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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制作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 进v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基本知识v1、文书的特征;v2、文书的分类;v3、基本格式;v4、制作原则;v主要常用文书的制作方法和范例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基础知识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基础知识v一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特征(六大特征)v一法定的强制性。一法定的强制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以食品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为依据而制作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特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文书代表国家意志,这种强制性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一经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即使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由当事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进行调解。v二适用的特定性适用的特定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没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某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制作的,它所体现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对某一食品违法生产者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对该违法者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无效。因此,文书中所记载的事实不能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特定的,所引用的法律不能笼而统之,应该有具体的条、款、项。v三制作的合法性。三制作的合法性。其文书合法性具体体现在:v(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主体只能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如食品检验所、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等)均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无效的。v(二)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同样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v(三)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程序必须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该文书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v四固有的专业技术性四固有的专业技术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往往需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来提供科学依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常常会出现一些专业术语和概念,这些专业性、技术性特征要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而且要熟练掌握各种食品专业知识。v五形式的规范性五形式的规范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既是国家公文,又是严肃的法v律文书,不仅要求制作合法,而且在形式上也要规范,以方便制作和统一、有效地施行。其文书规范性表现在:v(一)格式统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名称、文号、内容、文字表述、适用对象等,必须规范、统一、标准化,不能随意制作。v(二)结构固定。绝大部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都可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v(三)用语规范。经过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实践的总结,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用语在很多情况下已形成了规范,表达准确、简明、统一,尤其是填写式法律文书,一些已经固定的语言表达是不可能随意改变的。v六效力的时限性。六效力的时限性。一方面体现在制作上的及时,这是由行政执法高效性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规范行为,就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制作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例如,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必须在其危害可能出现或危害扩大之前发出,否则就失去了该文书的意义。v v二、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分类 (用途)v(一)执行类文书。该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办理案件时操作的法律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等。v(二)证据类文书。该类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各种证据材料时形成的法律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v(三)工作类文书。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为决定适用何种行政程序、研究讨论问题而形成的文书,如内部的请示、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以及提请局长审批的各种意见书等。该类文书主要供内部研究工作,一般不对外使用。v三、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基本格式v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通常是指其书面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v一首部v首部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起始部分,具有确定主题、明确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等作用。通常由下列要素构成:v(一)标题。可以确定制作主题,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v(二)编号。进行分类排列,便于查找、存档和统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统一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庆西)药行罚20035号。庆西代表庆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峰分局,药代表执法类别为药品类案件(如械代表医疗器械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v(三)当事人身份事项。说明当事人的身份与本案的关系。v(四)案由。说明案件的来源、性质和所处的处理阶段。在立案、调查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用“涉嫌”二字。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v上述构成要素根据不同执法文书的不同要求,在首部中部分或全部采用。 v二正文v正文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部分,是制作的主要内容。具有说明主要事项、理由和处理意见或客观记载事实情况等作用。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笔录类执法文书的正文一般按事实作客观记录。v鉴定类执法文书正文要素一般包括鉴定事实、鉴定理由和依据、鉴定结论。v三尾部v尾部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结尾部分。主要起着附注、说明和签署的作用。通常由下列要素构成:v(一)告知权利。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v(二)说明事项。说明与正文有关的事项。v(三)签署盖章。签署姓名和发布单位的名称(盖章)。v(四)注明时间。注明制作、发布或生效日期。v四、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原则(三大原则)v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v 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立论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在认真收集和研究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合法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绝对不允许主观臆断或歪曲、编造。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记录执法人员现场看到的而不能记录主观想象的或举报人举报的内容。v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v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只要该行为是违反食品管理规范,依法应当处理的,针对不同的对象不能厚此薄彼,必须合理、合法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处理时,案情、情节相同的案件不能给予不同的处罚,案情、情节不相同的案件不能给予相同的处罚。)v三准确性原则v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v(一)对象要准确。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与文书的接受者有明确的法律关系,而且文书的接受者还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该文书的制作对象应有法律规定的被监督的主体资格,被监督者必须是食品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v(二)涉案物品要准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涉案物品是直接的证据,涉案物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加工设备等,尤其是假、劣食品作为标的物时,对其价值的认定,应准确写明该标的物的标价或者市场价格,另外,对涉案物品的数量要准确,数据的模糊性、伸缩性极易引起争议,如销售某食品104件,不能写成100件左右。