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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7 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目目 录录7.1 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 17.2 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2 27.3 7.3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3 37.4 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 4 47.5 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 5 57 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学学习目目标知知识要点要点熟悉建熟悉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合同的理合同的订立、立、履行与管理履行与管理建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合同的理合同的订立、立、履行与管理履行与管理熟悉建熟悉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立、履行与管理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立、履行与管理熟悉建熟悉建设工程物工程物资采采购合同的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立、履行与管理建建设工程物工程物资采采购合同的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理立、履行与管理熟悉加工合同的熟悉加工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立、履行与管理管理加工合同的加工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管立、履行与管理理熟悉建熟悉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合同的合同的订立、立、履行与管理履行与管理建建设工程工程劳务合同的合同的订立、立、履行与管理履行与管理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下称“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组成。7.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 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合同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总投资);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除“合同”之外还应包括: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以当事人双方在有限时间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标准条件。标准条件。内容涵盖了合同所有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解决以及其他条款。它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委托,是所有签约工程都应遵守的基本条件。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专用条件。专用条件。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由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内延长时效。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实现合同的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于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7.1.2 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1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合同是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承包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理,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其他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2 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获得奖励的权利。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按照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人在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建议权。工程设计的建议权是指按照安全和优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但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要求,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单位更改,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3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为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所需的外部条件。(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2.4 监理人的义务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从而确保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利于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7.1.3 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变更。任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服务应看作一次附加的服务。(2)延误。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服务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监理任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7.1.4 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情况的改变。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则该项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当恢复监理工作时,还应增加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执行监理服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委托人要求暂停或终止合同。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任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至少在56天前发出通知,此后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未得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进一步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提出暂停或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监理酬金超过支付日30天委托人仍未支付,而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或暂停监理服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指出上述问题。如果14天后未得到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服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或损害各方应有权利、责任或索赔。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5.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委托人责任”,“监理人责任”。 7.1.5 违约赔偿违约赔偿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付。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1.5.2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如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7.1.6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7.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达到预期的投资目的,实施过程必须遵循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即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1)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这是对委托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在时间上的要求。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基础资料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7.2.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包括概预算)的期限。的期限。这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交付勘察或者设计文件的期限。勘察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当事人在勘察或者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这主要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设计单位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勘察设计费用是委托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委托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双方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5)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委托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勘察设计合同的定金。勘察设计合同的定金。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应向承包人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的责任。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的责任。 7.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有以下责任: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料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付给勘察设计费。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3)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责任。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责任。