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3页
第2页 / 共53页
第3页 / 共53页
第4页 / 共53页
第5页 / 共53页
第6页 / 共53页
第7页 / 共53页
第8页 / 共53页
第9页 / 共53页
第10页 / 共53页
亲,该文档总共5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2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基本原则(无线电管理条例)v带外让带内;(不包括带外发射和互调等干扰问题) 程序规则4.5v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对已启用和即将启用的均有效) 无线电规则5.29,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2v后用让先用;(仅对同一业务或者同等级业务间有效,以 办理合法手续的先后顺序为准)v无规划让有规划v不要求干扰保护与不得对其他电台产生干扰之间的关系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3.5,3.3.6(例外情况)频率协调保护准则的确定v需考虑的因素 1. 系统自身系能 (C/I、I/N) 2. 与同频段业务之间(距离隔离、天线(极化)隔离、细分频率) 3. 与相邻频段业务之间(滤波器特性) 4. 其他(集总效应等)vI/N的通用准则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1dB,对应I/N=-6dB; 接收机热噪声增加0.5dB,对应I/N=-10dB.军地协调v协调机制 国家层面(2004年) 省与军区层面(2013年)v协调程序 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规定(1992)举例 v无线电定位业务的协调 气象、民航、军队;v广播业务的协调 民航、军队;v空间与地面业务之间的协调 13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地面无线电业务台站管理v总体原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电台直执照;(无线电管理条例)台站属地化管理;(审批权限下放)台站数据库建设(基础工作)台站审批制度改革v 管理模式 由单纯审批制向 审批、备案、注册登 记和免执照管理等多种模式共存转变;v 审批主体 由央地共同审批向以地方审批为主转 变;v 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v 由单一的管理向监管与服务并举转变。关于管理模式改革v审批管理: 卫星、广播、雷达等大功率发射台站v备案管理: 航空器、船舶、机车上的制式电台v注册登记: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v免执照管理:1.地面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终端;2.没有对有害干扰提出保护要求的单收无线电台(站);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350MHz集群发射功率小于等于31.6W(45dBm)的车载台和功率小于等于5W(37dBm)的手持台,2.4GHz无线局域网接入点,5.8GHz频段无线局域网接入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等。关于管理主体台站属地化为主v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台站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由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v一定功率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属地化管理的原则v科学合理 (尊重电波传播规律和管理实践)v放管结合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v权责一致 (审批和监管责任、能力)v方便用户 (兼顾一般用户和行业用户)属地化管理配套措施的几点考虑v关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v关于中央管理台站资料向地方移交程序v关于设台涉及的频率协调问题 1.国际协调 2.省际协调 3.行业协调 4.军地协调关于事中事后监管-1(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v一个窗口受理v推行受理单制度v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v编制服务指南v制定审查细则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许可条件1.有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2.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证;(业余业务除外)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6.边境(界)地区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符合已签订的相关双边协议要求;7.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申请资料1.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国无管表2、17和18,台站设置申请表、业余电台申请表和移动卫星地球站注册登记表)2.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共14类)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金、站址及设施等状况;4.无线电台(站)的工作条件、具体用途、电磁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如设置雷达、导航台、微波站等台站时,需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5.无线电网络设计报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无线电频率;6.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的管理措施;7.如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需提供已完成协调的有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前,如需进行协调,将发出协调通知书) 表格类型一览v国无管表3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4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5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6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7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8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9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0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1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2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5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6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星座)技术资料申报表v国无管表19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台站审批事项-办理流程1. 