v(三)适用法律要准确。制作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时,要针对案件事实和案件性质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不仅要引用该法律法规的名称,而且还要引用具体条、款、项。v(四)选用文书要准确。各种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有其特定的用途,不能相互替代。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的不同阶段或环节,要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不同种类的文书。如立案只能用立案申请表而不能用举报登记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令其改正时,必须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不能用现场检查笔录来代替。主要文书的制作方法和范例v立案报告立案报告v一、概念一、概念v立案报告是立案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展开调查,呈请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的文书。立案报告与举报登记表均属于立案阶段的文书。立案报告依据食品药品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九条制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前提和依据,除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并适用简易程序需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只有立案后,才能依法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 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制作立案报告,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例外:一是如上所述,在食品监督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需当场处罚的,可以不制作立案报告,但当场处罚后,必须在7日内报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在日常食品监管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及时补办立案报告。 对于案件来源不清楚,事实依据不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不予立案。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则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对属于本部门管辖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违法事实,应当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立案。v三、制作v正文,包括案由、当事人情况、案件来源、案情摘要等。v案由。是指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法行为。写案由要把握两个要素:一是案件发生单位,二是案件内容,使人通过案由就可以看出需要调查的对象和主要事由。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饭店涉嫌无食品药品许可证从事食品药品案等。由于本文书设有“当事人”项目,在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v当事人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照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是个人的,填写姓名。v案件来源。填写案件来源是指:监督发现、检验发现、举报、交办、移送、报道等.。v案情摘要。案情摘要是立案报告的主体内容,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依据。案情摘要应按行为或事实的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并提出申请立案。案情摘要写完后,经办人应签名,并填日期。“经办人”包括案件受理人员签字及处(科)负责人复核签字。v尾部。包括审批意见和签署尾部。包括审批意见和签署。v审批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即是否同意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立案的具体时间和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值得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非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即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v主管领导签名并注明日期。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v属于本部门的地域管辖范围;v属于本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v属于本部门的级别管辖范围。v(二)在监督执法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有的主管领导既是审批人,又是案件承办人,即主管领导指定自己为案件承办人,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调查与决定相分离的原则的。v现场检查笔录v 一、概念一、概念v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对监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也属证据类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拍照、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相互印证,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该笔录经查证属实后,可作为定案依据。v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 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也适用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对食品药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使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 现场检查笔录为一式二联叙述式文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该文书内容包括首部、笔录特定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和尾部四个部分。v(一) 笔录特定项目。包括:v被检查人(单位)情况。其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或其他联系)等。v检查机关。填写莒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v检查时间。填写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即年月日时分至时分。v 检查地点。应写明检查时的具体地点。如市路号餐厅后堂。v v(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一般叙述为:“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是:华池县行政执法证,编号是:v、。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因该叙述是程式化的语言,所以上述文字可以一并印制在文书上。现场检查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准确、客观、完整地记录确、客观、完整地记录下来。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各种现场照片,以及提取的现场物证也应随时予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现场检查笔录的核心内容。v(三)尾部。其主要内容为履行签署手续。v被检查人签署。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先编写页码,然后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名并注明时间。被检查人对该记录内容无异议的,须在笔录终了处顶格写上“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签名,如果为多页记录,每页都要签署。v检查人签署。检查人签署必须是名以上,如为多页的,每页同样均要签署。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v(一)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对被检查对象现场情况的客观记录,即要准确记录被检查对象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和事实是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只有如此,现场检查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因此,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务必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一是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二是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群众举报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三是群众举报的不能记。v(二)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即现场检查笔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是程序必须合法:在现场检查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如要有两名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同时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并有被检查单位人员在现场,现场检查记录结束后要经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写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同时检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这样就可以从文书上反映出执法人员履行出示证件这一法律程序。