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有以下责任:的承包人有以下责任: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文件批准后,就具有一定的严肃性,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必须修改,也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批准权限根据修改内容所涉及的范围而定。如果修改部分属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必须经设计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如果修改的部分是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则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批准单位批准;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必须经设计单位批准。7.2.3 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工程设计,经承包人同意后,除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人还应按承包人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另订合同。委托人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的费用。委托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已付的设计费不退还,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人或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对于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7.2.4 勘察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勘察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的,委托人应按承包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人责任造成重大返工或重新设计,应另行增费。(3)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由双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订明。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物质保证。工程材料和设备买卖合同的依法订立和履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工程材料、设备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实际,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竞争方式和非竞争方式。非竞争方式一般仅适用于采购价值较小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标准规格的产品,或者是所需材料或设备具有专场专卖性,只能从某一家供货商获得,以及急需采购的某些材料、小型设备或工具等。竞争方式订立合同具体包括拍卖和招标投标两种方式,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一般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7.3.1 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为:(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姓名、职务。(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写明标的物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应注意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3)标的数量。数量条款应明确卖方交货的数量、计量方法等。在约定数量时应考虑合理磅差、运输途中损耗,合理约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7.3.2 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根据买卖标的性质,通用性能、耐用程度、可靠性、外观、经济性等指标,明确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应符合规定,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5)价款。在合同中应明确是否为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列明标的物的单价及合同总金额。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6)交(提)货期限。交(提)货期限是标的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涉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而且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交(提)货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有两种:合同约定由供方送货或代运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已戳记的日期为准: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的,以卖方依约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但卖方应给买方必要的在途时间。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交(提)货地点、方式。交(提)货地点是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接受货物的地点,它的确定,关系到运费的负担、风险的转移等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交(提)货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对标的物转移所采用的方式,一般有送货、人运和自提三种。由于工程材料、设备数量多、体积大、品种繁杂,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交(提)货的方式,以便按时、准确地履行合同。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8)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价款的支付是基于货物买卖而引起的货币支付行为。买方以现金支付的,称为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支付的,称为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方式又分两类,一类是异地结算方式,另一类是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包括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限额结算方式。以上各种结算方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选择,并同时明确支付的地点和时间,注明双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9)工程材料、设备的包装。根据材料、设备的性能、形状、体积、重量,在有利于生产、流通、安全和节约的原则下,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标准,形成产品的包装标准。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当事人应执行相应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或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事项,可按双方合同中的协议或补充条款处理。并且应对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即回收品的质量、回收价格、回收期限、验收方法等予以明确。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10)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是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的检验。验收的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和接运验收、入库验收等几种方法。验收的内容主要是查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合同和其他证件技术标准相符;设备的主机、配件是否齐全;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对需要化验、试验的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检验等。因此在合同中明确验收标准和方式方法,既有利于双方履行合同,一旦发现数量、质量问题,也便于及时处理。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11)违约责任。(12)纠纷解决方式。(13)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4)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以上条款仅就一般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而言,对于通过竞争方式订立的合同,或从国外进口工程材料、设备的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明确合同内容。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在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合同依法生效后,卖方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7.3.3 卖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卖方合同义务的履行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3.1 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方式(1)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有明确规定的,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货义务。当事人如果约定交付期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卖方可以随时履行,买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2)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象征性交付。现实交付,是卖方将标的物的事实管理权转移给买方,使买方能实际控制标的物,即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象征性交付,是卖方将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单证交给买方,买方凭单证提取标的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象征性交付,但在国内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多是现实交付,而在国际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多是象征性交付。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4)交付其他单证和资料。交付其他单证和资料。卖方交付的单证有两类:一类是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单证,如提单;另一类是辅助单证,如商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卖方交付其他单证,指的是交付辅助单证。我国合同法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3.2 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卖方应确保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不得就该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对此,我国合同法做出了明确规定:(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2)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第2项规定的义务。