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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保险的分类专题二:保险的分类保险分类的意义保险分类的意义l有利于加深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掌握有利于加深对于保险的认识和掌握l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保险业的法律管理 l有利于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有利于改进保险企业的经营l有利于消费大众的保险选择有利于消费大众的保险选择保险分类的方法保险分类的方法l法定分类法法定分类法l理论分类法理论分类法l实用分类法实用分类法 保险分类的原则保险分类的原则l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致。l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现行标准相互衔接。按保险经营分类按保险经营分类l按经营主体划分按经营主体划分 - -公营保险公营保险 - -私营保险私营保险l按经营性质划分按经营性质划分 - -营利保险营利保险 - -非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保险私营保险个人保险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公营保险政府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保险保险营利保险公司保险个人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合作保险非营利保险按保险政策划分按保险政策划分l商业保险商业保险l社会保险社会保险l自愿保险自愿保险l强制保险强制保险l普通保险普通保险l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关于商业性强制保险的探讨关于商业性强制保险的探讨l强制保险的定义强制保险的定义l强制保险的特点强制保险的特点l强制保险的优劣分析强制保险的优劣分析l强制保险的边界强制保险的边界l强制保险立法基础强制保险立法基础l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l强制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强制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商业保险的定义商业保险的定义 l袁宗蔚:除社会保险以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保险。袁宗蔚:除社会保险以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保险。l庹国柱: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经营的保险。以自愿庹国柱: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所经营的保险。以自愿性、契约性、广泛性为特点。性、契约性、广泛性为特点。l魏华林: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魏华林: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务。l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法附则: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保险法附则: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社会保险关系关于政策性保险的探讨关于政策性保险的探讨l政策性保险的定义政策性保险的定义l政策性保险的特征政策性保险的特征l政策性保险的业务边界分析政策性保险的业务边界分析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l各地初步形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模式:各地初步形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模式: -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自营模式 - -共保体模式共保体模式 - - 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模式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模式l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l2007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年,中央财政安排1010亿元在亿元在6 6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补贴农作物主要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费补贴试点,补贴农作物主要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和棉花五种,中央财政承担棉花五种,中央财政承担25%25%的保费补贴。的保费补贴。20072007年年6 6月,国家推月,国家推出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中央财政安排出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中央财政安排11.511.5亿元对中亿元对中西部地区提供西部地区提供50%50%的保费补贴。的保费补贴。l20082008年,财政部修订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年,财政部修订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将中央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将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费补贴比例从财政对种植业保费补贴比例从25%25%提高到提高到35%35%,试点区域将由,试点区域将由6 6省省区扩大到全国各粮食主产区,对中部地区区扩大到全国各粮食主产区,对中部地区1010省和西部地区省和西部地区1212省省地区养殖业险种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将花生、油菜列入保地区养殖业险种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将花生、油菜列入保费补贴范围,费补贴范围,20092009年增加了育肥猪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农年增加了育肥猪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到业保险险种扩大到1414个。个。20082008年、年、2009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分别达到费补贴规模分别达到60.560.5亿元和亿元和79.879.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1.4%181.4%和和31.9%.31.9%.l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支持情况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支持情况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各省,区,直辖市政府要申请中央财政政规定,各省,区,直辖市政府要申请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必须提供一定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必须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对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比例的配套补贴,对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低于25%25%,中西部地区对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中西部地区对养殖业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于30%30%。20092009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已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比例已达总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三。达总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三。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l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一是对农业保险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一是对农业保险中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费收入免征营业中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免征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税,同时免征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是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育费附加。二是对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25%的比例的巨灾风险准的比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三是对农业保险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是对农业保险相关合同免征印花税。按保险技术分类按保险技术分类 寿险寿险 团体保险团体保险 个体保险个体保险 非寿险非寿险 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足额保险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超额保险寿险与非寿险寿险与非寿险l l保险标的不同保险标的不同 l l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l l保险金给付的性质不同保险金给付的性质不同l l保险期间不同保险期间不同 l l影响保险费率制定的因素不同影响保险费率制定的因素不同 l l保险产品体现的性质不同保险产品体现的性质不同 l l保险原则的适用不同保险原则的适用不同 保监法保监法2000920009号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请求解释你院关于请求解释“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和和“重置价值重置价值”的函收的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悉。经研究,复函如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重置价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因此,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并非同一法律概念,险金额。因此,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并非同一法律概念,重置价值仅仅是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形式。重置价值仅仅是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形式。二二OOOOOO年四月十四日年四月十四日 保监函保监函20012001211211号号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你院9 9月月2727日关于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日关于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究,回复如下:l一、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一、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有两种确定方式,既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值有两种确定方式,既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出险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价值,出险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l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根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l三、目前,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关于定值保险的明确规定。三、目前,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关于定值保险的明确规定。定值保险是学理上的概念,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值保险是学理上的概念,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出险后根据该保险价值确定的定并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出险后根据该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而不考虑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保险金额进行理赔,而不考虑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际价值。 保监厅函保监厅函200720077171号号 内蒙古保监局:内蒙古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请示(内保监发你局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请示(内保监发200720072424号)收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l一、关于保险价值,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一、关于保险价值,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际价值。l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方式有两种,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险,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险。在实务中,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险,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险。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载明的是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还是保险价值。要注意区分合同载明的是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还是保险价值。l二、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二、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l“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是指人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是指人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规定的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条款规定的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l三、以估价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价值应当三、以估价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价值应当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二二七年四月三日七年四月三日 保监厅函保监厅函20072007270270号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你院20072007宁民二终字第宁民二终字第510510号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号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l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从保险理论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来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来函所附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保监发1999199927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基准之一。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l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公允价格确定。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l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过部分无效。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二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七年九月二十八日l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 A款款) )l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l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确定: -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 -在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在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金额的: l1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l2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l1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l2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l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列术语的含义: l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l20032003年年1 1月月2929日,田某花日,田某花12.3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按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时,田某选择按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32万元作为保险万元作为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金额,交纳保险费54885488元。元。 6 6月月3 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勘查,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12.3万元承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12.3万元理赔。万元理赔。 但田某认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为自己是按3232万元投保和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万元投保和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付32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22万元。万元。天平车险条款天平车险条款l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l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保险车辆实际价值。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20%。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l(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定赔偿: 核定保险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核定保险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 1绝对免赔率之绝对免赔率之和)和)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l(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赔偿: 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残值)(1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l(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值)(1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l(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核定保险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值)(1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分损保额额/ /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原保险原保险 (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再保险 (保险人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重复保险 (投保人数个保险人,累积保额保险价值,保单为复数)共同保险共同保险 (投保人数个保险人,保单仅一张)l20022002年保险法第年保险法第103103条:条:“保险公司需要办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公司办理。”l第第104104条: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 l20092009年保险法第年保险法第10510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按法律规定分类按法律规定分类 我国及台湾地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日本损害保险生命保险第三领域保险美国财产、意外保险人寿、健康保险英国香港长期业务一般业务l关于第三领域问题关于第三领域问题l关于保险公司兼营问题关于保险公司兼营问题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l l团体保险团体保险l l个体保险个体保险l l区别:区别: - -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 -承保方式不同承保方式不同 - -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水平不同 - -保险计划的灵活性不同保险计划的灵活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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