二是手段必须合法:现场检查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v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v(一)现场检查记录顺序。记录顺序应与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即从检查开始到结束看到什么违法事实就记录什么违法事实。在检查过程中,拍摄现场照片、提取证物的,也应同时记录下来。这种记录方法可避免记录内容失实、误差、遗漏、重复和紊乱。v(二)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要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加以认定。就某个管理相对人而言,违反义务性条款的事实与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相比,后者是主要违法事实;违反禁止性条款的事实与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相比,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则是主要违法事实。抓住这一重点,就为采取进一步的具体行政行为打下了基础。v(三)记录要准确、具体。现场检查笔录不能以抽象概念代替具体的描写和叙述,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如“大约多少”、“多少左右”等不确定词语,记录现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使人一目了然。v(四)用语规范、书写方法正确。v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专门文书,用语力求规范,书写应严肃、正确。主要应注意:v尽量使用书面用语,少用口头语和俗语,不能有错别字;v叙述违法事实不能简化,如“销售过期食品”这样的记录使人不明白生产经营何种过期食品;v不能将笔录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使用;v不能当作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使用;v不能当作没收违法物品的凭证或清单使用。v(五)对于现场调取证物和现场拍照等内容,笔录要注明证物和拍照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和标记等,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实物证据互为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锁链。v(六)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如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查封扣押物品措施的,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应该详细加以叙述。v(七)一案件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不能综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分别制作。v(八)现场检查笔录需要修改、补充的,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双方均应在修改、补充处签字或按指纹。监督意见书v 一、概念一、概念v 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食品药品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工作的记录依据。是监督部门针对监督对象轻微违规,以书面形式指出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指导建议和意见,本文书配合现场检查笔录使用。v 二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 监督意见书是一种多用途文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意见、建议等都可以使用监督意见书,但提出的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食品药品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v 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监督意见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本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并设定签收栏。v正文。包括当事人、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理由、责令改正依据、责令改正期限、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v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具体名称(是个人填写姓名)。v违法行为。写明该违规行为的具体名称,不能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等文字。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是发现时间,而是经查证违规行为开始的时间。v 设定时间期限。改正违规行为可分为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两种情形:立即改正是针对不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即行结束;限期改正是针对不限期改正会继续产生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且改正这种行为需要一定期限。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立即、限期(于年月日前)改正等v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如责令改正有具体内容要求的,要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意见应体现专业技术性,并可针对当事人违规行为提出具体意见。v责令改正通知书v一、概念一、概念v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监督检查时或者案件调查中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改进建议,这对维护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尊严,向当事人宣传食品法律法规,教育违法当事人,防止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食品监督管理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的依据。 v 二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包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使其以后不要重犯;对于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或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也可向当事人单独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v对于案情轻微,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需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责令改正,也可以处罚的案件;二是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不予处罚的案件;三是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没有明确处罚依据的案件。v三、制作方法及内容:v正文。包括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理由、责令改正依据、责令改正期限、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v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具体名称(是个人填写姓名)。v违法行为。写明该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行为方式。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是发现时间,而是经查证违法行为开始的时间。v 责令改正理由。即违法行为违反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也就是对违法行为定性的条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处理的条款 v责令改正依据。如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可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引用具体的条款,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文字表述: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于年月日前)改正”等。v改正的期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分为责令立即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两种情形:责令立即改正是针对不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即行结束;责令限期改正是针对不限期改正会继续产生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改正这种行为需要一定期限。对于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单独使用的文书,在制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写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注明逾期不改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后需进行复查的文字记录。v(二)对必须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责令改正的内容可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此种情形可不必向当事人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案情需要,必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也可口头提出或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v一、概念一、概念v询问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询问、复查及补充询问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询问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询问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时使用。