(4)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3.3 品质担保品质担保品质担保是卖方对其出售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2)当事人对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即: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3.4 包装义务包装义务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在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和收取标的物。7.3.4 买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买方合同义务的履行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4.1 支付价款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的数额、地点、时间(1)支付价款的数额。支付价款的数额。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2)支付价款的地点。支付价款的地点。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买方应当在卖方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单证的所在地支付。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支付价款的时间。支付价款的时间。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买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4.2 收取标的物收取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义务,收取标的物则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标的物。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3.4.3 检验标的物检验标的物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基于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从属于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管理,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对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管理,应纳入工程师合同管理的范畴,同时,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买方也应作好管理工作。无论是工程师还是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买方,在签订和履行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7.3.5 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管理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管理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1)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尤其是有关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及检验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不得与工程承包合同相抵触;否则,将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2)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方式应适当选择。凡依法应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不应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加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检验与监督。对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检验,不应仅满足于交货后检验,应力求在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加强监督,避免缺陷,必要时,可派独立的检验人员驻厂监督。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作出处理。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4)承包商进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时,订立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副本交给工程师,并获得工程师许可。在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为工程师检验、检查提供便利。当工程材料、设备交付时,应事先取得工程师认可后才能进场。在投料时,发现有缺陷的材料、设备应服从工程师的指示,予以拆除、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7.3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加工合同加工定作物所需的材料,主要有两种供应方式:(1)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即来料加工。这种情况通常仅针对国家计划供应的材料或特种材料。承揽方仅完成加工工作。(2)由承揽方提供材料。定作方仅需提出所需定作物的数量、质量要求,双方商定价格,由承揽方全面负责材料供应和加工等。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对不同的材料采用不同的供应方式。7.4.1 加工合同的材料供应方式加工合同的材料供应方式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通常,加工合同包括如下内容:(1)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2)定作物数量、质量、包装和加工方法;(3)检查监督方式;(4)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质量和数量;(5)加工价款或酬金;7.4.2 加工合同主要条款加工合同主要条款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成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8)违约责任;(9)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如交货地点和方式等。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1)用定作方原材料的加工合同用定作方原材料的加工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的时间、数量、质量和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充。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7.4.3 加工合同双方的责任加工合同双方的责任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2)用承揽方原材料的加工合同用承揽方原材料的加工合同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承揽方如隐瞒原材料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定作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3)定作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合理定作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合理承揽方在按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如果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负责。(4)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承揽方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加工承揽。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5)检查与验收检查与验收在加工期间,定作方可以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双方对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机关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证明。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验收前,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限内发生的非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就由承揽方负责修复、退换。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6)价款与定金价款与定金凡是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定作方也可向承揽方预付加工价款。承揽方如不履行合同,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退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可以将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若抵偿后有余额,定作方可以要求返还。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1)定作方中途变更和废止合同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废止合同的赔偿,针对两种不同的原材料供应方式,有如下两种情况:由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定作方应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10%30%的违约金;不用承揽方原材料加工的,定作方应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违约金的百分比。7.4.4 加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加工合同的违约责任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2)定作方应及时提供资源和及时提货定作方应及时提供资源和及时提货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超期领取定作物,应偿付违约金、保管费、保养费等。超期6个月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如有结余,应退还给定作方;如果不足,定作方不应补偿不足部分。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3)定作方不得无故拒收定作物及超期付款定作方不得无故拒收定作物及超期付款定作方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要承担承揽方由此多支付的费用,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应偿付违约金。(4)承揽方应按质、按量、按时交货承揽方应按质、按量、按时交货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如果由于推迟交付,定作方不再需要少交部分的定作物,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方同意接收,就对定作物按质论价;若定作方不同意接收,承揽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负责。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承揽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按合同规定,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量为:对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合同,违约金为不能交付的定作物或不能完成的工作部分价款总额的10%30%。