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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银西铁路客专 (以下简称公司) 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 、 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工管办函2013284 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 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 第三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 机构合法, 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 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七条 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 1 人, 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 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 1人,负责职责围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施工、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 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 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 (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二) 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 并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依据现行验收标准和监理规开展现场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分部、 工地试验室是其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小型试验站视为分部试验室的一部分),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围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作为施工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本标段工程试验监管职责。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工地组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为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围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从事现场试验检测的各级试验室, 以及接受公司、 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采用现行的、与铁路技术标准相适应的试验规程、规、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外委试验要求 (一) 各单位外委试验应选择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并具备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检测单位须报经建设指挥部审核许可,公司安质部备案。同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选用同一外委试验检测机构。 (二) 集中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外委试验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铁路总公司的要求参照铁路工程的标准,推行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上传试验检测数据 。 (三)公司建立外委试验室名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外委试验为见证试验的, 样品交接时应由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试验检测报告应予标记。 (五) 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信息。 第十三条 关于现场从事试验和检测工作人员配置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人员资格与数量应满足项目工作需求。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书,在书有效期,试验检测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二)中心试验室和分部 (分站) 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专职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参加总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 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部试验室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 10 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 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 5 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 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 8 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4 人;分部试验室专业人员数量按线路每公里不少于1 人配备, 其中中级 (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3 人;混凝土拌和站的小型试验站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2 人。 (四) 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 10 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 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 5 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 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 6 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 人;分站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 4 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五)中心试验室和分部 (分站) 试验室负责人应由母体试验室正式聘任的合同制员工担任,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六) 建设指挥部、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工作, 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3 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熟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技能。 (七)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 建设指挥部应就项目特点、技术及管理要求,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建设过程中,各级工地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对各专业岗位人员工作定期考核,建立并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仪器设备及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关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 (分站)试验室配置的试验机械、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必须与投标承诺一致,且均须符合国家、铁路总公司现行规程规定,同时要根据项目试验检测工作量、工期安排及标准化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满足银西铁路甘宁段试验检测工作要求,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相关要求应符合铁路总公司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工管办函2013284 号)附录 A的规定。 (二) 对使用频率低且价格昂贵的试验仪器设备, 经验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不配备,相关试验项目委外。 (三) 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 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台账容,加强动态管理。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使用管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应齐全完整,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证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等。 (四) 所有工作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 并按标准周期及时进行检定和校准,有计量合格证,并粘贴准用证。 (五)要有稳定电源,必要时配备发电机。 第十五条 关于试验室环境条件要求 (一)工作场所面积要求 1.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 120 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 12 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 30 平方米;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00 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 12 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 20 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 2.施工单位分部(工地)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至少具有 100 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试验检测室面积大小与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且各试验检测操作间面积不小于 12 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 30 平方米。监理单位分站试验室应具有 60 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操作间面积不小于 12 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 20 平方米,并能满足现场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的要求。 3.小型试验站的办公试验场所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 30 平方米。 (二)试验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光、隔热、室温、湿度、供水、供电等应满足试验工作条件要求。 (三)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操作安全方便;大功率仪器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电线,不允许采用插座型式连接;设备用电须采用空气开关,设漏电保护器,确保设备用电安全。 (四)试验室安全文明标准 1.试验室墙上醒目位置应挂试验人员职责、试验流程图;在主要和大型试验仪器上方或旁边的醒目位置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挂的图框、文字要规格相同,形式相同。 2.每个试验室配备 4kg 干粉灭火器 4 个,灭火沙 1 立方米,铁锹 2 把,铁桶 2 只;室环境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满足试验要求。 3.试验人员佩戴胸卡作业,持证上岗,规操作,记录清晰。 4.仪器设备挂设标识牌,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状态。 5.试验废弃原材料回收或存放符合环保要求。 6.在试验中使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员受到伤害。 7.试验用有毒有害液体、试剂,执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六条 公司试验检测主要工作职责 1.公司安质部主要职责 按公司试验室、拌和站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中心试验室验收,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选用的信息化应用软件组织审查评定,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进行信息化软件应用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试验室进行检查,接收上传至公司平台中的不合格信息化数据并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组织中心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各级试验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验收,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并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各单位外委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许可,对管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负责职责围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过程控制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铁路总公司、公司及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 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 检测流程图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四)对分部试验室进行管理、检查、考核,形成台帐,同时对分部试验室提供业务指导。 (五)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规程、规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六)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形成台帐。 (七)参与管试桩、路基试验段等工程试验方案的编制,并实施过程监控和确认。做好地基原位测试工作。 (八)确定委外试验项目,做好委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选择工作, 选择的外委试验检测机构需报监理单位审核和建设指挥部审核许可。 (九)对各分部的原材料、混凝土、路基压实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管的全部混凝土、CFG 混合物配合比进行设计,对管各混凝土拌和站的配合比执行情况、拌和质量、拌和数据进行抽查,并形成管理台帐。 (十) 按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中附录 D 的项目要求开展试验检测。负责中心试验室检测资料的归档工作。 (十一)组织项目部全部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铁路总公司和公司要求统筹安排、指导管全部试验室的信息化工作。 (十二)按公司、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上报报表和相关问题整改资料。 (十三)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分部(工地)试验室的职责 (一)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规程、规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三)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并形成管理台帐。 (四)分部试验室按要求对分部围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项目应符合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 (TB10442-2009)中附录 E 的规定。对需外委的试验检测项目,委托至中心试验室确定的外委单位进行试验检测。负责项目分部围以的全部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 大型预制场的工地试验室按预制件的规和验标要求及铁路总公司审查认可的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检测项目应能满足预制场的试验检测需要。 (六)在中心试验室的统筹安排下,按照铁路总公司和公司要求开展试验室的信息化工作。 (七)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的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和过程控制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铁路总公司、公司及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 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 检测流程图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四)对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分部试验室的验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检查问题并督促整改,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五) 对监理分站试验室及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监督、 检查、考核,并形成管理台帐。 (六)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规程、规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七)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并形成管理台帐。 (八) 按照标准的规定, 结合工程项目的进展, 对各种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实体质量等进行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审核配合比设计资料,及时做好记录。 (九) 确定委外试验项目, 做好委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选择,报建设指挥部审核许可; 对施工单位委外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委外的试验过程进行见证检验。 (十)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等进行抽样检验,形成台帐。 (十一)开展的试验项目应能满足平行检验、抽样检验和工序质量检验的要求。 (十二)组织管全部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铁路总公司和公司要求统筹安排做好监理中心和分站试验室的信息化工作。 (十三)按公司和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报表和相关问题整改资料。 (十四)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十五)完成公司及监督部门等的委托试验。 (十六)定期对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试验条件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整改闭合。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分站试验室的职责 (一)接受监理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按铁路总公司和公司要求做好监理分站试验室的信息化工作。 (二)监管分站试验室管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并形成管理台帐。 (四) 按照标准的规定, 结合工程项目的进展, 对各种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实体质量等进行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及时做好记录。 (五)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第五章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完善。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检查其运转情况。 (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建设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中心试验室应至少建立以下 11 个主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试验检测环境管理制度、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审核及发放制度、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应包含仪器设备购置(调拨) 、验收、建档、安置、标识、溯源、日常使用、流转与维护保养、周期检定等主要容。 (二)样品管理制度应包含样品的接收、标识、流转、储存、留样及处置等容。样品应设专人管理。 (三)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应包含记录格式、信息、数据及数据处理、记录的更改原则、复核以及标识、查阅、归档等容。 (四)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应包含报告格式、信息、审核签发程序及检测报告发放、标识、查阅、归档等容。 (五)试验检测环境管理制度应包含试样制作、样品储存、各操作间在试验过程中的温湿度要求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和温湿度控制设备配置等容。 (六)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应包含特殊设备的操作细则、安全措施及设施、做好防盗、防火及废弃物处置等容。 (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包含资料发放、标识、保管、查阅、修订和废止等容,档案资料应设专人动态管理。 (八)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审核及发放制度应包含审核人员资格、审核容及各方签字等容,并建立施工配合比发放台帐。 (九)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应包含试验检测事故上报程序,发生时的处置及现场保护措施,检测事故责任界定、原因分析、事故处理及应急预案制定等容。 (十)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包含不合格品的复检、 留样、 反馈、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及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等容。 (十一) 信息化管理制度应包含信息化所需的软、 硬件设施, 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规定,统一的格式和接口要求,专人负责等要求。 第六章 信息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能实现试验结果自动计算及判定,重要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具有提醒、分析、统计和监控功能,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试验过程规、结果能够追溯。系统能具备的主要功能应符合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工管办函2013284 号) 。 (二)工地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分为铁路总公司、公司(建设指挥部)两级管理平台,监理、施工单位两级应用平台。管理平台由铁路总公司信息化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布置,应用平台由监理、施工单位根据铁路总公司信息化管理职能部门发布的统一接口要求自行建立,并接入管理平台。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工管办函2013284 号)要求配备工地试验室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公司(建设指挥部)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选用的应用软件组织审查评定。 (四) 建设指挥部监督监理、 施工单位按统一的格式和接口要求安装应用软件并接入公司(建设指挥部)管理平台,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五)信息化不合格数据报警执行公司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办法 ,施工和监理单位根据权限对不合格事件在 24 小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建设指挥部组织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 (六) 试验人员应接受软件应用培训, 由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工作,培训合格后由软件厂商颁发合格证书。 (七)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应确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职责,编制信息化管理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做好数据录入、分析和管理工作。试验室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对终端应用系统的运行和数据录入工作检查,确保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八)自动采集数据, 应实时上传至试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需手动输入的数据应在工作结束后24 小时完成录入。 第七章 原材料质量试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按现行验收标准、规的规定频次对进场建筑工程原材料取样检验,四电施工单位还应对进场的电缆、光缆等电材进行进场测试。超出现场试验室检测围的试验项目,进行外委检验。 第二十五条 原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材料报验单,并附合格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或测试记录(电缆光缆等) 。甲供材料的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应及时向厂家或代理商索取。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进场材料报验单,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的频次见证和平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如发现不合格,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将该批材料清退出场。 第二十七条 材料报验及审批手续应作为附件随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一起申报,并得到监理中心试验室负责人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或驻地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检验结果发生异议而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监理站和建设指挥部复检,对重要的问题报公司备案。 第八章 施工现场工序质量试验检测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现行验收标准、规等规定的频次对地基原位测试指标、路基填筑质量、路基支挡结构、岩溶路基质量自检、隧道无损自检等项目进行试验检测,超出试验室检测围的试验项目,进行外委检验。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现行验收标准和规程规的规定频次对施工单位现场检测项目进行见证或平行检验, 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禁止进入到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二条 试验检测过程应真实有效,检测数据应记录详实,检测报告应图表清晰完整、结论准确无误。 第九章 检查与问题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规定与问题处理 (一) 公司应对集中承担外委试验检测任务的机构完成本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一年不少于2 次,发现一般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 (二) 监理单位试验室应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平行试验, 严禁由施工单位试验室代检。 (三) 建设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段试验室进行检查, 对管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分析不合格原因,跟踪整改情况;公司不定期抽查。 (四) 施工、 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不合格数据处理台账,在发现不合格数据的24 小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录入信息系统,监理单位每周对不合格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建设指挥部组织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 (五) 公司、 建设指挥部应定期组织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试验检测结构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存在较大数据偏离、标准化管理不到位的试验室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六)母体试验室应每年组织进行试验室部审核、质量监督、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期间核查等工作。 第十章 试验检测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试验室的试验检测, 及委外项目的试验检测报告格式均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做到实事、字迹清晰、容规、结论准确,签章齐全,纸、字迹、报告份数符合归档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试验室应设专人负责, 按公司规定及时在公司即时通平台上传试验检测报告的扫描件。 第十一章 试验检测工作考核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 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公司每半年不少于1 次,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检查结果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试验室违规行为信用等级考核 (一) 公司、建设指挥部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违规行为考核按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工管办函2013284 号)附录 B铁路工地试验室违规行为信用等级扣分标准中有关监理、施工单位的条文执行。监理单位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附录 B 规定违规行为的,由建设指挥部确认后扣分。上级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公司按照附录 B 规定对责任单位扣分。考核扣分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 试验室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 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考核扣分由 4 次监理单位检查的扣分、两次公司检查扣分、上级监督单位检查扣分、平时检查扣分等 4 部分构成;对监理单位试验室考核扣分由两次公司检查扣分、 上级监督单位检查扣分、 平时检查扣分等3部分构成;年度信用等级累计扣分达 6 分及以上的工地试验室给与通报批评,达 12 分及以上的停止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由公司、建设指挥部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三)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人员年度个人信用等级累计扣分达 6分以上的,清除出本项目。 (四) 公司每年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评比一次。公司安质部负责对中心试验室进行评比,建设指挥部负责对管的分部、分站试验室进行评比。按照考评得分及标准化管理情况,评比出标准化管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的试验室及人员。评分优秀的试验室,公司将给与适当奖励;评为不合格的试验室,将对试验室进行经济考核,同时停止试验进行整顿,相关人员清除出本项目。评比结果在试验室信息系统公布。 第三十九条 施工、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行为涉及铁路总公司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扣分条款的,按相应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并公示;涉及公司建设行为管理办法相关经济考核或信用评价扣分条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试验室、 外委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件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六)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转包检测试验业务的; (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试验室的验收程序执行公司实验室与混凝土拌和站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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