询问笔录一般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该笔录如实反映了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为查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提供了重要证据,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唯一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食品监督执法人员询问询问当事人时,可以将其通知到行政机关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或者违法行为现场进行。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在案件询问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对查清案件事实具有以下作用:一是可以收集所需要的证据;二是可以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三是可以在案件询问中扩大或者发现新的询问线索。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询问笔录包括首部、笔录特定事项、询问记录和尾部四个部分。v(一)首部。文书名称,即询问笔录。v(二)笔录特定事项笔录特定事项。包括案由、询问地点、被询问人情况、询问人情况、监督检查类别及询问时间等。v案由。如饭店涉嫌生产经营过期食品案。v询问地点。写明询问时的具体地点,如市路号公司楼会议室。v被询问人情况。写明被询问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电话或其他联系)等内容。v询问人情况。写明询问人姓名(人以上)和记录人姓名,记录人应当是询问人中的一员。v监督检查类别。根据所询问的实际,准确注明是食品的生产、经营的检查。v询问时间。写明询问时的起止时间,即年月日时分至时分。v(三) 询问记录。询问记录的内容客观、真实、全面与否,对作为证据使用至关重要。询问记录是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人向被询问人告知有关法定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被询问人的陈述。询问记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询问目的。一般叙述为:“我们是食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我们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予配合。”因该叙述是程式化的语言,所以上述文字可以一并印制在本文书上。在询问记录中,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是记录的重点。记录采用对话的形式,询问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回答应分别列段,并在段首标明“问:” 和“答:” v(四) 尾部。其主要内容是履行签署手续。v被询问人签署。记录完毕,首先编写页码,然后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终了处顶格写明:“以上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或与我说的一样)”,并签字。如果笔录为多页时,每页笔录终了处均应有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v询问人、记录人签署。询问人、记录人分别在每页笔录终了处签名。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询问笔录必须当场制作,询问人询问被询问人时必须有名以上食品监督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证件。v(二)询问人询问被询问人应当个别进行,笔录应当场分别制作。v(三)记录询问情况时,如被询问人当场提供了书证、物证等,应具体、详细记录清楚;对被询问人提供的其他知情人的,对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也应详加记录。v(四)笔录应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的原意作忠实记录,准确地反映出被询问人的个性和语言特点,而不能以记录人的习惯,随意加进自已的理解和看法,否则就会从形式上降低询问笔录的真实性。v(五)询问笔录首页不够记录的,要用副页续记,不可用其他稿纸不可用其他稿纸替代。替代。被询问人在核对笔录时,要求修改或补充原陈述内容的,应在每页修改或补充处签字或者按指纹。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v一、概念一、概念v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查封扣押物品措施之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的文书。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的制作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之前必须经过的程序,适用于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添加剂和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有关资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查封扣押物品特定项目。包括:v()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即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v()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可为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并填写实际封存的详细地点。注意不要将封存地点写成地址,封存地点应体现封存地址内的具体方位,比地址更具体,如“市路号公司第号仓库”。v()保存条件。根据查封、扣押物品的不同要求加以注明:如为食品,不同的食品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有以下贮存方式:遮光、密闭、密封、熔封或严封、阴凉处、凉暗处、冷处等,没有特别注明的,则为常温或室温。同时,注明保存食品的湿度。注明物品的保存条件,就可反映查封、扣押物品的真实状况。v()承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本文书须与与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查封(查封扣押物品)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物品清单及及封条封条一起配套使用,才能完成一起配套使用,才能完成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即根据本文书审批意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后,对需查封扣押物品加贴封条。v(二)因特殊情况,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下发24小时内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并补办审批手续。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v一、概念一、概念v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有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查封扣押物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对被执行单位(人)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有法定依据。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适用于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添加剂和已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产品及其有关资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正文正文。包括案由、当事人情况、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及其保存地点。包括案由、当事人情况、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及其保存地点和条件、告知事项等内容。和条件、告知事项等内容。v案由。案由。v当事人情况。一是填写当事人名称:是单位的,填写该单位的法人全称,是个人当事人情况。一是填写当事人名称:是单位的,填写该单位的法人全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的姓名;二是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三是填写当事人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的填写个人的姓名;二是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三是填写当事人地址和联系方式(电话)。v查封扣押物品法律依据。根据查封扣押物品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v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注意不要将查封、扣押地点写成地址。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注意不要将查封、扣押地点写成地址。v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根据查封扣押物品的不同要求加以注明:如为食品,须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根据查封扣押物品的不同要求加以注明:如为食品,须写明保存时的温度与湿度。写明保存时的温度与湿度。v告知事项。一是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告知事项。一是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二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二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本文书与(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配套使用,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要加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封条。v(二)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该食品需检验的,应为该食品检验周期时间与上述时间之和。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v(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食品化妆品监督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案件合议记录v一、概念一、概念v案件合议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处(科)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 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书面法律文书。