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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讲解?标准?发布的意义2021年1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以2021年第58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它的出台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着直接、重要、关键性的影响。?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是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顶层监管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视管理方法?不仅落实了新?条例?的经营要求,而且夯实了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管平台。?标准?侧重从经营风险管理的角度强化医疗器械的经营质量管理。从新?条例?到新?方法?,再到?标准?,三者一脉相承、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管理链,牢牢地构筑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堤坝,这也是新?条例?力主强推的过程监管的表达。?标准?涉及的内容正如?标准?第二条所言,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效劳等环节均要依据?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平安。针对人员培训、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事无巨细地规定了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各项内容,是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行为准那么。由此可见?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医疗器械经营的全过程。?标准?带来的影响1、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不符合?标准?各项要求的,将不能通过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将不予审批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不具备该管理系统,企业将被认定为不符合经营医疗器械的根本条件。 3、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准备应对监管部门备案后的现场检查。?标准?是监管部门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备案后现场核查的依据。 4、需要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进展变更准备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允许变更。?标准?带来的影响 5、?标准?是经营企业建立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也是监管部门评价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有效与否的依据。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不合格或无效,直接否认企业的备案和许可。 6、?标准?既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展年度自查的依据,又是每年年底撰写年度自查报告的依据。该年度自查报告每年须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评价该年度自查报告是否合格的标准就是?标准?。 7、?标准?是监管部门执法监视的依据,对不符合要求,又未按照规定进展整改的企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21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标准:总计九章 六十六条第一章 总那么 共四条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 共五条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共六条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共十六条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共九条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共十五条第八章售后效劳 共九条第九章附那么 共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 公告 2021年第58号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公众用械平安,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12日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平安、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视管理方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根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效劳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平安。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第四条企业应当老实守信,依法经营。制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标准要求经营医疗器械。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视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催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标准;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确实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视;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标准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效劳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顿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顿经营和通知记录等;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安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安康十二卫生和人员安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安康档案等;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展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制止从业的情形。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效劳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给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效劳人员和售后效劳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效劳支持。售后效劳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效劳上岗证。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展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展一次安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过失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有以下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展存储的;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五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构造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四库房有可靠的平安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三符合平安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防止阳光直射;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展监测和记录;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展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顿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根底设施及相关设备进展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展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展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展验证。第三十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展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展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三具有承受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四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展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展评价。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效劳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平安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第三十六条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展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展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展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第三十九条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展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展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四十条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展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展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标准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防止损坏医疗器械包装;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存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第四十三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效劳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展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生环境;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次对库房温湿度进展监测记录;进展监测记录;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展检查;期等质量状况进展检查;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展检查、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展检查、保养。保养。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展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进展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制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期的医疗器械,应当制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展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区,然后按规定进展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展盘点,做到账、货相符。进展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销售、出库与运输第七章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展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第四十八条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效期、销售日期;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第四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第四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 、销售日期等,、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展质量追溯。以方便进展质量追溯。第五十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第五十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展核对,发现以下情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展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人员处理: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第五十三条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到达相应的温度要求;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到达规定温度前方可装车。第五十四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展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平安。第五十五条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效劳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效劳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效劳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平安使用。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效劳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效劳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平安,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效劳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响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平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响,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六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效劳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第六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 ,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平安的投诉。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平安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顿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顿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及时传达、反响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平安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九章附那么 第六十五条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监视管理方法。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汇报结束谢谢大家!请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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