监护人的资格n n 在我国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护人:在我国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身体和经济方面在身体和经济方面没有监护能力的人;没有监护能力的人;被判有期徒刑、有不良嗜被判有期徒刑、有不良嗜好者;好者;其他具有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因素的其他具有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因素的人。人。n n3.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n n4.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n n(三)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三)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n n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n n(一)监护人的职责(一)监护人的职责n n 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81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若干问题的意见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试行) )第第1010条的解释,监护人的监条的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护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n n1.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方面的合法权益。n n 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誉权等。n n2.2.照顾和管教被监护人。照顾和管教被监护人。n n3.3.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n n 主要是指被监护人依法享有个人的财产所有主要是指被监护人依法享有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受赠权等。权、继承权和受赠权等。n n4.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n n5.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参加诉讼。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参加诉讼。n n(二)监护人的责任(二)监护人的责任n n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818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 “监护人不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n n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n n 引起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引起监护终止的原因如下:n n(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一)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监护关系的绝对监护关系的绝对终止终止n n1.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力;n n2.2.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n n3.3.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n n4.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n n(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二)监护人方面的原因监护关系的相对终止监护关系的相对终止n n1.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n n2.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亲生子女亲生子女n n一、亲生子女的概念一、亲生子女的概念一、亲生子女的概念一、亲生子女的概念n n(一)婚内生育子女(一)婚内生育子女n n(二)非婚内生育子女(二)非婚内生育子女n n二、亲生子女的认定二、亲生子女的认定二、亲生子女的认定二、亲生子女的认定n n(一)婚生子女的推定(一)婚生子女的推定n n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n n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n n(二)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二)非婚生子女的认定n n 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父母对自己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父母对自己所生子女的认定,包括男女非婚同居生育的子女。对所生子女的认定,包括男女非婚同居生育的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通过认领制度实现的。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是通过认领制度实现的。n n1.1.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婚生子女的生父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有认领人的意思表示,无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有认领人的意思表示,无须经非婚内所生子女及其母亲的同意。认领有两须经非婚内所生子女及其母亲的同意。认领有两种形式:种形式:n n(1 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n n(2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n n2.2.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婚姻法婚姻法未规定强制未规定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受理过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受理过该类案件。通常有两种情况:该类案件。通常有两种情况:被女方指认的生被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这就由生母向法院提供父不承认孩子是他所生。这就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有关证据材料。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门进行亲子鉴定。n n三、亲生子女的否认三、亲生子女的否认三、亲生子女的否认三、亲生子女的否认n n 亲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亲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n n与妻子有同居行为,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与妻子有同居行为,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n n(一)否认的原因(一)否认的原因n n 否认的基本原因是丈夫在妻子受孕期间未与妻否认的基本原因是丈夫在妻子受孕期间未与妻n n子同居。子同居。n n(二)否认亲生子女之诉(二)否认亲生子女之诉n n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婚内否认亲生子女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婚内否认亲生子女之n n诉,丈夫应负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也可委托诉,丈夫应负举证责任。必要时,法院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n n(三)亲生子女被否认的后果(三)亲生子女被否认的后果n n 由亲子鉴定确认为非亲生子女后,离婚案件中由亲子鉴定确认为非亲生子女后,离婚案件中n n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以下的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子女的抚育费。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赔偿金。n n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n n(四)对生父否认的限制(四)对生父否认的限制n n 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一些国家规定了对一方行出于对子女的保护,一些国家规定了对一方行n n使否认权的时间限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亲生子使否认权的时间限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亲生子女的否认内容,司法实践中保护子女利益,稳定女的否认内容,司法实践中保护子女利益,稳定家庭关系,对子女超过家庭关系,对子女超过3 3岁的从严掌握。岁的从严掌握。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法律拟制子女法律拟制子女n n 法律拟制子女是法律上确认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法律拟制子女是法律上确认本来没有血缘关系n n的自然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n n一、继子女一、继子女一、继子女一、继子女n n(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一)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n n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n n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的称呼。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的称呼。n n(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2727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 “继父或继母继父或继母和和n n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n n(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n n1.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n n2.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n n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n n制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制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n n(1 1)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n n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除。n n(2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n n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带走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n n(3 3)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解除的,可以解除。n n(4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n n二、养子女二、养子女二、养子女二、养子女返回第六节第六节 人工生育子女人工生育子女n n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n n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n n 同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均有血缘同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均有血缘n n关系,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对异源人工受精,法关系,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对异源人工受精,法律应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律应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n n夫妻双方的同意是实施异源人工受精的必要条夫妻双方的同意是实施异源人工受精的必要条件,因为人工受精非人的自然行为受孕,其结果件,因为人工受精非人的自然行为受孕,其结果将生育出与一方没有血缘联系的子女,所以,事将生育出与一方没有血缘联系的子女,所以,事先需由当事人同意,而非事后确认。先需由当事人同意,而非事后确认。n n采用人工受精进行生育,无论是同源人工受精,采用人工受精进行生育,无论是同源人工受精,还是异源人工受精,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与进行还是异源人工受精,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与进行手术的医疗单位签署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对同手术的医疗单位签署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对同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应视为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对非配偶间的异源人工受精所双方的婚生子女;对非配偶间的异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可推定其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婚生育的子女,可推定其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婚生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生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返回n n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小结n n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 1)父母对子女的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务;(3 3)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n n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养育管教和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养育管教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人身方面的亲权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人身方面的亲权包括:包括:1.1.抚养权。抚养权。2.2.教育权。教育权。3.3.管教保护权。管教保护权。4.4.身份代理权。身份代理权。财产方面的亲权包括:财产方面的亲权包括:1.1.财产管理权。财产管理权。2.2.一定条件下的处分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权。n n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一般有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一般有三种方式: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和指定监护。种方式: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和指定监护。n n 亲生子女的概念包括婚内生育子女和非婚内生育子女。亲生子女的概念包括婚内生育子女和非婚内生育子女。法律拟制子女是法律上确认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法律拟制子女是法律上确认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子女和养子女。n n 对同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应视为双对同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一般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对非配偶间的异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方的婚生子女;对非配偶间的异源人工受精所生育的子女,可推定其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婚生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可推定其为婚生子女,适用父母婚生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定。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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