v 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外,承办人都应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合议并作记录。案件合议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集体讨论案件的全过程,表明合议参加人员对案件的态度和意见。案件合议记录是承办案件的职能部门提出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案件的根据。案件合议记录是一种内部工作文书,不对外使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案件合议记录的内容包括首部、特定项目、记录内容和尾部四个部分。v(一)首部。指文书名称,即案件合议记录。v(二)特定项目。有以下内容:v案由。写明讨论时原认定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情况,如餐厅涉嫌无食品药品许可证从事食品药品案。案由不一定等同最终认定结论。v当事人。填写其单位名称或姓名。v合议时间。填写合议讨论时间年、月、日。v地点。填写合议讨论地点。v主持人和记录人。填写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不可用职务代替姓名。v合议人员。人员组成至少人以上,逐一填写参加合议人员姓名。v(三)记录内容。包括案情汇报、讨论记录、合议意见等内容。v承办人员汇报案情。根据承办人员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具体写明案发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违法物品名称、数量、违法金额及产生后果等内容。列举已经查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并详细写明其具体内容,不可用“证人证言”、“检验结论”简单词句来代替。如果是多次进行的,应将每次违法事实表述出来。同时,对办案程序作简要报告。v讨论记录。如实记录对合议结论的不同意见或保留意见,按合议人员发言次序分别列段记录:首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然后,合议参加人员发言,对案件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发言人员凡与前发言意见相同的,可只记结论性观点,但与前发言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记录。v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v(四)尾部。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合议讨论记录在案件合议记录首页不够记录时,可用(案件合议记录)副页作为本文书的续页进行记载,不可用其他稿纸替代。v(二)合议人员应为人以上的单数,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v一、概念一、概念v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v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v 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外,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食品违法案件,均必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该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程序在法律文书上的反映,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如果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无法表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了告知程序,必将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成立。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 v正文。包括:v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v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采用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v违反具体法律规定。写明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及其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v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写明处罚依据法律规范的名称及其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是指法律责任(罚则)条款。v拟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写明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应分项表述,处罚种类为罚款的,应写明罚款数额。v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期限。有关陈述和申辩时限问题,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期限或按行政效率原则内部制定统一时限规定(一般以日内为限),以保证当事人能够真正行使陈述、申辩权。v 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依据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例如,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某当事人依据某法律规定事先告知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依据另一法律规定。则在本案例中,由于法律依据的变化,在未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不得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v(二)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不能用本文书代替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v一、概念一、概念v听证告知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法律文书。v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v一、概念一、概念v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食品违法案件在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后,由案件承办人对该案情况及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报请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查而制作的法律文书。v 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外,对立案查处的食品违法案件,其承办人均必须在进行调查后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是食品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必备文书。制作该文书意味着调查取证工作告一段落,案件即将转入行政处罚程序。v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目前规定统一的格式,但一篇完整的调查终结报告,有其固定的格式,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v(一)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及特定项目。v文书名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关于(案由)案件调查终结报告。v特定项目。包括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时间、组织调查部门、调查人等内容。v()案由。填写实际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v()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年龄、职务、电话等;当事人为个人时,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电话等。v()调查时间。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v()组织调查部门。如果是向本部门领导报告的,填写负责办理该案件的职能科室;如果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填写负责办理该案件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即食品监督管理局。v()调查人。填写负责调查该案件的食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姓名须人以上。v(二)正文。包括案情及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当事人意见、处理意见等内容。v案情及违法事实。一是简要说明调查终结报告的背景,即案件来源及立案线索、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及调查经过等。二是案件事实,这是调查终结报告最为重要部分。应具体写明案发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违法物品名称、数量、违法金额、产生后果以及危害等有关证据。其书写形式,有的可按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有的可按违法的问题类别写。当事人如有多次违法行为,应逐次写明。陈述事实要首尾呼应,有始有终,有关证据可在“相关证据”部分具体列明。v相关证据。应列明已经查实的,对案件处理有关联的所有证据,列举证据时,应具体列举证据的名称。v当事人意见。包括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食品违法行为认定与否,提请考虑的因素以及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等。如当事人确认检查事实,可写成“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如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提请考虑因素,调查人员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提出采纳与否的建议。v处理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具体写明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规定条款;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三是调查人应逐条写出具体处罚建议。v(三)尾部。包括:v调查人签名以及该报告书写日期。如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还应填写承办机关v名称(盖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每页末均应盖章及签名。v如有附件材料的,应注明附件材料名称。