完成国际、国内协调,是为确保符合有可用频率资源、不对即设合法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两个许可条件;2. 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是为保证拟设电台有可靠的工作环境,正常发挥功能;3. 是否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在台站受理时进行判断;如需进行协调,则发出协调通知书,待协调完成后,出具受理通知单,进入正式许可流程(确保在时限内完成许可)4. 如放弃要求国际干扰保护并承诺不对境外合法电台产生干扰,可办理国内电台手续。5. 技术审查所需时间计入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内);6. 如需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关于事中事后监管-2(地方)v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v加强对地方行政审批流程、细则的业务指导v建立台站数据质量季报制度 v制定完善台站数据库标准、规范体系未来无线电台(站)管理的思考v应用于民用航空、海事、交通、广播电视、气象、天文、监测等行业和部门的无线电台(站),有较高的保护要求,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正常运行起着关键作用;v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早期多处建在城郊结合部、郊区、农村地区的重要台(站)在城市拓展下与周边地区开发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v无线电台站站址规划和布局需要与城乡发展规划相协调、相衔接,探索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的思路和方法v上海等部分省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研究(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及部分重要台站)v需要形成无线电管理、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发改等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上海市的有益尝试v明确重点台站定义,形成基本目录;v梳理相应台站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v与城市规划有效衔接,分级划定保护区域,并落图; (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要求、干扰源防护要求)v评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8引言1业务间频率协调2台站管理3台站国际申报和登记4国际规则依据v无线电规则第8条 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内频率指配的地位v双边协议 1.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完成边境频率协调,并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或者专项规划的无线电台(站)对应的频率指配,受国际保护。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完成边境频率协调并列入协议双方各自国家频率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对应的频率指配,受协议双方保护。国际承认的权利v意味着其他主管部门在安排其自己的频率指配时应考虑该指配,以避免有害干扰。v如果使用某个不符合11.31款的频率指配对符合11.31款的指配的任何电台的接收产生实际上的有害干扰,使用不符合该款电台的主管部门必须立即消除有害干扰。申报电台的国家申报电台的国家无线电通信局无线电通信局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检查和公布检查和公布受影响国家受影响国家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协调协调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国际频率信息周报国际频率信息周报台站申报机制v地面无线电业务专项规划附录25:水上移动业务的分配规划(4000-27500kHz,岸台电话)附录26:航空移动分配规划(OR)(3025-18030kHz)附录27:航空移动分配规划(R)(2850-22000kHz)HFBC(规则第12条):高频广播规划已签署的协议文件情况v中俄30MHz-40GHz固定、移动、广播业务协议v中俄模拟广播业务协议v中俄900MHz GSM频率协调协议v中越关于GSM900和1800MHz频率协调的会议纪要v中朝广播业务协议v内地与港澳频率协调协议法规制度建设v发布边境地区电磁环境测试规范;v完成边境地区频率国际协调管理规定的起草,拟于年内发布;v计划制定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函件处理程序我国申报和登记的基本情况v 根据ITU/BR最新出版的BR IFIC,查询并导出我国频率指配及台站共计28000余条。我国已登记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内的频率及台站情况无线电规则相关条款及地区性协议地面业务规划 v 地面业务频率台站通知、登记所依据的无线电规则条款和区域性协议地面业务规划包括RR 11、AP25-27、GE75、RJ81、ST61、GE84、GE06A/D及GE85M/N、GE06L等。其中,AP25为水上移动业务频率分配规划; RR 11为无线电规则第十一条“频率指配的通知和登记”;GE75是一、三区中长波广播业务规划,我国为其缔约国。我国在相关条款或规划下登记的频率台站情况国际电联按不同用途将地面业务分为三大类 v (1)调频声音广播和电视(FM/TV):甚高频(VHF)和超高频(UHF)频段内的调频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业务; (2)中/长波广播(LF/MF):低频和中频声音广播业务; (3)固定和移动业务(FXM):固定、移动及其他业务(VHF/UHF和LF/MF频段内的广播业务除外)。v 我国已登记的28268条频率台站数据中,FXM为23963条,占总数的85%;LF/MF为3085条,全部为中波广播,占总数的11%; FM/TV共1220条占4%,其中调频声音广播521条,电视广播699条我国已登记频率台站的台站类别对应情况我国已登记频率台站的台站类别对应情况我国已登记频率台站的台站类别对应情况我国已登记频率台站的台站类别对应情况我国已登记频率台站的台站类别对应情况我国边境界地区台站申报登记情况 v 我国陆地邻国共15个,开展边境界频率协调工作较多的是俄罗斯、越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云南、广西等11省(区、市)在陆上与邻国接壤。其中,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云南等4个省(区、市)已登记频率台站数量较多,分别占了全国已登记数量的4.88%、4.48%、5.44%、5.44%。v FXM、LF/MF和FM/TV三类业务中,FXM业务台站的各省(区、市)分布情况较平均,黑龙江、内蒙古、新疆、云南等省(区、市)的LF/MF业务台站数量稍多于其他省(区、市),FM/TV业务台站则集中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云南、新疆、广西、香港等。v港、澳地区已登记频率台站数量分别为611和191条,且两地区登记频率台站的种类分别为24种和19种,多于31个省(区、市)的台站种类。我国登记的主要业务频段及部门v 我国已登记入MIFR内的无线电业务包括固定、陆地移动、广播、航空、水上、导航/定位等多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涉及众多行业部门。广电部门广播业务频率台站的登记情况民航部门主要业务频率台站登记情况水上业务频率台站登记情况我国边境地区台站申报的初步思路-基本原则v需求牵引、远近结合v海陆统筹、虚实互补v守住底线、拓展外延 我国边境地区台站申报的初步思路-目标1. 台站数量稳步增长2. 数据质量规范完整3. 业务种类覆盖齐全4. 工作机制规范完善我国边境地区台站申报的初步思路-工作措施v 做好在用台站申报v 稳妥推进规划台站申报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