对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合同,违约金为不能交付的定作物或不能完成的工作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5)包装和异地交货包装和异地交货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承揽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如果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承揽方应当赔偿低于合格包装物价格的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由承揽方赔偿损失。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为保管。承揽方应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和保养费。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6)运送和保管运送和保管由合同规定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改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外,不需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使其交付定作物的合同责任。承揽方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7)原材料检验原材料检验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进行检验,或已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但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充,由承揽方承担责任。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损失。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8)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揽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以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免责;在定作方延缓接收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7.4 加工合同加工合同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主要包括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地点、代表姓名、劳务工种、人数、年龄、工资、人员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地点、合同期限、双方职责、合同生效及终止日期、劳保、卫生保健、保险、劳务人员权利、仲裁等条款。劳务合同是一种分包合同,本节主要介绍涉外劳务合同。7.5.1 总述总述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主要包括:劳务种类、规模及技术要求;具体专业、工种、人数、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各工种的具体工作任务;工长、工程师、技术员的要求和人数。在合同后应附上施工细则、图纸、进度计划表等文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方是否需派出行政管理人员,确定他们的人数、职责、权限以及和业主代表的联系制度等。7.5.2 劳务内容和规模劳务内容和规模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入工程项目所在国国境的手续以及居住证和工作许可证等。(2)办理劳务人员携带工具和个人生活用品出入工程项目所在国国境的报关、免税手续,并做好劳务人员从入境到工地和开工之前的一切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支付动员费、预付费,准备好住房、办公室以及所需的家具、工具、劳保用品,办理各种保险。7.5.3 业主的义务业主的义务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3)在工程中,负责向劳务人员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计划、图纸,提供准确的工程技术指导。业主商讨有关项目的技术经济问题的会议应吸收派遣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应予采纳。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1)在合同规定的派遣时间前一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交所有派出人员的名单、出生日期、工种、护照号码及其他资料,负责劳务人员离开自己国家国境和途中过境应办的一切手续。如不能按期派出,必须承担业主蒙受的损失。7.5.4 派遣方的义务派遣方的义务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2)负责教育劳务人员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或第三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其宗教和风俗习惯,保证派出人员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进行任何政治活动。(3)负责教育劳务人员严格执行业主提出的工程技术要求,并接受其施工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商定的任务;派遣方应定期向业主提交工作报告,并作出必要的建议。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的范围、标准、承担者、支付期限、支付方法、手续以及派遣方的收款银行、账号等。对于动员、交通、住宿、膳食、工资、加班、医疗、预付款等有关费用要有专门的规定。7.5.5 费用和支付费用和支付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1)动员费动员费按国际惯例,业主应按人头向派遣方一次性交付动员费。通常相当于每人两个月或三个月的工资。该费用用于派遣方人员出国前制装、探亲和安置家属、集训、考试、体检以及国内差旅费等。动员费一般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内,或派遣人员出国前一个月支付。(2)交通费交通费一般派遣方人员从本国机场(港口)到工作现场之间的往返交通费及出入境手续费由业主负担。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业主应负责提供派遣方现场代表、管理人员等办公用车、劳务人员医疗用车、上下班交通用车。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3)住宿住宿对派遣人员的住宿,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由业主提供劳务人员的住房。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家具、卧具等标准。由派遣方自己负责筹办住宿。对此可以单独计价,并在合同中规定支付期限和支付办法;也可不单独计价,而是计入工资报价中。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4)膳食膳食在工程项目的劳务合同中,通常采用由业主提供厨房以及必需的设备、饮具、炊具,而派遣方负责派遣厨师单独开伙的形式,费用单独计算,由业主承担,不计入工资。(5)工具和劳保用品工具和劳保用品原则上,这应由业主提供。也有劳务合同规定,一般劳保用品由派遣方自备,特殊劳保用品由业主提供。对此,可单独计算,也要在工资报价中考虑。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6)医疗医疗通常由业主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由派遣方派遣医生和护士,其费用由业主负担。(7)工资工资工资报价既要有利,又要有竞争力,能为业主接受。为此,派遣方必须严格核算国内外的各项开支,同时又应调查了解工程所在国或第三国招聘其他国家同级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水平。工资报价应稍低于他们的服务费水平。合同应明确规定业主对劳务人员支付服务费的计算期限,一般指派遣方劳务人员从本国机场(或港口)出发之日起,到从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某国际机场(或港口)返回之日止。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8)加班费加班费不论何种劳务合同,都应明确规定劳务人员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小时和加班费计算办法。这样每人每月实际技术服务费一般按小时技术服务费和实际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进行结算。(9)支付所用的货币支付所用的货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业主支付各种费用的货币。当然,派遣方都希望采用自由的硬通外汇,而业主则希望多采用当地货币。派遣方对于在当地货币支付的部分费用,可同意业主以当地货币支付,对其余部分应尽力争取业主用硬通货币支付。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10)支付期限、办法和手续支付期限、办法和手续合同应明确规定业主支付各种费用的日期、支付办法和手续。派遣方按商定的格式填写工作日报表、月报表、支付清单以及支付通知书,于规定期限送交业主。业主应在若干天内付款,一般不必办理确认手续。(11)预付经费预付经费对没有动员费的合同,可争取业主在派遣方劳务人员启程前一个月或抵达现场后预付每人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并规定该款项分几次从以后每月工资中扣除。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劳务人员是同时享受两国法定节日,还是只享受某一国法定节日,应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规定。7.5.6 节假日节假日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通常劳务人员工作期满11个月(或者1年),可以享受带薪回国休假1个月。休假的具体时间应经双方协商决定。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和出入境手续费应由业主支付。病假的规定在国际上不尽相同。有些合同规定,派遣方劳务人员每年在现场可享受带薪病假15天、30天或60天不等。7.5.7 病、事假和休假病、事假和休假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规定,如遇意外不幸或工伤事故,业主在头三个月照付技术服务费,以后每月支付1/21/3,直至能重新工作。如因此造成派出人员部分或全部失去工作能力,业主应支付一笔抚恤金。7.5.8 人身伤残人身伤残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由于国际上运送死者遗体涉及许多规定,我国的在外工作人员牺牲或死亡后,遗体不可能运回。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此条款可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办法,费用由业主支付。7.5.9 死亡死亡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派遣人员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应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7.5.10 人员更换人员更换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派遣方劳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同当地政府部门交涉事宜,可由双方一起或单独出面,但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与工程无关的事宜,由派遣方交涉并承担费用。7.5.11 涉外事宜涉外事宜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关于劳务合同的税金、保密、保险、不可抗力、仲裁、修改和终止合同等条款,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相似。劳务合同条款要依据劳务的性质、种类、特点、工作确定,不可一概而论。7.5.12 其他其他7.5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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