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内容要真实。调查终结报告是向领导汇报案件调查结果的正式书面报告,是领导作出决策最直接、最全面的材料,一有失真,就可能造成领导决策失误,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报告内容一定要实事求是,调查人员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客观地陈述,切不可将似有似无,道听途说,随意杜撰的东西写进去。v(二)条理要清晰。调查终结报告的格式较为固定,正文书写应依照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内在逻辑,做到先后有序,主次分明,条理清楚,结构合理。v(三)语言要准确、精炼。调查终结报告应力求简洁,对事实、数据及法律条文要准确无误,不能模棱两可 ,其次篇幅适宜,有话即长,无话即短。行政处罚审批表v一、概念一、概念v行政处罚审批表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尚未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v 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在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执法人员在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时,应当审查其所作的陈述、申辩是否符合事实。可见,行政处罚审批程序是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案件处理可起到最后把关的作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政处罚审批表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v(一)首部。指文书名称,即行政处罚审批表。v(二)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v案由。填写案件内容的提要。v当事人。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v主要违法事实。写明违法的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数额等内容。v法律依据。一是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二是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主要是法律责任条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必须写全称,不能写简称或文号。v案件承办人建议。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要求分项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具体数额。案件承办人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v(三)尾部。包括:v审核意见。是指承办案件所在的机构或科室负责人意见,应明确写明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的意见。v审批意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的意见,应明确写明是否同意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意见,如不同意,应写明处理意见。机构或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均应签名并注明日期。v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案件承办人、机构或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分别在签署意见之前,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和理由,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引用是否适用要仔细核对。v(二)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v(三)行政处罚审批表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则应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概念一、概念v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对整个案件的性质及处理作出结论。这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全面、客观和公正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制作。其内容的确定应做到文字简练、明确和规范。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外,其他案件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均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以其他文书替代。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内容基本相同,但前者为制作式文书,后者为预定格式的填写式文书。该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首部、正文及尾部三个部分。v(一)首部。包括:v文书名称。即行政处罚决定书。v文书编号。其形式为:莒南食行罚决年份号。v(二)正文。这是该文书的主体部分。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内容。v被处罚单位(人)。填写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或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其性别、年龄、职务等内容。v被处罚对象是单位的,写明单位的全称,其名称应以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在设立该单位时所赋予的法定名称一致;地址(住址)的书写,应写明被处罚单位有关证照上载明的注册登记地址或被处罚个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v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基础,主要包括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的叙述。在叙述方法上,叙述违法事实要根据违法行为或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一次违法,情节复杂的,可按时间顺序写;对多次违法,且违法的手段不尽相同,违法情节轻重不一的,可按先重后轻的顺序写;对多次违法,但情节大致相同的,可用综合归纳方法写。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叙述违法事实用“无证生产经营食品”、“销售过期食品”等一类笼统的写法,是不规范且不严谨的。在书写违法事实时必须把握以下原则:()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没有查证属实或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写;()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必须在违法事实叙述后进行特别注明。v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将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经查证属实的案件证据列举出来。在书写证据时应注意:v()要将证据的名称、种类和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写清楚。在列举有关证据时应具体列举这些证据的名称。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购进食品发票、销售记录、食品检验报告书为证。”这种表述一目了然。v()行政处罚决定书列举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其含义有二:“确实”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依据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充分”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每一个有关定性或处罚情节的事实是足够的,不存在任何疑点,并由此得出必然性结论的证据加以佐证。在实践中,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载明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根据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此类处罚决定书欠规范,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定。v行政处罚依据。包括定性的法律依据和量罚的法律依据。要根据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如果当事人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必须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必须写全称,不能使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可简写成食品安全法或食品法。同时,应注意避免发生如下错误:()将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适用有关处理该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应适用甲法的却适用了乙法;()引用法律时只注明了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没有具体条、款、项、目等内容。v处罚决定。此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在作出该决定时应注意:第一,处罚决定要表述具体、明确、完整与合法。明确写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取缔无证生产、销售的场所。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可以选择上述处罚种类中的1项或多项。罚款应明确具体数额,不能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等类似词句代替;没收非法财物应一一写明具体物品名称,不能用“没收生产工具、包装材料”等不能确定的类似词语代替具体物品,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第二,不能超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给予行政处罚。v三、制作注意事项三、制作注意事项v(一)食品行政违法主体的确定。在填写被处罚者名称时,应注意区分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尤其注意以下几类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v有关隶属关系的案件。在处理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清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分店等)的违法行为,该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应由其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如该分支机构经工商部门核准,有食品药品许可证、营业执照,则可按其他组织追究其违法责任,也可追究其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的责任。v有关个人投资的案件。如果个人投资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应填写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人企业,应当在填写企业名称时,注明其性质;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填写其户主姓名,如果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同时注明是某字号的户主。v(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本文书。v作出吊销食品药品单位许可证只能由其发证、批准部门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许可证许可证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v(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之间要互相印证,合乎逻辑,结构严密。违法事实的叙述应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处罚决定也必须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相吻合。如,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的,必须在违法事实部分有从重的事实,在证据部分有从重的证据,并有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样式内容的前提下,按叙述式的要求打印制作,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格式。v(四)注意立案时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关系。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执v一、概念一、概念v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已交付给当事人,并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回执作为一种凭证使用,所反映的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受送达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送达回执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文书之一,同时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材料。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从广义上讲,送达回执是一种多用途的文书,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并应当送交给当事人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如各类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等都须制作送达回执,以证明该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已设定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但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送达回执主要是与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使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送达回执是一种填写式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收件人签字后随卷存档,第二联备查。该文书制作内容及方法如下:vv(二)正文。包括:v受送达单位(人)。填写被处罚单位名称全称(或个人姓名)。v送达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和缴款通知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v送达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根据具体情况如实填写。v送达地点。填写具体送达详细地点。v送达人。一般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送达,送达人应名以上,并由负责送达的人员签字。v送达日期。填写向当事人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日期。v收件人。即受送达人,须由受送达人填写其姓名。v收件日期。由受送达人填写实际收到文书的日期。v(三)机关印章和制作日期。v(四)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留置送达,需注明当事人拒收事由和日期,同时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委托送达,需注明委托原因,被委托人名称(姓名),并由被委托人签名;邮寄送达,应将“双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栏内,并用文字一一注明;公告送达,应注明在何种媒体发布以及公告日期等。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一)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及收件日期是证明其知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如行政处罚决定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开始生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也从即日起计算。因此,由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执一定要同相应的文书妥为存放。v(二)代替受送达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在备注栏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v(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这是对送达该文书期间的规定。v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送达文书在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后,余下的时间是法定期间。邮寄送达的,在期间届满前送邮局邮寄的,视为符合法定时间。结案报告v一、概念一、概念v结案报告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法律文书。v 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v结案报告的制作,标志着整个案件已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案件的各种材料可以整理、装订和归档。认真完成这一工作,能够起到保证资料完整,案件有证可取,有据可查的作用。同时,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素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并不意味该案件已经结案,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是案件结束的标志:v(一)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v(二)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v(三)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v结案报告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履行结案审批手续时使用。v三、制作内容及方法三、制作内容及方法v结案报告一式二联,第一联随卷存档,第二联上报。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v(一)首部。文书名称,即结案报告。v(二)正文。是对某一具体案件基本情况的概要说明,具体包括以下内容:v案由。填写该案件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无证经营食品药品案件。v案件来源。应与立案申请书载明的内容相一致。v被处罚单位。填写被处罚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v立案日期。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立案查处的时间。v处罚日期。填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v处罚文书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相一致。v结案日期。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即为该案件结案日期。v承办人和填写人。承办人:填写承办该案件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姓名;填写人: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姓名。v处罚内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及其数额。vv执行结果。指行政处罚决定实际执行的情况,如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履行结案需注明何种原因,如当事人无能力或其他意外情况等)。v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通常有五种情形:()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其他。根据该案执行情况,在执行方式预定格式的五种情形相应项下打“”。v档案管理填写项目。包括归档日期、档案归类、保存期限等内容,按档案管理要求填写。v(三)尾部。包括:v审批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作出是否同意结案的批示。v主管领导签署并注明年月日。v四、制作注意事项四、制作注意事项v在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某一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定的起诉期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但事后又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该案已结案,就会使案件执行方式发生变化,为了避免出现此种现象,结案报告宜在法定的起诉期届满后且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的情况下作出。谢谢大家!谢谢各位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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